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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于这样两大问题: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从宏观上看,整个刑事诉讼无非是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的统一,即为了达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采取一定的诉讼构造.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这两大问题的研究乃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如美国有关诉讼目的的司法改革及对此的反思性研究是六、七十年代的事情;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诉讼构造上的变革是在"二战"以后,而对诉讼目的的深入研究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