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文法要略》中的“起词、止词、补词”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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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试图发掘配价语法和格语法两大语法理论的思想在《中国文法要略》中的体现,旨在引起我国语言研究者对国内著名语言学家其论著中某些独创性观点的重视,而最终建立起自己的语法理论体系,摆脱凡事跟着国外转的被动局面。
  关键词:《要略》;起词;止词;补词;配价语法;格语法;语义;句法
  
  吕叔湘先生的《中国文法要略》(以下简称《要略》),最初是他在云南大学讲授中国文法课的讲义,后来作为中学语文教师参考书扩充改写而成。全书分为三卷,上卷1941年出版,中卷、下卷1944年出版,1956年出版修订本时把原来的三卷合为上、下两卷。《中国文法要略》与王力先生的《中国现代语法》(1943)、高名凯先生的《汉语语法论》(1948)被称为我国汉语语法史上的“三套马车”,它们标志着中国语法学开始走上了独立研究的道路。
  中国源远流长的“小学”中没有语法的地位,这就导致从1898年的《马氏文通》开始,我国学者一直在借鉴西方的语法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问题。国内至今没有独创的、成体系的语法理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盲目悲观或盲目乐观都是不可取的。前者把国内所有的研究成果都往西方语法理论的框架上去套,套得合适就给与肯定,否则一棒打死,从不承认自己的独创性;后者总是习惯在国内汉语研究的著作或论文中找出与西方语法理论“类似”的说法(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目的是来“证明”这些所谓的西方理论在中国早已有之。这两种风气都是要不得的。我国的语法研究起步较晚,一开始就落后人家几个世纪,而要想尽快跟西方齐步,那就必须借鉴所有有价值的西方理论。但同时我们不能一味地削足适履。西方的理论毕竟是建立在研究有形态变化的印欧语基础之上的,而汉语是截然不同的孤立语,谁也不能否认在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分析汉语的过程中存在众多无法处理的语言现象。所以,借鉴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国内语言学家在研究汉语事实的基础上总结出的理论和方法。而重视的前提是必须承认在汉语研究中我国学者的独创性,而不应该一开始就认为这只是在运用西方理论的过程中所碰到的新情况,这样的话我国的语言学终究是亦步亦趋,而不可能走到世界的前列,同时汉语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也自然不会为世界语言学的发展做出任何重大的理论上的贡献。
  在上段论述的指引下,本文将对《要略》进行重新审视,旨在发掘其中的独创性。遗憾的是这些独创性并没有形成有较大影响的理论体系。但是类似的思想在西方出现并被深入研究最终形成理论体系之后,我们才意识到这些独创的重要性,但是成果毫无疑问是人家的,我们只好再一次使用拿来主义。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损失,必须进行反思!《要略》的内容是很高深、很庞杂的,在此只对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来展开论述,所涉及的西方语法理论是配价语法和格语法。
  配价语法(又称从属关系语法),是由特斯尼耶尔创立的,其巨著《结构句法基础》于1959年出版。配价语法试图说明一个动词能够支配多少个名词性词语,所支配的名词性词语的数目就决定了该动词的“价”;格语法由菲尔摩创立,其标志是于1968年发表的《格辨》一文。格语法研究的是句子中动词与名词的语义结构关系,这些关系统称为“格”(如施事格、工具格、与格、使成格、处所格、客体格等)。“格”在表层句法平面由名词性成分充当。“价”与“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关注的是必须跟动词搭配的名词的数量;后者关注的是跟动词搭配的名词的性质。《要略》是在1942年出版的。如果我们能够从中找出与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相关的理论思想,并有详尽的论述,自然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又一次对西方理论的借鉴。我们不是说《要略》中的配价语法思想和格语法思想已经相当成熟,而是借这一遗憾来敲响国内语言研究者的警钟,使之高度重视、继承并发扬国内语言学名家的研究成果,再不能一味的借鉴。而本文选择的配价语法和格语法只不过是众多可能已经被“埋没”的“独创”中的两个而已。
  我们说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思想在《要略》中早已有所体现,并不是信口开河,因为我们可以从书中找出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主要集中在《要略》上卷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当然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它自然会渗透到本书其他的章节。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我们着重对这两章进行剖析。
