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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黑夜历史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研究却长期被忽视。本文将以《黑夜史》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参考其他汉语学者的研究成果,比较在黑夜史研究领域东西方史料所展现出的共同趋向和不同特性,并试图简要分析这种差异性产生的背景。
关键词:黑夜史;黑夜;宵禁;夜作
人类历史有一半发生在黑夜中,可是黑夜史研究总是处于被忽略或者无关紧要的状态。国内学者多从城市发展、经济发展等宏大叙事的角度加以解释,未能注意到从社会生活史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在夜间的活动,而汉文化圈内学者如杨联升、葛兆光、陈熙远等则拥有不同的视角。国外黑夜史研究比较著名的有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和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两书均以近代和中世纪为范畴,探讨该时期不同阶层人类群体在黑夜中的活动,并在05年和07年分别已成中文被引入大陆。
一、黑夜的危险:日常生活与精神世界
“黑夜是人类第一件明知无益却又无从回避的事,也是人类最古老、最不易忘怀的恐惧。”“黑夜给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都带来过恐惧,因而,很难想象,这种恐惧仅仅是一些无稽之谈造成的。”[1]p11埃克奇将这种恐惧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是生理上的:在近代照明技术普及之前,黑夜极大的限制了人类最重要的感官:视觉。“在小规模的传统社会中,乡间或城镇里,面对面的交流仍然是主要的。视觉让我们判断出他人的性格和风度,而这两样,在工业化以前,是体现社会身份的最总要的方面。”[1]p15照明设备效率低下,原料都相对昂贵,月亮和星星成了主要的光源,人类在黑夜中无法避开路上的障碍和野兽,甚至走错路,造成摔伤、溺水等,在街道上行走会面临马车、路边敞开的地窖或者明渠,以及从楼上倒下的污水,甚至呆在家里,也会因为踩错台阶而跌下楼梯。这一类危险总的来说在汉文史料中出现较少。
第二个层次的恐惧是对于黑夜的各种想象与今天看来有失偏颇,在传统社会却大行其道的一些观念,如将极光、流星等天文现象视作末日的象征,认为月相变化会导致人类患病,将发烧和感冒归咎于夜间的雾气,甚至出现于夜间的妖魔鬼怪等等。这方面东西方文献有大量的相似之处。西方曾有“夜晚属于妖魔鬼怪”之谚语,且充斥着恶魔、幽灵、女巫、狼人在黑夜出没的题材[1]p20-26[2]p51-66。在中国,同样不乏这类的陈述。明代就有大量“黑眚”、“妖眚”在夜间肆虐的记录,如尹直所记 [3]p1294-1295:
予始不信,一夕二鼓时,予家后赁房者王二之幼子啼哭,其夫妇大喊:“救人!”予惊起,隔墙喝叱问之,答云:“有人。”且云:“取火、取刀来。”少顷乃息。次日使人审其详,云一物坐其妇胸上,冰冷,妇惊起,乃被夺其提孩,力与互争。其夫慌忙觅刀,不得,乃启门得邻居火,怪始弃去。
第三个层次是来自人本身的恐惧,如发生在夜间的抢劫、暴力和纵火。在埃克奇看来,“黑夜里,人是生命和肢体的最大威胁,”[1]p33他引用《老贝利开庭报告》列举了许多发生在黑夜的犯罪行为,如佛朗西斯·马尔巴罗被指控清晨偷拆他人屋顶上的铅块。与黑夜在街头路旁的搶劫相比,入室盗窃则对民众的休息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总的来说,西方的文献更多的是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关心个人在黑夜中的安全问题,从小到被打了一拳或者仅仅只是看到他人犯罪,到自己成为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或者由于夜间的不小心而导致殒命。而汉文史料则更多的是来自政府或文官的记载,其内容一般都是刑事案件,这一点从不少文献本身就是政府公文或者法律书籍这一点可以得到解释。
二、黑夜的控制:宵禁与巡夜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夜晚都意味着白天劳累的结束。黑夜是休息的时间,如宰予昼寝之类,就会受到“朽木不可雕也”的指责。然而,“黑夜做大的价值还在于它对白天世界的否定。面对‘夜间为非作歹之徒’,白天维持秩序的机构惶恐不安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夜间出行的安全与顺畅……执政者不是寻找办法让黑夜更适宜,而是采用了限制和压制的手段。”[1]p60埃克奇谈到的手段有:
