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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民生司法的有效途径,依法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积极化解和应对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时期,民生问题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解决民生问题,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之基础。民生问题得到重视和保障,有赖于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检察工作要注重服务经济发展,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应当而且能够成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二、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法律充分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关注和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检察权来自于党和人民,检察机关必须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关注民生是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关注民生,才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正确履行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促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运行。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项重要职能,只有站在关注民生的立场上,才能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分析研究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才能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整统一。
三、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民生为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保障群众的民生权益,解决群众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只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才能以此来“保民安”;只有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以此来护“护民利”;只有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才能以此来“解民忧”;只有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才能以此来“化民怨”。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检察工作中只有关注民生,把保障改革、支持发展、维护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保民生,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增强民生意识,践行民生司法。关注、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增强民生意识。我们要深刻分析研讨民生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要履行监督职能,服务民生发展。发展以人为本,执政以民为重,执法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要。我们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首先,要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扰乱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严肃查办与民生相关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修补遭受损伤的社会关系,保护和谐社会关系。其次,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再者,要加强监督维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释疑解惑,努力实现思想认识的和谐,利益关系的和谐,权利义务的和谐,促成息诉罢访,充分发挥检察“窗口”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
三要落实以人为本,尊重保护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和所要实现的目标。检察机关对此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一方面,我们要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要依法查办并公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各类犯罪,依法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依法保护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同时通过加强对看守所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政策在在促进社会和谐、化解民生矛盾中的现实意义,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对严重刑事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但对于那些轻微的、偶然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权保护和人文关怀精神。
四要加强能力建设,为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打好基础。首先把握大局,提升服务民生的能力。要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放在关注和服务民生上,做到部署工作考虑全局,执法想到稳定,办案不忘发展,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办案的水平。要加强培训,进行岗位练兵,加强执法谋略、技巧和对策的研究,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要与时俱进,加强规范化建设,善于总结和把握办案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公正的办案来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第三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培养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影响民生,影响和谐的消极因素和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考验着我们的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高超的执法技巧,不断增强我们检察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处理复杂矛盾、棘手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作者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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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结合检察队伍、业务建设发展信息化建设。为保证检察信息化建设能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基层检察院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机关局域网建设、专线网建设、软件开发应用以及人员培训上,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建设中要立足本院实际,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力求建设规范有序、高效率,少投入高产出,不重复、不浪费。基层检察院只有贯彻这一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全国网络系统的统一规范和数据共享,节约有限经费。
四是立足实际,引进和培训人才,确保信息化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积极争取政策,引进人才,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立足本院,在未有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可以采取 “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邀请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人才来院给全院干警授课,利用建成的网络现场传授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并组织干警到外地接受培训。也可以选拔有微机基础知识的干警做教员,通过他们的 “传、帮、带”,使全体干警熟练地掌握应用的基本技能。
五是切实加强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向前发展。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和效果就是体现在信息化的应用上。信息化的应用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应用是根本,要以应用为先导,指导建设,以加强建设来促进应用,要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总之,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是有机结合的一项系统工程,是相互促进的,在建设和应用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与查办案件相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增强突破案件能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二是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相结合,沟通信息、强化证据效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与庭审方式改革相结合,应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改善举证方式;四是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普及计算机知识,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知识与技能;五是与宣传工作相结合,运用互联网的媒体功能,拓宽检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渠道;六是与创建学习型的检察院活动相结合,引导干警日常学习和终身学习,为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七是在建设和应用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广平 057650)
一、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积极化解和应对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时期,民生问题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解决民生问题,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之基础。民生问题得到重视和保障,有赖于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检察工作要注重服务经济发展,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应当而且能够成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二、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法律充分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关注和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检察权来自于党和人民,检察机关必须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关注民生是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关注民生,才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正确履行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促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运行。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项重要职能,只有站在关注民生的立场上,才能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分析研究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才能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整统一。
三、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民生为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保障群众的民生权益,解决群众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只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才能以此来“保民安”;只有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以此来护“护民利”;只有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才能以此来“解民忧”;只有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才能以此来“化民怨”。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检察工作中只有关注民生,把保障改革、支持发展、维护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保民生,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增强民生意识,践行民生司法。关注、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增强民生意识。我们要深刻分析研讨民生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要履行监督职能,服务民生发展。发展以人为本,执政以民为重,执法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要。我们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首先,要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扰乱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严肃查办与民生相关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修补遭受损伤的社会关系,保护和谐社会关系。其次,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再者,要加强监督维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释疑解惑,努力实现思想认识的和谐,利益关系的和谐,权利义务的和谐,促成息诉罢访,充分发挥检察“窗口”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
三要落实以人为本,尊重保护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和所要实现的目标。检察机关对此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一方面,我们要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要依法查办并公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各类犯罪,依法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依法保护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同时通过加强对看守所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政策在在促进社会和谐、化解民生矛盾中的现实意义,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对严重刑事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但对于那些轻微的、偶然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权保护和人文关怀精神。
四要加强能力建设,为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打好基础。首先把握大局,提升服务民生的能力。要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放在关注和服务民生上,做到部署工作考虑全局,执法想到稳定,办案不忘发展,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办案的水平。要加强培训,进行岗位练兵,加强执法谋略、技巧和对策的研究,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要与时俱进,加强规范化建设,善于总结和把握办案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公正的办案来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第三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培养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影响民生,影响和谐的消极因素和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考验着我们的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高超的执法技巧,不断增强我们检察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处理复杂矛盾、棘手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作者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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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结合检察队伍、业务建设发展信息化建设。为保证检察信息化建设能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基层检察院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机关局域网建设、专线网建设、软件开发应用以及人员培训上,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建设中要立足本院实际,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力求建设规范有序、高效率,少投入高产出,不重复、不浪费。基层检察院只有贯彻这一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全国网络系统的统一规范和数据共享,节约有限经费。
四是立足实际,引进和培训人才,确保信息化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积极争取政策,引进人才,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立足本院,在未有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可以采取 “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邀请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人才来院给全院干警授课,利用建成的网络现场传授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并组织干警到外地接受培训。也可以选拔有微机基础知识的干警做教员,通过他们的 “传、帮、带”,使全体干警熟练地掌握应用的基本技能。
五是切实加强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向前发展。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和效果就是体现在信息化的应用上。信息化的应用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应用是根本,要以应用为先导,指导建设,以加强建设来促进应用,要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总之,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是有机结合的一项系统工程,是相互促进的,在建设和应用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与查办案件相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增强突破案件能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二是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相结合,沟通信息、强化证据效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与庭审方式改革相结合,应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改善举证方式;四是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普及计算机知识,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知识与技能;五是与宣传工作相结合,运用互联网的媒体功能,拓宽检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渠道;六是与创建学习型的检察院活动相结合,引导干警日常学习和终身学习,为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七是在建设和应用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广平 05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