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问题的执法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_H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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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人过马路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不是一个新事物,而是在生活中常见的事项,这一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原因,也有着一定的现实土壤,但不管怎样,这一问题是困扰我国交通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交通的顺畅,同时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面对这一威胁,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管理,其中交通执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 行人过马路 交通 执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东南大学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城市交通文明建设的法律治理机制研究”(S20131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路遥、李志华、王敏、杨振源,东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53-02
  当前,在构建“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之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显得更为重要。交通文明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我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打造交通文明是广大交通人和交通参与者的共同愿望。
  斑马线前见文明,然而最近以来,“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却经由媒体曝光频频出现在大众的眼前,而由此引发的血溅斑马线的悲剧也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将人们的眼光拉到了“行人”这个特殊的交通参与主体之上,于此,我们不禁反思追问:为什么在一个具有优良传统美德国家,会出现如此令人汗颜的现象?
  一、问题出现的原因
  1.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现阶段社会风气复杂,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人口涌入城镇。这一现象的出现直接造成城镇交通压力激增,再加上我国目前城镇交通基础设施十分不完善,使得交通管理的压力也不堪其负,从而导致相关部门的执法对象越来越多、执法难度也越来越大。
  2.在我国这一社会转型时期,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努力进行政府职能改革,但是在目前来看交警、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还是不甚明确。如果我们将视线放眼国外,比如我们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是以交通警察执法为主,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为辅,二者之间职责划分甚是明析。还有除新加坡之外的其它各国尽管采取了与之不同的交通执法模式,但是也都对执法人员的权限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和界定。
  3.由于我国法律上关于行人违章问题存在真空,使得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闯红灯现象无从下手,无法从法律层面上找到有力的支撑点;
  4.除上述所说之外,交通行政执法权归属问题在我国许多城市依旧是一个普遍难题,如果深究执法权限不甚清晰的原因,不难发现是由于基层交警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贫乏,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精神面貌普遍下降,以致不能或者不愿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各项事项以及许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及恰当的解决;其次,我们不能忽视还有警务保障机制,尤其是基层警务保障长期弱化,突出表现在基层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对基层警员的权益保障不足,导致基层警员执法时积极性不高,执法权威性不足。
  二、问题解决的途径
  (一)我们应着重建立权限清晰的交通执法模式
  在以上我们参照国外交警执法模式中不难看出,虽然世界各国的城市交通文明执法模式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核心共同点——清晰的执法权限。对此,我们不妨以美国为标本,借鉴其综合执法模式。美国政府将各类道路执法的职能收归一人,统一由交警或交通执法大队行使,这是一种彻底变革交通执法体制的执法模式,虽然这种模式目前在我国完全实施的难度较大,但是在解决执法权争议、提高执法效率上来说具有直接有效的作用;既然提到模式建设,那么改革就是一个我们绕不开的话题。我们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高度重视交通行政体制改革。在这一改革中,要十分重视我们以往常常忽略掉的基层交警部门的改革,我们绝对不能认为它是无所作为鸡肋般的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基层交警队伍应当将现实执法中存在的难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反映,促进政府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其二,在执法权体制改革尚未取得显著成果之前,如果基层交警部门在执法中与交通或城管部门发生执法权的冲突,基层交警部门应当主动有效地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本着合作的心态解决问题,从而防止部门之间发生执法权的冲突。
  (二)依法管理要严格
  交通管理部门及广大交通民警同志要从自身做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公正廉洁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以一流的标准,形象和作风,认真圆满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按照公正、人性、公开、文明、规范的要求,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方式。对行人蜂拥闯红灯过马路,以及影响道路功能的流动摊贩和马路市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罚款和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道路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保障道路畅通。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交通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设一支作风过硬,法律意识强的执法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们不妨借鉴江苏南通的治理模式。有关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场管理的权力集中于城管局、由一支队伍,一个标准执法。然后经过民众投票,命名一批 “文明执法示范岗”和“文明执法示范警务区”,发挥带动作用;还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对执法队伍的作用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动态性的评估,让普通大众参与到评估活动中来。这样便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上减弱人民群众的抵触情绪,不再是为了单纯的“执法”而执法。
  (三)注重利用科技手段辅助执法
  在目前警力有限的前提下,发达国家一般加大科技投入,采用“电子警察”来监控路面,以便及时发现高频问题路段,对那些人流量比较大、行人闯红灯严重的路口进行针对性执法。既缓解警力不足,又能尽量减少警察与行人的正面冲突。采取科技手段进行非现场执法比交警的现场执法更有效,更有震慑力。因为,交警在路面上执法就会造成一种后果:行人敬畏警察却不敬畏法律,警察在岗位上,没人违法,警察不在岗位上,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多利用科技手段等非现场执法的方式,既弥补了交通警力不足的题,又能提高执法效率。我们首先要建立公民信息数据库,然后根据“电子警察”拍摄下来的照片在数据库中进行搜索,从而得出违章行人的家庭住址等一系列具体信息。将处罚清单寄至其家中,并将违章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将违章图片刊登在报刊之上。   (四)重视基层警务保障,保障基层交警权益
  通过查阅大量外国文献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发达国家对交通警察的各项权利都普遍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对于袭警罪这一点更是通过强硬立法来予以保障。不少国家在通过在法律中设立各种扰警、袭警、违警等条款来以此凸显警察特殊的身分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于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在生活经济保障、福利待遇和教育培训等其他方面,他们也都采取了充分的措施来保证交通警察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在面对一系列执法问题能够确保高效率执法活动的完成。第二,树立严格与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我们都知道执法权的的行使过程与法律的执行过程是相对等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交通参与者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律的规定,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我们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蔑视法律、超越法律和贬低法律的行为特权。
  (五)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切实规范交通执法行为
  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位,将奖惩措施公正公开。同时,随着我国对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的大力提倡,文明执法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及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在基层交警的执法实践中,要始终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放在首位,在法律之下进行,更加注重理性的参与,且在程序限制上,除了要通过法律为其构建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框架外,还应特别注重加大公民的参与力度以此来对交通执法部门实施有力的外部监督。对上述一点展开来说,首先,我们在进行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重视人为本的教育引导。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把执法的过程作为一个教育引导的过程,通过交警文明及富有人性化的执法,使违法肇事者不仅知道自己被罚了,还要知道自己错在了哪里,从而使其心服口服不再违反交通法规,那么,进行交通管理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其次,强化公民的参与性,加强公民对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可以开放公共信息渠道,鼓励人们建言献策,投诉建议。把执法权真正放到阳光之下,防止腐败的滋生及权力的滥用。这样,既实现了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又提高了公民参与政治管理的积极性。达到了执法为民,民勤守法的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在大力推进法制进程,要求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今天,构建我国良好的交通执法体制,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行秩序,是实现城市交通文明的必要手段。只有从执法权限、执法行为、执法保障、执法分工各个环节不断加以完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执法与监督机制,才能解决基层交警的执法困难局面,形成良好、安全的交通秩序,最大程度上缓解“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从而向实现人、车和路的和谐,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迈进!建设城市交通文明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古语有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每一个人积极的参与和努力,各自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自觉要求自我,不断为交通文明建设添砖加瓦。相信在不久的明天,我们一定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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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瑞,王毅.从“电子警察”到“交通协管员贴罚单”-对交警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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