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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上期专题对如何看待领导干部“身边人”及“身边人”带给领导干部怎样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参与作案,形成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为此,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身边人”参与腐败行为比起领导干部直接索贿受贿情况更复杂,更具隐蔽性,要真正做到有效打击,将刑法新规定落到实处,恐非易事。如何切实帮助领导干部成功突围“腐败包围圈”,营造和形成“廉政包围圈”。这已是反腐新形势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
“圈子”的学问:权力磁场解码
李克杰
领导干部身边往往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包围圈”:一是监督包围圈、廉洁包围圈;二是腐蚀包围圈、腐败包围圈
两种不同意义的“包围圈”
作为社会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圈子”,生活中有家庭圈子、亲属圈子和朋友圈子,学习中有师生圈子、同学圈子和校友圈子,工作中则有同事圈子、业务圈子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圈子,等等。如果没有了这些圈子,人就是孤独的,甚至难以在社会立足。这似乎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经典论断。
既然每个人都需要生活在一个或几个圈子里,为自己的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营造一个“包围圈”,那么,领导干部也不例外,他也有家庭、单位和朋友。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干部身处“包围圈”是完全正常的。关键的问题是,这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包围圈”。对于普通人而言,利用自己的各种圈子谋求利益,往往表现为民间互助,尽管也可能逾越界限,但一般通过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就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有效恢复社会秩序。而由于领导干部手握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和他人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一旦滥用和寻租,就会给自己及其圈子内的人员带来巨大政治或经济利益,结果必然影响其身边“包围圈”中各色人士的加入动机,从而使这个“包围圈”改变性质。
在我看来,领导干部身边往往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包围圈”:一是监督包围圈、廉洁包围圈;二是腐蚀包围圈、腐败包围圈。前者对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廉洁自律,起一种促进、保障和支持作用,而对领导干部的违法滥权,以权谋私,则起一种监督、提醒和阻止作用。它是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一个“隔离带”和一堵“防火墙”。后者恰恰相反,它不仅不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还会对领导干部的腐败堕落发挥潜移默化的“催化剂”作用,特别是对那些不能时刻保持清醒和理智的领导干部来说,这样的“包围圈”无疑是一个腐败“酱缸”,一旦陷入难以自拔。显然,我们在此讨论的“包围圈”,主要是指后者即腐蚀包围圈和腐败包围圈,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努力使后者向前者转化,至少是使“包围圈”中性化,不至于成为领导干部的腐败推动器。
领导干部“包围圈”的实质及形成机制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发现问题,并深刻认识问题的实质所在。那么,要破除领导干部的“包围圈”特别是尽量避免“包围圈”的形成,其前提也是认真把握领导干部“包围圈”的实质,弄清其产生和形成的机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由领导干部的政治角色和社会地位决定,领导干部“包围圈”实质上是权力流失圈、腐败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这个“包围圈”的形成并不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魅力与学识水平,而是取决于领导干部所实际拥有和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大小和多少,更准确地说,是国家权力的巨大磁场强力吸引的结果,尤其是权力运作无边界、权力行使无制约的必然结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能够在领导干部周围形成“包围圈”,主要责任还在于领导干部自身。就“包围圈”的形成机制来说,主要由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一是领导干部失察,缺乏慎权的官员道德和政治意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其位懒谋其政,总想做“甩手掌柜”式安乐官,事事交由手下人和身边人代劳,严重脱离群众,权力流失甚至权力被盗用成为必然,久而久之领导干部自身被架空,身边人扯虎皮拉大旗的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在领导干部周围形成“包围圈”;二是领导干部心知肚明身边工作人员在假传圣旨胡作非为,却出于某种目的装聋作哑不闻不问,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碍于情面或者不便出面,而指使怂恿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进行权力寻租,但为了让身边人保守秘密和死心踏地,必然对他们进行收买和笼络,最终形成以贪官为核心、以身边人为外围的腐败“包围圈”,这是一个十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危害更大,影响更巨。
如何使领导干部成功突破“包围圈”
