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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不断增多,公众在网络中的需求也不断提高,网络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在公众面前,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互联网监管的压力可想而知。言论自由自然是公众在网络中追求的最大价值,而政府则不仅承担着维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责任,还有维护秩序让公众能更好地在网络中行使权利的责任,为了维护这种责任势必以损失公众在特定场合中的自由为代价,在这种取舍中造成政府与公众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这种矛盾,让这种冲突尽可能缩小,最大的取得双方的理解和宽容呢?笔者认为应该改变过去的一成不变的监管方式,通过划分不同的网络言论表达空间以及区分不同失范言论,将价值进行取舍来进行差别化的监管,以平衡公众与政府的冲突,达到相互的宽容和理解,使互联网监管真正作到和谐共赢。
关键词 网络监管 价值冲突 监管矛盾 类型化监管
高速发展的网络,日益壮大的网民群体,不断提升的网民需求,给政府监管网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政府不仅承担着互联网的安全、秩序及发展责任,更有保护公众言论自由及合法权利的责任,政府和公众由于价值的追求不同极易发生冲突,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监管,政府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一、网络监管的困惑
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较2013年底增加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较2013年底增加2699万人。 庞大的网民群体,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给互联网监管带了巨大的压力: 一是网络犯罪猖獗。首都十大网络安全案件入选案件中有涉及经营的新型系列假冒银行网站诈骗案、“3.01”口碑传媒等公司非法经营案;有涉及淫秽的境外特大中文淫秽网站MM公寓案、拯救天使传播淫秽物品案;以及非法交易枪支的重点涉枪论坛网站“北方联盟”案;还有涉及婴幼儿拐卖的“7.03”特大网络贩婴儿等案件,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增添了不安定因素。二是网络谣言四处流传,危害公共安全。一些不良分子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引起社会恐慌。例如近年出现的 “成都高新区奥克斯广场发生劫持公车事件”的虚假信息以及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赵某散布“数名罪犯越狱”谣言,引起当地市民恐慌,影响了社会安定。三是低俗信息充斥网络,挑战传统道德价值观。一些人不惜为了出名将有关自己的不雅照在网上发布;有的人炫富将自己奢华生活的照发布在网上。芙蓉姐姐、兽兽、郭美美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顺利"走红"的标志性人物。为了出名谋利一些人甚至不惜颠覆名人事迹达到迹败坏公众人物形象的目的,例如秦火火诋毁雷锋虚构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捏造张海迪国籍事件。在社会中引起强烈不良反应,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是垃圾信息,小广告屡禁不止。当我们浏览网页时那不断弹出的小广告,和邮箱里的垃圾邮件让我们烦不胜烦。五是色情、暴力信息使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网络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家长对网络忧心冲冲。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比如新疆地区发生暴乱时为了阻止匪徒彼此之间的联系,把互联网和通信设施暂时切断,为了防止青少年沉迷上网山西方山县关闭了全城的网吧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犯罪,为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创造了条件,但是,同样也引发了公众的极大抱怨情绪,认为监管过严,把网络关闭的方式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对于一些介于犯罪与道德的边界的失范言论,比如:低俗信息、垃圾信息和色情暴力,由于政府处理的谨慎态度,同样也导致公众抱怨,认为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网络信息低俗化、诚信意识缺乏。面对公众的抱怨政府也很困惑:如果监管过松,网络会发生侵权,甚至会威胁社会稳定;监管过严,会影响公众的言论自由的表达。监管的力度实在是政府很难把握的问题。
二、网络监管的冲突与矛盾
公众的抱怨和政府的困惑源于双方追求的价值不同。公众在网络中追求的价值主要有:一是言论自由,能够在网络中畅所欲言,自由发表观点。二是隐私得到保护,尤其个人信息不被盗用。三是信息的快速共享和传递。四是生活的便利。政府在网络中追求的价值主要有:国家和公共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网络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要保证安全稳定的网络、和谐的秩序,在特定事件中必然要以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甚至隐私为代价,这种冲突在所难免,同时又是统一的,公众只有在安全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里才能真正的享受到言论自由,个人隐私才能得到真正保护,同样只有个人言论自由得到充分发挥,隐私得到保护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创造力,实现网络的健康发展。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只能是根据特定场合以及特定言论去衡量各种价值进行取舍,取得最大程度的协调和平衡,尽可能的满足双方的价值追求。
三、类型化监管,分区域分类型满足不同价值追求
