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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失相抵是责任范围中考虑的因素,判断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贡献的原因力大小,当事人过错仅是原因力大小的参考因素。无过错原则中能适用过失相抵。民法典1245、1246与1247为并列关系,1247条的过失相抵适用要回到一般规定,即1173中受害人故意情形下的责任减轻或责任免除,而并非1174条。
关键词:过失相抵;无过错;事实行为;原因力
一、过失相抵的本质
(一)过失相抵解读
过失相抵,更准确应称之为“过错相抵”,是侵权损害赔偿层面的问题。过失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我们所说的过失相抵是指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官依据诚信、公平原则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因为在运用过失相抵时,衡量的标准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才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对过失相抵的争论。
用“过错程度”来阐述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不准确。经事实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时,其过错的程度跟行为造成的损害无必然逻辑关系,并非过错程度高,损害承担的份额就越大。要通过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来判断双方损害承担的份额。实质是加害人过错行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相竞合造成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场合,不管竞合致害的原因或形式如何,甚至在双方行为与损害间存在“无此则无彼”意义上的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形,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全部损害而言也可能仅具有部分原因力,则加害人仅在与自己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用过失相抵的要求
解释过失相抵的本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无过错责任中,由于加害人所从事的危险活动或保有的危险物品开启了对他人的危险,并且本人是有危险控制能力的主体。所以,当危险变为现实后,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规定并不是受害人没有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受害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根据“一般理性人”判断。以动物致人损害为例,虽然相较于危险源的控制者,其他人对该危险的认识、防范、预测能力偏低,但如果客观条件下的“一般理性人”也无法预测,此时受害人就是无过失的。反之,能够预防而没有预防,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失负担相应的责任就具有正当性。立法上将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作为过失相抵适用的标准,是在提高加害者的证明负担,若加害者无法证明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真伪,就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将加害人的证明标准提高是立法政策选择,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文中能看出,加害人的证明起点就是重大过失,比过失相抵理论的条件更严格,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饲养动物这一行为的消极态度。
二、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一)能否在无过错责任中适用的探讨
关于无过错责任是否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由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遵守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规则,它虽然存在于私法体系当中,却具有社会法的特征,在运用过失相抵时,标准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可能并没有过错,无法进行过失相抵,故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失相抵;肯定说认为,过失相抵是在考察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时才考量过错这一因素。如果在无过错责任中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那么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就任由损害的扩大,出现道德风险,显然违反了公平精神。
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过失相抵问题归根到底是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而非责任成立问题,如果认同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分层阐述的观点,那么过失相抵问题就不会影响责任成立范畴,从整个侵权法体系来说也是合乎逻辑的。
(二)肯定说背景下的分析
在肯定无过错责任能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之下,学界还有三种适用过失相抵的具体观点:1、在无过错责任中,立法者即使没有规定过失相抵等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并不意味着不适用减轻责任的事由。立法者只是考虑到规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能过于僵硬,故而采取了回避的做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考虑能否适用过失相抵。2、分则中某一章具体规定了过失相抵,才可以运用过失相抵,没有规定的,视为不能用过失相抵。3、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是要从重大过失开始,意思就是限制适用过失相抵的条件,将起点设置在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民法典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散见于某几个特殊侵权中,但并不否认一般规定中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对比可知,新的条文删除了“也”,增加了“扩大”,说明两个问题:1、修正了受害人过错问题中的过错原则的限制。因为受害人过错问题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依据。2、考虑受损害一方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问题。“扩大”一词的增加给原因力理论提供了适用的沃土,体现了公平、诚信原则。另外,侵权责任编在原有饲养动物致害的规定之后增加了但书条款,由受害人故意,指向侵权人的责任减轻,这也表现出对之前严格责任的松动。
三、过失相抵与责任免除
(一)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輕的关系
过失相抵作为赔偿范围的平衡标准,是否包含责任免除也是在本次探讨中争论的问题。毋庸置疑,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就必须明晰责任减轻和责任免除之间的关系。
受害人过错问题下的过失相抵问题是损害赔偿的范畴,这是整个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损害赔偿范畴的前提即责任成立,那么在进行过失相抵时默认的前提就是责任已经成立,责任的免除也就意味着因为受害人过错的出现而阻断了赔偿的继续进行,并非是责任自始不成立。上文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责任免除在此就是责任自始不成立的意思,所以并不是过失相抵考虑的范畴。由此可见,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都是损害赔偿范围中行为人主观状态导致的结果,责任免除并不是自始责任不成立。过失相抵既包含责任减轻,也包含责任免除才是符合逻辑前提的。
