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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先进的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等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我国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关系到禽类产业的自身发展,也关系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人们在为禽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应该尤为重视监管体系中各主体的权责,做到权责明晰,以此来减少公众对禽产品品质安全的信任危机。本文从政府、中间层、消费者、生产者四元主体分析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困境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0)-12-0112-02
近来,美国次贷危机衍生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加之新一轮通膨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地区的经济和各类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家禽养殖业也未能幸免。禽养殖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家禽产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正面临着国内外的严峻挑战,许多新的问题纷至沓来,与该行业自身的问题相互交织,致使构建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互促机制显得刻不容缓。
一、理论实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缘起意蕴
构建禽产品的四元主体互促的监管机制,是实现各主体利益和谐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取向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得更为激烈。市场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方式,之于经济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但质量监管依然应该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因此,本文将从权利冲突理论和市场规制理论分析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理论起源。
(一)权利冲突理论——明晰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
市场实际上是各权利者相互角逐的赛场,正如拿破仑所言:“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从理论上讲,每个市场参与者都有权利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但在资源稀缺有限的情况下,一方利益的满足可能会形成他方的利益缺失。因此权利间的冲突是市场竞争必须面对的现实。一方实现权利的行为如果违背了社会利益,法律就应该对其他受损方进行救济,对不法行为人加以制裁。因此市场主体享有的相对自由和相对利益的实现,都应该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条件。第一,在禽产品生产环节,在各种技术条件落后、政府财政投入少、生产者教育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农户和禽产品生产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只关系禽产品的产量而忽视了质量,在与消费者的利益较量中,这样的经济冲突行为就产生了;第二,在禽产品的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由于加工、流通、销售相关主体并非该批禽产品的终端消费者,其他的技术水平有限、 生产资金有限等制约因素,则有可能出现粗制滥制、忽视运输中的卫生环境、销售过期禽产品种种现象并无人监督的现象。这些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的现象最根本的起源还是不同主体对于利益的不同取向造成的。
(二)市场规制理论——矫正各市场主体的偏差行为
一般的说,“规制”一词包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的含义。从法学意义上说,“规制意味着为使某一事物达到理想状态而进行相应的设计,并纠正行为偏差。”“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达到一定的状态的矫正设计。因此,规制的发生必然是以规制对象的偏颇为前提,即只有对已发生偏离轨道的某种状态施加一定外力,方能使其得到矫正和恢复状态。”市场规制的主体有经济管理主体和准经济管理主体。前者即国家,是公权主体,后者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他们是介于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间的特殊主体。第一,在禽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禽产品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国家分别设立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禽产品的生产、运输、检测、检疫、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从立法到司法,从权利的设立到权利的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第二,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家禽协会就是专门针对禽产业为提高禽产品生产质量、促进禽产品更好销售而设立的,有效矫正禽产业各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禽产业的市场秩序;第三,社会中介组织是由专业人员组成,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受托人有偿服务。例如与禽产品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疫机构,都是充当着市场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合理的监督,对禽产品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偏离轨道的行为施加一定外力,保障禽产业市场行为的合法化、秩序的规范化。
二、现实提炼: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困境
禽产品质量安全在我国特定环境下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阻却因素,主要体现在监管的技术水平较低,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力度不够,产业链各环节监督协调性不好,行业协会的发展缓慢等,这些都造成了禽产品质量安全各主体的发展困境。
(一)政府主体监管乏力。第一,部门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目前主管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涉及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检疫检验部门,商务部,科技部等多个部门,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农、工、商的分离,产、加、销的脱离,都使得管理主体在对禽产品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盲区,不利于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职能不清,职能分离和职能冲突。职能不清会导致对禽产品的同一个环节多个部门重复监管,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发生。职能分离则使原本可以同一部门监管的对象或者内容被人为的分割,导致多部门监管监管环节分别监管,未成有效合力。职能冲突是指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禽产品多标准、多要求的管理局面,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自己的标准对禽产品进行监管,使禽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无所适从。