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逐步实现国际化。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关键的发展转型时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全球资本的跨境融通,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态势之中,但是我国《证券法》无法适应市场创新发展要求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证券跨境监管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尚待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上海自贸区的试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发现的诸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希望抓住我国《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的契机,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跨境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完善构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的进程之中,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朝着区域化与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对证券监管部门维护域外资本稳定与安全、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于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应当通过立法这一最高位阶来为我国证券行业保驾护航;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之上,尝试建立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证券跨境监管法律制度。
一、建立健全立法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一)完善涉外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为响应国家宏观战略的整体要求,我国各省区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大潮之中。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在此期间,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跨境发行、上市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逐渐宽松,加之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所以尽早完善我国的涉外证券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在证券法修订的过程中,为了使《证券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长远的角度来说,要结合当今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适时的修改《证券法》,从立法这一最高位阶来提升法律依据的层级。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逐步施行跨境证券监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要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角度来填补我国《证券法》涉外立法的空白,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二)优化国内现行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也逐渐施行。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不断深化发展,一些现行的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逐渐更明细化。其次,目前政府就上海自贸区专门出台的法律草案相对符合其需求,但这些草案与以前我国的金融法律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矛盾,所以应当尝试出台适用自贸区发展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最后,我国后续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需对涉外的一些工作作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应当在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证券跨境发行、交易等监管协作事宜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说明或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可以充分的发挥作用。
二、立足实际,抓住证券法修订契机
(一)完善证券定义
自证券法实行以来,证券的定义始终被学者们进行重点研究和探讨,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认为:中国法上的证券定义的拓展,应该根据市场的实践与经验进行有限的扩大,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预留出空间,不仅可以为这些融资渠道提供有效的合法性依据,也可以将其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保护投资者并维护市场秩序。
(二)完善监管手段,增强法律监管及惩处力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等,必须增强法律监管及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以刑治市”刻不容缓。假如违法犯罪成本不高,那么恶意破坏证券市场的行为就很有可能更加频繁常见。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并逐步完善监管手段以更好的维持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用法治思维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明确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当前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规定的较为全面系统,分别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在司法实践中也卓有成效。但由于证券跨境交易的日渐频繁,我国证券跨境监管的域外效力不足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因此,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明确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四)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证券交易的案件时,必须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涉外法律适用情况发生时,即便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立法存在冲突,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应当依照我国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在出现我国《证券法》未明确规定的涉外法律适用情况时,我国法院可以遵循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或国际惯例来做出审判。
(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授予证监会更大的职权
证监会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我国监管证券行业相关活动的主管部门,为了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更好的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应当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在符合《证券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证监会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紧急立法權,以便于更好的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及时准确的制订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或政策。
三、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系
(一)优化证券监管系统结构
1.设立自贸区统一监管机关
随着自贸区的迅猛发展,若没有统一的指导方法,则会导致标准规定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起权威的、独立的自贸区金融监管机关,宏观对其进行管理指导。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替代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若该模式应用到自贸区会给其金融监管带来各种问题,有碍于自贸区的良性发展。
2.明确证监会定位,强化执法权力
为了更好的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挑战,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必须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的做出改变和完善。应当在现行《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功能和地位,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赋予证监会一定的立法权限,以便于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挑战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 3.建立监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在当前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各个监管机构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不充分,导致金融法律监管的效率停滞不前。目前实行的金融管理是分隔模式,主要体现为“一行三会”的管理格局,该监管状态长期发展下来对各个经济主体的经营运作会有所不利,所以应当尽快建立监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完善证券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1.探索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互动监管”
强化区域联动的国际合作,争取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经验共享机制。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双边谅解备忘录的落实工作,要与协议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断的深化合作,并尝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合作协助机制、联合打击跨境证券交易犯罪机制。此外,要充分借助多边组织框架,探索建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逐步实现证券跨境监管体系的区域一体化。
2.国内推动联防联控
在国内层面合作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的合作;二是监管机构与市场机制的合作。这就要求试验区内监管机构常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政策、数据等方面的交流,将重心转移到协助上去,同时要加强与区内金融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全面掌握区内金融状况。