(二)一般规定中责任免除的探讨 这个问题也牵涉到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1173条和1174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这两个条文之间是独立的,1173条中的“过错”指向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也有人認为1174条的“故意”仅仅是从1173条中单独拿出来说明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加害人的免除责任问题,“过错”中也包括故意这一心理状态。笔者赞同后一种说法,因为过错做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其中不仅有过失,也包含有故意,并非一一对应,而是参考双方的过错,进而确定双方行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得出妥当的赔偿方案。
四、饲养动物致损中的过失相抵
(一)饲养动物致损归责原则
本文赞成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上述论述之外还要注意,赞成过错原则的理由中从证明责任进行推导有待商榷,受害人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又证明加害人违反了一般义务,这只是在证明因果关系,不是在证明受害人有过错。从规范说的角度来说,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事项,此处的加害人违反一般义务仅是在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违反义务间有因果关系。只有从规范说角度出发,按照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判断法律效果。
(二)饲养动物致损条文间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以杨立新老师为代表,动物致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两个层次:1、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对危险性更大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更宽的要件,使被侵权人更容易获得赔偿。凡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就不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一般规则,凡不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种解释结论在旧侵权责任法时代是说服力比较强的,但侵权责任编增加了但书条款,就必须重新审视这三条规定的关系。
按照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界定,将动物分为一般危险性动物和危险性较高的动物。一般危险性动物对应第1245条和第1246条,危险性较高的动物对应第1247条,属于并列关系。第1246条中违反规定作为加害人具有过错,结果较前一条更为严重。而禁止饲养动物条款单独成为一部分,实践中的案例也展示出在禁止饲养动物的情形下不适用过失相抵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既然第1245条不再作为一般条款,就要回到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在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上就更严格,对比饲养一般危险性动物,将饲养禁养动物的过失相抵适用标准规定为只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过失相抵,适用过失相抵的结果为侵权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就与前文中分析的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契合。而在一般规定中,受害人故意问题对应两种结果:责任减轻和责任免除,按立法目的解释,在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因受害人的故意不应该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只能运用减轻责任的规则,故在此处适用过失相抵要回到第1173条中,寻找受害人故意情形下饲养人的责任减轻条款,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泽鉴.损害赔偿法上的损益相抵[J].法令月刊,2016(02).
[4]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3(07):23-29.
[5]周晓晨.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J].当代法学,2020,34(02):33-43.
[6]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张令怡(1997.1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过失相抵;无过错;事实行为;原因力
一、过失相抵的本质
(一)过失相抵解读
过失相抵,更准确应称之为“过错相抵”,是侵权损害赔偿层面的问题。过失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我们所说的过失相抵是指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官依据诚信、公平原则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因为在运用过失相抵时,衡量的标准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才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对过失相抵的争论。
用“过错程度”来阐述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不准确。经事实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时,其过错的程度跟行为造成的损害无必然逻辑关系,并非过错程度高,损害承担的份额就越大。要通过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来判断双方损害承担的份额。实质是加害人过错行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相竞合造成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场合,不管竞合致害的原因或形式如何,甚至在双方行为与损害间存在“无此则无彼”意义上的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形,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全部损害而言也可能仅具有部分原因力,则加害人仅在与自己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用过失相抵的要求
解释过失相抵的本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无过错责任中,由于加害人所从事的危险活动或保有的危险物品开启了对他人的危险,并且本人是有危险控制能力的主体。所以,当危险变为现实后,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规定并不是受害人没有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受害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根据“一般理性人”判断。以动物致人损害为例,虽然相较于危险源的控制者,其他人对该危险的认识、防范、预测能力偏低,但如果客观条件下的“一般理性人”也无法预测,此时受害人就是无过失的。反之,能够预防而没有预防,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失负担相应的责任就具有正当性。立法上将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作为过失相抵适用的标准,是在提高加害者的证明负担,若加害者无法证明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真伪,就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将加害人的证明标准提高是立法政策选择,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文中能看出,加害人的证明起点就是重大过失,比过失相抵理论的条件更严格,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饲养动物这一行为的消极态度。
二、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一)能否在无过错责任中适用的探讨
