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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速度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有效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城镇化;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水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污水处理厂监管力度不够
环保部门对于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不力,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直接将企业的污水排入到污水管网中,由于生活污水与企业污水的处理工艺不同,致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难以正常运行,直接影响污水处理的效果。个别污水处理厂为节约开支采取偷排或不达标排放等手段。同时,由于城镇污水监管涉及到的领域较多,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但是不少城市缺乏独立的城镇污水处理监管机构,各地多由市政处或公用事业处等综合处室负责污水处理监管工作,尚未形成专人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同时,在区(县)一级,基本没有建立基层监管机构,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监管严重缺位。
1.2污水处理厂的效率较低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小城镇大约有一半的污水进入了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然后排放,其余的或直接排入江河溪流,或排入地下,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中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污水处理厂效率较低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落后。很多污水处理厂都是采用的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处理工艺,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处理污水问题,而且在城镇中还存在不少的工业企业,存在工业污水排放的情况。二是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管理和养护,设施损坏、设备锈蚀老化情况严重,有的污水处理厂快渗池结板淤结、浮萍满池,污水处理设备锈蚀严重。三是雨污合流,污水收集率不高。有的是污水直接接入了雨水管网,造成污水直排;有的是雨水直接接入了污水管网,在暴雨天气,极易造成污水倒灌、街道积水等造成污水直排,同时也增加了污水处理的运行成本。
1.3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地域辽阔,各种地形地貌一应俱全,因此在污水处理时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对污水处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一套完备的污水检测体系。但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适应自然环境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将统一标准生搬硬套,完全忽略了自身的特点。同时我国的水质监测体系也不够健全,由于技术能力有限,我国水质检测项目的内容单一,方式简单。而且当我国面临不同的地质条件,又不能結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水质监测流程,从而大大降低了水质监测的效率,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也不利于解决我国污水处理厂中存在的水质监管问题。
2加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的策略
2.1加强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机构的效率
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现有监管人员由于缺乏城镇给排水技术、管理等领域的专业化知识,难以适应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专业化培训较少,制约了现有监管人员专业化监管能力的提升。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应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有关培训与发证工作,从而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加监管人员数量。由于现有行政机关编制的限制,基层往往一人同时负责几个行业的监管工作,难以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及时管理。为此,需要改革现有监管机构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制度,采用合同制或年薪制等方式聘用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也可聘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人员作为兼职人员,从而充实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队伍。
2.2建立污水绩效评估机制,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效率
建立对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多部门联动性特征,如果仅仅考核单一部门将难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效果,为此建议将考核客体定位为城市政府或多个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从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部门制度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对城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性进行科学考核。
修正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数据计算公式与数据认定范围。科学核算城镇污水处理率涉及数据核算范围和分母数值确定两个内容。城镇污水处理率数据核算涉及城市概念、城镇概念和区域概念的范围界定问题,为此需要明确城镇污水处理率核算时是城市概念、城镇概念还是区域概念,在此基础上对供排水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的相关数据做相应调整。
2.3构建完善的水质监管体系
抓紧制定和填补现有法规的空白和漏洞。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己于2014年正式实施,根据“五水共治”的实际需要,应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污水处理条例,明确排水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和执法部门等内容,从而扫除实际过程中的监管“盲区”。
法规政策明确环保、水利、建设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向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公开工业企业出厂水质与水量信息、各级水利部门向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公开工业企业自备水与中水回用信息等数据,从而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从源头到出水的数据共享机制。
关键词:城镇化;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水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污水处理厂监管力度不够
环保部门对于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不力,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直接将企业的污水排入到污水管网中,由于生活污水与企业污水的处理工艺不同,致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难以正常运行,直接影响污水处理的效果。个别污水处理厂为节约开支采取偷排或不达标排放等手段。同时,由于城镇污水监管涉及到的领域较多,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但是不少城市缺乏独立的城镇污水处理监管机构,各地多由市政处或公用事业处等综合处室负责污水处理监管工作,尚未形成专人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同时,在区(县)一级,基本没有建立基层监管机构,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监管严重缺位。
1.2污水处理厂的效率较低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小城镇大约有一半的污水进入了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然后排放,其余的或直接排入江河溪流,或排入地下,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中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污水处理厂效率较低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落后。很多污水处理厂都是采用的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处理工艺,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处理污水问题,而且在城镇中还存在不少的工业企业,存在工业污水排放的情况。二是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管理和养护,设施损坏、设备锈蚀老化情况严重,有的污水处理厂快渗池结板淤结、浮萍满池,污水处理设备锈蚀严重。三是雨污合流,污水收集率不高。有的是污水直接接入了雨水管网,造成污水直排;有的是雨水直接接入了污水管网,在暴雨天气,极易造成污水倒灌、街道积水等造成污水直排,同时也增加了污水处理的运行成本。
1.3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地域辽阔,各种地形地貌一应俱全,因此在污水处理时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对污水处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一套完备的污水检测体系。但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适应自然环境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将统一标准生搬硬套,完全忽略了自身的特点。同时我国的水质监测体系也不够健全,由于技术能力有限,我国水质检测项目的内容单一,方式简单。而且当我国面临不同的地质条件,又不能結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水质监测流程,从而大大降低了水质监测的效率,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也不利于解决我国污水处理厂中存在的水质监管问题。
2加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的策略
2.1加强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机构的效率
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现有监管人员由于缺乏城镇给排水技术、管理等领域的专业化知识,难以适应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专业化培训较少,制约了现有监管人员专业化监管能力的提升。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应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有关培训与发证工作,从而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加监管人员数量。由于现有行政机关编制的限制,基层往往一人同时负责几个行业的监管工作,难以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及时管理。为此,需要改革现有监管机构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制度,采用合同制或年薪制等方式聘用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也可聘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人员作为兼职人员,从而充实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队伍。
2.2建立污水绩效评估机制,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效率
建立对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多部门联动性特征,如果仅仅考核单一部门将难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效果,为此建议将考核客体定位为城市政府或多个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从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部门制度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对城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性进行科学考核。
修正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数据计算公式与数据认定范围。科学核算城镇污水处理率涉及数据核算范围和分母数值确定两个内容。城镇污水处理率数据核算涉及城市概念、城镇概念和区域概念的范围界定问题,为此需要明确城镇污水处理率核算时是城市概念、城镇概念还是区域概念,在此基础上对供排水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的相关数据做相应调整。
2.3构建完善的水质监管体系
抓紧制定和填补现有法规的空白和漏洞。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己于2014年正式实施,根据“五水共治”的实际需要,应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污水处理条例,明确排水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和执法部门等内容,从而扫除实际过程中的监管“盲区”。
法规政策明确环保、水利、建设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向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公开工业企业出厂水质与水量信息、各级水利部门向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公开工业企业自备水与中水回用信息等数据,从而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从源头到出水的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