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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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随着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改革和发展,原来的反腐倡廉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形势要求,也越来越不适应当今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进行深入剖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方案,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并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明代的朱元璋十分推行“重典治吏”的治国原则,这与朱元璋出身布衣、经历农民起义的乱世、目睹元朝因宽纵而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明王朝前期的“重典治吏”通过严苛的法令和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使得吏治得到了清明,切实维护了明王朝的封建统治。朱元璋称得上“变态”的反腐败整治吏治的行为在其驾崩后以失败结束,但对于后世乃至现今的反腐倡廉是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的。
  【关键词】:依法治国;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倡廉建设;立法的完善
  相信只要关心政治善于思考的人们会深切的体会到关于权力与权力滥用的紧密关系,要想实现权力滥用,首先肯定享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其次是权力行使人经受不住权力的劝诱,再次就是国家对权力没有切实做到真正的制衡,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约束权力和行使权力的人。权力相较于权利而言,权力是何其的高端有地位,权利又是何其的微弱渺小,要想实现权利约束权力是比登天还困难的事情,所以极其需要从根本上做到权力制衡。
  贪污腐败自古有之,而古今中外的帝王对整饬吏治也是狠下功夫,尤以明朝朱元璋皇帝的“重典治吏”思想和原则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朱元璋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明王朝官员而不治民”的政策,颁布了具有刚猛残酷特性的严刑峻令等,最终获得了显著成绩也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无一不是如今的中国值得鉴戒的。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概述
  1.1 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历史背景
  年届40高龄的布衣皇帝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在经历了水深火热的少年生活、烽烟四起战火漫天的农民起义的中青年生活后,终于于公元1368年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朱明王朝。因他眼见了“胡元以宽而失”,得出了“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1]的治国结论;也深刻地意识到了“元政弛极,豪杰峰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2]以致元王朝千秋万代的统治愿望生生破灭。朱元璋出生在这乱世之中,且出身微寒,至今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最深的印象就是“乞丐皇帝”,足以见得朱元璋是长期生活在了社会的最底层。以至于他后来经过艰苦的斗争取得皇权后常说:每“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名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3]。
  经历了如此多的磨练的朱元璋深刻的认识到了要想建立稳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极其需要对各级官吏进行有效的管理。一般情况下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执政思想的形成,与他出身十分低下、经历了战火纷飞的乱世、目睹了元朝灭国的亲身经历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重典治吏”通过法律和一系列明代制度的建立,使得明朝吏治得到清明,经济和文化发展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切实维护明王朝的封建统治。
  明朝建立之前,作为政权交替的特殊时期,整个国家的政局非常不稳定,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战火连天,国家经济十分惨淡,人民饱受战乱与饥荒, 社会矛盾也尖锐异常。此时腐败的官员仍然是掌管税收的私拿税钱负责司法的滥用司法权。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认定腐败不得不除,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4]。另外,北方的元朝势力还在反抗,南方割据势力还没有剪灭,统治集团内部争权日益激烈,腐朽的政权统治即将结束,因为切身体会到了元朝的弊政,朱元璋意识到“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5]。 在建立明王朝了的初期,朱元璋告诉他的大臣说:“元季诸臣,皆苟且溺职,日徇肥甘。于民生疾苦,政事得失,懵如也。纪纲日驰,民心土崩。[6]” 朱元璋判定了当时刚刚建立的朱明王朝为“乱世”,根据“刑法世轻世重”的治国思想,进一步推断“刑乱国用重典”,所以“治国必先治吏”的指导思想就定下来了,并在朱元璋这一代坚定的奉行,一直也深深的影响了朱明王朝的发展。
  1.2 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内容和方法
  明太祖朱元璋作为统治者为巩固新生政权,期盼朱明王朝的长久统治,非常重视治吏。对吏治体系进行改革,找到胡惟庸案为中心的一个借口废除丞相制度,六部职权大增和直属皇帝。在同一时间,在行政改革方面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伴随着行政机构改革而来的是对各级官吏的选拔、考绩和监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朱元璋是一个很成功的非常清楚的知道国王治国中重要性,深知英明的天子重视治理官员。主要有采取了以下措施:
  制定和执行严苛的《大明律》和《明大诰》等法律。《大明律》是明代基本法律,由朱元璋亲自几番重大修改,在长达30年的演绎中诞生,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个很好的立法,它改变了少数民族统治时期法制既落后又混乱的情况,重新树立起了中华法系的大旗。《刑律》对腐败官员的进行非常严厉的处罚,如:官员有贪赃枉法行为的,收受大钱一贯之下的承受70下杖刑,如果收受80贯大钱就收到处以绞刑的严惩。对于是行使监察权的“风宪官”[7]更是严酷:若有违反较之其他官吏双倍处罚。并且要求各级官吏熟读理解《大明律》,事必断于法,每一年的年末进行考核,不能考核通过的官吏,进行程度不同的处罚,一时法制建设在全国蔚然成风。
  《明大诰》则为一部具备无上法律效力的特别刑法,只因它实为皇帝制定的圣书。朱元璋在其《御制大诰序》中和颁布实行的《大诰初编》时对其臣子们的两次训诫体现了他编制《明大诰》的真正目的。从朱元璋自己說的“皇上图治,不遑暇食,犹乃营缮是书,以为世戒,其爱民之意深矣”。事实上,《明大诰》就其内容而言,最大的特点是把“重典治吏”推向了极端,实为“残民之刑酷”。“剥皮实草”这一变态的酷刑就来自《明大诰》:“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8]”朱元璋以十分残酷的手段来惩治贪官污吏的不法行为,一方面确实整顿了吏治,另一方面,则是封建专制主义下维护皇权统治排除异己的非法手段。   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民众捉拿贪官污吏制度。朱元璋布衣穷苦出生,人生的前半段时间生活在元末社会的最底层,十分理解人民百姓对贪官污吏的痛恨心情,也看到了人民的力量,规定了“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民拿害民官吏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9]”的良民缚官制度。他不仅以法律的方式允许大众逮捕害民仕宦到帝都,还给了大众跨越等级进行诉讼、奔赴帝都据状奏请的权利。