既然已经明确“领导干部‘包围圈’直接根源于权力”这一基本逻辑,那就意味着,要使领导干部成功突破“包围圈”必须从正确行使权力和严格监督制约权力入手,别无捷径,更无他途。这似乎又回到了人类数百年来不厌其烦地念叨和探究的一个权力运行规律,即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管住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就等于管好了身边人,所谓腐败包围圈压根就不可能形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真正搞清楚这个基本逻辑的先后顺序,是权力的失控造成了身边人可以窃取权力、代行权力,从而引发了权力腐败,而决不是相反,决不可因果倒置。当前,部分“一把手”腐败比较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窝案串案,其症结都在“一把手”权力无边上。要使领导干部不腐败,严格约束其手中的权力是必由之路。具体做法是,高度重视权力的腐蚀性和支配力,牢牢抓住制约权力这个“牛鼻子”,抓住了它就等于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同时,权力的透明运作和民主监督是一剂强身健体、治病救人的良药,而严格问责则是增强威慑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在中国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这一基本思路永远不会过时。领导干部要成功突破“包围圈”,一靠自律,二靠监督。首先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律自醒和自警意识,培养良好官德,切实摒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封建家长制观念和作风,严防脱离群众,一味蹲衙门当老爷,避免让身边人与自己形成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防止因情废法。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与“家里人”、“身边人”划清界限,实现“家人不干政”“秘书不揽权”的目标,从而消除形成“包围圈”的土壤。
当然,自律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自律。无数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个人的道德和品格是靠不住的,约束先天易于膨胀的权力必须靠法律和制度。权力必须与监督为伍,如影随行。在我国,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问题,反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同时也反对他们假借领导干部名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一些地方也于数年前就开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安徽省曾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了17个“不准”的明确要求(《中国人事报》2005年8月12日)。但从其内容和可操作性上还有这样那样的欠缺,效果不尽人意,亟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笔者认为,要有效消除领导干部周围的“包围圈”,很有必要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定期轮换,杜绝长期为一个人服务,防止“日久生情”形成人身依附和“小团体”。而对领导干部的“家里人”,则需要建立釜底抽薪式的官员财产申报及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从业公开制度,发挥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公共权力的暗箱操作,防止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成为谋利工具。
“圈子”的学问:权力磁场解码
李克杰
领导干部身边往往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包围圈”:一是监督包围圈、廉洁包围圈;二是腐蚀包围圈、腐败包围圈
两种不同意义的“包围圈”
作为社会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圈子”,生活中有家庭圈子、亲属圈子和朋友圈子,学习中有师生圈子、同学圈子和校友圈子,工作中则有同事圈子、业务圈子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圈子,等等。如果没有了这些圈子,人就是孤独的,甚至难以在社会立足。这似乎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经典论断。
既然每个人都需要生活在一个或几个圈子里,为自己的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营造一个“包围圈”,那么,领导干部也不例外,他也有家庭、单位和朋友。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干部身处“包围圈”是完全正常的。关键的问题是,这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包围圈”。对于普通人而言,利用自己的各种圈子谋求利益,往往表现为民间互助,尽管也可能逾越界限,但一般通过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就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有效恢复社会秩序。而由于领导干部手握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和他人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一旦滥用和寻租,就会给自己及其圈子内的人员带来巨大政治或经济利益,结果必然影响其身边“包围圈”中各色人士的加入动机,从而使这个“包围圈”改变性质。
在我看来,领导干部身边往往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包围圈”:一是监督包围圈、廉洁包围圈;二是腐蚀包围圈、腐败包围圈。前者对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廉洁自律,起一种促进、保障和支持作用,而对领导干部的违法滥权,以权谋私,则起一种监督、提醒和阻止作用。它是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一个“隔离带”和一堵“防火墙”。后者恰恰相反,它不仅不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还会对领导干部的腐败堕落发挥潜移默化的“催化剂”作用,特别是对那些不能时刻保持清醒和理智的领导干部来说,这样的“包围圈”无疑是一个腐败“酱缸”,一旦陷入难以自拔。显然,我们在此讨论的“包围圈”,主要是指后者即腐蚀包围圈和腐败包围圈,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努力使后者向前者转化,至少是使“包围圈”中性化,不至于成为领导干部的腐败推动器。