第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应该从法律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来对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相应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权限不明,监管效率不高。禽产品的标准还存在某些技术指标方面与实际市场需求脱节,执行遭遇空白的情况发生。目前的禽产品基层检测机构仍因为培训人员问题、设备更新问题导致监测能力不足。第三,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现阶段虽然对禽产品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但未经过认证的禽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社会监管没有有效形成。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在禽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方面做过一些探索,但收效颇小,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乏有效地强制性的约束手段,仍然需要层层把关,加强监管力度。
(二)中间层主体发展滞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行业协会、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在发达国家,行业自律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方面。但我国的农产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即使成立了某些行业协会,运行还很不规范,与消费者沟通也很少。目前,在全国的范围内,还没有专门针对禽产品的禽业协会,只有附属于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禽业分会。而在地方,也主要以畜禽行业协会的形式为主,较少地区有专门的禽业协会。并且,我国的行业协会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具有规模小,组织结构松散,实力不强,发育迟缓的特点。
(三)生产者主体行为失范。我国的养禽业长期处在自发地、无序地养殖阶段。在农村,任何一家农户都可以养殖家禽,甚至在城市,都有加盖顶楼养家禽的现象发生。由于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的滥用,各种有毒有害物残留在动物体内,但在这个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行业,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生产技术基础设施有限,绝大多数养禽户却根本不懂禽病的防控,不知道全价饲料和营养指标,更不懂遗传育种。某些禽产品的养殖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直接导致禽产品生产者主体行为失范,无法自我监管。
(四)消费者主体意识不足。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消费者主体在结合网络、媒体等社会力量时,他们对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效果不可小觑。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对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还没有足够重视,只是在禽流感等疾病到来之后,才注意防范和监督,在流感消除之后,又放松了警惕。另外,我国的消费者组织还不够健全,意愿表达渠道不畅,即使有消费者意识到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监管,因此现有的监管途径难以提高消费者的监管意识。总之,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1-272.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0.
[3]许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4).
[4]陈彦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43.
[5]苏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155.
[6]洪涛.行业协会运作与发展[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117-119.
关键词: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困境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0)-12-0112-02
近来,美国次贷危机衍生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加之新一轮通膨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地区的经济和各类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家禽养殖业也未能幸免。禽养殖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家禽产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正面临着国内外的严峻挑战,许多新的问题纷至沓来,与该行业自身的问题相互交织,致使构建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互促机制显得刻不容缓。
一、理论实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缘起意蕴
构建禽产品的四元主体互促的监管机制,是实现各主体利益和谐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取向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得更为激烈。市场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方式,之于经济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但质量监管依然应该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因此,本文将从权利冲突理论和市场规制理论分析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理论起源。
(一)权利冲突理论——明晰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
市场实际上是各权利者相互角逐的赛场,正如拿破仑所言:“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从理论上讲,每个市场参与者都有权利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但在资源稀缺有限的情况下,一方利益的满足可能会形成他方的利益缺失。因此权利间的冲突是市场竞争必须面对的现实。一方实现权利的行为如果违背了社会利益,法律就应该对其他受损方进行救济,对不法行为人加以制裁。因此市场主体享有的相对自由和相对利益的实现,都应该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条件。第一,在禽产品生产环节,在各种技术条件落后、政府财政投入少、生产者教育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农户和禽产品生产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只关系禽产品的产量而忽视了质量,在与消费者的利益较量中,这样的经济冲突行为就产生了;第二,在禽产品的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由于加工、流通、销售相关主体并非该批禽产品的终端消费者,其他的技术水平有限、 生产资金有限等制约因素,则有可能出现粗制滥制、忽视运输中的卫生环境、销售过期禽产品种种现象并无人监督的现象。这些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的现象最根本的起源还是不同主体对于利益的不同取向造成的。
(二)市场规制理论——矫正各市场主体的偏差行为
