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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有关安乐死的争论愈演愈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对于安乐死问题持有不同的态度。之前由于医疗水平和医疗技术的限制,在加上人们思想比较保守。所以安乐死的可操作性不高。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思维模式的改变,目前很多地区都具备了实行安乐死的条件,也有不少国家已经将其写进法律付诸于实践。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安乐死的问题还是保持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监督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在我国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对救治无望的病人停止治疗或者使用药物,使其毫无痛苦地死去。笔者认为这里的“停止治疗”规定得不是很合理,一般停止治疗不会导致其马上死亡,反而使其在慢慢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承受巨大痛苦,这不符合安乐死的本意。也有国外字典中对安乐死的解释中包含了“特别衰老的人”,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不同人会在不同的年龄衰老,对于衰老这个词的认定上比较宽泛,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可见在中外的相关解释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边使得公众对其的理解产生疑惑。
笔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定义为:患有绝症的病人,根据至少3位权威医生的诊断都不可能活过3个月,则可以按照病人的意愿通过药物作用非常迅速地结束其生理以及心理上的痛苦。
二、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障碍
安乐死一直没有在我国合法化,因其还有不少障碍,接下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其障碍。
第一,我国人民的传统思想抗拒安乐死合法化。首先,是我国医务人员的传统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就算出现了现在医疗水平无法应对的疾病,他们也会想办法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并延长他们的生命,而不是选择放弃。安乐死在他们看来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杀人,而这于他们的天职是向违背的,所以他们无法接受。其次,是病人及其家属的传统观念,在我国传统思想中,死是不吉利的一个词语,所以一般会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从民间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之中也可以体会到我国人民对于死的态度。所以,一般来说,就算是面对绝症,病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也会选择随着病情发展让其自然走向死亡,而不是主动选择安乐死。
第二,我国社会伦理情感的阻碍作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离不开社会伦理情感,尤其是在涉及到死亡的时候。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总会有家人朋友,不可能孤立存在。如果没有涉及到自己的家人朋友就单单对安乐死发表理智看法,可能不少人会投赞同票,但是一旦涉及到自己亲近的人,很多人便不能保持客观,加入情感的成分后多数就不再能接受安乐死。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人们在理性上可以接受安乐死甚至是积极赞成,但是在社会伦理情感上却无法理智面对安乐死。
三、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以及医疗水平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我们也应该挣脱旧思想的限制,以发展的眼光来面对道德价值的变化,其中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也应该站在新的视觉重新进行审视。其中,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论证。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人权的体现。现在,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人们思维的解放,已经有一部分医生认为其除了救死扶伤之外,还应该注重患者的体验,应该尽可能地减轻其痛苦,尤其是在面对一些绝症的时候,有必要根据患者的意愿帮助其有尊严地死去。对于患者来说,在一些绝症面前,内心深知死亡的不可避免,几乎是数着日子一天天地煎熬着,可是法律没有赋予他们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所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于亲人朋友而言,眼睁睁地看着患者痛苦他们自己也是备受煎熬,这个时候让患者有尊严地永久结束痛苦,也是他们及其迫切的需要,可是在目前的中国,医生患者以及家人朋友都只能选择继续煎熬着等待。但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安乐死来安逸地结束这一切,让病患保留住最后的体面,安详平和地离开这个世界。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患者自身责任的最后践行。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只是为了自己的个人价值,同时对于国家、社会、家人朋友也有一定的责任。有人认为选择安乐死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己责任的一种逃避,可是反过来想,如果一个人病到需要开始面对死亡,那么还谈什么社会责任呢,这种责任是相对化的,在健康之时,他需要履行自己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可是当他病入膏肓的时候,就是社会和家人朋友对他履行责任的时候。这个时候的患者一般来说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社会负担,所以选择安乐死,同时也是患者自己对自身责任的践行,与其毫无意义地忍受着煎熬数着日子勉强延续着生命,倒不如有尊严地死去,这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家庭以及社会。所以,到达一定程度之后,患者选择安乐死也是对自身责任的最后践行。
四、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实践建议
第一,设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和上海是最合适的建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的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医疗配套实施来看,这两座城市几乎代表了我国最先进的医疗水平,整体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比较好,而且现代化程度很高,便于与其他国家的先进医院进行沟通,如此一来,就可以将安乐执行的错误率降到最低,所以,北京和上海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试点责任。