关于无过错责任是否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由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遵守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规则,它虽然存在于私法体系当中,却具有社会法的特征,在运用过失相抵时,标准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可能并没有过错,无法进行过失相抵,故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失相抵;肯定说认为,过失相抵是在考察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时才考量过错这一因素。如果在无过错责任中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那么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就任由损害的扩大,出现道德风险,显然违反了公平精神。
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过失相抵问题归根到底是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而非责任成立问题,如果认同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分层阐述的观点,那么过失相抵问题就不会影响责任成立范畴,从整个侵权法体系来说也是合乎逻辑的。
(二)肯定说背景下的分析
在肯定无过错责任能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之下,学界还有三种适用过失相抵的具体观点:1、在无过错责任中,立法者即使没有规定过失相抵等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并不意味着不适用减轻责任的事由。立法者只是考虑到规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能过于僵硬,故而采取了回避的做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考虑能否适用过失相抵。2、分则中某一章具体规定了过失相抵,才可以运用过失相抵,没有规定的,视为不能用过失相抵。3、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是要从重大过失开始,意思就是限制适用过失相抵的条件,将起点设置在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民法典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散见于某几个特殊侵权中,但并不否认一般规定中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对比可知,新的条文删除了“也”,增加了“扩大”,说明两个问题:1、修正了受害人过错问题中的过错原则的限制。因为受害人过错问题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依据。2、考虑受损害一方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问题。“扩大”一词的增加给原因力理论提供了适用的沃土,体现了公平、诚信原则。另外,侵权责任编在原有饲养动物致害的规定之后增加了但书条款,由受害人故意,指向侵权人的责任减轻,这也表现出对之前严格责任的松动。
三、过失相抵与责任免除
(一)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輕的关系
过失相抵作为赔偿范围的平衡标准,是否包含责任免除也是在本次探讨中争论的问题。毋庸置疑,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就必须明晰责任减轻和责任免除之间的关系。
受害人过错问题下的过失相抵问题是损害赔偿的范畴,这是整个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损害赔偿范畴的前提即责任成立,那么在进行过失相抵时默认的前提就是责任已经成立,责任的免除也就意味着因为受害人过错的出现而阻断了赔偿的继续进行,并非是责任自始不成立。上文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责任免除在此就是责任自始不成立的意思,所以并不是过失相抵考虑的范畴。由此可见,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都是损害赔偿范围中行为人主观状态导致的结果,责任免除并不是自始责任不成立。过失相抵既包含责任减轻,也包含责任免除才是符合逻辑前提的。
(二)一般规定中责任免除的探讨 这个问题也牵涉到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1173条和1174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这两个条文之间是独立的,1173条中的“过错”指向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也有人認为1174条的“故意”仅仅是从1173条中单独拿出来说明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加害人的免除责任问题,“过错”中也包括故意这一心理状态。笔者赞同后一种说法,因为过错做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其中不仅有过失,也包含有故意,并非一一对应,而是参考双方的过错,进而确定双方行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得出妥当的赔偿方案。
四、饲养动物致损中的过失相抵
(一)饲养动物致损归责原则
本文赞成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上述论述之外还要注意,赞成过错原则的理由中从证明责任进行推导有待商榷,受害人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又证明加害人违反了一般义务,这只是在证明因果关系,不是在证明受害人有过错。从规范说的角度来说,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事项,此处的加害人违反一般义务仅是在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违反义务间有因果关系。只有从规范说角度出发,按照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判断法律效果。
(二)饲养动物致损条文间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以杨立新老师为代表,动物致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两个层次:1、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对危险性更大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更宽的要件,使被侵权人更容易获得赔偿。凡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就不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一般规则,凡不符合特殊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种解释结论在旧侵权责任法时代是说服力比较强的,但侵权责任编增加了但书条款,就必须重新审视这三条规定的关系。
按照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界定,将动物分为一般危险性动物和危险性较高的动物。一般危险性动物对应第1245条和第1246条,危险性较高的动物对应第1247条,属于并列关系。第1246条中违反规定作为加害人具有过错,结果较前一条更为严重。而禁止饲养动物条款单独成为一部分,实践中的案例也展示出在禁止饲养动物的情形下不适用过失相抵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既然第1245条不再作为一般条款,就要回到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在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上就更严格,对比饲养一般危险性动物,将饲养禁养动物的过失相抵适用标准规定为只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过失相抵,适用过失相抵的结果为侵权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就与前文中分析的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契合。而在一般规定中,受害人故意问题对应两种结果:责任减轻和责任免除,按立法目的解释,在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因受害人的故意不应该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只能运用减轻责任的规则,故在此处适用过失相抵要回到第1173条中,寻找受害人故意情形下饲养人的责任减轻条款,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泽鉴.损害赔偿法上的损益相抵[J].法令月刊,2016(02).
[4]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3(07):23-29.
[5]周晓晨.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J].当代法学,2020,34(02):33-43.
[6]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张令怡(1997.1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