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来源 :青年与社会·教育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ouwen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始末
  2007年10月~2008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先后在贵州省习水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某、康某、王某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内卖淫,事后给卖淫的学生20元—50元。至2008年10月底,公安机关经过慎密侦查,共抓获本案涉案人员21人。犯罪嫌疑人袁某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被批準逮捕,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有5名是在职公职人员1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被依法逮捕。2008年11月,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将该案诉至法院。因该案涉嫌国家公职人员,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部分公众、律师甚至法学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定嫖宿幼女罪而未定强奸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为澄清事实,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答记者问时称:“本案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这一说法立即引来外界更加强烈的质疑,将检察机关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声讨之声不绝于耳,引发了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危机。
  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与区别
  (一)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以批复的形式专门针对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作了相关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
  从法律对上述两罪名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犯罪对象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客观上都体现为发生性关系,但是两罪仍存在主要区别。
  首先,嫖宿幼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主观方面为双方自愿,不存在强迫的情况。强奸罪(奸淫幼女)在客观方面为“奸淫”,主观方面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其次,《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人身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未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刑法》对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刑罚分两种,一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对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后,刑法对这两个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有所不同,犯强奸罪(奸淫幼女),已满14周岁就要负刑事责任;而犯嫖宿幼女罪,已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三、舆论对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质疑
  舆论普遍认为,由于嫖宿幼女罪法定刑配置过低,最高刑也仅有1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五种情形之下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势必放纵犯罪,导致对那些丧尽天良的罪犯无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尤其是在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被“识破”后,舆论对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从而“故意”放纵罪犯的愤怒达到了极限,直接导致舆论的炒作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会对被害幼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在公众看来,如果最终按嫖宿幼女罪论处,便意味着被奸淫的幼女是在“卖淫”,就意味着将幼女认定为“卖淫女”。这会让作为受害人的幼女无颜面对社会,将来也很难被社会接受,而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恰恰给她们打上了“卖淫”的烙印。
  四、对嫖宿幼女案的法理分析
  由于犯罪嫌疑人公职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及多起嫖宿幼女行为集体发案,致使公众极度愤慨。对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质疑,主要是认为它无法实现重罚的效果,但实际上将其作为强奸罪处理,也不一定都会判处死刑。从定罪的角度看,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性交易或者明知受害人被胁迫,且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就应该定为强奸罪。如果受害人以出卖自己肉体的方式来换取金钱等财物回报,行为人支付嫖资与这样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我们没有理由将其不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在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人被胁迫的情况下,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并无不妥,也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通过以上论述可知,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舆论面前称“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这样的答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欺瞒和包庇之嫌,不免惹出事端。其实,嫖宿幼女案中强烈的民愤,是把对整个司法的愤慨发泄到了7名嫖宿者身上,由于嫖宿幼女罪无法实现对他们的重判,于是民愤继而转向检察机关,他们认为:同样是经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存在性交易(即花了钱)定为较轻的嫖宿幼女罪,而不存在性交易(即不花钱)却要定性质严重的强奸罪,这样规定是不合理的。民众对法律的不满,根本原因则是对决定刑罚轻重的要素没有看清,刑罚的轻重还受侦查能力、司法廉洁性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在现有证据无法指控重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难以平息民愤等为由而以重罪定罪处罚。在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人被胁迫的情况之下,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并无不妥。而公众对法律的怀疑,以及媒体和学者在事后的煽风点火,这样的态度,是对法治的践踏。
其他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的环境问题愈发凸显,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剧。2007年中国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由此吹响了中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号角。商业银行作为绿色信贷推行的主要主体,对于绿色信贷的实施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将会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带着上述的问题,本文使用了中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2009年-2018年的数据,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分析了绿色信贷的实施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近年来,我院反贪局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查处35岁以下年轻干部比例呈现出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反贪局查处35岁以下年轻干部犯罪10件10人,涉案金额360.88万元,涉及罪名多为受贿和贪污。虽然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在我院反贪局所办案件中比例不高,但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足够重视。  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固然有这些人自身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不完善是重要因素。目前,社会
期刊
对检察机关来说,如何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公正、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忠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和全社会呼唤司法公正的今天,已成为各界人士瞩目的焦点。  一、权利意味着责任,职位意味着吃苦  人民检察为人民,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检察机关的主业。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
期刊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新机制。2008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30余件,涉案对象近70人,取得了很好效果。  一、规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制度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实施
期刊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相当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期刊
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是行刑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体现。随着轻刑主义思想在刑法实践中的影响不断加深,监外执行罪犯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仅云岩区的监外执行罪犯就从2006年的116名上升到2007年的137名。随着监外执行罪犯数量的增加,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又犯罪等現象时有发生,已经
期刊
[要点提示]  不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届满,应该以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准。  [案例索引]  某市公安局[2009]公刑诉字第38号。  [案情]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50年生,经商。  被告人杨某,男,1950年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生,无业。  1997年9月,被告人邓
期刊
在针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夏季严打战役打响之际,笔者就“两抢一盗”犯罪中,性质及社会危害最恶劣的抢劫犯罪行为,结合实践略抒己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
期刊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十三岁)窜至本市半边街222号楼下,持刀抢劫贵阳实验二中女学生刘某某。在遭到反抗后,二人持刀将刘某某杀死。  在此之前,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曾在附近抢了该校一名男学生50余元。因该学生被抢后向路过此处的一名男子求救,此男子上前找李某某二人要回男学生被抢的50余元。随后,李某某二人又寻找目标,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就发生了抢劫杀人一
期刊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从近几年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无论是人员伤亡数量,还是财产损失情况,都显得十分严重。但是,在实际的发案数与检察机关的受理数之间却存在相当差距。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枯竭”的原因  (一)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