其次,从各方面的人才需求来看,北京和上海也是最好的选择。安乐死整个程序的执行不仅仅涉及到医院这一个领域,还需要法律、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配合。这就意味着除了医生之外,还需要律师、相关政府部门、心理学家以及其他各领域人才的参与。而北京和上海是我国各行各业精英聚集的地方,这里的人才能满足整个安乐死执行过程中的需求。
最后,从医疗资源和信息交换方面来看,北京和上海同样是最好的选择。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对接已经是很普遍寻常的一件事了,而北京和上海是信息网络最发达的地方,在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安乐死的范畴时,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来联系别的国家,利用他们的先进技术来进行判断,以此来降低错误执行的风险。
第二,建立安乐死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来防止安乐死的滥用。监督机构的人员应该包含安乐死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領域的专家,同时也可以参考法律审判体系中的回避制度,执行和监督阶段的人员之间如果存在亲近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则应当回避。在安乐死执行之前,应该首先向监督机关进行报备,然后监督机关组织各专家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决定进行安乐死的医务人员到场进行解释,以此来严格把控执行的错误率。
第三,将安乐死违法追究责任机制写进刑法。不管立法多么完善,法律总还是免不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差错,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率,降低安乐死执行的风险,我们可以将相关的违法行为写入刑法,对安乐死的执行机构人员以及监督机构的人员违法操作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希望通过刑法的威严来规范他们的职务行为。另外,对于曾经违法操作安乐死的人员可以限制其5—10年内的职业方向,确保其真诚认错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行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先通过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试点执行来逐步推行,通过报备严格审核到执行再到违法追究机制来严格规范整个安乐死的过程,并对违法责任进行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从而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来保证其在中国的合法化道路。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还面临不小的阻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其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不断增强,由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其极有可能正式实行,笔者也对其在我国的实行提出了相对应的实践建议。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上官巫亮:《宪法与生命一一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李惠:《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监督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在我国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对救治无望的病人停止治疗或者使用药物,使其毫无痛苦地死去。笔者认为这里的“停止治疗”规定得不是很合理,一般停止治疗不会导致其马上死亡,反而使其在慢慢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承受巨大痛苦,这不符合安乐死的本意。也有国外字典中对安乐死的解释中包含了“特别衰老的人”,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不同人会在不同的年龄衰老,对于衰老这个词的认定上比较宽泛,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可见在中外的相关解释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边使得公众对其的理解产生疑惑。
笔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定义为:患有绝症的病人,根据至少3位权威医生的诊断都不可能活过3个月,则可以按照病人的意愿通过药物作用非常迅速地结束其生理以及心理上的痛苦。
二、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障碍
安乐死一直没有在我国合法化,因其还有不少障碍,接下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其障碍。
第一,我国人民的传统思想抗拒安乐死合法化。首先,是我国医务人员的传统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就算出现了现在医疗水平无法应对的疾病,他们也会想办法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并延长他们的生命,而不是选择放弃。安乐死在他们看来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杀人,而这于他们的天职是向违背的,所以他们无法接受。其次,是病人及其家属的传统观念,在我国传统思想中,死是不吉利的一个词语,所以一般会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从民间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之中也可以体会到我国人民对于死的态度。所以,一般来说,就算是面对绝症,病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也会选择随着病情发展让其自然走向死亡,而不是主动选择安乐死。
第二,我国社会伦理情感的阻碍作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离不开社会伦理情感,尤其是在涉及到死亡的时候。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总会有家人朋友,不可能孤立存在。如果没有涉及到自己的家人朋友就单单对安乐死发表理智看法,可能不少人会投赞同票,但是一旦涉及到自己亲近的人,很多人便不能保持客观,加入情感的成分后多数就不再能接受安乐死。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人们在理性上可以接受安乐死甚至是积极赞成,但是在社会伦理情感上却无法理智面对安乐死。
