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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执政是现代国家政党政治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活动方式的变迁而改进。依法执政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基本方式。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就必须转变执政理念,增强依法执政意识;要求党依法行使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权力,正确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要求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行使;要求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为依法执政提供组织保证,从而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方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如何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无论国外政党的执政规律的启示,还是中国共产党 50多年执政的经验教训都表明政党执政的理想模式是依法执政。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执政党提出了依法执政,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的新要求。为此,中共十六大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2]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3],并将此作为执政党建设的一个目标。那么,在当今国际国内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依法执政,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面前的一贯非常重要的课题,指正执政党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依法执政的重要性。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已写进了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它标志着我国治国模式的根本变化,即由长期依靠政策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的伟大转变。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法律上说,共产党虽然是执政党,但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主体而言,他与其他政党、组织和个人是平等的,并无法外特权。同时,中国共产党有具体有特殊性,它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掌握着国家政权。党是否依法执政,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程度;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司法。
2、依法执政是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统一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因此,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整体。但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和核心。党的任务和目标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依法执政,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成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哈,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只有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才能切实作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存在问题分析。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权力机构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从内涵上看,宪法和法律是基本依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只起领导作用,而不具有政治强制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法执政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当前在党法关系、党政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譬如,一些地方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包揽过多,对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尊重不够,把人大变成党委的二线机构,把政府看成党委的执行机构,把政协看成党委的顾问机构,而形成所谓"党委领导、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不正常局面。而党委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常委会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往往造成重大事项的决策由"一把手"拍板决定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降低党委的依法执政的效能。
2、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党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詹姆斯o布赖斯在《现代民治政体》中提到西方政党的流弊;一是提倡虚浮,诈伪行为;二是在朝党时常把政府显要的职位都让本党的党员充任,即分赃制度[4]。资产阶级政党的弊端,对我们也起着警示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主流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蛀虫和败类,也存在主观意愿良好但决策失误的现象,况且,党是代表人民执政的,必须对党的执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的监督体制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是监督渠道不多。主要是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的监督,而对执政党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很难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监督力度不够。三是司法监督的第二位性。四是司法监督内容过与原则、内容不够具体。当前司法监督还主要停留在一般性违法上,对党的决策和人事等执政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3、执政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很多地方党委的工作中,常常随意性较大。有些制度是有了,但程序不健全,往往使制度流于空泛;有些程序有了,规范化不够,又往往使程序成了摆设,制度大了折扣。许多领导决策失误,滥用权力现象难以规范,不能说与此不无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4、选任用人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都比过去有了较大提高,但在不少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体的执政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法律观念淡薄,有些人把大量精力放在了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这固然与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有关。但目前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在用人导向、选拔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恐怕对上述不正之风没有起到多大遏制作用。这对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极为不利的。今后使干部选拔更具有程序性、民主性与公开性,使被选拔的人能真正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途径探析。
1、增强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基础
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对实现依法执政具有导向和保障作用。所谓依法执政意识,就是执政党按照法定执政权限和执政程序进行执政活动的自觉意识。实践证明,依法执政意识的增强决定着执政党的前途和命运。强化依法执政意识,要求执政党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执政党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规定,更不能以改革为由做出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策、决定和决议,对合理而不合法的政策可通过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的途径使其获得合法性。二是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出现失误时应当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确保一切公民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当党员干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不得以官抵罪、以党纪处理代替用法处理。
2、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是依法执政的前提
党中央于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但是,在有些地方还是存在违法行政、党大于发的现象。所以,对党的活动和法律的关系必须加以重申并严格执行。即要在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基础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要尊重宪法的地位,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党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转换成法律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头雁和领导者,不仅要发挥先锋作用,还要做好管理工作。而做好管理工作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好似要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要实行民主管理,使管理工作尽量作到透明、公开、公平,通过合理、合法程序使自身的意志转化为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动力和法律条文。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所以,党一定要尊重法律,依法执政。
3、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是依法执政的关键。
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员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但党本身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党的领导只是具有号召力而没有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毛泽东曾经形象地论述:"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作用,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5],因此,不能以党治国,超俎代苞,必须理顺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具体而言,主要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1)、应明确人大的法律地位和权力高于政党包括执政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同时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从宪法上看,执政党并不享有与人大平行的国家权力。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6]。人大的法律权力高于一切政党。
(2)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针对管理对象可以做出行政行为并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它具有强制力,但党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它主要依靠正确的政策,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综合形成的公信度和感召力,去赢得群众的自觉认同,自觉拥护和衷心拥护。加强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7],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克服党政不分的现象,是党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的主要环节。
(3)、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司法公正”已被认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根本标志。而"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是"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他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人治"传统浓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及"以权压法"的现象,其中也包括党对司法权某种程度上的干预。这些都与真正的"法治"原则相背离,当今中国要实现独立,确保"司法公正",需要党在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前提下,转变自己观念和执政方式,实现司法独立,尊重司法权威,从而推动法治进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公正"[8]
(4)、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选人用人机制,是依法执政的保障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制约权力。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正确运行和行使。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9]
要按照科学人才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进一步改革选人用人机制中的弊端,要在全党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制定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的选拔使用人才的机制,在党组织造就一支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知法懂法的执政队伍,实现党执政队伍的精英化、骨干化,为依法执政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
参考文献:
[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3-10-22(2)。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辅导读本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4]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9。
[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8]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法学,1997,8。
[9]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方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如何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无论国外政党的执政规律的启示,还是中国共产党 50多年执政的经验教训都表明政党执政的理想模式是依法执政。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执政党提出了依法执政,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的新要求。为此,中共十六大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2]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3],并将此作为执政党建设的一个目标。那么,在当今国际国内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依法执政,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面前的一贯非常重要的课题,指正执政党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依法执政的重要性。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已写进了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它标志着我国治国模式的根本变化,即由长期依靠政策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的伟大转变。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法律上说,共产党虽然是执政党,但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主体而言,他与其他政党、组织和个人是平等的,并无法外特权。同时,中国共产党有具体有特殊性,它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掌握着国家政权。党是否依法执政,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程度;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司法。
2、依法执政是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统一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因此,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整体。但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和核心。党的任务和目标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依法执政,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成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哈,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只有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才能切实作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存在问题分析。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权力机构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从内涵上看,宪法和法律是基本依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只起领导作用,而不具有政治强制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法执政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当前在党法关系、党政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譬如,一些地方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包揽过多,对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尊重不够,把人大变成党委的二线机构,把政府看成党委的执行机构,把政协看成党委的顾问机构,而形成所谓"党委领导、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不正常局面。而党委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常委会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往往造成重大事项的决策由"一把手"拍板决定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降低党委的依法执政的效能。
2、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党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詹姆斯o布赖斯在《现代民治政体》中提到西方政党的流弊;一是提倡虚浮,诈伪行为;二是在朝党时常把政府显要的职位都让本党的党员充任,即分赃制度[4]。资产阶级政党的弊端,对我们也起着警示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主流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蛀虫和败类,也存在主观意愿良好但决策失误的现象,况且,党是代表人民执政的,必须对党的执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的监督体制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是监督渠道不多。主要是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的监督,而对执政党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很难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监督力度不够。三是司法监督的第二位性。四是司法监督内容过与原则、内容不够具体。当前司法监督还主要停留在一般性违法上,对党的决策和人事等执政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3、执政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很多地方党委的工作中,常常随意性较大。有些制度是有了,但程序不健全,往往使制度流于空泛;有些程序有了,规范化不够,又往往使程序成了摆设,制度大了折扣。许多领导决策失误,滥用权力现象难以规范,不能说与此不无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4、选任用人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都比过去有了较大提高,但在不少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体的执政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法律观念淡薄,有些人把大量精力放在了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这固然与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有关。但目前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在用人导向、选拔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恐怕对上述不正之风没有起到多大遏制作用。这对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极为不利的。今后使干部选拔更具有程序性、民主性与公开性,使被选拔的人能真正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途径探析。
1、增强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基础
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对实现依法执政具有导向和保障作用。所谓依法执政意识,就是执政党按照法定执政权限和执政程序进行执政活动的自觉意识。实践证明,依法执政意识的增强决定着执政党的前途和命运。强化依法执政意识,要求执政党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执政党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规定,更不能以改革为由做出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策、决定和决议,对合理而不合法的政策可通过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的途径使其获得合法性。二是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出现失误时应当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确保一切公民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当党员干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不得以官抵罪、以党纪处理代替用法处理。
2、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是依法执政的前提
党中央于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但是,在有些地方还是存在违法行政、党大于发的现象。所以,对党的活动和法律的关系必须加以重申并严格执行。即要在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基础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要尊重宪法的地位,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党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转换成法律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头雁和领导者,不仅要发挥先锋作用,还要做好管理工作。而做好管理工作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好似要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要实行民主管理,使管理工作尽量作到透明、公开、公平,通过合理、合法程序使自身的意志转化为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动力和法律条文。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所以,党一定要尊重法律,依法执政。
3、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是依法执政的关键。
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员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但党本身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党的领导只是具有号召力而没有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毛泽东曾经形象地论述:"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作用,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5],因此,不能以党治国,超俎代苞,必须理顺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具体而言,主要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1)、应明确人大的法律地位和权力高于政党包括执政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同时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从宪法上看,执政党并不享有与人大平行的国家权力。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6]。人大的法律权力高于一切政党。
(2)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针对管理对象可以做出行政行为并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它具有强制力,但党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它主要依靠正确的政策,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综合形成的公信度和感召力,去赢得群众的自觉认同,自觉拥护和衷心拥护。加强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7],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克服党政不分的现象,是党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的主要环节。
(3)、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司法公正”已被认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根本标志。而"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是"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他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人治"传统浓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及"以权压法"的现象,其中也包括党对司法权某种程度上的干预。这些都与真正的"法治"原则相背离,当今中国要实现独立,确保"司法公正",需要党在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前提下,转变自己观念和执政方式,实现司法独立,尊重司法权威,从而推动法治进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公正"[8]
(4)、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选人用人机制,是依法执政的保障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制约权力。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正确运行和行使。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9]
要按照科学人才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进一步改革选人用人机制中的弊端,要在全党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制定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的选拔使用人才的机制,在党组织造就一支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知法懂法的执政队伍,实现党执政队伍的精英化、骨干化,为依法执政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
参考文献:
[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3-10-22(2)。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辅导读本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4]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9。
[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8]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法学,1997,8。
[9]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