1、宵禁。“夏天,城门会一直开到晚上八九点钟;但在冬季……可能下午4点就会关闭城门。”[1]p61在中世纪,类似措施在各地都有实施,一些城市的街道在晚上还会用铁链锁起来,违禁者除了罚款,可能还面临着监禁,只有神父、医生、接生婆和收垃圾的人例外。这一制度直到中世纪晚期才有所松动。宵禁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被普遍采用。《史记》卷 109 《李将军列传》曾提到李广夜饮而归,为霸陵尉所阻,李广虽自报家门“故李将军”, 霸陵尉仍说:“今将军尚不得夜行, 何乃故也。”而曹操更是棒杀了夜行的蹇硕叔父。“唐长安、洛阳以里坊布局, 每坊由坊正负责开关坊门, 坊角设置侯铺。夜晚关闭坊门, 严禁出入, 且各宫城门、皇城门、坊里门、外郭门, 夜间层层设卡,禁绝行人。”[9]《唐律疏议》卷 26 《杂律》 “越州镇戍城垣”条注疏引 《监门式》提到:“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直到唐僖宗以后,宵禁制度逐步开始松弛。
2、巡夜。虽然西方各政府都颁布法令要求城市配备巡夜人员或者更夫,由于缺乏跨区域的强有力政府,巡夜队伍一般都有各个城市自行组建,配置也各不相同,少则两个人一组,多则八人一组,也有使用大獒来巡夜的。较之于通报气象和报时,巡夜人作重要的责任是防火,同时还兼带检查民宅大门是否锁好。巡夜人在夜晚拥有很大的权力,“英格兰的巡夜人有权逮捕夜间活跃的形迹可疑的人”。[1]p75出于社会控制得目的,巡夜人往往不是保证夜行人的安全,而是设法让其呆在家里——他们有时会拒绝救助发生危险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报酬低廉导致巡夜人素质的下降,使得巡夜人也非常容易成为夜间暴力的受害者。在中国,明代前期使用火夫巡夜,中期以后才开始使用保甲,前者是一种役,是由官府统一组织,统一雇用的,有工食银,而后者是由地方社会自己组织起来的,政府干预较少。同样的,更夫在古代中国收入微薄,地位低下。程彩霞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到清初黄六鸿在邦东的夜间的市政防卫方式,堪称典型。 由于巡夜人的存在,欧洲夜间对于刑事犯罪的执法力度反而强于白天,而法官们在夜间也放宽了对罪犯动刑的限制,而各地陪审团对夜间犯罪的判罚往往更为严厉。“在法庭看来,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因为在夜晚,“屋子的主人既不知道他(指小偷)是谁,也无法指望别人来保护自己”。[1]p81十分巧合的是,在中国也有几乎一样的法律:“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曾有人提出质疑,说既然主人事先知道外来人有图谋,反而故意等候他来而杀了他,是否也应当算是杀人有罪呢?窦仪《宋刑统》的疏义解释说,这不能等同杀人罪,因为“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故犯,亦为罪人”。[6]P290-291
三、黑夜的生活:劳作与休息
中世界的许多城市规定上夜班是违法的,然而在乡间一些必须尽快完成,或者对照明要求不高的工作往往例外。
大量证据显示,工业化以前的夜间劳作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秋天到春天到春天这段白昼最短的日子里。尽管黑夜里没有了灯光,无数人仍在城市和乡间辛勤的劳动着。以为英格兰作家在1680年写道:“在这个时代,工匠们以及那些手头有活的人都养成了熬夜干活的习惯。”有些人只延长几个小时,而另一些人则一直干到午夜过后。
此外,城市中还有一些只属于夜间的工作,如更夫、掏粪工、掘墓人,从事這些工作的人大多是贫困而且无法在白天找到工作的。在书中,埃克奇还提到了一种以女性为主要参加者的“纺纱聚会”,通过这样的聚会,妇女获得了社会性别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徐畅同样谈到汉代女子“相从夜绩”,并利用《九章算术》等材料从劳动效率推测出夜作对于家庭经济的重要性。
在《黑夜史》的最后,埃克奇谈到了中世纪西欧民众的睡眠方式、对睡眠的态度以及在睡眠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这一部分,如Adshead所指,明清时期中国的照明材料缺乏,因此夜晚常是暗暗的。可见,西方史料跟偏向私人化的记载,而汉语史料,则更注重官方立场及政府和民间的互动,而这一差异,与汉语知识界的精英代表:士人的历史和价值观念是密不可分的。
参考文献
[1] [美]A·罗杰·埃克奇:《黑夜史》,路旦骏、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一版。
[2] [法]让·韦尔东:《中世纪之夜》,刘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3] [明]尹直,《謇斋琐缀录》,卷4。
[4] 《御选明臣奏议》,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45册,卷16。