三、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以及医疗水平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我们也应该挣脱旧思想的限制,以发展的眼光来面对道德价值的变化,其中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也应该站在新的视觉重新进行审视。其中,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论证。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人权的体现。现在,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人们思维的解放,已经有一部分医生认为其除了救死扶伤之外,还应该注重患者的体验,应该尽可能地减轻其痛苦,尤其是在面对一些绝症的时候,有必要根据患者的意愿帮助其有尊严地死去。对于患者来说,在一些绝症面前,内心深知死亡的不可避免,几乎是数着日子一天天地煎熬着,可是法律没有赋予他们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所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于亲人朋友而言,眼睁睁地看着患者痛苦他们自己也是备受煎熬,这个时候让患者有尊严地永久结束痛苦,也是他们及其迫切的需要,可是在目前的中国,医生患者以及家人朋友都只能选择继续煎熬着等待。但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安乐死来安逸地结束这一切,让病患保留住最后的体面,安详平和地离开这个世界。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患者自身责任的最后践行。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只是为了自己的个人价值,同时对于国家、社会、家人朋友也有一定的责任。有人认为选择安乐死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己责任的一种逃避,可是反过来想,如果一个人病到需要开始面对死亡,那么还谈什么社会责任呢,这种责任是相对化的,在健康之时,他需要履行自己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可是当他病入膏肓的时候,就是社会和家人朋友对他履行责任的时候。这个时候的患者一般来说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社会负担,所以选择安乐死,同时也是患者自己对自身责任的践行,与其毫无意义地忍受着煎熬数着日子勉强延续着生命,倒不如有尊严地死去,这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家庭以及社会。所以,到达一定程度之后,患者选择安乐死也是对自身责任的最后践行。
四、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实践建议
第一,设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和上海是最合适的建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的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医疗配套实施来看,这两座城市几乎代表了我国最先进的医疗水平,整体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比较好,而且现代化程度很高,便于与其他国家的先进医院进行沟通,如此一来,就可以将安乐执行的错误率降到最低,所以,北京和上海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试点责任。
其次,从各方面的人才需求来看,北京和上海也是最好的选择。安乐死整个程序的执行不仅仅涉及到医院这一个领域,还需要法律、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配合。这就意味着除了医生之外,还需要律师、相关政府部门、心理学家以及其他各领域人才的参与。而北京和上海是我国各行各业精英聚集的地方,这里的人才能满足整个安乐死执行过程中的需求。
最后,从医疗资源和信息交换方面来看,北京和上海同样是最好的选择。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对接已经是很普遍寻常的一件事了,而北京和上海是信息网络最发达的地方,在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安乐死的范畴时,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来联系别的国家,利用他们的先进技术来进行判断,以此来降低错误执行的风险。
第二,建立安乐死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来防止安乐死的滥用。监督机构的人员应该包含安乐死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領域的专家,同时也可以参考法律审判体系中的回避制度,执行和监督阶段的人员之间如果存在亲近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则应当回避。在安乐死执行之前,应该首先向监督机关进行报备,然后监督机关组织各专家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决定进行安乐死的医务人员到场进行解释,以此来严格把控执行的错误率。
第三,将安乐死违法追究责任机制写进刑法。不管立法多么完善,法律总还是免不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差错,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率,降低安乐死执行的风险,我们可以将相关的违法行为写入刑法,对安乐死的执行机构人员以及监督机构的人员违法操作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希望通过刑法的威严来规范他们的职务行为。另外,对于曾经违法操作安乐死的人员可以限制其5—10年内的职业方向,确保其真诚认错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行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先通过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试点执行来逐步推行,通过报备严格审核到执行再到违法追究机制来严格规范整个安乐死的过程,并对违法责任进行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从而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来保证其在中国的合法化道路。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还面临不小的阻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其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不断增强,由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其极有可能正式实行,笔者也对其在我国的实行提出了相对应的实践建议。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上官巫亮:《宪法与生命一一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李惠:《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