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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对文物的破坏是不争的事实,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文物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为旅游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内容,一方面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利用同时也为文物保护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本文从对立和统一两方面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只有在重视文物保护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旅游开发才能实现二者的双赢。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双赢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文物,是我们共同关心的课题,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措施。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近几年旅游事业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因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较为突出,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对我们文物单位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发展旅游业可以促使文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1.1 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保证旅游的发展。由于文物古迹可以满足人们探古求知需要,所以文物古迹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但是只有参与保护文物,才能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
1.2 发展旅游可以弥补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1.3 文物资源不可再生,我们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
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发挥作用,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绝对不能竭泽而渔式地利用。
1.4 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文物保护的社会化进程。
2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和谐发展
2.1 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
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这是因为:
2.1.1 文化遺产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已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认同。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文化遗化作为不可再生性的旅游资源,一旦受破坏,就难以恢复,这必然降低其旅游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文化遗产这项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政府及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加强保护工作。
2.1.2 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2.1.3 文化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观众,人们对文化遗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获得文化陶冶、艺术感染,为祖国的历史文化骄傲自豪的同时,人们一定会进一步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懂得保护文物的重要价值,更加珍视文物,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也会增强,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这在普及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2.2.1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2.2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在开发旅游和保护文物并进时,由于操作人员缺乏文物专业知识,不懂得文物的维修和保护常识,或保护的措施不当,而造成了保护时的破坏;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关部门及行业地意识性地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存在的,这些都是严重危害着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获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2.3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切实保护的前提下,将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与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发挥其价值。那种传统的只为保护而保护,让文物藏而不露,秘不示人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保护了文物,可是却无法体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如果文物不能体现社会价值,那也就弱化了其存在的意义。但是,那种不顾客观条件,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任意利用,无序开发,严重危害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也是决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应该做到: (1)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理顺体制,坚决反对把文物划归非相关部门管理,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着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
(2)文物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關系。
(3)文物部门应当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2.3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以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3 结束语
总之,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也不是绝对矛盾的;文化遗产是通过旅游来实现其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是通过合理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且,通过利用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理解,从而有利于其保护。既不能只保护、不利用,更不能过度无序的开发滥用,文化与旅游部门要在保护上达成共识,一定要在科学保护的原则下,谋求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利用密切配合,才能既有利于旅游开发,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取得双赢。只有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和谐的发展,才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小敏 徐海根等.试论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J] .
[2] 蔡文《中国科技信息》2008年第9期
[3] 《楚天金报财富金刊》,湖北报北集团,2005年8月 日刊。
[4] 吴国春 孙小蕾《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1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双赢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文物,是我们共同关心的课题,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措施。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近几年旅游事业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因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较为突出,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对我们文物单位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发展旅游业可以促使文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1.1 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保证旅游的发展。由于文物古迹可以满足人们探古求知需要,所以文物古迹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但是只有参与保护文物,才能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
1.2 发展旅游可以弥补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1.3 文物资源不可再生,我们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
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发挥作用,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绝对不能竭泽而渔式地利用。
1.4 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文物保护的社会化进程。
2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和谐发展
2.1 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
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这是因为:
2.1.1 文化遺产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已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认同。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文化遗化作为不可再生性的旅游资源,一旦受破坏,就难以恢复,这必然降低其旅游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文化遗产这项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政府及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加强保护工作。
2.1.2 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2.1.3 文化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观众,人们对文化遗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获得文化陶冶、艺术感染,为祖国的历史文化骄傲自豪的同时,人们一定会进一步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懂得保护文物的重要价值,更加珍视文物,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也会增强,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这在普及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2.2.1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2.2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在开发旅游和保护文物并进时,由于操作人员缺乏文物专业知识,不懂得文物的维修和保护常识,或保护的措施不当,而造成了保护时的破坏;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关部门及行业地意识性地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存在的,这些都是严重危害着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获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2.3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切实保护的前提下,将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与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发挥其价值。那种传统的只为保护而保护,让文物藏而不露,秘不示人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保护了文物,可是却无法体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如果文物不能体现社会价值,那也就弱化了其存在的意义。但是,那种不顾客观条件,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任意利用,无序开发,严重危害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也是决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应该做到: (1)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理顺体制,坚决反对把文物划归非相关部门管理,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着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
(2)文物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關系。
(3)文物部门应当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2.3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以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3 结束语
总之,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也不是绝对矛盾的;文化遗产是通过旅游来实现其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是通过合理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且,通过利用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理解,从而有利于其保护。既不能只保护、不利用,更不能过度无序的开发滥用,文化与旅游部门要在保护上达成共识,一定要在科学保护的原则下,谋求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利用密切配合,才能既有利于旅游开发,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取得双赢。只有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和谐的发展,才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小敏 徐海根等.试论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J] .
[2] 蔡文《中国科技信息》2008年第9期
[3] 《楚天金报财富金刊》,湖北报北集团,2005年8月 日刊。
[4] 吴国春 孙小蕾《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