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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表现为与具体人际矛盾关系的无关性,犯罪的发生并不沿着人际关系的矛盾展开。实际上犯罪青少年已经脱离了特定的社会情境制约,原有社会情境下的角色关系及相关社会要素统统被简化了,犯罪青少年已然成为了一个脱离了特定社会情境制约的“超人”。也正是因为如此,使此类青少年犯罪自身具有了鲜明的犯罪特征。
【关键词】陌生人;青少年;犯罪;天津市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的特殊意义
在青少年犯罪中,依据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可以大致划分为熟人之间的犯罪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这两种青少年犯罪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犯罪的社会背景、社会原因以及涵括的社会矛盾关系都是截然不同的,这就决定了相应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探求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是依于已有的人际矛盾关系展开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识即被认为人际关系的建立,无论是初识还是熟知,社会交往中的角色随即被确定下来,此时人际关系也同时被特定化或具体化了。这种特定或具体的人际关系状况将主导犯罪的发生,可以说人际关系的矛盾性状态,是犯罪发生的前提,没有矛盾关系的存在,犯罪行为便无法产生。所以,研究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最终要揭示的是青少年成长中的社会矛盾性,探寻青少年主体与社会存在之间的不适应性或是扭曲性。为此,我们一般将此类犯罪的研究指向延伸到社会,对社会存在的“病态”进行严肃性的思考,以便通过改善社会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然而,我们对青少年侵害陌生人的犯罪研究,并不主要揭示社会的病态性,更多的研究目的是探寻青少年成长中其主体的特有缺陷。我们常说,青少年对熟人的犯罪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悲剧,而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青少年个体成长中的悲剧。原因在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经常表现为与具体人际矛盾关系的无关性,犯罪的发生并不沿着人际关系的矛盾性展开,实际上犯罪青少年已经脱离了特定的社会情境制约,原有社会情境下的角色关系及相关社会要素统统被简化了,犯罪青少年已然成为一个名义上的“超人”,一个脱离了特定社会情境制约的“超人”。在此情况下,青少年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也就无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其侵害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事出有因”,而在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被害对象的选择标准则与其社会角色、社会身份等失去了必然联系,被害人的选择范围因此被放大了,或者也可以说是被“泛化”了。从这个角度讲,这种青少年犯罪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犯罪,其犯罪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对熟人实施侵害的青少年犯罪。
其实,以往的调查研究均证实,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惯以侵害陌生人“著称”的犯罪,特别是相对于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犯罪而言,其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大多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如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资料显示,当年入狱的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侵害个人的犯罪人中,对陌生人实施犯罪侵害的占75.2%,对熟人实施犯罪侵害的仅占24.8%。而与之相对的25岁以上的犯罪人中,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比例为56.5%,对熟人实施犯罪的比例为43.5%。通过比较不难看出,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针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倾向。这种倾向背后所蕴含的道理,其实就是青少年严重地对被害人的“无理由”犯罪,表明了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选择的“相对随意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有时把犯罪青少年称之为最具“随机性”犯罪侵害的特殊犯罪人群。
鉴于以上所述,作者认为,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应当更加关注这种针对陌生人实施侵害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要对其犯罪特点进行恰当地分析和把握,以便制定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减少相应犯罪的发生。
二、几个突出的犯罪特征
(一)对被害主体的性别、年龄选择较为“随意”
