后WTO时代银行监管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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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银行监管新思维,重新整合金融监管资源,构建全新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开放的迫切要求。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经迎来后WTO时代,中外银行将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新一轮角逐。更新传统银行监管理念,重新树立银行监管新思维,并构建崭新银行监管体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显得至关重要。
  
  银行监管之特质
  
  银行监管是政府经济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由监管当局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的各种规范与制约。由于银行业自身的特点,它受到比一般行业更为广泛和更为严格的监管。银行监管的主体显然是政府,银行监管的客体包括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的标准当然是经济金融法规。银行监管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政府监管的目的是构建一定的制度框架,使各个银行的资产内容或经营好坏能通过股价或筹资利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该机构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资产转换和货币创造三大功能,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银行监管作为金融脆弱性的回应方式,具有国际银行监管趋同化、银行监管内容扩展化、银行监管体制完善化、银行监管成本收益量化和银行监管效率常态化等诸多特征。
  政府管理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从一般意义上说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三大部分。就市场准入监管而言,通过许可证的发放限制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对银行机构“人、财、物”等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银行系统外风险转嫁到银行和社会,从而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交易中的公平;就市场运作过程监管而言,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监管当局就要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而防止挤兑风险,确保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常态化;适应银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监管可能会适时调整,要求限制银行贷款过度集中;而资本管理和存款保险则是为了确保银行审慎经营和真实评价业务质量,维护存款者利益;就市场退出监管而言,不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通过维护银行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的统一,最终才能保证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说,市场准入监管的核心是明确防火墙和跳板的关系,即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机构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使市场其他经济主体风险不能带入金融机构;利率监管实质上是要为金融商品交易提供正常的经济信号,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业务范围监管是基于特定监管体制下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银行内部控制则体现了金融监管关注银行安全与收益,通过权力制衡确保银行稳健经营;风险审慎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银行资本充足性,寻求银行脆弱性与稳健性的平衡点;保护性监管是将银行置于社会公众视野之中,以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来决定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对策。
  当然,任何低成本高效率的银行监管当局,都不能确保脆弱性和外部性十分明显的商业银行经营万无一失,现实生活中危机频发的问题银行比比皆是,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单纯地依靠监管当局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政府司法系统和社会市场力量的介入就成为银行监管必要的补充。法院和法官、监管官员和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往往都有可能成为问题银行的“生前好友”或“死后亲属”。我国银行业应该居安思危,警惕信贷风险的衍生和传播。一方面要摒弃以所谓“金融安全”为借口的闭关自守,另一方面也要正视我国银行业低效率和道德风险导致的金融短期行为。面对金融混业经营无章可循、金融决策明显滞后和漠视市场需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缺乏实质性监管协调,个别银行机构利用监管差异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等监管挑战,如何重新整合金融监管资源,铲除特殊金融利益集团,重新构建全新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开放的现实挑战。
  
  重构与完善监管体制
  
  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对应着不同的银行监管体制,面对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体制更多的是融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之中。从我国早期的银行合规监管到目前强调的效率监管,从单一的行业监管到多部门综合协调监管,从银行机构内控制度完善到寻求银行监管的外部支持,从确保一国金融稳定到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这一切都预示着我国银行监管理念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金融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非体制因素影响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与监管效率,各种利益集团长期干扰金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货币政策管理与银行监管之间一直存在内在冲突和矛盾。现行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外资、轻中资”及“重政策监管、轻体制构建”的监管倾向十分突出,造成各部门监管目标模糊,政策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配置效率,损害了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公信力,无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金融监管体制性缺陷由来已久,重新构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新思维刻不容缓。
  首先,经济体制决定金融体制,我国商法效仿美国,但在执行上又采用欧洲大陆法系,司法机关过多介入银行各种案件,利益取向明显,银行和法院时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步履艰难,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因此,必须依法对银行实施规范性的常态化监管,问题银行机构市场化退出相关法律法规尚需细化。
  其次,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现实挑战,任何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再造,都不能够盲目照搬照套别国哪怕是经典的成功模式。我国银行监管体制重新构建,必须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现实,在银行制度变迁中要以确保支付制度稳定和银行充满活力为前提条件。
  再次,任何银行监管都不能确保银行避免陷入破产,银行监管者似乎比法庭更具有危机处理能力。银行危机损害消费者,苛刻的法律制度往往引至阻吓失灵,法官和银行监管官员只要不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获对象,就可以惩罚银行违规行为者。
  第四,银行监管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银行监管存在一定的边界,银行监管成本扩大有可能引起监管效率损失,进而导致银行监管失灵。美国曾经是世界上银行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但美国银行破产的例子也曾震惊世界,日本曾经实行的政府直接管理银行制度,也未能保住“日本银行不败”的名声。
  第五,无论是量化监管还是监管标准同质化,银行监管体制的选择决定着监管效率。在银行监管备受质疑的年代,面对逐年上升的银行监管成本,把最后希望寄托于银行同业自律监管未免幼稚可笑,全球化时代防止全能银行风险转嫁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
  第六,银行监管具有公共产品制度供给的特征。新时期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民众的切身利益,银行业繁多的“霸王条款”不能漠视和侵犯消费者“帝王利益”,银行监管“以人为本”理念似乎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不能在维系金融垄断行业高福利中牺牲民众的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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