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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是“形成判决的基础信息有机会得到反驳性检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一定范围内刑事诉讼参加人拥有的不得被强迫提供自陷于罪的证据的权利,它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平衡诉讼格局。本文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入手,探讨审判中心主义和不得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关系,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47-01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来看,通过刑事审判程序来公正地审核证据和认定事实,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应该是“形成判决的基础信息有机会得到反驳性检验”。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
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他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等不人道或有损人格尊的待遇,避免沦为警察、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工具。第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等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第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平衡诉讼格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则不具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追诉机关若不能收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得以证实犯罪事实,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严格司法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应用提供了可行性空间。第一,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我们就是要排除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在审判中心下,证据将得到严格的审查,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将会在证据裁判原则下显现出来,这就有助于发现通过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第三,通过强迫等手段获得的证据将会在证据裁判原则下发现,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结果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第四,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我们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二)庭前会议制度与得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可以对案件的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交换意见,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三方信息互通,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集中审理实体问题,发现实体真实,实现诉讼正义。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情况,事先筛选和整理控辩双方证据或观点,在庭审时能准确地把握案件信息,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有效开展庭审活动,有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三)普通审理程序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第一,在审判中心主义下,通过强迫自证其罪获得的口供更容易得以发现,并且随着证据规则的完善通过强迫自证其罪方式获得的证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倒逼着侦查人员改变讯问方式,使之摒弃刑讯逼供的讯问策略。第二,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将更加激烈,辩护方将会积极地‘指控’侦查官员、检察官或法官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要求法庭对这一点加以审查和确认。
(四)证据认定规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证据认定规则规定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是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认定规则具体对非法证据排除,规范讯问程序、证人出庭作证情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使用规则等方面做了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五)繁简分流机制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副作用主要有口供减少,效率降低。在这种机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获得普通程序审判的权利,自愿认罪,法官对案件做出从宽处罚的决定,从而使案件得到迅速的处理。繁简分流机制可以通过法律利益悬赏引导被告人招供,从而破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口供减少,侦查线索的缺失,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困境。
三、审判中心主义下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完善
(一)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则。
为保障辩方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必须提供相对“刚性”的保障措施。其一,对法院拒绝辩方证据调查申请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立法限制,明确列举拒绝申请的情形。其二,对于拒绝证据调查的申请,法院必须在判决中详细说明理由;其三,对于拒绝证据调查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做出之后提出上诉,使其接受上级法院的审查。
(二)完善法官直接审查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有一项重要的司法裁判原则,既“直接审理”原则。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应该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应该明确把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限定在法律适用问题的范围内。各级法院的领导应该尊重司法裁判规律,抛弃行政决策习惯,让案件的直接审理者成为真正的裁判者。
(三)完善法院庭审直播的规则。
随着我国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庭审直播日益成为司法建设的热点,对庭审直播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全民目击”的审判模式下,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会各尽职守,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不过,目前各地法院的庭審直播也存在不少问题,要继续完善有关庭审直播的具体规则,例如,庭审直播的案件挑选规则,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规则,庭审直播的权利保护规则等。
参考文献
[1]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4.
[2] 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
[4] 梁玉霞.侦查讯问的程序意义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J].法学评论,2002,4.
作者简介:许卓(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247-01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来看,通过刑事审判程序来公正地审核证据和认定事实,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应该是“形成判决的基础信息有机会得到反驳性检验”。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
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他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等不人道或有损人格尊的待遇,避免沦为警察、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工具。第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等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第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平衡诉讼格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则不具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追诉机关若不能收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得以证实犯罪事实,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严格司法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应用提供了可行性空间。第一,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我们就是要排除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在审判中心下,证据将得到严格的审查,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将会在证据裁判原则下显现出来,这就有助于发现通过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第三,通过强迫等手段获得的证据将会在证据裁判原则下发现,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结果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第四,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我们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二)庭前会议制度与得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可以对案件的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交换意见,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三方信息互通,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集中审理实体问题,发现实体真实,实现诉讼正义。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情况,事先筛选和整理控辩双方证据或观点,在庭审时能准确地把握案件信息,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有效开展庭审活动,有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三)普通审理程序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第一,在审判中心主义下,通过强迫自证其罪获得的口供更容易得以发现,并且随着证据规则的完善通过强迫自证其罪方式获得的证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倒逼着侦查人员改变讯问方式,使之摒弃刑讯逼供的讯问策略。第二,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将更加激烈,辩护方将会积极地‘指控’侦查官员、检察官或法官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要求法庭对这一点加以审查和确认。
(四)证据认定规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证据认定规则规定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是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认定规则具体对非法证据排除,规范讯问程序、证人出庭作证情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使用规则等方面做了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五)繁简分流机制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副作用主要有口供减少,效率降低。在这种机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获得普通程序审判的权利,自愿认罪,法官对案件做出从宽处罚的决定,从而使案件得到迅速的处理。繁简分流机制可以通过法律利益悬赏引导被告人招供,从而破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口供减少,侦查线索的缺失,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困境。
三、审判中心主义下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完善
(一)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则。
为保障辩方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必须提供相对“刚性”的保障措施。其一,对法院拒绝辩方证据调查申请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立法限制,明确列举拒绝申请的情形。其二,对于拒绝证据调查的申请,法院必须在判决中详细说明理由;其三,对于拒绝证据调查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做出之后提出上诉,使其接受上级法院的审查。
(二)完善法官直接审查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有一项重要的司法裁判原则,既“直接审理”原则。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应该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应该明确把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限定在法律适用问题的范围内。各级法院的领导应该尊重司法裁判规律,抛弃行政决策习惯,让案件的直接审理者成为真正的裁判者。
(三)完善法院庭审直播的规则。
随着我国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庭审直播日益成为司法建设的热点,对庭审直播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全民目击”的审判模式下,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会各尽职守,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不过,目前各地法院的庭審直播也存在不少问题,要继续完善有关庭审直播的具体规则,例如,庭审直播的案件挑选规则,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规则,庭审直播的权利保护规则等。
参考文献
[1]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4.
[2] 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
[4] 梁玉霞.侦查讯问的程序意义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J].法学评论,2002,4.
作者简介:许卓(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