  高度重视贪污腐败的预防,亲近廉洁的官吏。朱元璋再位时,一方面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另一方面又十分亲近廉洁高尚的官吏。他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确指出礼教是用来规制王土之上的良民顺民的,法律的作用只是用来惩戒违背统治的顽恶之人。从《大明律》的体例上就能看出朱元璋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八礼图》(“丧服图”)与“二刑图”并列在《大明律》的篇首,朱元璋自己说:“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在行政制度方面进行改革,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明朝改变了唐宋以来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废除了丞相制度使六部直属皇帝,创设了内阁得以使一切政务权集中于皇帝;在官吏的任职上“定南北更调之制”,即南方人到北方任官,北方人到南方任官,以防官吏们结党为害一方,同时对官吏的考核也非常认真严格,采取了对所有官员的考核—考满、对京官和外官的考核—考察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在监察方面,不仅有行政监察还有司法监察,在君主专制的前提下“以官治官”,利用“天子耳目”的方法以期实现官吏廉洁、政治清明。
  二、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成果和啟示
  朱元璋的“官员管理统治阶级实施严厉的法律”的治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员腐败,呈现了清廉政府,社会矛盾也得以缓和,可以说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有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然而,朱元璋“重典治吏”所采用的正常范围之外的手段和措施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却也是极其巨大的,不仅打击了官员们的行政积极性,阻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工作,导致“庶务不清”,也严重破坏了刚刚重新走上正轨的中华法系的法制建设。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原则和具体实践。
  2.1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成果
  明朝前期的繁荣有朱元璋皇帝不可磨灭的功劳,他不仅将人们从战乱中解救出来,还通过治吏治民政策法令的颁布,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清明吏治,使人民享受到国家发展所带来的福利。朱元璋对贫苦大众有着深切的同情和理解、对贪官污吏则是深恶厌绝,他采取严酷的手段整饬吏治、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史书就记载了:“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10]足以见得朱元璋稳固朱氏王朝和纯洁官员队伍的决心。
  然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朱元璋的“重典治吏”的思想和实践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朱元璋所希望的安定的社会,没有通过暴力统治而实现,反到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腐败的仕宦像苍蝇趋近腐烂的臭东西一样前赴后继接踵而至无论如何也无法消灭,已故的朱元璋深有感:“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11]”有资料记载: “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多活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洪武年间刑部尚书杨靖总结了朱元璋“重典治吏”对官员和国家机器带来的消极影响,说到:“今天下有司,乃有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2.2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启示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史为鉴,我们知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封建主义专制皇权统治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权力真正的得到制衡、坚持依法治国,这才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内容。
  2.2.1 反腐倡廉工作要摆脱理想主义,克服“速成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立即进行了反腐倡廉的伟大建设,包括“三反五反”“争风运动”“群众路线”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在我们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我们党一直没有忽视,但相应的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和缺漏,反腐败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摆脱理想主义,坚持长期战斗。对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和机制、加强形式多样化的监督、提高党和政府的清廉程度和拒腐防变能力。
  2.2.2 反腐倡廉工作应当坚持法治
  历史的血泪教训可以使我们从中得到启发,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法治,不仅是有法律,更应该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罚。我国反腐败立法必须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贪污贿赂罪立法方面应当加以完善,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也应当与时俱进的予以加大。在立法方面予以保证之后也不能忽视执法方面、守法方面和司法方面,不能片面的坚持依法治国,要全面深入贯彻坚决执行。
  2.2.3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
  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在其思想的指导和支配下完成的,追求权力的人至到其放下的那一刻他们的思想永远臣服在权力的欲望下,而享受田园生活的人则免于权力欲望的侵扰而悠然的生活,这便是思想的神奇作用。从朱元璋治吏的成就和消极影响来看,其“重典治吏”的思想和措施为什么最终人亡政息?这值得我们深思。朱元璋拥有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依靠其君主寡头的专制独裁他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改革了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监察体制,进行司法改革,军事完善等,然而最终他将重刑发展成为了滥杀,官员们离心离德,不再以成为为民请命的好官为荣,而是惶惶终日惧怕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总结历史,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营造出崇廉鄙贪的社会风尚,这不失为当代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好方法。三、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现状   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吏治的关键问题,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和法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97年刑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都出重拳对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进行整治。与形势的快速发展变化相比,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因此,为了跟进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立法先行不失为一个有力保障;其次,还应当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来支持反腐倡廉建设。
