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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波拥有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和历史悠久的捕捞渔业。清朝时期宁波地方文献对于宁波海洋渔业的记载主要包括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海洋渔业加工与流通、海洋渔业税收等三个方面。通过文献梳理和沿海区域比较可以看到,宁波海洋渔业文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海洋渔业捕捞方式和捕捞产业的分工。
关键词:海洋渔业;宁波;清代;地方志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海洋史研究的兴起及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洋文化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研究领域,21世纪以来关于海洋文化的研究成果不可胜数。作为海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渔业文化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充实,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均围绕海洋渔业发展历史和相关文化民俗展开。目前而言,对于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俗和节庆文化方面,1其与历史时期海洋渔业活动的关联并没有系统性的文章进行梳理,进而使得相关文化创新与开发面临一系列素材短缺的现象。中国古代时期的士大夫阶层和政府对海洋渔业的关注度是并不小,宋代以后有大量关于海洋渔业的诗词问世。明清时期,随着国家对于海洋管控力度的增加,海洋渔业活动才进入政府的视野。即使如此,关于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相关历史文献的记载也大多集中于宁波地方志书当中。由于目前宁波海洋渔业文化基本是在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活动中形成的,因此本文通过对宁波地方志书文献的梳理,总结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的特征。
一、清代宁波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
宁波的地方志编纂目前看到最早的是宋代的《[宝庆]四明志》,其中对于宁波海洋渔业捕捞品种与捕捞活动的记载已经非常详细,明清时期宁波地方志对于海洋渔业种类记载的不少条目都是引用自《[宝庆]四明志》。
清朝时期,宁波地方渔民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非常成熟,除了供日常饮食外,还开发出其他用途。宁波地方志中记载了一些关于海洋渔业品种的内容,如清《[乾隆]奉化縣志》卷六《版籍志·物产》记载,当时奉化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种类有:“鳞”的鲈、鳗、鲻、篛、鲇、鲫、鲨、鰶、鲳鯸鱼、白鱼、石首、黄颡、鲳、鳓、鮸、马鲛鱼、弹涂鱼、魟鱼、河鲀、水母、乌贼、章巨;“甲”的蟹、蚶、海扇、鲒、、蚌、蛎、海狮、蚬、江瑶柱、蛏、荔枝蛏。2从宁波地方志文献记载来看,明清时期宁波的海洋渔业捕捞种类已经非常丰富,除了鱼类外,贝类、藻类和甲壳类的采集与捕捞日益成熟。此外,从采集和捕捞种类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捕捞的范围从滩涂、潮间带一直到近海。渔业捕捞品种的丰富及当时的渔业政策限制使得宁波的海洋渔业捕捞还没有延伸到远洋。
二、清代宁波海洋渔业加工与流通
清代,宁波沿海渔民捕捞后的渔产品,如果离海岸很近即可随捕随卖,而对于在远离陆地海域所捕获的渔产品则需要先加工保鲜,然后运输到海港及内地贩卖。传统的保鲜技术就是用海盐腌制,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腐烂。宁波沿海渔产品的销售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渔民与渔行签订协议,由渔行提供资金进行捕捞,其所获渔产品全部按照渔行规定的价格转卖给渔行;另一种就是在渔民自己拥有渔船的情况下,将捕获的海产品卖给前来收购海产品的商人。
三、清代宁波海洋渔业税收
随着国家体制的建立,税收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古代时期,宁波海洋渔业税收中对皇室的土贡最迟在唐代就已出现,其后的税收还有隶属朝廷的渔课、河泊课和船税,地方支配的涂税、牌照税及其他杂税。
船税即政府对出海渔船征收的赋税,其依据是渔船的大小及渔船搭载的货物种类。清初,政府仍旧按船只大小收税。康熙二十八年(1689),皇帝以“小民不便”下令:“采捕鱼虾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3雍正五年(1727),朝廷取消对船只大小的限定之后,浙江海洋渔业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政府开始按照船只大小有区别的征税。乾隆元年(1736),户部规定:“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4而对于双桅及以上大型船只,“梁头四尺五尺,每寸征银一分。六尺以上,每寸递加二厘。至满丈,每寸征银二分二厘。丈一尺以上,每寸又递加二厘。至丈有五尺,每寸征银三分。丈六尺,每寸三分四厘。丈七尺、丈八尺,均每寸四分。”5乾隆年间,政府开始允许渔船搭载少量货物。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就规定渔船如果要带货物回港,就必须“赴置货之地方汛口验明给单,以便沿海游巡官兵及守口员弁查验。如单外另带多货,即移县查明来历。” 6这一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承认了渔船在出海捕鱼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沿海运输货物来赚钱。与此同时,政府对于渔船搭载的货物要征收一定的税款。浙海关规定:“采捕渔船,各口岸不同,视其大小纳渔税银,自二钱至四两四钱八分。免税例。凡鱼鲜类十有九条,四百斤以上者征税,四百斤以下者免税。烧柴、木炭、炭屑、千斤以上者征税,千斤以下者免征。蛎蝗等十有五条,无论多寡均免税。”7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宁波地方志中对于海洋渔业文献的记载集中在海洋渔业开发、海洋渔业活动和海洋渔业税收管理等三个方面,从文献梳理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宁波的海洋渔业已经非常发达和成熟。
参考文献
[1]相关最新研究见毛海莹:《东海问俗:话说浙江海洋民俗文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清]曹膏、唐宇霦主修、[清]陈琦编纂:《奉化县志》卷六《版籍志·物产》,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刊本,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藏,第42-44页。
[3] [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078-5079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4]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22页。
