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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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正当防卫的限度不仅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正当的重要条件,而且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所有司法实务中的正当防卫案件都会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这个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于某故意伤害案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于某的捅刺行为性质
  根绝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分析于某故意伤害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于某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1)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于某是为了使他和他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行为有防卫性质。
  (2)于某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对于特殊防卫,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备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符合實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因此于某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3)于某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判定。于某故意伤害案中,于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危及人身安全,他却持刀连续捅刺四人,因此应当判定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三、关于定罪量刑
  (1)关于定罪。于某故意伤害案中,于某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使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故意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于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完成自身目的,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于某故意伤害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某应当减轻处罚。
  四、结论
  如上所述,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某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最终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刑法案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正当防卫,保护国家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公民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侵害,遏制犯罪分子,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想要才能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必须要建立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的基础上。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需要根据基本原则,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把握非法保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性和合法防卫的限制;第二,没有不正当的损害。“无限防卫”并非没有限制。它是指具体形式的具体犯罪的辩护。在这个前提下,即使它导致非法侵犯人民群众,它也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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