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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发展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于大危机过后的美国。在二十世纪的经济危机期间,为保护存款者利益,美国于1933年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由此出现。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中国政府就通过财政手段为其补偿兜底,其实质是隐性存款担保。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政府的隐性保护加重了其自身负担,也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市场优胜劣汰。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当然不是。保险产品所固有的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下面基于博弈论通过例子来反映存款制度的道德风险。
存款人与银行的博弈模型及均衡分析
首先分析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假定C为存款人监督银行经营状况收集信息资料的成本,A为存款人在银行正常情况下的预期收益,B为银行高风险经营给存款人造成预期损失(B>C),损失概率为m。R表示银行经营低风险时的预期收益,R1表示银行经营高风险的预期收益,R2表示银行经营高风险时出现异常的预期收益,D为银行在高风险经营且储户监督的成本,即储户流失。同时假定mR2+(1-m)R1>R>mR2+(1-m)R1-D;否则银行在任何条件下对于高风险都是偏好的。(见表1)
在这个支付矩阵中,存款人的支付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银行机构选择的战略,银行机构的支付也同样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存款人的战略。只要存款人实施监督,那么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就会被发现,同时会受到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惩罚。分析可得:在这个博弈开始时,给定存款人实施监督,银行选择低风险经营;存款人给定不监督,银行选择高风险经营;给定银行低风险经营,则存款人选择不监督;给定银行高风险经营,则存款人应选择监督。所以并没有一个纯策略组合构成均衡。
那么当银行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策略和银行经营策略将会发生什么改变?存款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也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得到赔偿,存款人没有多大的损失。有了存款保险以后,投保银行要按照自己的被保存款总数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F,其他费用与上一情况类似。(见表2)
此时再对支付矩阵进行分析,给定存款人实施监督,由于R?F> mR2+(1?m)R1?D?F,银行选择低风险,给定存款人不监督,则银行选择高风险。当银行选择低风险经营时,存款人选择不监督,当银行选择高风险经营时,存款人也选择不监督。这样便可得到一个纳什均衡,即(存款人不实施监督,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显然,存款保险的存在改变了存款人在银行经营失败时的预期损失,削弱了市场约束。
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人与银行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存款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必然会审慎地选择稳健经营的银行,主动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以确保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安全。而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了保护,使得存款人除对较高的利率感兴趣外,再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存款人也不再会理性的选择银行。因此,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反而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
(2)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原有的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者形成了一种单向制约机制,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为了不让存款流失,银行必然会担负起维护存款人信心的责任,尽量减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倾向和冲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在制定其经营管理策略时就倾向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向存款人承诺较高的存款利率,并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冒更大的风险。更有甚者,由于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利润往往十分丰厚,一旦成功则归银行所有,失败却主要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大部分损失,这自然会加大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规避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建议
(1)将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至关重要,合理的比例不但能增加金融的稳定性,又不会使道德风险急剧增加。根据抽样调查显示,5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8.07%,但其金额只占27.84%。10 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9.38%,其金额占73%。如果将赔付金额确定在10万元,这样不仅更大范围地覆盖了小额存款人,而且也使受保存款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上升到73%,更多的存款人得到保障,其转移存款的动机减弱,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2)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在统一费率下,银行会偏向于选择风险较高的资产组合,所以要设计合理的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以规避投保银行道德风险。考虑到目前我国实际情况,首先,根据存款余额确定基本保险费率,然后根据银行规模、资本充足率、新增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进行综合评级,级别高的按比例降低投保费率,而级别低的按比例提高投保费率。不过同时也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这是因为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3)加强对公众存款风险意识的宣传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各种可行渠道, 向广大的公众存款人宣传银行行为的风险,提高公众对自身存款安全性的关注度。金融监管方面应采用实地检查报表稽核等各种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监管。加大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的报道,发挥公众监督体系的力量。同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加以控制,严防高风险资产量的增加。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于大危机过后的美国。在二十世纪的经济危机期间,为保护存款者利益,美国于1933年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由此出现。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中国政府就通过财政手段为其补偿兜底,其实质是隐性存款担保。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政府的隐性保护加重了其自身负担,也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市场优胜劣汰。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当然不是。保险产品所固有的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下面基于博弈论通过例子来反映存款制度的道德风险。
