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的系统工程。本文针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搞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强,认为信用是货币与资本的等同物,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信用不仅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杠杆作用,也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也在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在看到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强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当前我国社会中依然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一)信用的含义
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信用具有不同的含义。从伦理道德上看,信用指的是某人信守诺言,这是一种良好道德行为的体现。从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指的是人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债权人的借出以收取利息收益为前提,债务人的借入以按时还本付息为义务。从法律意义上看,信用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前所订立的“契约”规定享有某些权利和肩负某些义务。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含义和意义
个人信用体系是一套精确记录不同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记录查询系统,该系统不仅覆盖了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涵盖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总额、家庭资产总量等相关信息,同时也会记录消费者产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到的相应处罚。
二、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二)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三)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三、当前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对策与建议
(一)降低信用数据征集成本,提高信用数据更新频率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与更新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能否及时、完整和全面地收集信用數据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进程。因此,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各关联方的整合,通过对不同关联方的整合来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征集效率。就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监督部门应该通力配合,共同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规范个人信用行业,这样在增强了信用数据征集相关方开放性的同时也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了信用数据的更新频率,可以避免因为信用数据的更新时滞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个人信用信息是不同机构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拥有一个高效、科学和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不同机构间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也有利于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来增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无论是从道德层面或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来实现,而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如果缺失个人信用,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个人信用环境,政府和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来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来增加人们的信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该推出对失信人员的多部门联合制裁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由政府、相关金融机构与社会机构共同做出市场化的奖惩承诺,对信用度较高的人给予相关的优惠和便利,使其感受到守信所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而对失信者给与道德与经济方面的惩罚,使其付出相应代价,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四)健全个人信用法律法规,降低信用评估相关风险
法律作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保障,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尤其要注重对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应该重视法律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可以围绕相关信用秩序,研究并制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征信管理方法来解决征信过程中出现的征信方式不规范、征信范围不具体和个人隐私保密不严格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颁布明确信用主体角色与收入水平的法律文件来增加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降低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风险,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刘香,王红梅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中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旬刊,2017(23).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强,认为信用是货币与资本的等同物,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信用不仅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杠杆作用,也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也在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在看到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强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当前我国社会中依然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一)信用的含义
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信用具有不同的含义。从伦理道德上看,信用指的是某人信守诺言,这是一种良好道德行为的体现。从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指的是人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债权人的借出以收取利息收益为前提,债务人的借入以按时还本付息为义务。从法律意义上看,信用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前所订立的“契约”规定享有某些权利和肩负某些义务。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含义和意义
个人信用体系是一套精确记录不同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记录查询系统,该系统不仅覆盖了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涵盖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总额、家庭资产总量等相关信息,同时也会记录消费者产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到的相应处罚。
二、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二)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三)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三、当前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对策与建议
(一)降低信用数据征集成本,提高信用数据更新频率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与更新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能否及时、完整和全面地收集信用數据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进程。因此,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各关联方的整合,通过对不同关联方的整合来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征集效率。就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监督部门应该通力配合,共同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规范个人信用行业,这样在增强了信用数据征集相关方开放性的同时也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了信用数据的更新频率,可以避免因为信用数据的更新时滞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个人信用信息是不同机构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拥有一个高效、科学和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不同机构间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也有利于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来增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无论是从道德层面或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来实现,而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如果缺失个人信用,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个人信用环境,政府和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来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来增加人们的信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该推出对失信人员的多部门联合制裁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由政府、相关金融机构与社会机构共同做出市场化的奖惩承诺,对信用度较高的人给予相关的优惠和便利,使其感受到守信所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而对失信者给与道德与经济方面的惩罚,使其付出相应代价,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四)健全个人信用法律法规,降低信用评估相关风险
法律作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保障,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尤其要注重对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应该重视法律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可以围绕相关信用秩序,研究并制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征信管理方法来解决征信过程中出现的征信方式不规范、征信范围不具体和个人隐私保密不严格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颁布明确信用主体角色与收入水平的法律文件来增加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降低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风险,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刘香,王红梅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中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旬刊,20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