在青少年犯罪中,如果将被害人性别作为一项区分性指标的话,我们会发现,旨在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似乎并不特别在意被侵害对象的性别和年龄,不像针对熟人犯罪的青少年那样,有着较强的针对性。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男性被,害人占了60.1%,女性被害人占了30.7%,男女被害人都有的仅占0.7%。然而在对陌生人实施的青少年犯罪中,男性被害人占了52,8%,女性占了10.9%,男女被害人都有的比例高达25.9%。可以看出,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犯罪时,对被害对象的性别并不十分在意。在被害人的年龄方面,类似的现象同样存在,如以上调查资料显示,熟人被害人的平均年龄为25.87岁,陌生被害人的平均年龄为28.51岁,两者之间的年龄差相差接近3岁。可以看出,侵害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的年龄选择往往具有与犯罪人年龄上的趋同性,因而被害人的年龄区间分布相对狭小。而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由于被害人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其被害人的年龄区间则被放大,年龄区间相对放宽。由此可以得知,以陌生人为对象的犯罪,其被害人的选择范围明显大于对熟人的犯罪。
(二)侵害的主动性和被害的无过错性十分明显
从犯罪实践上看,绝大多数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具有侵害的主动性和故意性的特点。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因遭受陌生被害人侵害或是由于陌生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青少年在与陌生人接触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无理或者不恰当地侵扰,往往会诱发他们的犯罪行为。但是这种情况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如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统计显示,在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和轻微过错引发犯罪的比例仅为16.8%,而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和轻微过错引发犯罪的比例则达到了46.2%。以上数据足以说明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犯罪所具有的明显主动性,因为这种犯罪中80%以上的被害人无任何过错,青少年的犯罪侵害是在无任何“借口”的条件下实施的。如上青少年犯罪所表现出的主动性侵害以及相应的积极态度,也反映出了犯罪青少年明显的犯罪故意,也即他们是在明知其行为属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在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中,针对陌生人犯罪的青少年,有预谋的犯罪占了67.6%,而针对熟人犯罪的青少年,该比例则为50.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具有较高的故意性,是一种较强犯罪意念或犯罪意识支撑下的主动性犯罪。
(三)超强的侵财目的
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一般具有十分明确的犯罪指向,即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因此犯罪行为以财产性犯罪为最多,而犯罪的目的也基本上围绕财物展开,可谓“对物不对人”、“对财不对人”。当然,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也造成了被害人较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总体来看,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大多与侵财有关,或者属于侵财行为的衍生性犯罪。我们在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中发现,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就是犯罪的目的十分单纯,犯罪指向十分明确。如问及犯罪人的主要目的时,他们当中有74.6%的人回答是“为了钱 财”,而侵害熟人的犯罪中,回答“为了钱财”犯罪的比例仅为454%,他们(她们)当中有,相当部分的青少年是因“报复”和“性冲动”等原因从事了犯罪活动。
另外,从罪名的角度看,也突出反映出以上现象。如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的犯罪大多集中在财产性犯罪方面。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数据,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比例最高的是抢劫犯罪,占40.0%,其次是盗窃犯罪,为29.6%,两项合计约占70%左右。而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位居首位的则是伤害犯罪,为16.0%,其次是盗窃犯罪,为14.0%,第三位的是强奸犯罪,为13.7%,第四位的是抢劫犯罪,为13.4%。比较而言,熟人之间的青少年犯罪中,非财产性犯罪较多,这与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丰富”的犯罪经验
相对于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青少年犯罪,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恐怕难度更大、风险更高一些,至少在犯罪人的心理反应上是这样的。如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的相关资料证实,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中有60.8%认为犯罪风险较高,而对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则只有42.6%。以上数据指标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却是犯罪青少年的一种风险预期的心理反应。造成这种心理反应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侵害目标认识上的差异。以熟人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往往由于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一定的了解,对其犯罪实施的路径、过程有较充分的心理准备,这种心理上的准备会使其犯罪实施在一个可以预想的情境下进行,并且对犯罪要达到的目标也会有确定性的预期,所以即使针对熟人实施犯罪的准备程序比较复杂,但是在心理上却可以有一种“安全感”和把握性。而针对陌生人的犯罪则不会有更多的心理预知,由于被侵害主体千差万别,犯罪实施的情境瞬息万变,所以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往往要求犯罪人有较高“心理素质”和对“事件”的应变经验,因此,心理上往往会造成对陌生人实施犯罪难度较大的感觉。
