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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成都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05年各级调解组织对所发生的35119件民间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4282件,成功率达97.6%,比上年提高了1.54%: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04件、1357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510件、18983人次。与前年相比,这种防止纠纷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有所下降。
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4765个,调解人员41545人,调委会委员19406人,其他调解人员22139人。
面临的新问题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缓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矛盾的转移,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问题。
利益格局变化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常见性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下岗待岗、企业改制重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方面。据统计,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2004年为8364件、2005年为10192件,占整个纠纷的25%和29.02%;其中,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等均呈上升趋势。
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导致调解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使传统的单位组织逐渐解体,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体正在生成。新的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呼唤着新的社会组织,更期待着社会组织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但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特别是农村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调解功能就发挥不够:一方面群众的权益需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被压制的权益诉求往往因社会组织的缺失和调解不力,发展成政府同群众之间的矛盾。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从全市来看,调解人员共有4154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有6574人,仅占15.8%;高中学历有20611人,占49.6%,初中以下有14360人,占34.5%,调解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还普遍偏低。加上调解员年龄老化,受过专业培训的比例也较小。文化素质的偏低和法律知识的不足,直接带来的是T作能力有限、工作方法欠缺,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影响纠纷的调处质量。
建议与对策
日前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处理不当,容易使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培育新型社会组织内部的调解力量。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引起矛盾纠纷都是通过社会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来加以解决。因此,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缓冲器,调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各种矛盾和纠纷初起之时,最先觉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早调解,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以行业组织为例,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就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势。所以,一方面要改变对社会组织重监管、轻建设的思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在这些新型的社会组织中建立调解机构,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并以此形成专业化的优势。
科学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转移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个更加合理、高效、公平、能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法院附设调解机制。这是一种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借鉴上海等地探索建立诉讼内调解工作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专业机构。这个机构与其他民间、自制调解组织相比,在经费上、组织上、人员上有所保障,它由政府埋单,以法律服务人员或志愿人员组成,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权威性。
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通过选聘那些公道正派、有文化知识、业务素质较强、群众威信较高、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加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与法院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公信力。还要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发给等级证书,使之成为聘用调解员的重要依据,从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和维护调解的法律威信。
我国毕竟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运作中也有较好的基础,因此,只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就能应对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的纠纷。
相关链接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缎子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近年来,成都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05年各级调解组织对所发生的35119件民间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4282件,成功率达97.6%,比上年提高了1.54%: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04件、1357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510件、18983人次。与前年相比,这种防止纠纷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有所下降。
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4765个,调解人员41545人,调委会委员19406人,其他调解人员22139人。
面临的新问题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缓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矛盾的转移,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问题。
利益格局变化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常见性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下岗待岗、企业改制重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方面。据统计,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2004年为8364件、2005年为10192件,占整个纠纷的25%和29.02%;其中,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等均呈上升趋势。
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导致调解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使传统的单位组织逐渐解体,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体正在生成。新的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呼唤着新的社会组织,更期待着社会组织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但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特别是农村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调解功能就发挥不够:一方面群众的权益需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被压制的权益诉求往往因社会组织的缺失和调解不力,发展成政府同群众之间的矛盾。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从全市来看,调解人员共有4154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有6574人,仅占15.8%;高中学历有20611人,占49.6%,初中以下有14360人,占34.5%,调解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还普遍偏低。加上调解员年龄老化,受过专业培训的比例也较小。文化素质的偏低和法律知识的不足,直接带来的是T作能力有限、工作方法欠缺,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影响纠纷的调处质量。
建议与对策
日前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处理不当,容易使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培育新型社会组织内部的调解力量。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引起矛盾纠纷都是通过社会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来加以解决。因此,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缓冲器,调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各种矛盾和纠纷初起之时,最先觉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早调解,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以行业组织为例,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就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势。所以,一方面要改变对社会组织重监管、轻建设的思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在这些新型的社会组织中建立调解机构,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并以此形成专业化的优势。
科学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转移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个更加合理、高效、公平、能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法院附设调解机制。这是一种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借鉴上海等地探索建立诉讼内调解工作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专业机构。这个机构与其他民间、自制调解组织相比,在经费上、组织上、人员上有所保障,它由政府埋单,以法律服务人员或志愿人员组成,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权威性。
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通过选聘那些公道正派、有文化知识、业务素质较强、群众威信较高、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加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与法院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公信力。还要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发给等级证书,使之成为聘用调解员的重要依据,从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和维护调解的法律威信。
我国毕竟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运作中也有较好的基础,因此,只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就能应对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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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缎子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