[5] [明]彭韶,《彭惠安集·陈文耀方伯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4。
[6] 《宋刑统》,卷18。
关键词:黑夜史;黑夜;宵禁;夜作
人类历史有一半发生在黑夜中,可是黑夜史研究总是处于被忽略或者无关紧要的状态。国内学者多从城市发展、经济发展等宏大叙事的角度加以解释,未能注意到从社会生活史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在夜间的活动,而汉文化圈内学者如杨联升、葛兆光、陈熙远等则拥有不同的视角。国外黑夜史研究比较著名的有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和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两书均以近代和中世纪为范畴,探讨该时期不同阶层人类群体在黑夜中的活动,并在05年和07年分别已成中文被引入大陆。
一、黑夜的危险:日常生活与精神世界
“黑夜是人类第一件明知无益却又无从回避的事,也是人类最古老、最不易忘怀的恐惧。”“黑夜给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都带来过恐惧,因而,很难想象,这种恐惧仅仅是一些无稽之谈造成的。”[1]p11埃克奇将这种恐惧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是生理上的:在近代照明技术普及之前,黑夜极大的限制了人类最重要的感官:视觉。“在小规模的传统社会中,乡间或城镇里,面对面的交流仍然是主要的。视觉让我们判断出他人的性格和风度,而这两样,在工业化以前,是体现社会身份的最总要的方面。”[1]p15照明设备效率低下,原料都相对昂贵,月亮和星星成了主要的光源,人类在黑夜中无法避开路上的障碍和野兽,甚至走错路,造成摔伤、溺水等,在街道上行走会面临马车、路边敞开的地窖或者明渠,以及从楼上倒下的污水,甚至呆在家里,也会因为踩错台阶而跌下楼梯。这一类危险总的来说在汉文史料中出现较少。
第二个层次的恐惧是对于黑夜的各种想象与今天看来有失偏颇,在传统社会却大行其道的一些观念,如将极光、流星等天文现象视作末日的象征,认为月相变化会导致人类患病,将发烧和感冒归咎于夜间的雾气,甚至出现于夜间的妖魔鬼怪等等。这方面东西方文献有大量的相似之处。西方曾有“夜晚属于妖魔鬼怪”之谚语,且充斥着恶魔、幽灵、女巫、狼人在黑夜出没的题材[1]p20-26[2]p51-66。在中国,同样不乏这类的陈述。明代就有大量“黑眚”、“妖眚”在夜间肆虐的记录,如尹直所记 [3]p1294-1295:
予始不信,一夕二鼓时,予家后赁房者王二之幼子啼哭,其夫妇大喊:“救人!”予惊起,隔墙喝叱问之,答云:“有人。”且云:“取火、取刀来。”少顷乃息。次日使人审其详,云一物坐其妇胸上,冰冷,妇惊起,乃被夺其提孩,力与互争。其夫慌忙觅刀,不得,乃启门得邻居火,怪始弃去。
第三个层次是来自人本身的恐惧,如发生在夜间的抢劫、暴力和纵火。在埃克奇看来,“黑夜里,人是生命和肢体的最大威胁,”[1]p33他引用《老贝利开庭报告》列举了许多发生在黑夜的犯罪行为,如佛朗西斯·马尔巴罗被指控清晨偷拆他人屋顶上的铅块。与黑夜在街头路旁的搶劫相比,入室盗窃则对民众的休息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总的来说,西方的文献更多的是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关心个人在黑夜中的安全问题,从小到被打了一拳或者仅仅只是看到他人犯罪,到自己成为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或者由于夜间的不小心而导致殒命。而汉文史料则更多的是来自政府或文官的记载,其内容一般都是刑事案件,这一点从不少文献本身就是政府公文或者法律书籍这一点可以得到解释。
二、黑夜的控制:宵禁与巡夜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夜晚都意味着白天劳累的结束。黑夜是休息的时间,如宰予昼寝之类,就会受到“朽木不可雕也”的指责。然而,“黑夜做大的价值还在于它对白天世界的否定。面对‘夜间为非作歹之徒’,白天维持秩序的机构惶恐不安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夜间出行的安全与顺畅……执政者不是寻找办法让黑夜更适宜,而是采用了限制和压制的手段。”[1]p60埃克奇谈到的手段有:
1、宵禁。“夏天,城门会一直开到晚上八九点钟;但在冬季……可能下午4点就会关闭城门。”[1]p61在中世纪,类似措施在各地都有实施,一些城市的街道在晚上还会用铁链锁起来,违禁者除了罚款,可能还面临着监禁,只有神父、医生、接生婆和收垃圾的人例外。这一制度直到中世纪晚期才有所松动。宵禁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被普遍采用。《史记》卷 109 《李将军列传》曾提到李广夜饮而归,为霸陵尉所阻,李广虽自报家门“故李将军”, 霸陵尉仍说:“今将军尚不得夜行, 何乃故也。”而曹操更是棒杀了夜行的蹇硕叔父。“唐长安、洛阳以里坊布局, 每坊由坊正负责开关坊门, 坊角设置侯铺。夜晚关闭坊门, 严禁出入, 且各宫城门、皇城门、坊里门、外郭门, 夜间层层设卡,禁绝行人。”[9]《唐律疏议》卷 26 《杂律》 “越州镇戍城垣”条注疏引 《监门式》提到:“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直到唐僖宗以后,宵禁制度逐步开始松弛。
2、巡夜。虽然西方各政府都颁布法令要求城市配备巡夜人员或者更夫,由于缺乏跨区域的强有力政府,巡夜队伍一般都有各个城市自行组建,配置也各不相同,少则两个人一组,多则八人一组,也有使用大獒来巡夜的。较之于通报气象和报时,巡夜人作重要的责任是防火,同时还兼带检查民宅大门是否锁好。巡夜人在夜晚拥有很大的权力,“英格兰的巡夜人有权逮捕夜间活跃的形迹可疑的人”。[1]p75出于社会控制得目的,巡夜人往往不是保证夜行人的安全,而是设法让其呆在家里——他们有时会拒绝救助发生危险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报酬低廉导致巡夜人素质的下降,使得巡夜人也非常容易成为夜间暴力的受害者。在中国,明代前期使用火夫巡夜,中期以后才开始使用保甲,前者是一种役,是由官府统一组织,统一雇用的,有工食银,而后者是由地方社会自己组织起来的,政府干预较少。同样的,更夫在古代中国收入微薄,地位低下。程彩霞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到清初黄六鸿在邦东的夜间的市政防卫方式,堪称典型。 由于巡夜人的存在,欧洲夜间对于刑事犯罪的执法力度反而强于白天,而法官们在夜间也放宽了对罪犯动刑的限制,而各地陪审团对夜间犯罪的判罚往往更为严厉。“在法庭看来,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因为在夜晚,“屋子的主人既不知道他(指小偷)是谁,也无法指望别人来保护自己”。[1]p81十分巧合的是,在中国也有几乎一样的法律:“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曾有人提出质疑,说既然主人事先知道外来人有图谋,反而故意等候他来而杀了他,是否也应当算是杀人有罪呢?窦仪《宋刑统》的疏义解释说,这不能等同杀人罪,因为“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故犯,亦为罪人”。[6]P290-291
三、黑夜的生活:劳作与休息
中世界的许多城市规定上夜班是违法的,然而在乡间一些必须尽快完成,或者对照明要求不高的工作往往例外。
大量证据显示,工业化以前的夜间劳作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秋天到春天到春天这段白昼最短的日子里。尽管黑夜里没有了灯光,无数人仍在城市和乡间辛勤的劳动着。以为英格兰作家在1680年写道:“在这个时代,工匠们以及那些手头有活的人都养成了熬夜干活的习惯。”有些人只延长几个小时,而另一些人则一直干到午夜过后。
此外,城市中还有一些只属于夜间的工作,如更夫、掏粪工、掘墓人,从事這些工作的人大多是贫困而且无法在白天找到工作的。在书中,埃克奇还提到了一种以女性为主要参加者的“纺纱聚会”,通过这样的聚会,妇女获得了社会性别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徐畅同样谈到汉代女子“相从夜绩”,并利用《九章算术》等材料从劳动效率推测出夜作对于家庭经济的重要性。
在《黑夜史》的最后,埃克奇谈到了中世纪西欧民众的睡眠方式、对睡眠的态度以及在睡眠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这一部分,如Adshead所指,明清时期中国的照明材料缺乏,因此夜晚常是暗暗的。可见,西方史料跟偏向私人化的记载,而汉语史料,则更注重官方立场及政府和民间的互动,而这一差异,与汉语知识界的精英代表:士人的历史和价值观念是密不可分的。
参考文献
[1] [美]A·罗杰·埃克奇:《黑夜史》,路旦骏、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一版。
[2] [法]让·韦尔东:《中世纪之夜》,刘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3] [明]尹直,《謇斋琐缀录》,卷4。
[4] 《御选明臣奏议》,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45册,卷16。
[5] [明]彭韶,《彭惠安集·陈文耀方伯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4。
[6] 《宋刑统》,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