其实,在上面的分析中曾经提到,犯罪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类似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上,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比较简单,属于机会型的“简单性”犯罪,犯罪青少年之所以产生较高的犯罪风险预期,主要是对被害人“未知”或“陌生”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另外,对陌生人实施犯罪还需要较丰富的犯罪经验,这些犯罪经验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处理复杂多变的犯罪“场景”和“突发事件”,较好地控制犯罪实施过程,顺利实现犯罪目的。从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统计看,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有较为丰富的犯罪经验,如这些青少年平均每人作案的次数累计为4.118次,而对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仅为1.324次,两者的差距十分明显,这从侧面反映出两种犯罪青少年在犯罪阅历和犯罪经验上的差距。
(五)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
相对于中老年犯罪人而言,青少年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倾向是比较明显的,这可能与青少年乐于“交流”和较强的群体归属有关。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资料显示,犯罪青少年中实施共同犯罪的比例为41%,远远高于中老年犯罪人12%的比例。所以从犯罪的“习性”上讲,青少年犯罪本质上有共同犯罪的天性。那么具体到针对陌生人的犯罪来说,青少年这种共同犯罪的倾向就更加明显。如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在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达到了47.6%,而针对熟人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只有35.6%。这说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更倾向于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那么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恐怕与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有关。从犯罪类型上看,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类型比较简单,主要集中在以抢劫为主的财产性犯罪方面,这种犯罪要直接面对被害人,需要强力的支撑。而强力支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犯罪工具的使用,二是实施共同犯罪。在犯罪工具的使用方面,青少年在对陌生人实施的犯罪中表现得很明显,如相同的调查数据显示,从事此类犯罪的青少年使用犯罪工具的比例达到了67.0%,而侵害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使用犯罪工具的比例仅为48.9%。但是还要看到,犯罪工具作为的强力支撑的限度毕竟是有限的,而另一种提高强力支撑的方法就是增加“人手”,通过犯罪协同与合作,完成犯罪过程,达到犯罪目的。由于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中,被害人往往是被“随机”挑选出来的,无法事先对被害人的抵抗能力作出准确的估计,这就增加了犯罪人控制犯罪过程和局面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往往需要多名犯罪成员集体行动,由此客观上就形成了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现象。另外,在天津的调查中还发现,犯罪青少年一般“乐于”参与此类的共同犯罪,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成功率及犯罪收益相对较高,更主要的是,这种犯罪匿名性突出,对降低犯罪风险有好处,况且还能体验成员之间合作的“快感”与“团结”的氛围,这对犯罪青少年有一定的吸引力。
(六)对被害人人身的加害意图有限
当我们将针对陌生人和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加以对比时,发现犯罪人对陌生被害人的实际人身加害意图并不十分强烈,甚至一些犯罪人还担心受到被害人的“逆向”加害。就对熟人犯罪而言,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加害意图是一贯强烈的,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具有很强的人身攻击性,其犯罪的暴力性居于较高水平。以上现象的形成原因,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确定性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特别是熟人之间所发生的积怨、仇视及行为过错等,都会导致基于人身攻击性的犯罪发生。如据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资料,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原因中,“报复”的比例高达22.5%,“性冲动”的比例也高达23.2%,这些都会导致人身攻击性的犯罪后果。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使得此类犯罪中暴力犯罪的比例高达65.5%。然而对于被害人为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来说,虽然犯罪本身也具有较高的攻击性,暴力性特征也较为明显,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加害意图相对较弱。在犯罪中,犯罪人的直接目的是侵财,所以在达到其犯罪目的后,犯罪人一般不会对被害人进行报复性人身伤害。从实际统计数据上看,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实施暴力性犯罪大多是由抢劫犯罪引发的,在此类犯罪中所占比例为50.3%,较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要低一些。
