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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柏拉图等西方哲人的思想,梳理出有关幸福的两种概念:一是作为一种和谐状态的幸福,二是作为快乐的幸福。
【关键词】:幸福;享乐主义
幸福是一个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但如果要求我们准确说出幸福到底是什么,却又会觉得困难重重。本文主要从西方思想史的角度,呈现西方哲人们对“幸福”概念理解的结构与变迁。纵观西方思想史,有两个时期哲人们对幸福概念存在共识。一是古希腊到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时期,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主义(享乐主义)和怀疑论都认为,幸福就是一种宁静与和谐,或者至少是免于某种担心和焦虑的状态。二是十七世纪的法国,大家对幸福也是有共识的,当时的共识就是享乐主义。本文将分别说明幸福的这两种概念。
一、作为一种和谐状态的幸福
每个人每天都试图去实现各种各样的目标,小到如睡个好觉、吃顿爽的、泡个热水澡等,大到如赚取更多的收入、成为有道德的人、在事业上的更上一层楼等等。但问题是,这些目标有些可能是内在冲突的,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说,为了缓解某种紧张感的撒谎与成为有道德的人就是内在冲突的。即使这些目標不是内在冲突的,能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在人类存在多元目标、且这些目标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对幸福下定义至少是要超越多元性和冲突性,因为幸福被认为是对个体状态的全方位评价。
柏拉图是第一个行动者,在他的《高尔吉亚篇》和《理想国》中,他在意识到人类欲望、冲动和目标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的前提下(尽管他不是第一个意识到这个事实的思想家),率先对该问题做出了系统回应。古希腊智者高尔吉亚认为,幸福就是一个人能够获得他想获得的任何东西的能力,这是一种最高的善。高尔吉亚没有告诉你需要什么,他认为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不管你要什么,你的幸福在于你有能力要到。之后,柏拉图引入了一个虚构的人物卡里克里斯,把高尔吉亚的观点表述的更清楚:人的正确活法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最渴望被满足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没有否认人类都面临相互冲突着的多元欲望,他在理想国中提出的人性(或灵魂)理论,灵魂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其中主要是三部分:理性、精神和各种欲望。针对上述观点,柏拉图对它们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人类的目标或欲望通常是相互矛盾的,而且不是所有的欲望都需要最大程度地满足,因为有些欲望是令人羞耻的、或是微不足道的。柏拉图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身上痒,抓痒会让他非常舒服,他身上一直痒,他一辈子都在抓痒。你说,他这辈子生活得很幸福吗?如此,柏拉图认为人的各种目标有冲突是不好的,人要实现幸福,就需要某种和谐。目标有冲突,就会有目标不能实现,这是令人沮丧的,自然对人就是不好的。如此,我们需要一种结构,一种像几何结构的结构来协调各种冲突的目标。在柏拉图看来,人类灵魂(需求)可以分为三部分:欲望、理性与激情。这三种需求之间充满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应该让它们之间和谐。柏拉图的问题是要将弄清楚这种结构,我们人性将遵从这种结构。最好的结构由个体人性的每个部分发挥功能组成,例如:某种欲望,如饿了想吃饭,将保证个体的身体健康;激情限定了个体行动的范围;理性则协调和指挥个体的所有行动。这就是柏拉图心中的结构。如果人类灵魂的三个部分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功能,个体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柏拉图的结构中,理性过滤和型构各种目标和动机。但问题是,这种结构并没有告诉我们多少具体的内容,所谓自然功能的概念也是非常模糊的。如果只是这样的结构,我们可能可以找出很多,比如说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等等。另外,柏拉图的结构是静态的,纵观人类历史,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结构至少应该是动态的,毕竟人类灵魂也是不断变化的。还有一种对柏拉图结构的批评,柏拉图是从自然角度论证何为和谐,这不合适。休谟和穆勒觉得,对于某个目标是否值得追求的判断有很多视角,那到底哪个视角更准确呢?这取决于个体的经历,他们认为经历过所有的情况之后的判断是更准确的。具有如此经历的旁观者就像个筛子,互相冲突的目标或欲望通过这个筛子后,筛出来的就是一种和谐的模式、组合或结构。
二、享乐主义与幸福的度量
除了将幸福视为一种和谐之外,另外一种受到大家认可的幸福概念就是:幸福就是获得你想获得的东西,幸福就是快乐。在幸福的概念史中,这一概念一再以各种形式出现,其代表人物有普罗塔哥拉、霍布斯、边沁、穆勒等。在这些形式中,最为精致和系统化的是被称为幸福的欲望-满足理论,这一理论之后还与偏好理论产生了联系。在十七世纪中期,霍布斯将这一观点形式化,边沁将之系统化。
作为一种高度系统化的享乐主义理论,边沁的享乐主义理论主要由“苦乐原理”、“行为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构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第一节他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人— “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他们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边沁认为社会中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标准。”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不同。小孩子做游戏与大人欣赏艺术获得的快乐是一样的。为此,边沁对痛苦和快乐作了详细划分,并提出几种简单的苦乐可以构成一种复杂的苦乐;一种复杂的苦乐也可分解为几种简单的苦乐。边沁进一步认为, “任何行为中导向幸福的倾向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我们称之为祸害.”后来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进一步指出:“功利原则是指,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项政策。”