(三)适当放开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简化许可审核程序
我国证券场外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桎梏,如果一味地对投资者身份、交易方式等进行过多限制,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适当的简化许可审批程序,逐步放开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
四、健全金融机构制度建设
(一)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针对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切实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将会对自贸区的发展大有裨益。
1.建立区内证券市场集中统一托管登记制度
从交易成本的视角而言,托管登记制度可以集中股份转让信息、给投资者以广泛的选择空间,并带来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成本低廉等一系列积极的连锁反应。从另一方面来说,托管登记机构的信息披露功能可以缓解证券市场中的信息短缺与不对称,其对市场的准入控制以及异常波动的监控还可以有效抑制证券欺诈和异常交易的发生。
2.推进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阳光监管,建立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各方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减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建立配套的信息共享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资源信息审查评估机制。此外,建立方便公众查阅的公开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及时公布到网上。
(二)完善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
完善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和规避风险和危机的发生,保障自贸区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开展。我国应当充分吸取成功经验,通过对其通行的金融监管运行模式进行研究并且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根本上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防控体系,并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金融资金流走向实时检测,建立完善数据分析中心,确保自贸区内证券市场的持续性有序、高速的发展。
五、完善社会舆论监管,强化自律管理
(一)依托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内部约束
强化证券业协会对场外市场的自律管理。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自律管理被视为最基本和最有效的监管方式。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能在监管任务和要求上,将“主导证券市场发展”从其职能中分离出去。在监管方式上贯彻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基础。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判断与行业自律组织市场自治的基础上,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作为其监管理念。
(二)发挥社会媒体力量,实现舆论监管
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逐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证券市场内部自律组织的作用价值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要引导社会公众在市场监管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六、规范市场内部环境
(一)运用灵活监管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
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方式必须随自贸区的深化发展而进行改良,使之匹配和融合,以便于更好的促进自贸区的长远建设和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在监管方式上应当逐步从正面清单过度到负面清单的风险监管和调整,并且从事前监管过渡到事后监管。对于金融方面专业性问题,政府应更多的放权给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从“规则性监管”转换到“竞争型监管”。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制度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层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信用激励机制建设,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同时,深化同其他国际评估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力求在本土依靠自身发展出技术水平先进的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自贸区实际情况且出切实可行的信用评估标准。
(三)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近年来,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走向国际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小投资者仍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因为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及时的获取证券市场的准确信息,导致其抵御各种投资风险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建立有效的救济维权机制等内容,应当成为今后证券法修订的重点完善内容。
七、结语
根据2017年4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报道,此次证券法修訂草案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其中,证券跨境监管体制的完善无疑是重要讨论的焦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在“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的进程中,我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证券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必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敏.试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6(2):68-69.
[2]邹志广.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J].商情,2013,(25):27-28.
[3]闫肇寒.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4):57.
[4]王军.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研究[J].商,2013,(14):185.
作者简介:
于冬梅(1994~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孙刚(1995~ ),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完善构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的进程之中,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朝着区域化与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对证券监管部门维护域外资本稳定与安全、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于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应当通过立法这一最高位阶来为我国证券行业保驾护航;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之上,尝试建立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证券跨境监管法律制度。
一、建立健全立法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一)完善涉外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为响应国家宏观战略的整体要求,我国各省区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大潮之中。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在此期间,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跨境发行、上市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逐渐宽松,加之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所以尽早完善我国的涉外证券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在证券法修订的过程中,为了使《证券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长远的角度来说,要结合当今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适时的修改《证券法》,从立法这一最高位阶来提升法律依据的层级。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逐步施行跨境证券监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要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角度来填补我国《证券法》涉外立法的空白,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二)优化国内现行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也逐渐施行。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不断深化发展,一些现行的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逐渐更明细化。其次,目前政府就上海自贸区专门出台的法律草案相对符合其需求,但这些草案与以前我国的金融法律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矛盾,所以应当尝试出台适用自贸区发展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最后,我国后续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需对涉外的一些工作作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应当在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证券跨境发行、交易等监管协作事宜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说明或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可以充分的发挥作用。
二、立足实际,抓住证券法修订契机
(一)完善证券定义
自证券法实行以来,证券的定义始终被学者们进行重点研究和探讨,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认为:中国法上的证券定义的拓展,应该根据市场的实践与经验进行有限的扩大,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预留出空间,不仅可以为这些融资渠道提供有效的合法性依据,也可以将其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保护投资者并维护市场秩序。
