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无论是氏族文明还是封建文明乃至近代化民主政治文明环境下,均存在调节社会成员行为与联结社会成员思想的调节控制机制。在众多调节控制机制中,对人类文明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法律与道德机制。其中,道德机制是在社会成员的共通生活中自发形成,以社会价值体系为其评价尺度与标准,并且依靠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体系为保障的内部调节机制。而法律则为由国家统治阶级或集团制定与认可,以是否违法为评价标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外部调节机制。若谈及此两者的联系与差异,笔者个人认为是联系多于差异,差异促成联系。
关键词:道德;法律;调节机制
一、法律与道德的差异
(一)法律与道德的调节方向不同。
道德是由社会实践的主体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套调节机制。由于其本身产生于社会成员间的自发意识,所以它也就没有外在强制力与硬性惩罚体制的束缚,它主要依靠内心与行为两套体制的保障,一是个人内心的信念与自我惩罚的体制,二是外化于行之后,社会舆论以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一般道德,即以公序良俗为标准对违德者做出的舆论谴责。但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内在体制还是外在体制,均强调对于人的精神惩罚,主张内责其心。而法律则有所不同,它是由统治阶级确定与认可的,主要调整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存在一套强清晰明确的标准判断是否违法,在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上画上了一条清晰的准线,即是否违法,不违法的行为空间是成员的自由行为区域,违法的行为空间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违法将会遭受国家强力措施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主张外罚其行。
(二)法律与道德的调节范围不同。
道德主要调节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进而外化于行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这也就说明了道德不仅可以调节人的内部活动,还能进一步调节人的外部活动,这得益于道德对人的调节是由内而外的调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法律则相反,它是通过一系列法规法条加之保证其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去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是一种由外而内的调节机制,它主要调节人的外部行为,没有相应的方法去整顿人的内心信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道德不仅能够调节人的外部行为,也能调节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的调节对象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所以,道德较法律而言调节范围更广。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内容联系
道德具有先在性,人类文明的任何阶段都存在道德的身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分化之后,法律才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应运而生。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必须为法律寻求一种正当性,证明其制定的法在其阶级统治范围内是合乎大众普遍价值观的,由此法才有了实施的基础与依靠。从我国汉代的《汉律十六篇》中不难发现,法规法条所确定的内容均符合我国当时以儒学为核心的社会道德体系。究其根本来说,法律其实是统治阶级对于道德中有利于阶级统治部分的选择与确认,而合法一定合德,违法一定违德则是其表现形式。所以说,法律即是一种固化成文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内容基础与选择母体。
(二)目的联系
道德形成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套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共存的价值机制,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下的社会秩序。从目的方面讲,道德与法律具有相似性与共通性。在《礼记·礼运篇》中记载,“是故谋闭而不行,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孔子这段话描述了当社会道德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后的社会状况,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当社会道德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时,社会关系和睦,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生活也更加和谐。所以说,道德机制运作的一方面目的即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道德的终极目的就是构建高度和谐的大同社会。对于法律而言,它本身就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产生,是统治阶级规定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又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前提,所以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相应也必将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均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两者在实际社会运行过程中,从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与强制机关的外来约束两方面相互联系作用,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三)精神联系
道德是社会成员之间内心普遍价值取向凝结成的总和,所谓的道德精神就是整个社会基础上大众普遍价值观中均予以肯定或提倡的精神实质,这一精神实质按照我们传统的认知来说即为正义。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必须要弘扬与宣传有利于阶级统治的价值观,惩罚与抵制不利于阶级统治的价值观,这说明了法律要维护的是一种阶级正义,是统治阶级内部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道德的社会正义与法律的阶级正义又不完全相同,道德的社会正义是组成阶级社会的所有阶级共同的价值追求,而法律的阶级正义仅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追求。这两者的关系类似于上文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内容联系,社会正义是阶级正义的母体,阶级正义是统治阶级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的选择与确认。
三、差异促成联系
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的差异促成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功能差异促成法律与道德的功能联系