存款人与银行的博弈模型及均衡分析
首先分析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假定C为存款人监督银行经营状况收集信息资料的成本,A为存款人在银行正常情况下的预期收益,B为银行高风险经营给存款人造成预期损失(B>C),损失概率为m。R表示银行经营低风险时的预期收益,R1表示银行经营高风险的预期收益,R2表示银行经营高风险时出现异常的预期收益,D为银行在高风险经营且储户监督的成本,即储户流失。同时假定mR2+(1-m)R1>R>mR2+(1-m)R1-D;否则银行在任何条件下对于高风险都是偏好的。(见表1)
在这个支付矩阵中,存款人的支付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银行机构选择的战略,银行机构的支付也同样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存款人的战略。只要存款人实施监督,那么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就会被发现,同时会受到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惩罚。分析可得:在这个博弈开始时,给定存款人实施监督,银行选择低风险经营;存款人给定不监督,银行选择高风险经营;给定银行低风险经营,则存款人选择不监督;给定银行高风险经营,则存款人应选择监督。所以并没有一个纯策略组合构成均衡。
那么当银行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策略和银行经营策略将会发生什么改变?存款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也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得到赔偿,存款人没有多大的损失。有了存款保险以后,投保银行要按照自己的被保存款总数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F,其他费用与上一情况类似。(见表2)
此时再对支付矩阵进行分析,给定存款人实施监督,由于R?F> mR2+(1?m)R1?D?F,银行选择低风险,给定存款人不监督,则银行选择高风险。当银行选择低风险经营时,存款人选择不监督,当银行选择高风险经营时,存款人也选择不监督。这样便可得到一个纳什均衡,即(存款人不实施监督,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显然,存款保险的存在改变了存款人在银行经营失败时的预期损失,削弱了市场约束。
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人与银行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存款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必然会审慎地选择稳健经营的银行,主动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以确保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安全。而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了保护,使得存款人除对较高的利率感兴趣外,再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存款人也不再会理性的选择银行。因此,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反而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
(2)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原有的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者形成了一种单向制约机制,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为了不让存款流失,银行必然会担负起维护存款人信心的责任,尽量减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倾向和冲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在制定其经营管理策略时就倾向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向存款人承诺较高的存款利率,并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冒更大的风险。更有甚者,由于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利润往往十分丰厚,一旦成功则归银行所有,失败却主要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大部分损失,这自然会加大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规避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建议
(1)将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至关重要,合理的比例不但能增加金融的稳定性,又不会使道德风险急剧增加。根据抽样调查显示,5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8.07%,但其金额只占27.84%。10 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9.38%,其金额占73%。如果将赔付金额确定在10万元,这样不仅更大范围地覆盖了小额存款人,而且也使受保存款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上升到73%,更多的存款人得到保障,其转移存款的动机减弱,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2)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在统一费率下,银行会偏向于选择风险较高的资产组合,所以要设计合理的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以规避投保银行道德风险。考虑到目前我国实际情况,首先,根据存款余额确定基本保险费率,然后根据银行规模、资本充足率、新增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进行综合评级,级别高的按比例降低投保费率,而级别低的按比例提高投保费率。不过同时也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这是因为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3)加强对公众存款风险意识的宣传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各种可行渠道, 向广大的公众存款人宣传银行行为的风险,提高公众对自身存款安全性的关注度。金融监管方面应采用实地检查报表稽核等各种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监管。加大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的报道,发挥公众监督体系的力量。同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加以控制,严防高风险资产量的增加。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