  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的是叙事句。所谓“叙事句”我们今天看来就是动词性谓语句。《要略》的特色在于不是从表层句法结构出发来论述叙事句的,而是深入剖析了这种句子内部的、深层的语义结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要略》中所使用的一套术语:起词、止词、补词、受词、内动词、外动词。
  《要略》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比如说‘猫捉老鼠’……这一类句子的中心是一个动作……要把一件事情说清楚,必须说明这个动作起于何方,止于何方……我们在句法上把动作的起点称为‘起词’,如‘猫’,把动作的止点称为‘止词’,如‘老鼠’。”(§3·1)
  “拿叙事句来说,……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补词和动词的关系并非同样密切,起词和动词的关系最密切,止词次之,其他补词又次之……”(§4·91)
  “一件事情(一个动作)往往牵扯到很多方面,所以一个动词除起词止词外,还可以有各种补词代表与此事有关的人或物。补词里最重要的一种是‘受事补词’,简称‘受词’。含有‘给与’、‘告诉’等意义的动词,通常都需要受词。”(§4·1)
  “……许多动作只和一个人或物发生关系,……例如水的流,花的开和谢,以及行、止、做、卧、来、去等等动作,都是只有一个方向,没有两个方向的;说得更确切些,这些动作都是停留在起词身上,不投射到外面去的。……这一类动词称为内动词。外动词原则上要有止词,没有止词的时候是省略;内动词原则上就不要止词。”(§3·51)
  上述的定义,《要略》是从语义角度来阐述的。从现代汉语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一般认为:(1)动核结构(或称“述谓结构”,由动词和它所联系的其他语义成分构成,是语义平面的基本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行动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主事(又可分为施事、准施事、系事、起事等小类)、客事(又可分为受事、成事、使事、位事、感事、止事等)、与事(又可分为当事、共事等)、补事;(2)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状态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凭事(包括工具、材料、方式、依据等)、因事(包括原因、目的等)、境事(包括处所、范围、时间等);(3)动词按其配价可分为: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
  《要略》中的术语与现代的术语不完全对应如下:
  起词:主事
  止词:客事
  受词:与事
  补词(狭义):凭事;因事;境事
  内动词:一价动词
  外动词:二价动词
  如上所述,我们显然不能把起词、止词、补词、受词看作一套句法成分术语,这样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而是应该看作一套动词性谓语句中的语义结构成分术语。
  《要略》在这两章的论述中把配价思想与格思想融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既探讨了一个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强制性的行动元(起词、止词、受词)的数量,也分析了这些行动元和动词所联系的非强制性的状态元(补词)在动核结构中担当的语义角色。当代语言学企图将这两种理论进行有效的结合,而《要略》在四十年代就早已自觉地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就来具体地看一下《要略》的论述。我们从《要略》提出的如下两个问题入手:
  “(1)是否凡是叙说事情的句子(简单些称为叙事句)里面都有起、动、止这三个成分;
  (2)这三个成分的次序是否都是‘起--动--止’。”(§3·1)
  第一个问题用今天的术语来表达就是: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行动元的数量是多少;这些行动元在语义和句法两个层面上是不是都不可缺少。第二个问题是:动核结构中的动词和行动元在语义和句法两个层面上的词序如何。
  《要略》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体现配价语法思想与格语法思想的同时也兼顾了句法与语义(即形式与意义)的对应关系。
  首先看《要略》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要略》归纳出两类(四种情况)来说明是否叙事句里都具有起、动、止这三个成分,也就是回答了一个动词所联系的行动元的数量问题。分别为:
  (1)①省略起词;②省略止词。
  (2)①无起词;②无止词。
  第一类是在句法层面论述的,如下:
  ①省略起词:“有些句子里没有起词,不是说那些动作没有起点。起点是有的,没有说出来罢了。起词在三种情况之下可以略而不说。如下:
  (甲)当前省略。——当面说话,“你”和“我”往往可以不说。例如:
  谢谢(=我谢谢你);再会(=咱们再会)。(以上套语)……
  (乙)承上省略。——下面的起词和上面的起词相同,也就可以不再说。例如:
  老残到了济南府,进得城来……到了小布政司街,觅了一家酒店,名叫高升店,将行李卸下,开发了车资酒钱,胡乱吃点晚饭,也就睡了。……
  (丙)概括性省略。——有时候一个动作的起词是”任何人“,那也就不必说出。例如:
