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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党领导下的,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政协开展的一项新工作,检察机关能否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监督,以什么样的态度接受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作好检察工作必须依靠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界的监督等等。而自觉主动的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尤为重要,在各级人民政協组织中,聚集着很多德高望重、工作经验丰富、阅力广泛、知识渊博的老领导、老同志、老专家、老学者,可以说是人才济济,他们懂管理、懂经济、懂科技、懂法律,堪称“智库”。因此,在各项工作中,主动征求、听取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主动接受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思想,深刻认识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应该把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作为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警公正执法水平的手段来抓,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要求全体干警切实做到三个“视为”:即视监督为支持,促进模糊认识转变;视监督为帮助,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开展;视监督为爱护,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使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成为每位领导和干警的执法理念。认真总结政协对检察机关民主监督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通过专项民主监督带检察机关的新变化进行对比,让每一位领导和干警认识政协民主监督在推动人民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应该成立民主监督领导小组,建立民主监督员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科室专门负责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专门同政协委员和政协特派民主监督员联络,对政协委员,特别是特派民主监督员以及各界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与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并坚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回复,凡涉及具体案件的意见、建议,限期办结,一时不能办结的,及时向委员和特派民主监督员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解决的问题,认真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主动上门汇报,听取民主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主动性不断加强,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基层院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每年至少二次与政协有关领导请示、沟通,约定时间,然后到政协机关汇报工作,就有关检察工作征求政协的意见。汇报的主要内容有检察院的工作计划;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检察机关内部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等等,使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掌握了解基层院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主动“请上门来”接受监督。“请上门来”,就是把全体政协领导及有关政协委员请到检察院来,对检察院的各项检察工作进行视察,每年至少一次。主要是向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汇报有关检察工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有关文件、指示、指令,有关专项工作的计划、开展的时间、要求、步骤、措施做法及达到的标准等等。使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对有关检察工作有更详细的了解和掌握,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报送资料,收集民主监督的信息和心声
主动上门汇报和主动“请上门来”接受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主动“下去”接受监督。“下去”,就是基层院主要领导带队,每年至少进行二次,深入乡(镇)、机关、社区等基层单位,召开政协委员(包括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和倾听工作在最基层的各级政协委员对检察院工作或对某些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或建议。向政协委员发送征求意见单,收集后进行归纳梳理,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还要主动向政协领导、有关政协委员报送资料。将有关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事情、重要活动及有关信息都形成于《检察简报》、《检察信息》
和有关文件中,都主动报送政协领导及有关政协委员,形成常规化报送制度。这对于政协领导、政协委员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这也是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
四、充分发挥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对检察工作来说是可行必要的,在聘请的执法执纪监督员中政协领导、政协委员占有相当名额,主要是监督执法和干警遵守纪律和内部有关“禁令”和案件的办理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应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这样既能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又能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每年政协全会,基层院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参加大会和小组碰头会,听取委员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坚持民主监督员列席重要会议制度,每年年初院工作会议,半年工作小结会议,全年工作总结会议,都主动邀请政协民主监督员参加,对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旁听案件讨论或视察案件办理,尊重民主监督员评议权利和意见。对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确保无一例外地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向全体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在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通过采纳意见,疏理问题,再度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改措施,确保为民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加深在头脑里,体现在制度上,落实在行动中。
实践证明,自觉、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使政协民主监督深入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对检察工作的建言献策、参谋咨询作用。这不仅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作好检察工作必须依靠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界的监督等等。而自觉主动的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尤为重要,在各级人民政協组织中,聚集着很多德高望重、工作经验丰富、阅力广泛、知识渊博的老领导、老同志、老专家、老学者,可以说是人才济济,他们懂管理、懂经济、懂科技、懂法律,堪称“智库”。因此,在各项工作中,主动征求、听取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主动接受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思想,深刻认识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应该把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作为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警公正执法水平的手段来抓,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要求全体干警切实做到三个“视为”:即视监督为支持,促进模糊认识转变;视监督为帮助,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开展;视监督为爱护,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使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成为每位领导和干警的执法理念。认真总结政协对检察机关民主监督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通过专项民主监督带检察机关的新变化进行对比,让每一位领导和干警认识政协民主监督在推动人民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应该成立民主监督领导小组,建立民主监督员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科室专门负责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专门同政协委员和政协特派民主监督员联络,对政协委员,特别是特派民主监督员以及各界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与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并坚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回复,凡涉及具体案件的意见、建议,限期办结,一时不能办结的,及时向委员和特派民主监督员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解决的问题,认真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主动上门汇报,听取民主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主动性不断加强,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基层院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每年至少二次与政协有关领导请示、沟通,约定时间,然后到政协机关汇报工作,就有关检察工作征求政协的意见。汇报的主要内容有检察院的工作计划;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检察机关内部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等等,使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掌握了解基层院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主动“请上门来”接受监督。“请上门来”,就是把全体政协领导及有关政协委员请到检察院来,对检察院的各项检察工作进行视察,每年至少一次。主要是向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汇报有关检察工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有关文件、指示、指令,有关专项工作的计划、开展的时间、要求、步骤、措施做法及达到的标准等等。使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对有关检察工作有更详细的了解和掌握,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报送资料,收集民主监督的信息和心声
主动上门汇报和主动“请上门来”接受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主动“下去”接受监督。“下去”,就是基层院主要领导带队,每年至少进行二次,深入乡(镇)、机关、社区等基层单位,召开政协委员(包括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和倾听工作在最基层的各级政协委员对检察院工作或对某些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或建议。向政协委员发送征求意见单,收集后进行归纳梳理,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还要主动向政协领导、有关政协委员报送资料。将有关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事情、重要活动及有关信息都形成于《检察简报》、《检察信息》
和有关文件中,都主动报送政协领导及有关政协委员,形成常规化报送制度。这对于政协领导、政协委员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这也是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
四、充分发挥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对检察工作来说是可行必要的,在聘请的执法执纪监督员中政协领导、政协委员占有相当名额,主要是监督执法和干警遵守纪律和内部有关“禁令”和案件的办理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应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这样既能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又能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每年政协全会,基层院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参加大会和小组碰头会,听取委员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坚持民主监督员列席重要会议制度,每年年初院工作会议,半年工作小结会议,全年工作总结会议,都主动邀请政协民主监督员参加,对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旁听案件讨论或视察案件办理,尊重民主监督员评议权利和意见。对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确保无一例外地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向全体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在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通过采纳意见,疏理问题,再度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改措施,确保为民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加深在头脑里,体现在制度上,落实在行动中。
实践证明,自觉、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使政协民主监督深入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对检察工作的建言献策、参谋咨询作用。这不仅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