领导干部“包围圈”的实质及形成机制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发现问题,并深刻认识问题的实质所在。那么,要破除领导干部的“包围圈”特别是尽量避免“包围圈”的形成,其前提也是认真把握领导干部“包围圈”的实质,弄清其产生和形成的机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由领导干部的政治角色和社会地位决定,领导干部“包围圈”实质上是权力流失圈、腐败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这个“包围圈”的形成并不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魅力与学识水平,而是取决于领导干部所实际拥有和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大小和多少,更准确地说,是国家权力的巨大磁场强力吸引的结果,尤其是权力运作无边界、权力行使无制约的必然结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能够在领导干部周围形成“包围圈”,主要责任还在于领导干部自身。就“包围圈”的形成机制来说,主要由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一是领导干部失察,缺乏慎权的官员道德和政治意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其位懒谋其政,总想做“甩手掌柜”式安乐官,事事交由手下人和身边人代劳,严重脱离群众,权力流失甚至权力被盗用成为必然,久而久之领导干部自身被架空,身边人扯虎皮拉大旗的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在领导干部周围形成“包围圈”;二是领导干部心知肚明身边工作人员在假传圣旨胡作非为,却出于某种目的装聋作哑不闻不问,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碍于情面或者不便出面,而指使怂恿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进行权力寻租,但为了让身边人保守秘密和死心踏地,必然对他们进行收买和笼络,最终形成以贪官为核心、以身边人为外围的腐败“包围圈”,这是一个十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危害更大,影响更巨。
如何使领导干部成功突破“包围圈”
既然已经明确“领导干部‘包围圈’直接根源于权力”这一基本逻辑,那就意味着,要使领导干部成功突破“包围圈”必须从正确行使权力和严格监督制约权力入手,别无捷径,更无他途。这似乎又回到了人类数百年来不厌其烦地念叨和探究的一个权力运行规律,即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管住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就等于管好了身边人,所谓腐败包围圈压根就不可能形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真正搞清楚这个基本逻辑的先后顺序,是权力的失控造成了身边人可以窃取权力、代行权力,从而引发了权力腐败,而决不是相反,决不可因果倒置。当前,部分“一把手”腐败比较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窝案串案,其症结都在“一把手”权力无边上。要使领导干部不腐败,严格约束其手中的权力是必由之路。具体做法是,高度重视权力的腐蚀性和支配力,牢牢抓住制约权力这个“牛鼻子”,抓住了它就等于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同时,权力的透明运作和民主监督是一剂强身健体、治病救人的良药,而严格问责则是增强威慑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在中国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这一基本思路永远不会过时。领导干部要成功突破“包围圈”,一靠自律,二靠监督。首先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律自醒和自警意识,培养良好官德,切实摒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封建家长制观念和作风,严防脱离群众,一味蹲衙门当老爷,避免让身边人与自己形成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防止因情废法。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与“家里人”、“身边人”划清界限,实现“家人不干政”“秘书不揽权”的目标,从而消除形成“包围圈”的土壤。
当然,自律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自律。无数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个人的道德和品格是靠不住的,约束先天易于膨胀的权力必须靠法律和制度。权力必须与监督为伍,如影随行。在我国,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问题,反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同时也反对他们假借领导干部名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一些地方也于数年前就开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安徽省曾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了17个“不准”的明确要求(《中国人事报》2005年8月12日)。但从其内容和可操作性上还有这样那样的欠缺,效果不尽人意,亟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笔者认为,要有效消除领导干部周围的“包围圈”,很有必要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定期轮换,杜绝长期为一个人服务,防止“日久生情”形成人身依附和“小团体”。而对领导干部的“家里人”,则需要建立釜底抽薪式的官员财产申报及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从业公开制度,发挥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公共权力的暗箱操作,防止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成为谋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