  ……本校欢迎参观。(=任何人参观)
  起词虽不是任何人,但是难于说定或不必说出的例:
  室内禁止吸烟。……”(§3·2)
  ②省略止词:“止词的省略,也可以分为当前、承上、概括性三类:
  (甲)当前省略。——上面讲起词省略的时候,已经有“谢谢(你)”的例子,又如:别骂,是我。(别骂人)改日奉扰。(扰你)
  (乙)承上省略。
  什么东西都有母亲:虾儿有,鱼儿有,螃蟹有……
  (丙)概括性省略。
  只要埋头学,不怕学不会。(学任何事)……”(§3·4)
  以上《要略》论述的是二价动词的情况。目的在于说明:二价动词所联系的两个行动元在语义上是不可缺少的(这也说明动词的配价本质上是语义问题而不是句法问题),但是深层语义结构在生成表层句法形式时由于各方面原因会出现多种省略行动元的情况。“当前省略”和“承上省略”是语用平面的因素引起的,而“概括性省略”不同,它不是由语用平面的因素引起的,实际上是存在一个空位,我们可以用乔姆斯基的空语类理论来解释。可见《要略》的观察是非常深刻的。
  第二类是在语义层面上展开论述的。
  ①无起词:“……有些句子里动词是没有起词的:
  第一类是自然现象的,如:
  下雨;刮风;……
  第二类是一些动词,在意义上不容许有起词的:
  只剩第九个习题了。现在轮到你做主人了。……
  第三类是关系词化了的动词,如:
  依我的主意,现在就去;等天黑下来,路上就不好走了。
  看起来,他不但知道这件事,说不定还帮着出主意来着呢。……”(§3·3)
  ②无止词:“无起词的动词只有很少数,可是无止词的动词就多了。……这是因为许多动作只和一个人或物发生关系,……例如水的流,花的开和谢,以及行、止、做、卧、来、去等等动作,都是只有一个方向,没有两个方向的;说得更确切些,这些动作都是停留在起词身上,不投射到外面去的。”(§3·51)
  《要略》对叙事句的论述是从二价动词(既有起词也有止词)入手的,但是它从(深层语义平面)是否具有(而不是省略)起词和止词的角度出发又发现了另外三种情况,用今天的术语表达为:零价动词,如“下雨、刮风”;无主事的一价动词,如“剩、轮”;无客事的一价动词,如“开、谢”(“花开花谢”中)。这就极大丰富了书中动词的配价分类。
  再看《要略》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要略》认为“具有三个成分的叙述句的正常次序是:起--动--止……但是这个次序不是普遍的,白话和文言里都有‘变次’的情形。”(§3·61)
  同时总结出了如下多种次序(并对变次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此不赘述):
  (1)起词——动词——止词
  (2)起词——止词——动词
  (3)止词——起词——动词
  (4)起词——(把)止词——动词
  (5)止词——(被)起词——动词
  (6)①处所词——动词——起词
   ②处所词——动词——止词
  (7)①起词——动词——止词——(给)受词
   起词——动词——(给)受词——止词
   起词——(把)止词——动词——(给)受词
   起词——(给)受词——动词——止词
   ②起词——动词——受词——止词
   起词——(把)止词——动词——受词
  动核结构是语义平面的基础结构,是隐性的,其中的动词和行动元的词序在语义平面无法直接观察,必须拿到表层句法平面来间接认识。一般认为,动核结构是无序的。既然是无序的,那么当动核结构生成多种表层句法结构时就不好说哪一种是正常的或标准的词序,而其他的都是这种词序的变体。《要略》认为叙事句中的动词和行动元的正常词序是:起--动--止。这不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为了解说问题的方便从我们的语感出发确认一种所谓的“正常词序”也不是完全没有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动核结构在表层句法平面具有多种词序。这说明同一深层语义结构生成表层句法结构的结果不是唯一的,会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这是意义与形式之间矛盾的具体体现。《要略》的可贵之处在于并没有把眼光局限在某一种所谓的“正常”词序上,而是同等对待“正常”词序和多种变次的。并对变次的原因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无疑对我们后来研究句子的生成有一定的帮助。
  综上所述,《要略》已经区分了动词的四个价类,即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含有受词的动词);《要略》还根据动词与它所联系的行动元和状态元的语义关系,将补词分为起事补词、止事补词、受事补词、反受事补词、关切补词、交与补词、凭借补词、方所补词、方面补词、时间补词、原因补词、目的补词、比较补词等等类别。这明确体现了后来的格语法思想,即对行动元和状态元的语义内涵、语义角色的确定。所以我们说上世纪40年代的《中国文法要略》已经初步形成了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理论思想毫不为过。
  此外,《要略》在这两章中也发现了一些非常细致且具有理论趣味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如下:
  1、在谈论内动和外动的时候,《要略》指出:
  内动词在有些情况下会变为外动词,“例如‘跳’平常不带止词,是个内动词,但是在‘跳绳’,‘跳月’,‘鲤鱼跳龙门’这些词语里头不能不算是外动词。……再有一些动词,非但有时无止词,有时有止词,而且在甲句里做它的起词的那一类字,到乙句里成了它的止词。例如:
  皮球滚进洞去了。
  杨柳儿弯,滚铁环。
  ……
  血流漂杵。
  流血五步。”(§3·52)
