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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在治理导向下,作为公司治理支柱的内部审计与作为国家治理工具的国家审计,二者有何关系,如何协调,进而形成经济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摆在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治理导向;内部审计;国家审计
近年来,我国国家审计得到了大力发展。刘家义审计长不断强调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审计也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等功能的“免疫系统”。如何处理好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之间的关系,使得二者能够在审计工作中保持沟通与合作,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
一、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联系
1.都是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不可替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足鼎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共同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相互之间不可替代。
2.审计结果可以相互参考,提高审计工作效果。国家审计机关在在审计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与内部审计机关协作,参考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通过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提高国家审计的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3.审计方法具有一致性。在业务操作中,国家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都会运用抽样审查、监盘、内控测评、详查、计算、分析性复核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得审计证据,所以他们的审计方法大体相同。
(二)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机关设置在单位内部,属于组织的内部服务,其组织形式、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等都受到本单位的约束。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监督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经济、工作和组织等方面的关系,独立性相对较强。
2.审计权限不同。内部审计是本单位自行实施的审计,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通常只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所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等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
3.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而内部审计人员展开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
4.审计监督的性质不同。内部审计属于本单位的自我监督,国家审计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对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大型骨干企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对本单位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而政府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二、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关系
(一)成果利用关系
国家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通常比外部审计人员要熟悉。所以,内部审计人员能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潜在的问题。随着内部审计的转型升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也不断提升,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变得既有益又迫切。
(二)监督指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在业务上监督指导内部审计的权利。国家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进组织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内部审计发展。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工具。国家审计通过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大力提高公司治理工具“内部审计”的整体发展水平,从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三)信息传递关系
组织内部审计机制失灵造成了治理型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当公司治理问题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国家治理的问题时,国家就会采取措施解决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三、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方式
(一)内部审计参与国家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整合,就是科学、合理的配置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用最少的审计成本获得最大的审计效益。其实质是优化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和国家审计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形成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双方审计质量和效率。
(二)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应当在单位授权范围内积极的配合国家审计工作。国家审计在审计计划、实施和报告的整个流程中,都需要内部审计积极的参与。
(三)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国家审计需要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决定了国家审计是否需要采用其成果以及采用的比例。国家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内部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三是内部审计的审计成果的可信度。
(四)改进完善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需要认真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是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具体方式。国家审计在与内部审计协调的进程中应发挥国家审计的主导作用,积极的督促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职责执行到位,国家审计应充分利用监督指导内部审计的职权,促进国家治理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四、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路径 (一)建立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相互协调机制
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对于在协作的上作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缺陷、风险问题、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充分重视。通过双方的会谈试图从体制或者机制上分析问题的产生原因,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向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富有成效的建议,并督促他们切实解决问题。
(二)加强内部审计自身建设
1.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合作意识。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在合理的维护组织合法利益前提下应当积极的配合和支持政府审计工作,不应当防范和抵触与政府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通过参与政府审计工作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并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尽可能的利用政府审计已有的工作成果。
2.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能够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意识,使其在开展工作中不受其他职能机构的影响。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是提高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内部审计的职能地位越高,内部审计越能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质量越高。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由董事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之外,使其能够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己经出台了《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一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但是这个具体准则内容比较笼统,只总括的介绍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一般原则、协调的方法与内容,缺乏具体的实务指导。因而,内部审计协会应当尽快针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范围协调、审计工作底稿协调、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协调等方面提出相对性的实务指南和规范,以便为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沟通与合作提供具体操作说明和指导。此外,政府审计机关应规范内部审计协会的发展,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管理,增强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引导内部审计发展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启富.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协调发展之思考闭[J].中国内部审计,2011(02).
[2]颜广胜.试论政府审计、CPA审计、内部审计及其关系[J].财会研究,2011(10).
[3]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06).
[4]王景华.浅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J].中国内部审计,2011(09).
摘要:在治理导向下,作为公司治理支柱的内部审计与作为国家治理工具的国家审计,二者有何关系,如何协调,进而形成经济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摆在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治理导向;内部审计;国家审计
近年来,我国国家审计得到了大力发展。刘家义审计长不断强调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审计也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等功能的“免疫系统”。如何处理好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之间的关系,使得二者能够在审计工作中保持沟通与合作,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
一、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联系
1.都是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不可替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足鼎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共同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相互之间不可替代。
2.审计结果可以相互参考,提高审计工作效果。国家审计机关在在审计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与内部审计机关协作,参考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通过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提高国家审计的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3.审计方法具有一致性。在业务操作中,国家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都会运用抽样审查、监盘、内控测评、详查、计算、分析性复核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得审计证据,所以他们的审计方法大体相同。
(二)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机关设置在单位内部,属于组织的内部服务,其组织形式、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等都受到本单位的约束。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监督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经济、工作和组织等方面的关系,独立性相对较强。
2.审计权限不同。内部审计是本单位自行实施的审计,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通常只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所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等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
3.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而内部审计人员展开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
4.审计监督的性质不同。内部审计属于本单位的自我监督,国家审计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对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大型骨干企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对本单位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而政府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二、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关系
(一)成果利用关系
国家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通常比外部审计人员要熟悉。所以,内部审计人员能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潜在的问题。随着内部审计的转型升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也不断提升,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变得既有益又迫切。
(二)监督指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在业务上监督指导内部审计的权利。国家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进组织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内部审计发展。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工具。国家审计通过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大力提高公司治理工具“内部审计”的整体发展水平,从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三)信息传递关系
组织内部审计机制失灵造成了治理型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当公司治理问题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国家治理的问题时,国家就会采取措施解决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三、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方式
(一)内部审计参与国家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整合,就是科学、合理的配置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用最少的审计成本获得最大的审计效益。其实质是优化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和国家审计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形成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双方审计质量和效率。
(二)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应当在单位授权范围内积极的配合国家审计工作。国家审计在审计计划、实施和报告的整个流程中,都需要内部审计积极的参与。
(三)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国家审计需要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决定了国家审计是否需要采用其成果以及采用的比例。国家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内部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三是内部审计的审计成果的可信度。
(四)改进完善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需要认真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是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具体方式。国家审计在与内部审计协调的进程中应发挥国家审计的主导作用,积极的督促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职责执行到位,国家审计应充分利用监督指导内部审计的职权,促进国家治理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四、治理导向下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路径 (一)建立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相互协调机制
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对于在协作的上作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缺陷、风险问题、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充分重视。通过双方的会谈试图从体制或者机制上分析问题的产生原因,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向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富有成效的建议,并督促他们切实解决问题。
(二)加强内部审计自身建设
1.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合作意识。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在合理的维护组织合法利益前提下应当积极的配合和支持政府审计工作,不应当防范和抵触与政府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通过参与政府审计工作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并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尽可能的利用政府审计已有的工作成果。
2.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能够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意识,使其在开展工作中不受其他职能机构的影响。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是提高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内部审计的职能地位越高,内部审计越能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质量越高。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由董事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之外,使其能够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己经出台了《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一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但是这个具体准则内容比较笼统,只总括的介绍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一般原则、协调的方法与内容,缺乏具体的实务指导。因而,内部审计协会应当尽快针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范围协调、审计工作底稿协调、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协调等方面提出相对性的实务指南和规范,以便为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沟通与合作提供具体操作说明和指导。此外,政府审计机关应规范内部审计协会的发展,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管理,增强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引导内部审计发展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启富.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协调发展之思考闭[J].中国内部审计,2011(02).
[2]颜广胜.试论政府审计、CPA审计、内部审计及其关系[J].财会研究,2011(10).
[3]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06).
[4]王景华.浅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J].中国内部审计,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