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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越来普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正式定罪,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中,用刑法规制用工方的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能够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缺陷;完善
一、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的缺陷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困难比较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相对较困难的。而本罪中的“数额较大”界定的标准与范围不统一,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又因为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会给执法部门带来困扰。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界定,有些企业会在实践中想出各种方法将自己装扮成为没有能力支付。特别是一些小的私营主,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给执法部门带来很大地调查难度。在司法认定企业、单位或个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往往存在标准不一、概念模糊的情形。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首先要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此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需要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怎么界定数额较大,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时,由谁去界定,怎样界定,是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怎样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同时还要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因素考虑进去。
(二)法定从宽情节在认定上有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认定怎样认定,标准与尺度应该怎样判断。在界定从宽情节时怎样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都是存在的问题。在哪种情况下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都需要相关解释的出台。
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完善
(一)对本罪进行具体的界定
对于用工方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应该全面分析,笔者认为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设置专门的部门,强制用工方在投资前预留一部分资金,以便保证投资方能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如果用工方不交纳,可对其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对有能力支付的界定,不仅要查清用工方的固定资产,还要查清个人的日常消费情况以及日常的营业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笔者认为应该是用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同时法院,还要结合工商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用工方的综合表现来界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对数额较大的界定因为各地区各行业的情况不同,可以听取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意见,根據具体的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来界定报酬的数额。对于用工方主观故意的认定,笔者认为当劳动者向用工方索要报酬,或者从行政部门下达支付令的期限内,根据用工方的日常表现,在此期限内用工方没有支付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是故意。
(二)严格认定本罪中的法定从宽情节
从本罪的法定从宽情节看,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从宽情节的关键。严格认定法定从宽情节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不能够严格认定法定从宽情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在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时,要综合分析犯罪者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因为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冲击政府部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造成公私财产受到损害,这同样属于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认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定从宽情节时,要考虑对于不同的对象所遭受的损害。法院要综合考虑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该听取人民群众,政府部门,工会的意见来综合认定。
结语
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方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用工方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对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打击力度过轻、关注度不够与过于放纵,导致用工方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造成一系列恶劣的后果。受害的还是弱体即广大劳动者。刑法之所以将其入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要用刑法来加以规制,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达到一般预防与根本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旋:《刑法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2]张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我见》,载于《法制论丛》2011年第4期。
[3]孟传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4]谢天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于《中国刑事法法制》201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王琮喻,女,河南兰考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缺陷;完善
一、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的缺陷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困难比较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相对较困难的。而本罪中的“数额较大”界定的标准与范围不统一,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又因为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会给执法部门带来困扰。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界定,有些企业会在实践中想出各种方法将自己装扮成为没有能力支付。特别是一些小的私营主,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给执法部门带来很大地调查难度。在司法认定企业、单位或个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往往存在标准不一、概念模糊的情形。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首先要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此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需要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怎么界定数额较大,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时,由谁去界定,怎样界定,是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怎样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同时还要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因素考虑进去。
(二)法定从宽情节在认定上有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认定怎样认定,标准与尺度应该怎样判断。在界定从宽情节时怎样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都是存在的问题。在哪种情况下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都需要相关解释的出台。
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完善
(一)对本罪进行具体的界定
对于用工方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应该全面分析,笔者认为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设置专门的部门,强制用工方在投资前预留一部分资金,以便保证投资方能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如果用工方不交纳,可对其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对有能力支付的界定,不仅要查清用工方的固定资产,还要查清个人的日常消费情况以及日常的营业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笔者认为应该是用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同时法院,还要结合工商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用工方的综合表现来界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对数额较大的界定因为各地区各行业的情况不同,可以听取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意见,根據具体的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来界定报酬的数额。对于用工方主观故意的认定,笔者认为当劳动者向用工方索要报酬,或者从行政部门下达支付令的期限内,根据用工方的日常表现,在此期限内用工方没有支付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是故意。
(二)严格认定本罪中的法定从宽情节
从本罪的法定从宽情节看,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从宽情节的关键。严格认定法定从宽情节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不能够严格认定法定从宽情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在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时,要综合分析犯罪者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因为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冲击政府部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造成公私财产受到损害,这同样属于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认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定从宽情节时,要考虑对于不同的对象所遭受的损害。法院要综合考虑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该听取人民群众,政府部门,工会的意见来综合认定。
结语
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方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用工方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对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打击力度过轻、关注度不够与过于放纵,导致用工方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造成一系列恶劣的后果。受害的还是弱体即广大劳动者。刑法之所以将其入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要用刑法来加以规制,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达到一般预防与根本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旋:《刑法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2]张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我见》,载于《法制论丛》2011年第4期。
[3]孟传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4]谢天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于《中国刑事法法制》201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王琮喻,女,河南兰考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