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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与乙自然人准备设立C公司,签订了《共同创建丙公司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60%,派出代表担任丙公司的董事长系法定代表人,并派出3名董事;乙自然人出资40%,派出2名董事,并由乙出任总经理。之后双方依《公司法》制定了《丙有限公司章程》,丙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正式成立。两年后,发现乙具有公司法所限制出任总经理职务的事由,丙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丙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免除了乙的总经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