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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性实践是人们使品质和行为德性化的活动,一旦人具有了德性这种品质,就会成为人的行为习惯,人就会出于德性而行动,人的行为也就被德性化。志愿精神是个人理性思维的结果,同时也是出于人内心道德情感的真实流露。因而通过对志愿精神的培养和弘扬,不仅有利于引导个体德性实践的培养,更有利于构建有德性的社会,从而推动人类普遍幸福感的提升,同时帮助个人进一步实现德性的完善。
关键词:德性;德性实践;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是志愿者通过服务社会的志愿活动加以体现的,蕴含着志愿者对他人的无私关爱和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志愿精神作为公民社会中共同的道德理念,已经内化成为了公民的一种责任心理,具体体现在志愿者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上,而这种责任意识的自觉,正是志愿精神内在的本质要求。德性是志愿精神的道德基础,志愿者通过志愿精神的引导,具有了德性这种品质,行为也就会被德性化。“从个人的角度看,德性是个人的幸福之基。一个人不具有必要的德性就不可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从社会角度看,它是社会美好之基。”
一、志愿精神——个体德性生活的体悟与实践
“德性是人运用理智或智慧根据其谋求生存地更好的本性的根本要求并以生存得更好为指向培育的,以心理定势对人的活动发生作用,并使人的活动及其主体成为善的善品质,即道德的品质。”因而我们可以推断:德性生活指的是个体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以德性作为自身行为实施的出发点,通过德行来回归个体的日常生活世界。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由于人是社會关系的总和,个体的德性生活不仅要践行日常生活中的良善,而且要主动去给予社会生活关系中他人以善意与关怀。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是个体德性实践的主要载体,个体德性的养成离不开自身对德性生活的认知,德性生活正是通过对日常社会生活实践的体悟,促使个体进行德性实践,从而促进德性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回归。
志愿精神是一种德性生活的信念,它促使志愿者理性的思考自身行为的道德价值和生活方式。张祖冲在《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研究》一文中认为“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既不是个体一时的情感冲动,也不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制赋予,它是个体在志愿精神的引导下通过对志愿服务从情感到实践的基础上而产生的行为倾向,是志愿者内心真实情感的流露。”因此,志愿者正是通过德性实践,认识到志愿精神的伦理价值,在认同志愿者角色的前提下将志愿服务内化为自身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也是志愿者德行产生的起点。所以,志愿者在志愿精神的引导下,体悟到了德性实践的价值,在德性实践的价值取向中,更加容易形成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进而去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私的帮助与服务,从而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二、志愿服务——公民德性社会中的德性养成
德性生活是植根于社会的。因而,个人普遍具有德性,社会才会是有德性的社会。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责任意识通过个体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将个体权利和社会责任有机的结合。
志愿者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积极地推动志愿服务对社会公共服务地参与和关注,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培养自身的德性。而志愿者的德性养成和德性社会的构建,正是公民社会中公共精神的内涵。因此,志愿者正是通过对公共责任的承担,体现了自身德性养成的需求。所以,志愿者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有利于德性社会的构成,更有利于个体德性修养的提升。因而,“要使品质成为德性的,就必须诉诸行为,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不经过反复的行为,品质就不能成为德性的,因为德性是一种习性或习惯。”
这也正如杜威所说:“民主共同体是人类联合体的标准和理想形势。在民主生活中,每个个人共同形成和指导团体行为,每个人共享联合生活所创造的价值。通过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作用,每个人都在成长之中。他的能力在他参与其中的团体中得到和谐的发挥和培养。”
三、德性实践——幸福人生视野中的志愿精神
幸福是以德性为先决条件的,一个人只要追求幸福,就得养成德性,就得维护德性和追求德性完善。“幸福不像商品,只要我们到商店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它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一种状态,只有当这些因素都具备了才能达到。德性就是其中的最重要的因素,要获得幸福就必须具备德性。”一个人要追求幸福,他就要追求幸福所必需的德性,就得为了获得幸福而养成德性。一个社会如果要使人们普遍有德性,普遍养成德性和追求德性完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人们把幸福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这样,就能使人们意识到,要他们养成和完善德性不只是为了社会,更是为了自己,为了他们自己的幸福。
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是以“善”为核心的,“善”既是志愿精神的目标,又是志愿精神的内容,强调主体在“己他两利”的道德模式中,丰富自身、奉献社会、实现价值。这说明在志愿精神中“群体之幸福”与“个体之善”是互为统一的,“群体之幸福”是志愿精神“个体之善”的实现途径,“个体之善”是志愿精神“群体之幸福”的保障条件。个体的“德性完善”是志愿者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幸福”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具有崇高的价值导向性。因而,志愿精神所倡导的“德性实践”对于幸福而言,两者不可能截然分开,它不仅是通向幸福的桥梁,也是幸福的前提、保障和工具,还是幸福的内容。志愿者在德性实践的过程中,一方面,促使了个体的“德性养成”;另一方面,不仅使身处困境的人获得了帮助,也使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得以融洽和谐,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德性形式。
参考文献:
[1]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1,270,500-501.
[2]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3]张梅,张立成.民主共同体是人类共同体的理想形式[J].学术界,2006,(2).
