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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世界上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腐败的长期困扰,印度通过不断探索,从立法上作出了积极回应。并且从总体上看,印度在反腐败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初步形成了廉政立法体系。但是,预防职务犯罪仅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从近十多年来政治生活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印度依然没有摆脱腐败的困境。如不断揭露出来的印度国防部要员受贿案,印度国家银行副执行经理哈马尼骗取巨款炒卖股票案,非法套汇的核心人物杰恩向高层官员提供回扣案等,无异于不断爆发的定时炸弹,使印度日益丧失民心的国大党雪上加霜。特别是后一案件,在1991年印度中央调查局搜查获取的记事簿上,清楚记载了杰恩和他三个兄弟经营的公司陆续向36名政界要员提供回扣的名单、数目和日期,其中涉及了人力资源开发部内阁部长、水力资源和议会事务部内阁部长、农业部内阁部长级政府首脑人物,包括前总理拉奥·甘地领取2000万卢比。以此为线索,还发现印度总理拉奥1992年7月收受了杰恩兄弟3000万卢比,这直接导致了拉奥总理辞职谢罪。尽管如此,印度细致详尽的预防官员犯罪的法律制度确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其中尤以《1988年防止腐败法》和《中央文官行为准则》两部廉政法规为代表。
制订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
1947年,印度通过了旨在更有效的防止贿赂和腐败的专门法律《1947年防止腐败法》。该法通过后,几乎每隔2—3年,印度就对其进行一些修改。1988年,印度在总结以前反腐败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旨在统一和修正关于防止贪污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的法案”《1988年防止腐败法》。该法共分总则、特别法官的任命、违法与惩处、依本法调查案件和准予起诉及其他有关条款5章31条,对腐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定罪量刑、适用范围及其他反腐败法律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是一部集刑事实体法、诉讼程序法于—体的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如该法吸收并完善了刑法第161条至165-A条关于公务员犯罪的内容。该法与其他反腐败法律的关系,“是对其他现行法律的补充,而不是废除。”因此,该法“任何条款均不能使根据其他法律可能被起诉的任何公务员免予受起诉。”
扩大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范围
《1998年防止腐敗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在公务员的概念上采取广义的含义,将公务规定为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的职务,从事这种职务的人员就是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极其广泛,有12大类,包括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及由法院授权执法的人员,在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公司中服务的人员,大学校长、教授、讲师等在大学工作的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执行审查与选拔、进行与主持、实施考试等工作的人员,受中央或邦政府、地方及其他政府机构财政资助的协会、机构中的官员和雇员等。这些人员不论是否由政府任命,都是公务员。对公务员认定的关键是只要其实际上具有公务员地位,就属于防止腐败法的调整范围,而不管他们在是否拥有这一地位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什么法律上的不妥。
两刑并处,从严治罪
根据《1998年防止腐败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律采取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处的原则,不论情节严重与否,犯罪数额大小,只要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了财产,则在对其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科以罚款。在犯罪形态上也没有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而是将其统一在一种罪名内,规定以统一的处罚范围。印度刑法自1860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并于1953年进行了最后修订。法典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的罪或有关公务员的罪”,对公务员非法经商非法购买财产、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致人损害的行为都予科刑定罪。如该法第167条规定,身为公务员,受命草拟或翻译任何文件,将该文件拟成或译成他明知或相信为不正确的形式,企图使任何人遭受损害或明知这样做会使任何人受损害的,应被判处刑期可以达到3年的任何一种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科。防止腐败法将贿赂犯罪区分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经常犯罪三种情形,并处以由轻到重不同的刑罚。但该法对行贿人却采取宽大处理的做法,规定在审理公务员腐败案件时,如行贿人供认他已经送给该公务员合法报酬之外的酬金或贵重物品,那么法庭不得因其供词对其提出起诉。
公务员行为准则严密细致
1964年印度政府制定了《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共25章,包括公务员的近亲在公司和商行中任职、公务员从政和参加选举、参加社会团体、示威游行、未经授权的信息传递、赞助、接受礼品、个人经商或兼职、财产申报、投资和借贷、长期负债、饮酒和吸毒等,涉及公务员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如准则严禁官员为亲友谋利,规定任何公务员不得利用他的地位或影响为他的家庭成员在任何公司或商行谋职,不得给雇有他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或商行办事。在官员收受礼品上,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或让他的家庭成员接受任何礼物,但准则中规定的礼物除外(只能在结婚、生日、宗教仪式等时机,从近亲或没有公务关系的朋友处按自己的职务等级接受最高不超过500卢比的礼物,超过限额的必须向政府报告)。准则严禁官员经商和投资,规定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不得从事其他职业,家庭成员经商必须向政府报告。公务员也不得从事证券和股票投机,不得进行有碍公务的投资,不得同他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或企业发生借贷关系,不得借钱给任何人收取利息。准则要求官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规定公务员在就任时必须详细报告他的财产情况,包括不动产、股票、现金和银行存款、其他动产和债务。
