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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在拓宽作品传播领域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构成了新的冲击。此时,技术措施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但由此产生的法律法规对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问题也随之产生。应该如何看待并处理这一问题成为著作权领域争相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网络;技术措施
随着网络的出现,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受到新技术的冲击。我国《著作权》第48条第6款对著作权人使用技术措施保护自身权利进行了规定“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但随着技术措施的出现,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传统的正常使用也受到冲击。怎样看待新出现的“技术措施”,如何应对两者的矛盾成了如今知识产权学界争相探讨的问题。
一、技术措施简述
我国在2006年5月问世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进行阐述说明。第26条第2款对于“技术措施”明确做出解释: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同时《条例》规定,其中对三类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了禁止:第一类是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第二类是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能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第三类是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行为。
二、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首先,技术措施作为著作权保护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在经济领域方面,当网络传播的发展使得外部性特征出现负值时,著作权人必然需要一种措施来达到收支平衡,即采取限制手段使得公众在享受其作品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国家对这种措施进行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可以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热情。
其次,国家调控之手的介入,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世界新媒介新技术的出现进行发展性的引导规制,可以更加有力的维护著作产品市场的合理运行,同时对于社会抄袭,剽窃,肆意侵犯著作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有利于本国市场,对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国际化交流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权益的不平衡设定。技术措施的过度保障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首先,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的同时,使得使用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一,对于消费者,网络上技术措施的使用使消费者不能直观的感受到著作权人作品的内部情况,从而限制其对是否对该作品提供报酬做出准确的判断。二,对于合理使用者以及获得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人而言,在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依然无法正常使用。三,有学者提出,技术措施使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规定冲突。技术措施的设置对于公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产生阻碍。
其次,技术措施的过度保障对公共领域造成冲击。使用者使用受限,使其选择没有技术措施的作品进行替代,这样设限的作品反而得不到有效的传播使用。一方面是对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积极性的削弱;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协调作者利益与国家,社会集体公共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且不利于网络领域知产消费市场的繁荣。
四、我国目前存在的合理的解决措施
对于此种现象的出现,我国仅在《条例》第12条列举了4种情形可以规避技术措施。
(一)法律方面:细化法律条文
首先,明确技术措施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将技术措施使用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以期达到的效果进行严格分析定义,以防滥用及肆意扩大。
其次,明确《著作权法》规定的在传统媒体领域的保护性规定在网络领域同样适用。这样可以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囊括到网络著作权的传播使用中。
再次,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借鉴西方成功之处,我国的合理使用还可以加入:①图书馆,档案馆,教育研究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②对技术措施加密,解密的研究仅限于科研范围。③反向工程。
(二)著作权人方面:平衡权利义务
首先,规定著作权人滥用著作权损害消费者及公共利益。著作权人使用技术措施“应该是防御性,而非进攻性的”。
其次,设定技术措施使用期限以及期限届满时著作权人应当自觉解除或者公告解除方法,协助主管机关办理相关解除,公告事项。且对于届满后在著作权人未公告或自动解除措施情况下规避技术措施使用作品的使用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增加著作权人披露义务,著作权人做出承诺使其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制度方面:保护、完善相邻制度
首先,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制度。权利管理信息主要有作品标题,作品简要内容,著作权人信息,技术措施权限期限等。这些内容的公开管理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也可以对于作品的贸易交换提供中介保障,增加交易成功率。
其次,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通过集体管理、评估、审核并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定哪些作品可以使用或规避技术措施,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
(四)借鉴世界上的成功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学者们,立法者们也在不断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实践尝试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有信心期待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成。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J].法学杂志,2007(0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9.
[3]王迁.美国保护技术措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评介[J].西北大学报,2000.
[4]王炜钢.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1.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网络;技术措施
随着网络的出现,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受到新技术的冲击。我国《著作权》第48条第6款对著作权人使用技术措施保护自身权利进行了规定“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但随着技术措施的出现,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传统的正常使用也受到冲击。怎样看待新出现的“技术措施”,如何应对两者的矛盾成了如今知识产权学界争相探讨的问题。
一、技术措施简述
我国在2006年5月问世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进行阐述说明。第26条第2款对于“技术措施”明确做出解释: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同时《条例》规定,其中对三类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了禁止:第一类是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第二类是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能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第三类是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行为。
二、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首先,技术措施作为著作权保护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在经济领域方面,当网络传播的发展使得外部性特征出现负值时,著作权人必然需要一种措施来达到收支平衡,即采取限制手段使得公众在享受其作品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国家对这种措施进行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可以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热情。
其次,国家调控之手的介入,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世界新媒介新技术的出现进行发展性的引导规制,可以更加有力的维护著作产品市场的合理运行,同时对于社会抄袭,剽窃,肆意侵犯著作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有利于本国市场,对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国际化交流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权益的不平衡设定。技术措施的过度保障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首先,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的同时,使得使用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一,对于消费者,网络上技术措施的使用使消费者不能直观的感受到著作权人作品的内部情况,从而限制其对是否对该作品提供报酬做出准确的判断。二,对于合理使用者以及获得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人而言,在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依然无法正常使用。三,有学者提出,技术措施使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规定冲突。技术措施的设置对于公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产生阻碍。
其次,技术措施的过度保障对公共领域造成冲击。使用者使用受限,使其选择没有技术措施的作品进行替代,这样设限的作品反而得不到有效的传播使用。一方面是对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积极性的削弱;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协调作者利益与国家,社会集体公共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且不利于网络领域知产消费市场的繁荣。
四、我国目前存在的合理的解决措施
对于此种现象的出现,我国仅在《条例》第12条列举了4种情形可以规避技术措施。
(一)法律方面:细化法律条文
首先,明确技术措施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将技术措施使用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以期达到的效果进行严格分析定义,以防滥用及肆意扩大。
其次,明确《著作权法》规定的在传统媒体领域的保护性规定在网络领域同样适用。这样可以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囊括到网络著作权的传播使用中。
再次,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借鉴西方成功之处,我国的合理使用还可以加入:①图书馆,档案馆,教育研究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②对技术措施加密,解密的研究仅限于科研范围。③反向工程。
(二)著作权人方面:平衡权利义务
首先,规定著作权人滥用著作权损害消费者及公共利益。著作权人使用技术措施“应该是防御性,而非进攻性的”。
其次,设定技术措施使用期限以及期限届满时著作权人应当自觉解除或者公告解除方法,协助主管机关办理相关解除,公告事项。且对于届满后在著作权人未公告或自动解除措施情况下规避技术措施使用作品的使用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增加著作权人披露义务,著作权人做出承诺使其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制度方面:保护、完善相邻制度
首先,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制度。权利管理信息主要有作品标题,作品简要内容,著作权人信息,技术措施权限期限等。这些内容的公开管理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也可以对于作品的贸易交换提供中介保障,增加交易成功率。
其次,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通过集体管理、评估、审核并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定哪些作品可以使用或规避技术措施,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
(四)借鉴世界上的成功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学者们,立法者们也在不断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实践尝试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有信心期待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成。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J].法学杂志,2007(0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9.
[3]王迁.美国保护技术措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评介[J].西北大学报,2000.
[4]王炜钢.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