为了尽可能的调解矛盾,政府需要在冲突时进行价值取舍,但是并不是每一种场合价值的取舍都是一样的,而且不同的言论发表要求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监管的力度不同,这就是笔者试图进行类型化监管,分区域分言论內型,进行监管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网络监管中要通过分区域,分类型的网络监管去更好地尊重和体现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言论的价值追求,以求达到双方的平衡。
(一)将网络空间划分为公共场合和私密场合。
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言论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可能会在社会中产生强烈反应,因此政府的监管力度会更大,以防止个人散布谣言或不实言论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在公共场合的价值取舍要以公共利益为先,因此个人的言论自由需要受到强度较高的限制,以约束强调责任。比如论坛、社区、微博等,只要发表的言论是针对公共场合的不特定人群,就必须负有社会责任的发表,因为公共场合更要以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为重。对于私密场合的言论由于是针对的特定个人,没有影响公众利益,政府就不应该进行干预,应该最大程度的进行保护。宪法第四十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比如微信和个人电子邮件这类私密场合,就应保护个人的隐私以个人利益为先,以个人言论自由价值为重。如对其监管,政府必须要持谨慎态度,并注意形式的合法性和可监督性。 (二)应将失范网络言论进行划分,区分监管力度及方式。
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分为:第一、有违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网络言论。这一类言论违背了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引起社会强烈反感,但是并没有立即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直接的危险,因此不能轻易的将其定为违法行为,更多的要靠社会成员的道德谴责以及网络自律和行业自治的力量去约束。第二、侵权言论。指侵害他人权利,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对于这类明确带有直接具体的危害行为的言论不但要发挥行业自治作用,比如各网络空间的服务商应首先把关,而且政府还要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去制止。第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色情暴力言论。由于青少年是重点保护对象,对于侵害他们的网络色情暴力言论,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自治、结合法律进行坚决打击。第四、违背商业公平竞争的言论。对于这类言论不仅在发表的场合要充分利用自治,网络服务商有义务把关,对于明显造成损害的,政府要进行追究。第五、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言论。这类言论侵犯了群体的最高价值,是网络监管的重点对象。
(三)不同区域以及不同类型言论的价值追求不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去把握限度。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网络言论的监管,要求监管必须要把握一定的限度遵循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需要注意:第一、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对公众的言论自由甚至个人隐私进行干预,限制,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在进行过程中也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以保证政府不滥用权力侵害公众权利。第二、明确、即刻危险原则。联邦最高院法官霍尔姆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指一种表现行为只有成为某种犯罪的直接起因时才加以禁止。对于公众的个别不当言论甚至过激言论只有当成为犯罪的直接起因时才会成为加以禁止的对象。第三、比例原则。指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衡量比较,按利益的位阶进行取舍。
总之类型化监管目的是要平衡监管双方的利益,在两者冲突中尽量找到平衡点。其平衡的关键是要双方取得共识,达成谅解。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以尽可能少的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并注意形式的合法性和可监督性。对于不同区域和不同内型的失范言论进行监管,不能按照同一标准,应当妥善把握好尺度。政府在分区域分言论类型去监管网络时,应该“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强调针对公共场合中威胁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不负责任言论和恶意言论,“严”是指要动用法律这一最严厉的工具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私密场合以及违背群体价值观的失范言论要发挥公众的自治自律作用,以道德力量去谴责和约束,“当宽则宽”,“宽”并不指不管,而是指在法律法规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重点以法律外的手段去调整,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并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和自律的作用,并注意手段的有效性。“严”要求政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增加监管力度,“宽”要求政府在尊重个人自由及权利的同时,有效发挥公众作用,鼓励自治、自律去协助政府进行网络监管。通过类型化监管充分照顾到不同区域不同言论的价值追求,使政府监管达到高效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 3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王立立.首届“首都大安全案件”评选揭晓. 千龙网,2014-04-30 09:11.
[3]近期网络谣言犯罪典型案例[N].华商晨报 ,2013-09-26 09:57:00.
[4]乔新生.网络监管的基本原则[1008-1747(2009)08-0041-02][J].理论视野, 2009(8).