一般的说,“规制”一词包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的含义。从法学意义上说,“规制意味着为使某一事物达到理想状态而进行相应的设计,并纠正行为偏差。”“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达到一定的状态的矫正设计。因此,规制的发生必然是以规制对象的偏颇为前提,即只有对已发生偏离轨道的某种状态施加一定外力,方能使其得到矫正和恢复状态。”市场规制的主体有经济管理主体和准经济管理主体。前者即国家,是公权主体,后者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他们是介于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间的特殊主体。第一,在禽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禽产品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国家分别设立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禽产品的生产、运输、检测、检疫、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从立法到司法,从权利的设立到权利的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第二,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家禽协会就是专门针对禽产业为提高禽产品生产质量、促进禽产品更好销售而设立的,有效矫正禽产业各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禽产业的市场秩序;第三,社会中介组织是由专业人员组成,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受托人有偿服务。例如与禽产品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疫机构,都是充当着市场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合理的监督,对禽产品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偏离轨道的行为施加一定外力,保障禽产业市场行为的合法化、秩序的规范化。
二、现实提炼: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困境
禽产品质量安全在我国特定环境下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阻却因素,主要体现在监管的技术水平较低,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力度不够,产业链各环节监督协调性不好,行业协会的发展缓慢等,这些都造成了禽产品质量安全各主体的发展困境。
(一)政府主体监管乏力。第一,部门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目前主管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涉及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检疫检验部门,商务部,科技部等多个部门,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农、工、商的分离,产、加、销的脱离,都使得管理主体在对禽产品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盲区,不利于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职能不清,职能分离和职能冲突。职能不清会导致对禽产品的同一个环节多个部门重复监管,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发生。职能分离则使原本可以同一部门监管的对象或者内容被人为的分割,导致多部门监管监管环节分别监管,未成有效合力。职能冲突是指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禽产品多标准、多要求的管理局面,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自己的标准对禽产品进行监管,使禽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无所适从。第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应该从法律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来对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相应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权限不明,监管效率不高。禽产品的标准还存在某些技术指标方面与实际市场需求脱节,执行遭遇空白的情况发生。目前的禽产品基层检测机构仍因为培训人员问题、设备更新问题导致监测能力不足。第三,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现阶段虽然对禽产品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但未经过认证的禽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社会监管没有有效形成。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在禽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方面做过一些探索,但收效颇小,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乏有效地强制性的约束手段,仍然需要层层把关,加强监管力度。
(二)中间层主体发展滞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行业协会、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在发达国家,行业自律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方面。但我国的农产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即使成立了某些行业协会,运行还很不规范,与消费者沟通也很少。目前,在全国的范围内,还没有专门针对禽产品的禽业协会,只有附属于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禽业分会。而在地方,也主要以畜禽行业协会的形式为主,较少地区有专门的禽业协会。并且,我国的行业协会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具有规模小,组织结构松散,实力不强,发育迟缓的特点。
(三)生产者主体行为失范。我国的养禽业长期处在自发地、无序地养殖阶段。在农村,任何一家农户都可以养殖家禽,甚至在城市,都有加盖顶楼养家禽的现象发生。由于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的滥用,各种有毒有害物残留在动物体内,但在这个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行业,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生产技术基础设施有限,绝大多数养禽户却根本不懂禽病的防控,不知道全价饲料和营养指标,更不懂遗传育种。某些禽产品的养殖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直接导致禽产品生产者主体行为失范,无法自我监管。
(四)消费者主体意识不足。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消费者主体在结合网络、媒体等社会力量时,他们对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效果不可小觑。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对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还没有足够重视,只是在禽流感等疾病到来之后,才注意防范和监督,在流感消除之后,又放松了警惕。另外,我国的消费者组织还不够健全,意愿表达渠道不畅,即使有消费者意识到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监管,因此现有的监管途径难以提高消费者的监管意识。总之,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1-272.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0.
[3]许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4).
[4]陈彦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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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涛.行业协会运作与发展[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