(七)夜间作案倾向明显
从以往的研究看,青少年犯罪大多发生在夜间,特别是盗窃、抢劫犯罪较为严重的地区,青少年的夜间作案就更加明显,因为如上犯罪需要将夜色作为犯罪的掩护手段,以此降低犯罪风险。另外,夜间作案也容易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的行动效率。如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资料显示,青少年夜间(即傍晚17点到凌晨6点之间)犯罪的比例占51.9%。但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其夜间犯罪的比例则更是高出一筹,达到65.5%,也即接近三分之二的此类犯罪是在夜间进行的,这对于以实施抢劫、盗窃为主的犯罪来说不足为奇。当然,对陌生人实施夜间犯罪侵害还有其他诸多好处,如夜间实施犯罪攻击会使被害人的无助感增强,有利于挫伤被害人的反抗信心,降低其反抗能力;夜间实施犯罪攻击会增强犯罪攻击的突然性,顺利实现犯罪目标;夜间实施犯罪攻击有利于实现犯罪成员之间的合作,排除外界对成员协作的干扰,提高犯罪的实施效率等。以上这些均为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犯罪侵害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因此受到犯罪青少年的“青睐”。
(八)作案场所单一但流动性作案严重
由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主要以抢劫和盗窃为主,这就决定了犯罪人作案场所具有相对单一的特点。如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的资料显示,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场所:一是社区类场所,即社区内的街道里巷,比例占29.1%,犯罪人在该类场所主要从事抢劫犯罪;二是家庭类场所,即指被害人家庭,比例占20.5%,犯罪人在该类场所主要从事入室盗窃犯罪;三是旅店、宾馆、饭店、影院、歌舞厅、游戏厅及交通工具等公共类场所,比例占19.7%,犯罪人主要在以上场所从事盗窃和抢劫犯罪。以上三类场所合计占犯罪发生频率的69.30%,是青少年实施针对陌生人犯罪的最集中的场所类型。这与青少年针对 人犯罪的场所多样性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不过,虽然针对陌生人的犯罪在场所上相对单一,但是场所的空间分布则相对分散,犯罪人的作案地呈现多点式特征,而且流动性犯罪比较严重。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证实,青少年在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采用多点式犯罪的比例高达74.7%,而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中,采用该方式犯罪的比例则为52.3%。可见,青少年侵害陌生人的犯罪大多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此降低犯罪风险。
【关键词】陌生人;青少年;犯罪;天津市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的特殊意义
在青少年犯罪中,依据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可以大致划分为熟人之间的犯罪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这两种青少年犯罪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犯罪的社会背景、社会原因以及涵括的社会矛盾关系都是截然不同的,这就决定了相应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探求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是依于已有的人际矛盾关系展开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识即被认为人际关系的建立,无论是初识还是熟知,社会交往中的角色随即被确定下来,此时人际关系也同时被特定化或具体化了。这种特定或具体的人际关系状况将主导犯罪的发生,可以说人际关系的矛盾性状态,是犯罪发生的前提,没有矛盾关系的存在,犯罪行为便无法产生。所以,研究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最终要揭示的是青少年成长中的社会矛盾性,探寻青少年主体与社会存在之间的不适应性或是扭曲性。为此,我们一般将此类犯罪的研究指向延伸到社会,对社会存在的“病态”进行严肃性的思考,以便通过改善社会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然而,我们对青少年侵害陌生人的犯罪研究,并不主要揭示社会的病态性,更多的研究目的是探寻青少年成长中其主体的特有缺陷。我们常说,青少年对熟人的犯罪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悲剧,而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青少年个体成长中的悲剧。原因在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经常表现为与具体人际矛盾关系的无关性,犯罪的发生并不沿着人际关系的矛盾性展开,实际上犯罪青少年已经脱离了特定的社会情境制约,原有社会情境下的角色关系及相关社会要素统统被简化了,犯罪青少年已然成为一个名义上的“超人”,一个脱离了特定社会情境制约的“超人”。在此情况下,青少年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也就无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其侵害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事出有因”,而在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被害对象的选择标准则与其社会角色、社会身份等失去了必然联系,被害人的选择范围因此被放大了,或者也可以说是被“泛化”了。从这个角度讲,这种青少年犯罪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犯罪,其犯罪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对熟人实施侵害的青少年犯罪。