之后,穆勒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他批评以往功利主义者只按分量估价是荒唐的。他进一步指出:快乐的品质上的差别,是指肉体感官的快乐与精神上的追求,后者是人独有的,比嗜欲更高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指理智的情感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享受的生活,穆勒认为这样理解的功利主义才是全面的。“幸福”是穆勒功利思想的核心概念。穆勒认为:“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痛苦和丧失掉快樂。”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也是一个多元概念,爱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性,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都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另外,像对金钱,名望,权势的追求由于是获得幸福的手段也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在穆勒那里,幸福不再是极乐狂喜的生活,而是“人生享受偶有的灿烂闪光,是不常有的快乐稳定的火焰。”它要求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情,知识的浇灌和精神的修养。“具有这样成分的生活,在幸而得到的人来看,始终是值得追求的幸福的。”在穆勒看来,幸福是一个包含众多成分,内容广泛的概念。从范围上看,作为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这一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享乐主义的关键一步是,发现所有目标中的共同性,这个共同性提供它们的价值。其结果是,在这些不同价值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因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特性:快乐的数量或者是满意的程度。错误的唯一可能就是不能准确度量某些东西的满意度,或者是计算失误。如果可以避免这些失误,行动的标准就是尽可能最大化快乐的数量。
尽管大部分哲学家认同“幸福”的存在,但还是有一些哲学家,如尼采和康德,他们否认存在如此一个内在一致、并可以理解的概念。尼采就认为,有些理性目标没有包含在在幸福概念之中,如:道德性就和幸福概念相冲突。而康德就直接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种含括所有目标的且内在一致的概念。
【关键词】:幸福;享乐主义
幸福是一个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但如果要求我们准确说出幸福到底是什么,却又会觉得困难重重。本文主要从西方思想史的角度,呈现西方哲人们对“幸福”概念理解的结构与变迁。纵观西方思想史,有两个时期哲人们对幸福概念存在共识。一是古希腊到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时期,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主义(享乐主义)和怀疑论都认为,幸福就是一种宁静与和谐,或者至少是免于某种担心和焦虑的状态。二是十七世纪的法国,大家对幸福也是有共识的,当时的共识就是享乐主义。本文将分别说明幸福的这两种概念。
一、作为一种和谐状态的幸福
每个人每天都试图去实现各种各样的目标,小到如睡个好觉、吃顿爽的、泡个热水澡等,大到如赚取更多的收入、成为有道德的人、在事业上的更上一层楼等等。但问题是,这些目标有些可能是内在冲突的,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说,为了缓解某种紧张感的撒谎与成为有道德的人就是内在冲突的。即使这些目標不是内在冲突的,能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在人类存在多元目标、且这些目标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对幸福下定义至少是要超越多元性和冲突性,因为幸福被认为是对个体状态的全方位评价。
柏拉图是第一个行动者,在他的《高尔吉亚篇》和《理想国》中,他在意识到人类欲望、冲动和目标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的前提下(尽管他不是第一个意识到这个事实的思想家),率先对该问题做出了系统回应。古希腊智者高尔吉亚认为,幸福就是一个人能够获得他想获得的任何东西的能力,这是一种最高的善。高尔吉亚没有告诉你需要什么,他认为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不管你要什么,你的幸福在于你有能力要到。之后,柏拉图引入了一个虚构的人物卡里克里斯,把高尔吉亚的观点表述的更清楚:人的正确活法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最渴望被满足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没有否认人类都面临相互冲突着的多元欲望,他在理想国中提出的人性(或灵魂)理论,灵魂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其中主要是三部分:理性、精神和各种欲望。针对上述观点,柏拉图对它们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人类的目标或欲望通常是相互矛盾的,而且不是所有的欲望都需要最大程度地满足,因为有些欲望是令人羞耻的、或是微不足道的。柏拉图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身上痒,抓痒会让他非常舒服,他身上一直痒,他一辈子都在抓痒。你说,他这辈子生活得很幸福吗?如此,柏拉图认为人的各种目标有冲突是不好的,人要实现幸福,就需要某种和谐。