作者简介:
叶林(1980.09—),湖北理工学院,讲师,湖北黄冈人。
黄春华(1980.08—),湖北理工学院,讲师,湖北大冶人。
关键词:德性;德性实践;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是志愿者通过服务社会的志愿活动加以体现的,蕴含着志愿者对他人的无私关爱和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志愿精神作为公民社会中共同的道德理念,已经内化成为了公民的一种责任心理,具体体现在志愿者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上,而这种责任意识的自觉,正是志愿精神内在的本质要求。德性是志愿精神的道德基础,志愿者通过志愿精神的引导,具有了德性这种品质,行为也就会被德性化。“从个人的角度看,德性是个人的幸福之基。一个人不具有必要的德性就不可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从社会角度看,它是社会美好之基。”
一、志愿精神——个体德性生活的体悟与实践
“德性是人运用理智或智慧根据其谋求生存地更好的本性的根本要求并以生存得更好为指向培育的,以心理定势对人的活动发生作用,并使人的活动及其主体成为善的善品质,即道德的品质。”因而我们可以推断:德性生活指的是个体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以德性作为自身行为实施的出发点,通过德行来回归个体的日常生活世界。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由于人是社會关系的总和,个体的德性生活不仅要践行日常生活中的良善,而且要主动去给予社会生活关系中他人以善意与关怀。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是个体德性实践的主要载体,个体德性的养成离不开自身对德性生活的认知,德性生活正是通过对日常社会生活实践的体悟,促使个体进行德性实践,从而促进德性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回归。
志愿精神是一种德性生活的信念,它促使志愿者理性的思考自身行为的道德价值和生活方式。张祖冲在《志愿精神中志愿者责任意识的培育研究》一文中认为“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既不是个体一时的情感冲动,也不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制赋予,它是个体在志愿精神的引导下通过对志愿服务从情感到实践的基础上而产生的行为倾向,是志愿者内心真实情感的流露。”因此,志愿者正是通过德性实践,认识到志愿精神的伦理价值,在认同志愿者角色的前提下将志愿服务内化为自身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也是志愿者德行产生的起点。所以,志愿者在志愿精神的引导下,体悟到了德性实践的价值,在德性实践的价值取向中,更加容易形成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进而去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私的帮助与服务,从而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二、志愿服务——公民德性社会中的德性养成
德性生活是植根于社会的。因而,个人普遍具有德性,社会才会是有德性的社会。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责任意识通过个体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将个体权利和社会责任有机的结合。
志愿者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积极地推动志愿服务对社会公共服务地参与和关注,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培养自身的德性。而志愿者的德性养成和德性社会的构建,正是公民社会中公共精神的内涵。因此,志愿者正是通过对公共责任的承担,体现了自身德性养成的需求。所以,志愿者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有利于德性社会的构成,更有利于个体德性修养的提升。因而,“要使品质成为德性的,就必须诉诸行为,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不经过反复的行为,品质就不能成为德性的,因为德性是一种习性或习惯。”
这也正如杜威所说:“民主共同体是人类联合体的标准和理想形势。在民主生活中,每个个人共同形成和指导团体行为,每个人共享联合生活所创造的价值。通过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作用,每个人都在成长之中。他的能力在他参与其中的团体中得到和谐的发挥和培养。”
三、德性实践——幸福人生视野中的志愿精神
幸福是以德性为先决条件的,一个人只要追求幸福,就得养成德性,就得维护德性和追求德性完善。“幸福不像商品,只要我们到商店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它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一种状态,只有当这些因素都具备了才能达到。德性就是其中的最重要的因素,要获得幸福就必须具备德性。”一个人要追求幸福,他就要追求幸福所必需的德性,就得为了获得幸福而养成德性。一个社会如果要使人们普遍有德性,普遍养成德性和追求德性完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人们把幸福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这样,就能使人们意识到,要他们养成和完善德性不只是为了社会,更是为了自己,为了他们自己的幸福。
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是以“善”为核心的,“善”既是志愿精神的目标,又是志愿精神的内容,强调主体在“己他两利”的道德模式中,丰富自身、奉献社会、实现价值。这说明在志愿精神中“群体之幸福”与“个体之善”是互为统一的,“群体之幸福”是志愿精神“个体之善”的实现途径,“个体之善”是志愿精神“群体之幸福”的保障条件。个体的“德性完善”是志愿者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幸福”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具有崇高的价值导向性。因而,志愿精神所倡导的“德性实践”对于幸福而言,两者不可能截然分开,它不仅是通向幸福的桥梁,也是幸福的前提、保障和工具,还是幸福的内容。志愿者在德性实践的过程中,一方面,促使了个体的“德性养成”;另一方面,不仅使身处困境的人获得了帮助,也使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得以融洽和谐,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德性形式。
参考文献:
[1]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1,270,500-501.
[2]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3]张梅,张立成.民主共同体是人类共同体的理想形式[J].学术界,2006,(2).
作者简介:
叶林(1980.09—),湖北理工学院,讲师,湖北黄冈人。
黄春华(1980.08—),湖北理工学院,讲师,湖北大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