其实,以往的调查研究均证实,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惯以侵害陌生人“著称”的犯罪,特别是相对于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犯罪而言,其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大多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如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资料显示,当年入狱的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侵害个人的犯罪人中,对陌生人实施犯罪侵害的占75.2%,对熟人实施犯罪侵害的仅占24.8%。而与之相对的25岁以上的犯罪人中,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比例为56.5%,对熟人实施犯罪的比例为43.5%。通过比较不难看出,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针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倾向。这种倾向背后所蕴含的道理,其实就是青少年严重地对被害人的“无理由”犯罪,表明了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选择的“相对随意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有时把犯罪青少年称之为最具“随机性”犯罪侵害的特殊犯罪人群。
鉴于以上所述,作者认为,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应当更加关注这种针对陌生人实施侵害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要对其犯罪特点进行恰当地分析和把握,以便制定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减少相应犯罪的发生。
二、几个突出的犯罪特征
(一)对被害主体的性别、年龄选择较为“随意”
在青少年犯罪中,如果将被害人性别作为一项区分性指标的话,我们会发现,旨在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似乎并不特别在意被侵害对象的性别和年龄,不像针对熟人犯罪的青少年那样,有着较强的针对性。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男性被,害人占了60.1%,女性被害人占了30.7%,男女被害人都有的仅占0.7%。然而在对陌生人实施的青少年犯罪中,男性被害人占了52,8%,女性占了10.9%,男女被害人都有的比例高达25.9%。可以看出,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犯罪时,对被害对象的性别并不十分在意。在被害人的年龄方面,类似的现象同样存在,如以上调查资料显示,熟人被害人的平均年龄为25.87岁,陌生被害人的平均年龄为28.51岁,两者之间的年龄差相差接近3岁。可以看出,侵害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的年龄选择往往具有与犯罪人年龄上的趋同性,因而被害人的年龄区间分布相对狭小。而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由于被害人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其被害人的年龄区间则被放大,年龄区间相对放宽。由此可以得知,以陌生人为对象的犯罪,其被害人的选择范围明显大于对熟人的犯罪。
(二)侵害的主动性和被害的无过错性十分明显
从犯罪实践上看,绝大多数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具有侵害的主动性和故意性的特点。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因遭受陌生被害人侵害或是由于陌生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青少年在与陌生人接触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无理或者不恰当地侵扰,往往会诱发他们的犯罪行为。但是这种情况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如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统计显示,在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和轻微过错引发犯罪的比例仅为16.8%,而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和轻微过错引发犯罪的比例则达到了46.2%。以上数据足以说明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犯罪所具有的明显主动性,因为这种犯罪中80%以上的被害人无任何过错,青少年的犯罪侵害是在无任何“借口”的条件下实施的。如上青少年犯罪所表现出的主动性侵害以及相应的积极态度,也反映出了犯罪青少年明显的犯罪故意,也即他们是在明知其行为属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在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中,针对陌生人犯罪的青少年,有预谋的犯罪占了67.6%,而针对熟人犯罪的青少年,该比例则为50.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具有较高的故意性,是一种较强犯罪意念或犯罪意识支撑下的主动性犯罪。
(三)超强的侵财目的