[5]山西方山县委书记称关闭全城网吧不是惰政.中国新闻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5:57.
[6]杨晓迪,龚春华.论刑法对网络言论调整的限度--从网络大谣和"两高"司法解释说开去. 来源:江苏法院网 , www.jsfy.gov.cn,更新时间:2014-01-03 16:40:46.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监管 价值冲突 监管矛盾 类型化监管
高速发展的网络,日益壮大的网民群体,不断提升的网民需求,给政府监管网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政府不仅承担着互联网的安全、秩序及发展责任,更有保护公众言论自由及合法权利的责任,政府和公众由于价值的追求不同极易发生冲突,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监管,政府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一、网络监管的困惑
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较2013年底增加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较2013年底增加2699万人。 庞大的网民群体,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给互联网监管带了巨大的压力: 一是网络犯罪猖獗。首都十大网络安全案件入选案件中有涉及经营的新型系列假冒银行网站诈骗案、“3.01”口碑传媒等公司非法经营案;有涉及淫秽的境外特大中文淫秽网站MM公寓案、拯救天使传播淫秽物品案;以及非法交易枪支的重点涉枪论坛网站“北方联盟”案;还有涉及婴幼儿拐卖的“7.03”特大网络贩婴儿等案件,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增添了不安定因素。二是网络谣言四处流传,危害公共安全。一些不良分子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引起社会恐慌。例如近年出现的 “成都高新区奥克斯广场发生劫持公车事件”的虚假信息以及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赵某散布“数名罪犯越狱”谣言,引起当地市民恐慌,影响了社会安定。三是低俗信息充斥网络,挑战传统道德价值观。一些人不惜为了出名将有关自己的不雅照在网上发布;有的人炫富将自己奢华生活的照发布在网上。芙蓉姐姐、兽兽、郭美美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顺利"走红"的标志性人物。为了出名谋利一些人甚至不惜颠覆名人事迹达到迹败坏公众人物形象的目的,例如秦火火诋毁雷锋虚构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捏造张海迪国籍事件。在社会中引起强烈不良反应,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是垃圾信息,小广告屡禁不止。当我们浏览网页时那不断弹出的小广告,和邮箱里的垃圾邮件让我们烦不胜烦。五是色情、暴力信息使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网络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家长对网络忧心冲冲。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比如新疆地区发生暴乱时为了阻止匪徒彼此之间的联系,把互联网和通信设施暂时切断,为了防止青少年沉迷上网山西方山县关闭了全城的网吧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犯罪,为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创造了条件,但是,同样也引发了公众的极大抱怨情绪,认为监管过严,把网络关闭的方式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对于一些介于犯罪与道德的边界的失范言论,比如:低俗信息、垃圾信息和色情暴力,由于政府处理的谨慎态度,同样也导致公众抱怨,认为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网络信息低俗化、诚信意识缺乏。面对公众的抱怨政府也很困惑:如果监管过松,网络会发生侵权,甚至会威胁社会稳定;监管过严,会影响公众的言论自由的表达。监管的力度实在是政府很难把握的问题。
二、网络监管的冲突与矛盾
公众的抱怨和政府的困惑源于双方追求的价值不同。公众在网络中追求的价值主要有:一是言论自由,能够在网络中畅所欲言,自由发表观点。二是隐私得到保护,尤其个人信息不被盗用。三是信息的快速共享和传递。四是生活的便利。政府在网络中追求的价值主要有:国家和公共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网络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要保证安全稳定的网络、和谐的秩序,在特定事件中必然要以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甚至隐私为代价,这种冲突在所难免,同时又是统一的,公众只有在安全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里才能真正的享受到言论自由,个人隐私才能得到真正保护,同样只有个人言论自由得到充分发挥,隐私得到保护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创造力,实现网络的健康发展。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只能是根据特定场合以及特定言论去衡量各种价值进行取舍,取得最大程度的协调和平衡,尽可能的满足双方的价值追求。
三、类型化监管,分区域分类型满足不同价值追求
为了尽可能的调解矛盾,政府需要在冲突时进行价值取舍,但是并不是每一种场合价值的取舍都是一样的,而且不同的言论发表要求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监管的力度不同,这就是笔者试图进行类型化监管,分区域分言论內型,进行监管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网络监管中要通过分区域,分类型的网络监管去更好地尊重和体现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言论的价值追求,以求达到双方的平衡。
(一)将网络空间划分为公共场合和私密场合。