实习编辑:夏梦颖 [email protected]
制订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
1947年,印度通过了旨在更有效的防止贿赂和腐败的专门法律《1947年防止腐败法》。该法通过后,几乎每隔2—3年,印度就对其进行一些修改。1988年,印度在总结以前反腐败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旨在统一和修正关于防止贪污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的法案”《1988年防止腐败法》。该法共分总则、特别法官的任命、违法与惩处、依本法调查案件和准予起诉及其他有关条款5章31条,对腐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定罪量刑、适用范围及其他反腐败法律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是一部集刑事实体法、诉讼程序法于—体的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如该法吸收并完善了刑法第161条至165-A条关于公务员犯罪的内容。该法与其他反腐败法律的关系,“是对其他现行法律的补充,而不是废除。”因此,该法“任何条款均不能使根据其他法律可能被起诉的任何公务员免予受起诉。”
扩大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范围
《1998年防止腐敗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在公务员的概念上采取广义的含义,将公务规定为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的职务,从事这种职务的人员就是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极其广泛,有12大类,包括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及由法院授权执法的人员,在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公司中服务的人员,大学校长、教授、讲师等在大学工作的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执行审查与选拔、进行与主持、实施考试等工作的人员,受中央或邦政府、地方及其他政府机构财政资助的协会、机构中的官员和雇员等。这些人员不论是否由政府任命,都是公务员。对公务员认定的关键是只要其实际上具有公务员地位,就属于防止腐败法的调整范围,而不管他们在是否拥有这一地位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什么法律上的不妥。
两刑并处,从严治罪
根据《1998年防止腐败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律采取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处的原则,不论情节严重与否,犯罪数额大小,只要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了财产,则在对其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科以罚款。在犯罪形态上也没有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而是将其统一在一种罪名内,规定以统一的处罚范围。印度刑法自1860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并于1953年进行了最后修订。法典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的罪或有关公务员的罪”,对公务员非法经商非法购买财产、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致人损害的行为都予科刑定罪。如该法第167条规定,身为公务员,受命草拟或翻译任何文件,将该文件拟成或译成他明知或相信为不正确的形式,企图使任何人遭受损害或明知这样做会使任何人受损害的,应被判处刑期可以达到3年的任何一种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科。防止腐败法将贿赂犯罪区分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经常犯罪三种情形,并处以由轻到重不同的刑罚。但该法对行贿人却采取宽大处理的做法,规定在审理公务员腐败案件时,如行贿人供认他已经送给该公务员合法报酬之外的酬金或贵重物品,那么法庭不得因其供词对其提出起诉。
公务员行为准则严密细致
1964年印度政府制定了《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共25章,包括公务员的近亲在公司和商行中任职、公务员从政和参加选举、参加社会团体、示威游行、未经授权的信息传递、赞助、接受礼品、个人经商或兼职、财产申报、投资和借贷、长期负债、饮酒和吸毒等,涉及公务员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如准则严禁官员为亲友谋利,规定任何公务员不得利用他的地位或影响为他的家庭成员在任何公司或商行谋职,不得给雇有他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或商行办事。在官员收受礼品上,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或让他的家庭成员接受任何礼物,但准则中规定的礼物除外(只能在结婚、生日、宗教仪式等时机,从近亲或没有公务关系的朋友处按自己的职务等级接受最高不超过500卢比的礼物,超过限额的必须向政府报告)。准则严禁官员经商和投资,规定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不得从事其他职业,家庭成员经商必须向政府报告。公务员也不得从事证券和股票投机,不得进行有碍公务的投资,不得同他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或企业发生借贷关系,不得借钱给任何人收取利息。准则要求官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规定公务员在就任时必须详细报告他的财产情况,包括不动产、股票、现金和银行存款、其他动产和债务。
实习编辑:夏梦颖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