道德与法律机制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即说明两者均在不同的调节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各有其不足与缺陷,所以差异促成联系也就是说在社會大环境下,针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与成员结构,将法律与道德进行联系运用,通过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对阶级统治下的社会进行综合调控。打个比方说,我们可以让违法者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丧失犯罪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得让他不想再犯罪,因为法律无法让所有违法者在往后的全部时光里彻底丧失犯罪的能力,所以就必须给犯罪者以引导,使他失去犯罪的动机。这说明了道德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承担着引导与教育的作用,通过教化让社会成员抛弃犯罪动机,由内向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法律则承担着制裁与终结的作用,通过强制性手段终结与制裁犯罪,在社会大环境中执行外部调节任务,所以,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与道德必须综合调节,这就像是汽车若想前进不仅需要司机,也需要汽油。简而言之,就是功能差异促成法律与道德的功能联系。
(二)实施的差异促成实施上的联系
道德在社会环境中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社会的舆论,也就是当某一社会成员的行为违反大众价值取向时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法律的实现则是由国家强制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对违法人进行惩罚得以实现的,法律与道德的实现方式虽有明确的差异,但实现上的差异也构筑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因为道德机制存在主要依赖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而当个人的行为在严重与大众价值取向背离,同时又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伤害的时候,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将诉诸于法律。上文提及,法律道德的终极追求同为正义,正义信念与正义秩序实现的根本要求即为不义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有恶报。所以道德诉诸于法律就是指法律必须通过强制手段对不义行为以惩罚,以此来实现道德与法律共同追求的正义。比如说,某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大众价值系,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当这个盗窃者受到法律的惩罚时,同时也是对社会道德的肯定与支持。所以,道德诉诸于法律的本质就是法律的惩处与道德在基本精神上保持一致,法律对于违法者的惩处其实就是对社会道德的肯定,当违反社会道德的成员受到强制性处罚时,这也是对于没有违法违德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肯定。综合来说,就是实施的差异促成实施上的联系。
结语
结合全文,法律与道德均是在社会背景下追求正义的手段,两者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这些差异更促成了两者的联系与结合。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律与道德必须双管齐下,内外综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安东. 国家权力控制论[D].武汉大学,2005.15-20.
[2]汤月娥.儒家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及其现代启示[J].人文天下,2019(17):18-24.
作者简介:
吕嘉博(1999.10.30),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法学本科,就读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道德;法律;调节机制
一、法律与道德的差异
(一)法律与道德的调节方向不同。
道德是由社会实践的主体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套调节机制。由于其本身产生于社会成员间的自发意识,所以它也就没有外在强制力与硬性惩罚体制的束缚,它主要依靠内心与行为两套体制的保障,一是个人内心的信念与自我惩罚的体制,二是外化于行之后,社会舆论以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一般道德,即以公序良俗为标准对违德者做出的舆论谴责。但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内在体制还是外在体制,均强调对于人的精神惩罚,主张内责其心。而法律则有所不同,它是由统治阶级确定与认可的,主要调整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存在一套强清晰明确的标准判断是否违法,在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上画上了一条清晰的准线,即是否违法,不违法的行为空间是成员的自由行为区域,违法的行为空间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违法将会遭受国家强力措施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主张外罚其行。
(二)法律与道德的调节范围不同。
道德主要调节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进而外化于行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这也就说明了道德不仅可以调节人的内部活动,还能进一步调节人的外部活动,这得益于道德对人的调节是由内而外的调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法律则相反,它是通过一系列法规法条加之保证其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去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是一种由外而内的调节机制,它主要调节人的外部行为,没有相应的方法去整顿人的内心信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道德不仅能够调节人的外部行为,也能调节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的调节对象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所以,道德较法律而言调节范围更广。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内容联系
道德具有先在性,人类文明的任何阶段都存在道德的身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分化之后,法律才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应运而生。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必须为法律寻求一种正当性,证明其制定的法在其阶级统治范围内是合乎大众普遍价值观的,由此法才有了实施的基础与依靠。从我国汉代的《汉律十六篇》中不难发现,法规法条所确定的内容均符合我国当时以儒学为核心的社会道德体系。究其根本来说,法律其实是统治阶级对于道德中有利于阶级统治部分的选择与确认,而合法一定合德,违法一定违德则是其表现形式。所以说,法律即是一种固化成文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内容基础与选择母体。
(二)目的联系