  3.1正确认识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在进行着改革,社会结构也在做出巨大调整,再加上利益格局的重组和思想观念发生着的巨大变化,整个社会发生着剧烈变革。因此,这一时期成为腐败频发易见的历史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中国当今之世,反腐斗争必然是一个复杂性和艰巨性并存,又极其必要的长期挑战。多植荷叶塘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警钟长鸣,探索新型反腐倡廉道路是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刻研究的不容回避的历史课题。
  首先,腐败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其根植于历朝历代中,纵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腐败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深刻的认识到其历史进程的渐进性。纵观列国发展史,当其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各领域改革剧烈的时期,社会腐败往往高发。典型的例子有十八世纪的英国,十九世纪的美国和二十世纪中期的新加坡。当前,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建,一些领域的机制有所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给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和漏洞;良善的法制社會建设和高效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非旦夕间的努力能够完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尚需时日才能被全面接受。
  其次,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在于腐败滋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各类传承下来的习俗,亦或是思想意识形态、文化观念等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对反腐败斗争产生深刻影响。前苏联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在对反腐斗争进行雷厉风行的打击时也要切忌盲目和偏激。
  再次,反腐形势的严峻是不容我们忽视的。虽然经过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对腐败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监控遭,反腐败斗争硕果累累。但是也要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依然根深蒂固,对腐败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尤其是在掌有人事、司法、行政审批执行等部门,罔顾党纪国法的案件仍然呈现出频发易发多发的态势。
  3.2 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古以来,反腐斗争的硝烟始终未曾消弭。在前几年的反腐斗争中,时任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曾强调“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中央纪委在十七大的汇报报告中,对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的同时也深入剖析到,“消极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反腐倡廉形势依旧严峻”,在现阶段依然面临“成绩显著和问题尖锐并存的两分局面”。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上任以后,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是空前绝后,习主席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习主席不仅要求官员清正廉洁,更是广泛倡导节约之风,多次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这无一不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亮点和突破口,但是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
  3.2.1  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缺乏法律强力保障
  孟德斯鸠曾深刻的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就决定了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权力持有人总是很难排除权力寻租的诱惑力。公权力异化便滋生贪腐,良好的惩戒制度更多体现在事先的威慑,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的惩恶于已然。
  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惩治腐败的制度不严密,就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处罚规定来看,对贪污罪的量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不难发现,看似很明确的规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采用的是较为固定的数额标准,这其实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是不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同时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是5000元,这对其他相关犯罪也有失平衡。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涵义也没有以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最终造成了贪污罪法定刑的不统一,以致影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进行。
  3.2.2官员薪俸制度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
  寄希望于个人超越人性对自我进行监督和完善,既不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也是对人性的不尊重。反腐败制度的设计固然应以严厉为主,但也必须充分考虑人的基本需求,诚然,高薪未必养廉,但过低的薪水必然是导致腐败和权力寻租等滋生的一大诱因。新加坡的厚公务员待遇,严公务员违法的制度所取得的成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讲到,一个“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可能被自觉遵守和执行,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四、完善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对策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相应的法治建设思路日趋成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凡此种种,都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正在有力进行。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形势的日新月异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深入展开,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下面笔者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反腐倡廉的建设与完善谈谈自己的想法。
  4.1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艰苦摸索从未停下过脚步。一代代领导人坚定不移地对廉政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对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深入分析,探寻腐败与反腐败的基本规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研究,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意义和方法,完善体制发展经济,推进民主加强监督,改进教育崇廉鄙贪,维护公平构建和谐,从严治党保持先进等。   反腐败斗争的艰难性不可否认,但这绝非是我们回避和退缩的理由。党中央据此从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我们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也应该坚定信念,充满信心,相信党和人民一定能取得反腐斗争的最后胜利。