  先生的眼光是敏锐的,这里的问题首先提示我们语言单位的同一性也可以在配价的层面来考察。在“急得她直跳”和“鲤鱼跳龙门”中的两个“跳”,其实是不具有同一性的,这就深化并丰富了语言单位的同一性理论。
  其次《要略》给我们指出了两类特殊的动词:(1)跳、闹等。这类动词存在配价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它所联系的行动元数量不固定;(2)滚、流、来等。这类动词是一价动词,但是它所联系的唯一的行动元在表层句法上的位置不固定,既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前也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
  这些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要靠我们后来人继承《要略》的思想来进一步解决。
  2、《要略》指出了两种特殊的句子:
  “(甲)是只有起词和动词而起词在后的:
  女儿愁,绣房里钻出个大马候。……
  (乙)是只有动词和止词的:
  每个船上点了一个小灯笼。……
  两类相同的一点,就是句子的头上都有一个处所词。……然而这两类句子,我们感觉是属于一个类型的。又如下面的例句,同句之内,(甲)(乙)两式混合一起,我们丝毫不感觉句式的变易,这也是一种证明。
  离门约有一箭多远,横着一条溪河,河上架着个板桥。……”(§3·9)
  《要略》紧接着指出:“这应该如何解说呢?……要在起词和止词以外另找一个观念来应用,这就是‘主语’。我们可以说这两类句子的动词后成分对于动词虽有起词和止词的分别,对于句子则同为主语,这就是我们的同一类型之感的由来。”(§3·9)
  在此《要略》又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两个特殊的句式:
  (1)处所词+动词+起词
  (2)处所词+动词+止词
  可以再举两个例句:
  (1)台上坐着主席台。
  (2)山上架着炮。
  我们发现这原来就是那个现在仍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的“老大难”,先生给我们的启示是解决这个问题时眼光不能局限在动词上,还应该从动词与它所联系的名词的语义关系来考虑。此外,这里也涉及句子中主语的确定问题。此问题在后来格语法的题元层级模型以及国内三个平面的语法观中有更深入的探讨,《要略》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毕竟是有益的开始。
  3、《要略》在论述“被动式”的时候指出:
  “……有一类动词,本身的意义就是‘接受’,如‘受’、‘挨’、‘让’等等,用在句子里,他们的起词实际上就成了动作的止点。例如:‘他挨了他哥哥一顿骂’,这句里面的真正动作用一个名化动词(一顿骂)来表现,动作的起点却在一个附加语(他哥哥)上。假如句法再略略改变,‘他被他哥哥骂了一顿’,这句里就有了两个动词(‘被’原有‘受’的意义,如‘身被十二创’),各有一个起词,而第一个起词在意念上就是第二个动词(更重要的一个)的止词。……‘他被他哥哥骂了一顿’的成分分析就成为……止词--(被)起词--动词。”(§3·81)
  《要略》的务实性是公认的,它提供了大量高水准的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的例句,但《要略》没有严格地区分共时与历时,这有利也有弊。对现代的读者而言,无疑利大于弊。我们在不混淆古代汉语语法和现代汉语语法的同时,从古今对比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某些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演变,这非常有利于解决一些单独从现代汉语入手往往搞不清楚的问题。
  “他挨了他哥哥一顿骂”、“他被他哥哥骂了一顿”这两个句子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原来“挨”和“被”同为动词,而后来“被”的词性逐渐发生了演变,“挨”却没有。现代汉语的情况是原来的、没有变化的“挨”和变化后的“被”共存,这给我们的启发是当我们研究“被”字句中各成分的句法和语义关系时可以参考它本来的面目,有趣的是这个本来的“面目”不需要求助于不同共时平面的古代汉语,现代汉语自身就有。
  4、《要略》认为:
  (1)“……上面所举例子里的起词和止词都是名词,但是事实上并不限于名词。可以是指称词,例如‘我认识他’,也可以是动词,如‘我爱早起,早起养身’。”(§3·1)
  (2)“不但动词可以有补词,形容词也可以有补词……多半是‘方面补词’和‘比较补词’。”(§4·92)
  尽管配价语法和格语法存在种种的差异,但是二者的理论框架都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然而在汉语中,不以动词为中心的句子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动词所联系的成分也并非全都是名词性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配价语法和格语法进行补充、发展。因此,上世纪80年代,形容词、名词的配价,由动词性成分充当的“格”等,开始进入国内语法研究者的视野。《要略》虽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地研究,但确实已经觉察到了这种现象的某些方面。并且《要略》是在独立研究汉语事实的过程中得出的,而不是在运用西方理论碰到新情况时的发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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