目标有冲突,就会有目标不能实现,这是令人沮丧的,自然对人就是不好的。如此,我们需要一种结构,一种像几何结构的结构来协调各种冲突的目标。在柏拉图看来,人类灵魂(需求)可以分为三部分:欲望、理性与激情。这三种需求之间充满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应该让它们之间和谐。柏拉图的问题是要将弄清楚这种结构,我们人性将遵从这种结构。最好的结构由个体人性的每个部分发挥功能组成,例如:某种欲望,如饿了想吃饭,将保证个体的身体健康;激情限定了个体行动的范围;理性则协调和指挥个体的所有行动。这就是柏拉图心中的结构。如果人类灵魂的三个部分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功能,个体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柏拉图的结构中,理性过滤和型构各种目标和动机。但问题是,这种结构并没有告诉我们多少具体的内容,所谓自然功能的概念也是非常模糊的。如果只是这样的结构,我们可能可以找出很多,比如说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等等。另外,柏拉图的结构是静态的,纵观人类历史,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结构至少应该是动态的,毕竟人类灵魂也是不断变化的。还有一种对柏拉图结构的批评,柏拉图是从自然角度论证何为和谐,这不合适。休谟和穆勒觉得,对于某个目标是否值得追求的判断有很多视角,那到底哪个视角更准确呢?这取决于个体的经历,他们认为经历过所有的情况之后的判断是更准确的。具有如此经历的旁观者就像个筛子,互相冲突的目标或欲望通过这个筛子后,筛出来的就是一种和谐的模式、组合或结构。
二、享乐主义与幸福的度量
除了将幸福视为一种和谐之外,另外一种受到大家认可的幸福概念就是:幸福就是获得你想获得的东西,幸福就是快乐。在幸福的概念史中,这一概念一再以各种形式出现,其代表人物有普罗塔哥拉、霍布斯、边沁、穆勒等。在这些形式中,最为精致和系统化的是被称为幸福的欲望-满足理论,这一理论之后还与偏好理论产生了联系。在十七世纪中期,霍布斯将这一观点形式化,边沁将之系统化。
作为一种高度系统化的享乐主义理论,边沁的享乐主义理论主要由“苦乐原理”、“行为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构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第一节他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人— “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他们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边沁认为社会中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标准。”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不同。小孩子做游戏与大人欣赏艺术获得的快乐是一样的。为此,边沁对痛苦和快乐作了详细划分,并提出几种简单的苦乐可以构成一种复杂的苦乐;一种复杂的苦乐也可分解为几种简单的苦乐。边沁进一步认为, “任何行为中导向幸福的倾向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我们称之为祸害.”后来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进一步指出:“功利原则是指,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项政策。”
之后,穆勒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他批评以往功利主义者只按分量估价是荒唐的。他进一步指出:快乐的品质上的差别,是指肉体感官的快乐与精神上的追求,后者是人独有的,比嗜欲更高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指理智的情感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享受的生活,穆勒认为这样理解的功利主义才是全面的。“幸福”是穆勒功利思想的核心概念。穆勒认为:“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痛苦和丧失掉快樂。”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也是一个多元概念,爱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性,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都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另外,像对金钱,名望,权势的追求由于是获得幸福的手段也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在穆勒那里,幸福不再是极乐狂喜的生活,而是“人生享受偶有的灿烂闪光,是不常有的快乐稳定的火焰。”它要求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情,知识的浇灌和精神的修养。“具有这样成分的生活,在幸而得到的人来看,始终是值得追求的幸福的。”在穆勒看来,幸福是一个包含众多成分,内容广泛的概念。从范围上看,作为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这一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享乐主义的关键一步是,发现所有目标中的共同性,这个共同性提供它们的价值。其结果是,在这些不同价值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因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特性:快乐的数量或者是满意的程度。错误的唯一可能就是不能准确度量某些东西的满意度,或者是计算失误。如果可以避免这些失误,行动的标准就是尽可能最大化快乐的数量。
尽管大部分哲学家认同“幸福”的存在,但还是有一些哲学家,如尼采和康德,他们否认存在如此一个内在一致、并可以理解的概念。尼采就认为,有些理性目标没有包含在在幸福概念之中,如:道德性就和幸福概念相冲突。而康德就直接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种含括所有目标的且内在一致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