  4.2完善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立法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刑法贪污贿赂罪的设置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较为不妥的地方,在制度体系方面也存在几多漏缺亟待完善的地方,下面笔者就简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4.2.1 完善贪污罪量刑制度的改革
  首先,加强对贪污罪量刑制度的改革研究,优化对贪污罪的量刑制度,争取有利于反贪污腐败的开展。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因此,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是展开工作必要的保障。具体说来,无论是贪污罪的量刑制度,还是定罪标准都需要进行完善;其次,也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工作做好统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对贪污犯罪决不姑息,力求让犯罪行为得到刑罚的惩罚;再次,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不可懈怠丝毫以致达不到刑罚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4.2.2 高新養廉并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三五七一”规则,是对补偿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薪酬的具体描述。和其他行业进行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务人员的薪酬仍然是较低的。然而,我国每年的政府公费吃喝和公务用车等项开支却是巨大的,甚至远超国家对教育领域的投入,如果能对这些支出进行合理规划,其中可以减少的那部分非正常消费资金转化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那么中国也将步入高薪养廉的国家行列中。
  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阳光法案制度”被广泛的运用到国际上,人们把财产申报视为“终极反腐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在不少地区进行探索试点工作,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和条件都已逐步成熟,不应该再以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财产问题属于个人隐私等来推脱。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而且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科学的认知。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4.2.3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
  党内、党际和社会的民主是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三大核心,其目的就是要把党政职能分离,革除权力集中和缺乏监督的弊病。诚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反腐倡廉工作而言,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具体如下:1. 切实支持和保证群众能够充分行使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宪法赋予的权利。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最新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续跟进政府上网工程建设,这是我国为透明行政采取的新举措。保障群众表达诉求的通道始终畅通,并对特邀监察员等民众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2.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依法、科学的加强改和进舆论监督。3.尽快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打造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在相互制约和协调中共同发力的新型权力结构,从而使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各项权力发挥出最大的监督合力。
  五、结论
  通过以上对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和实践的论述,特别是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古今进行比较,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深入分析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我们可以看出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基本保障,还需要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内容形势多样化的监督,调动一切力量实现政治清明。
  注释:
  [1](明)刘基:《诚意伯文卷》卷首“皇帝手书”
  [2]《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十
  [3]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
  [4]李海林:《朱元璋刑用重典的原因》,历史研究,2007(3)
  [5] 夏燮:清,《明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6]《 明太祖实录 》台北: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1
  [7]《大明律.刑律.受脏》
  [8]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9]《历代刑法考.明大诰.峻令考》
  [10]《明史》卷二百八十一
  [11]刘辰:《国初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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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2005年至2011年新时期国产电视动画发展的复兴之路,看国产动画发展的现状。通过对国家政策、产业调整、企业运作等主体的行为,动画产业变得良性发展。但在其不断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顽疾”,中国电视动画功能往往具有教条性,角色塑造扁平缺乏活力,受众定位偏离,动画类型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电视动画;十年动画之路;动画“顽疾”;发展现状  1、国产电视动画十年(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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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中国导演的代际划分,这篇论文所研究的是“第六代”电影人的代表娄烨所进行的电影创作,本文分析了娄烨所进行的电影创作实践,旨在揭示出在娄烨电影所具备的边缘化特征,论证娄烨的电影创作所具备的艺术价值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娄烨;电影创作;边缘化特征  一、社会学中的“边缘化”概念  “边缘化”(Marginality)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它首先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于20世纪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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