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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以协庄煤矿为例,详细介绍了该矿构建实施人民调解大格局,化解矿区矛盾纠纷,促进了企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
人民调解;和谐矿区;格局构建
1 人民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它具有自愿性、自律性、民间性以及公益性,而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既简单、及时,而且亲和、经济。
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同时也不伤和气,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会伤害彼此的“面子”,并不会因一场官司而结为世代冤家。调解的结果也不是以纸质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意愿主动调解协议,双方也会化干戈为玉帛,不计前嫌友好相处。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和出台,在集团公司党委及矿党委、矿行政的重视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3+1”工作法,矿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矿区的稳定,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2 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
2.1 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业务素质
2.1.1 加强硬件建设。为方便群众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办公室设在居民区。按照“五有”(有调委会标牌、印章、相对固定場所、调解回访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工作、制度、报酬)的要求,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排查、统计、重大纠纷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
2.1.2 加强队伍建设。为及时掌握和化解矿区职工群众的矛盾纠纷,矿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一是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构建三级调解组织。二是狠抓调解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三是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练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2.2 加强机制建设,保障调处高效运转
建立健全稳定预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动态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为调解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预防机制。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未雨绸缪,抓小、抓早、抓快,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及时预防。
——应急机制。制定出不同的调解应急预案,针对群体性、突发性、疑难性矛盾及时做出调解的措施缓解矛盾纠纷,将其有效化解,避免双方之间互伤和气。
——包案机制。对矿区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调解办专人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调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调处制。而一般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依法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有矿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指挥调解,实现“小矛盾不出区队,大矛盾不出矿,矛盾不上交”目标。
——回访机制。定期回访,督促双方履行协议,防止纠纷重现。
2.3 创新调解方法,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1)探索调解模式,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调解办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即:“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分析、一案一交流、一案一归档、一案一回顾”五个一调解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用真情温暖职工群众。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排查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用真情化解矛盾,用真诚感化当事人,及时化解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3 人民调解工作收到良好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以构筑“大调解”格局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调解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让职工群众安居乐业,在维护矿区社会稳定中,真正起到了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1 定位的合理性
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作为空间。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而积累下来,而这些纠纷、案件和矛盾经过人民调解工作的化解调处都能得到合理解决,所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应运而生的群众性合理组织。
3.2 组织的中立性
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条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保持中立性,在时间纠纷处理过程中他们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不能辜负职工群众的信任。
3.3 成本的低廉性
当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全国各级各地领导普遍懂得花钱买稳定这个道理,但花钱地方不尽相同。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每年为矿节约20余万元,所产生的政治影响,更加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3.4 办案的无偿性
因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能真正地为老百姓解决纠纷矛盾,老百姓没有富余的钱用来打官司,而调解办为职工群众提供了“免费的午餐”。
3.5 程序的便利性
调解工作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及时深入群众,了解现场情况,搜集资料、证据,防止事态恶化,从而为纠纷的解决赢取了机会和时间。
3.6 人员的权威性
人民调解员是矿区威信高、素质高、能力强的同志。调解办主任兼综治办主任、保卫科长,深入群众,深受矿区职工群众爱戴,当事人对对其较为信任,有力地促成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2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9%,企业杜绝了民转刑案件、实现了无群体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的奋斗目标,家庭和睦、邻里守望、文明礼让、互帮互助蔚然成风,社区呈现出风正气顺、平安和谐的浓厚氛围。
4 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
4.1 专职化
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人员角度看,要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走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道路,改变现有基层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的状况,既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能一心一意搞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构建和谐矿区作贡献。
4.2 专业化
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角度看,要努力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一个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掌握灵活的调解技巧、高超的调解艺术、得体的调解方法、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
4.3 规范化
从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看,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水平。其核心是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平公证性。规范人民调解行为,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成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方向。
【参考文献】
[1]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J].中国司法. 2010(12)
[2]覃曼卿.对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中现存问题的思考[J].政法学刊. 2007(06)
[3]杨瑞娟.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途径和有效方法[J].现代商业. 2008(24)