道德形成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套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共存的价值机制,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下的社会秩序。从目的方面讲,道德与法律具有相似性与共通性。在《礼记·礼运篇》中记载,“是故谋闭而不行,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孔子这段话描述了当社会道德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后的社会状况,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当社会道德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时,社会关系和睦,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生活也更加和谐。所以说,道德机制运作的一方面目的即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道德的终极目的就是构建高度和谐的大同社会。对于法律而言,它本身就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产生,是统治阶级规定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又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前提,所以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相应也必将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均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两者在实际社会运行过程中,从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与强制机关的外来约束两方面相互联系作用,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三)精神联系
道德是社会成员之间内心普遍价值取向凝结成的总和,所谓的道德精神就是整个社会基础上大众普遍价值观中均予以肯定或提倡的精神实质,这一精神实质按照我们传统的认知来说即为正义。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必须要弘扬与宣传有利于阶级统治的价值观,惩罚与抵制不利于阶级统治的价值观,这说明了法律要维护的是一种阶级正义,是统治阶级内部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道德的社会正义与法律的阶级正义又不完全相同,道德的社会正义是组成阶级社会的所有阶级共同的价值追求,而法律的阶级正义仅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追求。这两者的关系类似于上文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内容联系,社会正义是阶级正义的母体,阶级正义是统治阶级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的选择与确认。
三、差异促成联系
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的差异促成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功能差异促成法律与道德的功能联系
道德与法律机制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即说明两者均在不同的调节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各有其不足与缺陷,所以差异促成联系也就是说在社會大环境下,针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与成员结构,将法律与道德进行联系运用,通过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对阶级统治下的社会进行综合调控。打个比方说,我们可以让违法者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丧失犯罪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得让他不想再犯罪,因为法律无法让所有违法者在往后的全部时光里彻底丧失犯罪的能力,所以就必须给犯罪者以引导,使他失去犯罪的动机。这说明了道德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承担着引导与教育的作用,通过教化让社会成员抛弃犯罪动机,由内向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法律则承担着制裁与终结的作用,通过强制性手段终结与制裁犯罪,在社会大环境中执行外部调节任务,所以,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与道德必须综合调节,这就像是汽车若想前进不仅需要司机,也需要汽油。简而言之,就是功能差异促成法律与道德的功能联系。
(二)实施的差异促成实施上的联系
道德在社会环境中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社会的舆论,也就是当某一社会成员的行为违反大众价值取向时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法律的实现则是由国家强制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对违法人进行惩罚得以实现的,法律与道德的实现方式虽有明确的差异,但实现上的差异也构筑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因为道德机制存在主要依赖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而当个人的行为在严重与大众价值取向背离,同时又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伤害的时候,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将诉诸于法律。上文提及,法律道德的终极追求同为正义,正义信念与正义秩序实现的根本要求即为不义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有恶报。所以道德诉诸于法律就是指法律必须通过强制手段对不义行为以惩罚,以此来实现道德与法律共同追求的正义。比如说,某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大众价值系,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当这个盗窃者受到法律的惩罚时,同时也是对社会道德的肯定与支持。所以,道德诉诸于法律的本质就是法律的惩处与道德在基本精神上保持一致,法律对于违法者的惩处其实就是对社会道德的肯定,当违反社会道德的成员受到强制性处罚时,这也是对于没有违法违德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肯定。综合来说,就是实施的差异促成实施上的联系。
结语
结合全文,法律与道德均是在社会背景下追求正义的手段,两者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这些差异更促成了两者的联系与结合。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律与道德必须双管齐下,内外综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安东. 国家权力控制论[D].武汉大学,2005.15-20.
[2]汤月娥.儒家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及其现代启示[J].人文天下,2019(17):18-24.
作者简介:
吕嘉博(1999.10.30),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法学本科,就读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