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言论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可能会在社会中产生强烈反应,因此政府的监管力度会更大,以防止个人散布谣言或不实言论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在公共场合的价值取舍要以公共利益为先,因此个人的言论自由需要受到强度较高的限制,以约束强调责任。比如论坛、社区、微博等,只要发表的言论是针对公共场合的不特定人群,就必须负有社会责任的发表,因为公共场合更要以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为重。对于私密场合的言论由于是针对的特定个人,没有影响公众利益,政府就不应该进行干预,应该最大程度的进行保护。宪法第四十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比如微信和个人电子邮件这类私密场合,就应保护个人的隐私以个人利益为先,以个人言论自由价值为重。如对其监管,政府必须要持谨慎态度,并注意形式的合法性和可监督性。 (二)应将失范网络言论进行划分,区分监管力度及方式。
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分为:第一、有违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网络言论。这一类言论违背了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引起社会强烈反感,但是并没有立即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直接的危险,因此不能轻易的将其定为违法行为,更多的要靠社会成员的道德谴责以及网络自律和行业自治的力量去约束。第二、侵权言论。指侵害他人权利,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对于这类明确带有直接具体的危害行为的言论不但要发挥行业自治作用,比如各网络空间的服务商应首先把关,而且政府还要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去制止。第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色情暴力言论。由于青少年是重点保护对象,对于侵害他们的网络色情暴力言论,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自治、结合法律进行坚决打击。第四、违背商业公平竞争的言论。对于这类言论不仅在发表的场合要充分利用自治,网络服务商有义务把关,对于明显造成损害的,政府要进行追究。第五、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言论。这类言论侵犯了群体的最高价值,是网络监管的重点对象。
(三)不同区域以及不同类型言论的价值追求不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去把握限度。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网络言论的监管,要求监管必须要把握一定的限度遵循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需要注意:第一、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对公众的言论自由甚至个人隐私进行干预,限制,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在进行过程中也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以保证政府不滥用权力侵害公众权利。第二、明确、即刻危险原则。联邦最高院法官霍尔姆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指一种表现行为只有成为某种犯罪的直接起因时才加以禁止。对于公众的个别不当言论甚至过激言论只有当成为犯罪的直接起因时才会成为加以禁止的对象。第三、比例原则。指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衡量比较,按利益的位阶进行取舍。
总之类型化监管目的是要平衡监管双方的利益,在两者冲突中尽量找到平衡点。其平衡的关键是要双方取得共识,达成谅解。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以尽可能少的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并注意形式的合法性和可监督性。对于不同区域和不同内型的失范言论进行监管,不能按照同一标准,应当妥善把握好尺度。政府在分区域分言论类型去监管网络时,应该“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强调针对公共场合中威胁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不负责任言论和恶意言论,“严”是指要动用法律这一最严厉的工具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私密场合以及违背群体价值观的失范言论要发挥公众的自治自律作用,以道德力量去谴责和约束,“当宽则宽”,“宽”并不指不管,而是指在法律法规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重点以法律外的手段去调整,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并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和自律的作用,并注意手段的有效性。“严”要求政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增加监管力度,“宽”要求政府在尊重个人自由及权利的同时,有效发挥公众作用,鼓励自治、自律去协助政府进行网络监管。通过类型化监管充分照顾到不同区域不同言论的价值追求,使政府监管达到高效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 3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王立立.首届“首都大安全案件”评选揭晓. 千龙网,2014-04-30 09:11.
[3]近期网络谣言犯罪典型案例[N].华商晨报 ,2013-09-26 09:57:00.
[4]乔新生.网络监管的基本原则[1008-1747(2009)08-0041-02][J].理论视野, 2009(8).
[5]山西方山县委书记称关闭全城网吧不是惰政.中国新闻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5:57.
[6]杨晓迪,龚春华.论刑法对网络言论调整的限度--从网络大谣和"两高"司法解释说开去. 来源:江苏法院网 , www.jsfy.gov.cn,更新时间:2014-01-03 16:40:46.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