本文以协庄煤矿为例,详细介绍了该矿构建实施人民调解大格局,化解矿区矛盾纠纷,促进了企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
人民调解;和谐矿区;格局构建
1 人民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它具有自愿性、自律性、民间性以及公益性,而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既简单、及时,而且亲和、经济。
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同时也不伤和气,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会伤害彼此的“面子”,并不会因一场官司而结为世代冤家。调解的结果也不是以纸质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意愿主动调解协议,双方也会化干戈为玉帛,不计前嫌友好相处。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和出台,在集团公司党委及矿党委、矿行政的重视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3+1”工作法,矿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矿区的稳定,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2 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
2.1 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业务素质
2.1.1 加强硬件建设。为方便群众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办公室设在居民区。按照“五有”(有调委会标牌、印章、相对固定場所、调解回访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工作、制度、报酬)的要求,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排查、统计、重大纠纷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
2.1.2 加强队伍建设。为及时掌握和化解矿区职工群众的矛盾纠纷,矿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一是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构建三级调解组织。二是狠抓调解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三是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练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2.2 加强机制建设,保障调处高效运转
建立健全稳定预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动态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为调解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预防机制。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未雨绸缪,抓小、抓早、抓快,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及时预防。
——应急机制。制定出不同的调解应急预案,针对群体性、突发性、疑难性矛盾及时做出调解的措施缓解矛盾纠纷,将其有效化解,避免双方之间互伤和气。
——包案机制。对矿区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调解办专人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调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调处制。而一般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依法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有矿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指挥调解,实现“小矛盾不出区队,大矛盾不出矿,矛盾不上交”目标。
——回访机制。定期回访,督促双方履行协议,防止纠纷重现。
2.3 创新调解方法,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1)探索调解模式,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调解办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即:“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分析、一案一交流、一案一归档、一案一回顾”五个一调解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用真情温暖职工群众。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排查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用真情化解矛盾,用真诚感化当事人,及时化解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3 人民调解工作收到良好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以构筑“大调解”格局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调解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让职工群众安居乐业,在维护矿区社会稳定中,真正起到了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1 定位的合理性
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作为空间。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而积累下来,而这些纠纷、案件和矛盾经过人民调解工作的化解调处都能得到合理解决,所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应运而生的群众性合理组织。
3.2 组织的中立性
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条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保持中立性,在时间纠纷处理过程中他们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不能辜负职工群众的信任。
3.3 成本的低廉性
当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全国各级各地领导普遍懂得花钱买稳定这个道理,但花钱地方不尽相同。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每年为矿节约20余万元,所产生的政治影响,更加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3.4 办案的无偿性
因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能真正地为老百姓解决纠纷矛盾,老百姓没有富余的钱用来打官司,而调解办为职工群众提供了“免费的午餐”。
3.5 程序的便利性
调解工作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及时深入群众,了解现场情况,搜集资料、证据,防止事态恶化,从而为纠纷的解决赢取了机会和时间。
3.6 人员的权威性
人民调解员是矿区威信高、素质高、能力强的同志。调解办主任兼综治办主任、保卫科长,深入群众,深受矿区职工群众爱戴,当事人对对其较为信任,有力地促成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2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9%,企业杜绝了民转刑案件、实现了无群体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的奋斗目标,家庭和睦、邻里守望、文明礼让、互帮互助蔚然成风,社区呈现出风正气顺、平安和谐的浓厚氛围。
4 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
4.1 专职化
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人员角度看,要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走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道路,改变现有基层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的状况,既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能一心一意搞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构建和谐矿区作贡献。
4.2 专业化
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角度看,要努力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一个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掌握灵活的调解技巧、高超的调解艺术、得体的调解方法、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
4.3 规范化
从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看,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水平。其核心是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平公证性。规范人民调解行为,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成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方向。
【参考文献】
[1]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J].中国司法. 2010(12)
[2]覃曼卿.对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中现存问题的思考[J].政法学刊. 2007(06)
[3]杨瑞娟.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途径和有效方法[J].现代商业. 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