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一般具有十分明确的犯罪指向,即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因此犯罪行为以财产性犯罪为最多,而犯罪的目的也基本上围绕财物展开,可谓“对物不对人”、“对财不对人”。当然,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也造成了被害人较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总体来看,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大多与侵财有关,或者属于侵财行为的衍生性犯罪。我们在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中发现,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就是犯罪的目的十分单纯,犯罪指向十分明确。如问及犯罪人的主要目的时,他们当中有74.6%的人回答是“为了钱 财”,而侵害熟人的犯罪中,回答“为了钱财”犯罪的比例仅为454%,他们(她们)当中有,相当部分的青少年是因“报复”和“性冲动”等原因从事了犯罪活动。
另外,从罪名的角度看,也突出反映出以上现象。如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的犯罪大多集中在财产性犯罪方面。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数据,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比例最高的是抢劫犯罪,占40.0%,其次是盗窃犯罪,为29.6%,两项合计约占70%左右。而在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位居首位的则是伤害犯罪,为16.0%,其次是盗窃犯罪,为14.0%,第三位的是强奸犯罪,为13.7%,第四位的是抢劫犯罪,为13.4%。比较而言,熟人之间的青少年犯罪中,非财产性犯罪较多,这与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丰富”的犯罪经验
相对于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青少年犯罪,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恐怕难度更大、风险更高一些,至少在犯罪人的心理反应上是这样的。如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的相关资料证实,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中有60.8%认为犯罪风险较高,而对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则只有42.6%。以上数据指标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却是犯罪青少年的一种风险预期的心理反应。造成这种心理反应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侵害目标认识上的差异。以熟人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往往由于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一定的了解,对其犯罪实施的路径、过程有较充分的心理准备,这种心理上的准备会使其犯罪实施在一个可以预想的情境下进行,并且对犯罪要达到的目标也会有确定性的预期,所以即使针对熟人实施犯罪的准备程序比较复杂,但是在心理上却可以有一种“安全感”和把握性。而针对陌生人的犯罪则不会有更多的心理预知,由于被侵害主体千差万别,犯罪实施的情境瞬息万变,所以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往往要求犯罪人有较高“心理素质”和对“事件”的应变经验,因此,心理上往往会造成对陌生人实施犯罪难度较大的感觉。
其实,在上面的分析中曾经提到,犯罪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类似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上,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比较简单,属于机会型的“简单性”犯罪,犯罪青少年之所以产生较高的犯罪风险预期,主要是对被害人“未知”或“陌生”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另外,对陌生人实施犯罪还需要较丰富的犯罪经验,这些犯罪经验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处理复杂多变的犯罪“场景”和“突发事件”,较好地控制犯罪实施过程,顺利实现犯罪目的。从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统计看,对陌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有较为丰富的犯罪经验,如这些青少年平均每人作案的次数累计为4.118次,而对熟人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仅为1.324次,两者的差距十分明显,这从侧面反映出两种犯罪青少年在犯罪阅历和犯罪经验上的差距。
(五)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
相对于中老年犯罪人而言,青少年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倾向是比较明显的,这可能与青少年乐于“交流”和较强的群体归属有关。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资料显示,犯罪青少年中实施共同犯罪的比例为41%,远远高于中老年犯罪人12%的比例。所以从犯罪的“习性”上讲,青少年犯罪本质上有共同犯罪的天性。那么具体到针对陌生人的犯罪来说,青少年这种共同犯罪的倾向就更加明显。如据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在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达到了47.6%,而针对熟人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只有35.6%。这说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更倾向于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那么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恐怕与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有关。