[5]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6]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3页。
[7]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关键词:海洋渔业;宁波;清代;地方志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海洋史研究的兴起及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洋文化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研究领域,21世纪以来关于海洋文化的研究成果不可胜数。作为海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渔业文化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充实,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均围绕海洋渔业发展历史和相关文化民俗展开。目前而言,对于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俗和节庆文化方面,1其与历史时期海洋渔业活动的关联并没有系统性的文章进行梳理,进而使得相关文化创新与开发面临一系列素材短缺的现象。中国古代时期的士大夫阶层和政府对海洋渔业的关注度是并不小,宋代以后有大量关于海洋渔业的诗词问世。明清时期,随着国家对于海洋管控力度的增加,海洋渔业活动才进入政府的视野。即使如此,关于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相关历史文献的记载也大多集中于宁波地方志书当中。由于目前宁波海洋渔业文化基本是在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活动中形成的,因此本文通过对宁波地方志书文献的梳理,总结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文化的特征。
一、清代宁波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
宁波的地方志编纂目前看到最早的是宋代的《[宝庆]四明志》,其中对于宁波海洋渔业捕捞品种与捕捞活动的记载已经非常详细,明清时期宁波地方志对于海洋渔业种类记载的不少条目都是引用自《[宝庆]四明志》。
清朝时期,宁波地方渔民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非常成熟,除了供日常饮食外,还开发出其他用途。宁波地方志中记载了一些关于海洋渔业品种的内容,如清《[乾隆]奉化縣志》卷六《版籍志·物产》记载,当时奉化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种类有:“鳞”的鲈、鳗、鲻、篛、鲇、鲫、鲨、鰶、鲳鯸鱼、白鱼、石首、黄颡、鲳、鳓、鮸、马鲛鱼、弹涂鱼、魟鱼、河鲀、水母、乌贼、章巨;“甲”的蟹、蚶、海扇、鲒、、蚌、蛎、海狮、蚬、江瑶柱、蛏、荔枝蛏。2从宁波地方志文献记载来看,明清时期宁波的海洋渔业捕捞种类已经非常丰富,除了鱼类外,贝类、藻类和甲壳类的采集与捕捞日益成熟。此外,从采集和捕捞种类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宁波海洋渔业捕捞的范围从滩涂、潮间带一直到近海。渔业捕捞品种的丰富及当时的渔业政策限制使得宁波的海洋渔业捕捞还没有延伸到远洋。
二、清代宁波海洋渔业加工与流通
清代,宁波沿海渔民捕捞后的渔产品,如果离海岸很近即可随捕随卖,而对于在远离陆地海域所捕获的渔产品则需要先加工保鲜,然后运输到海港及内地贩卖。传统的保鲜技术就是用海盐腌制,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腐烂。宁波沿海渔产品的销售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渔民与渔行签订协议,由渔行提供资金进行捕捞,其所获渔产品全部按照渔行规定的价格转卖给渔行;另一种就是在渔民自己拥有渔船的情况下,将捕获的海产品卖给前来收购海产品的商人。
三、清代宁波海洋渔业税收
随着国家体制的建立,税收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古代时期,宁波海洋渔业税收中对皇室的土贡最迟在唐代就已出现,其后的税收还有隶属朝廷的渔课、河泊课和船税,地方支配的涂税、牌照税及其他杂税。
船税即政府对出海渔船征收的赋税,其依据是渔船的大小及渔船搭载的货物种类。清初,政府仍旧按船只大小收税。康熙二十八年(1689),皇帝以“小民不便”下令:“采捕鱼虾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3雍正五年(1727),朝廷取消对船只大小的限定之后,浙江海洋渔业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政府开始按照船只大小有区别的征税。乾隆元年(1736),户部规定:“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4而对于双桅及以上大型船只,“梁头四尺五尺,每寸征银一分。六尺以上,每寸递加二厘。至满丈,每寸征银二分二厘。丈一尺以上,每寸又递加二厘。至丈有五尺,每寸征银三分。丈六尺,每寸三分四厘。丈七尺、丈八尺,均每寸四分。”5乾隆年间,政府开始允许渔船搭载少量货物。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就规定渔船如果要带货物回港,就必须“赴置货之地方汛口验明给单,以便沿海游巡官兵及守口员弁查验。如单外另带多货,即移县查明来历。” 6这一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承认了渔船在出海捕鱼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沿海运输货物来赚钱。与此同时,政府对于渔船搭载的货物要征收一定的税款。浙海关规定:“采捕渔船,各口岸不同,视其大小纳渔税银,自二钱至四两四钱八分。免税例。凡鱼鲜类十有九条,四百斤以上者征税,四百斤以下者免税。烧柴、木炭、炭屑、千斤以上者征税,千斤以下者免征。蛎蝗等十有五条,无论多寡均免税。”7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宁波地方志中对于海洋渔业文献的记载集中在海洋渔业开发、海洋渔业活动和海洋渔业税收管理等三个方面,从文献梳理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宁波的海洋渔业已经非常发达和成熟。
参考文献
[1]相关最新研究见毛海莹:《东海问俗:话说浙江海洋民俗文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清]曹膏、唐宇霦主修、[清]陈琦编纂:《奉化县志》卷六《版籍志·物产》,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刊本,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藏,第42-44页。
[3] [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078-5079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4]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22页。
[5]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6]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3页。
[7]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