从犯罪类型上看,青少年针对陌生人的犯罪类型比较简单,主要集中在以抢劫为主的财产性犯罪方面,这种犯罪要直接面对被害人,需要强力的支撑。而强力支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犯罪工具的使用,二是实施共同犯罪。在犯罪工具的使用方面,青少年在对陌生人实施的犯罪中表现得很明显,如相同的调查数据显示,从事此类犯罪的青少年使用犯罪工具的比例达到了67.0%,而侵害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使用犯罪工具的比例仅为48.9%。但是还要看到,犯罪工具作为的强力支撑的限度毕竟是有限的,而另一种提高强力支撑的方法就是增加“人手”,通过犯罪协同与合作,完成犯罪过程,达到犯罪目的。由于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侵害中,被害人往往是被“随机”挑选出来的,无法事先对被害人的抵抗能力作出准确的估计,这就增加了犯罪人控制犯罪过程和局面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往往需要多名犯罪成员集体行动,由此客观上就形成了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现象。另外,在天津的调查中还发现,犯罪青少年一般“乐于”参与此类的共同犯罪,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成功率及犯罪收益相对较高,更主要的是,这种犯罪匿名性突出,对降低犯罪风险有好处,况且还能体验成员之间合作的“快感”与“团结”的氛围,这对犯罪青少年有一定的吸引力。
(六)对被害人人身的加害意图有限
当我们将针对陌生人和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加以对比时,发现犯罪人对陌生被害人的实际人身加害意图并不十分强烈,甚至一些犯罪人还担心受到被害人的“逆向”加害。就对熟人犯罪而言,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加害意图是一贯强烈的,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具有很强的人身攻击性,其犯罪的暴力性居于较高水平。以上现象的形成原因,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确定性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特别是熟人之间所发生的积怨、仇视及行为过错等,都会导致基于人身攻击性的犯罪发生。如据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资料,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原因中,“报复”的比例高达22.5%,“性冲动”的比例也高达23.2%,这些都会导致人身攻击性的犯罪后果。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使得此类犯罪中暴力犯罪的比例高达65.5%。然而对于被害人为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来说,虽然犯罪本身也具有较高的攻击性,暴力性特征也较为明显,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加害意图相对较弱。在犯罪中,犯罪人的直接目的是侵财,所以在达到其犯罪目的后,犯罪人一般不会对被害人进行报复性人身伤害。从实际统计数据上看,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实施暴力性犯罪大多是由抢劫犯罪引发的,在此类犯罪中所占比例为50.3%,较针对熟人的青少年犯罪要低一些。
(七)夜间作案倾向明显
从以往的研究看,青少年犯罪大多发生在夜间,特别是盗窃、抢劫犯罪较为严重的地区,青少年的夜间作案就更加明显,因为如上犯罪需要将夜色作为犯罪的掩护手段,以此降低犯罪风险。另外,夜间作案也容易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的行动效率。如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资料显示,青少年夜间(即傍晚17点到凌晨6点之间)犯罪的比例占51.9%。但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中,其夜间犯罪的比例则更是高出一筹,达到65.5%,也即接近三分之二的此类犯罪是在夜间进行的,这对于以实施抢劫、盗窃为主的犯罪来说不足为奇。当然,对陌生人实施夜间犯罪侵害还有其他诸多好处,如夜间实施犯罪攻击会使被害人的无助感增强,有利于挫伤被害人的反抗信心,降低其反抗能力;夜间实施犯罪攻击会增强犯罪攻击的突然性,顺利实现犯罪目标;夜间实施犯罪攻击有利于实现犯罪成员之间的合作,排除外界对成员协作的干扰,提高犯罪的实施效率等。以上这些均为青少年对陌生人实施犯罪侵害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因此受到犯罪青少年的“青睐”。
(八)作案场所单一但流动性作案严重
由于青少年对陌生人的犯罪主要以抢劫和盗窃为主,这就决定了犯罪人作案场所具有相对单一的特点。如2004年天津犯罪调查的资料显示,针对陌生人的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场所:一是社区类场所,即社区内的街道里巷,比例占29.1%,犯罪人在该类场所主要从事抢劫犯罪;二是家庭类场所,即指被害人家庭,比例占20.5%,犯罪人在该类场所主要从事入室盗窃犯罪;三是旅店、宾馆、饭店、影院、歌舞厅、游戏厅及交通工具等公共类场所,比例占19.7%,犯罪人主要在以上场所从事盗窃和抢劫犯罪。以上三类场所合计占犯罪发生频率的69.30%,是青少年实施针对陌生人犯罪的最集中的场所类型。这与青少年针对 人犯罪的场所多样性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不过,虽然针对陌生人的犯罪在场所上相对单一,但是场所的空间分布则相对分散,犯罪人的作案地呈现多点式特征,而且流动性犯罪比较严重。2004年天津市犯罪调查证实,青少年在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采用多点式犯罪的比例高达74.7%,而青少年针对熟人的犯罪中,采用该方式犯罪的比例则为52.3%。可见,青少年侵害陌生人的犯罪大多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此降低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