(二)完善监管手段,增强法律监管及惩处力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等,必须增强法律监管及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以刑治市”刻不容缓。假如违法犯罪成本不高,那么恶意破坏证券市场的行为就很有可能更加频繁常见。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并逐步完善监管手段以更好的维持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用法治思维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明确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当前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规定的较为全面系统,分别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在司法实践中也卓有成效。但由于证券跨境交易的日渐频繁,我国证券跨境监管的域外效力不足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因此,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明确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四)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证券交易的案件时,必须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涉外法律适用情况发生时,即便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立法存在冲突,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应当依照我国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在出现我国《证券法》未明确规定的涉外法律适用情况时,我国法院可以遵循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或国际惯例来做出审判。
(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授予证监会更大的职权
证监会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我国监管证券行业相关活动的主管部门,为了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更好的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应当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在符合《证券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证监会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紧急立法權,以便于更好的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及时准确的制订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或政策。
三、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系
(一)优化证券监管系统结构
1.设立自贸区统一监管机关
随着自贸区的迅猛发展,若没有统一的指导方法,则会导致标准规定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起权威的、独立的自贸区金融监管机关,宏观对其进行管理指导。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替代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若该模式应用到自贸区会给其金融监管带来各种问题,有碍于自贸区的良性发展。
2.明确证监会定位,强化执法权力
为了更好的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挑战,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必须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的做出改变和完善。应当在现行《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功能和地位,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赋予证监会一定的立法权限,以便于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挑战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 3.建立监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在当前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各个监管机构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不充分,导致金融法律监管的效率停滞不前。目前实行的金融管理是分隔模式,主要体现为“一行三会”的管理格局,该监管状态长期发展下来对各个经济主体的经营运作会有所不利,所以应当尽快建立监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完善证券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1.探索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互动监管”
强化区域联动的国际合作,争取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经验共享机制。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双边谅解备忘录的落实工作,要与协议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断的深化合作,并尝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合作协助机制、联合打击跨境证券交易犯罪机制。此外,要充分借助多边组织框架,探索建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逐步实现证券跨境监管体系的区域一体化。
2.国内推动联防联控
在国内层面合作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的合作;二是监管机构与市场机制的合作。这就要求试验区内监管机构常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政策、数据等方面的交流,将重心转移到协助上去,同时要加强与区内金融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全面掌握区内金融状况。
(三)适当放开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简化许可审核程序
我国证券场外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桎梏,如果一味地对投资者身份、交易方式等进行过多限制,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适当的简化许可审批程序,逐步放开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
四、健全金融机构制度建设
(一)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针对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切实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将会对自贸区的发展大有裨益。
1.建立区内证券市场集中统一托管登记制度
从交易成本的视角而言,托管登记制度可以集中股份转让信息、给投资者以广泛的选择空间,并带来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成本低廉等一系列积极的连锁反应。从另一方面来说,托管登记机构的信息披露功能可以缓解证券市场中的信息短缺与不对称,其对市场的准入控制以及异常波动的监控还可以有效抑制证券欺诈和异常交易的发生。
2.推进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阳光监管,建立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各方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减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建立配套的信息共享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资源信息审查评估机制。此外,建立方便公众查阅的公开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及时公布到网上。
(二)完善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
完善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和规避风险和危机的发生,保障自贸区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开展。我国应当充分吸取成功经验,通过对其通行的金融监管运行模式进行研究并且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根本上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防控体系,并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金融资金流走向实时检测,建立完善数据分析中心,确保自贸区内证券市场的持续性有序、高速的发展。
五、完善社会舆论监管,强化自律管理
(一)依托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内部约束
强化证券业协会对场外市场的自律管理。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自律管理被视为最基本和最有效的监管方式。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能在监管任务和要求上,将“主导证券市场发展”从其职能中分离出去。在监管方式上贯彻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基础。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判断与行业自律组织市场自治的基础上,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作为其监管理念。
(二)发挥社会媒体力量,实现舆论监管
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逐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证券市场内部自律组织的作用价值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要引导社会公众在市场监管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六、规范市场内部环境
(一)运用灵活监管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
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方式必须随自贸区的深化发展而进行改良,使之匹配和融合,以便于更好的促进自贸区的长远建设和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在监管方式上应当逐步从正面清单过度到负面清单的风险监管和调整,并且从事前监管过渡到事后监管。对于金融方面专业性问题,政府应更多的放权给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从“规则性监管”转换到“竞争型监管”。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制度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层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信用激励机制建设,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同时,深化同其他国际评估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力求在本土依靠自身发展出技术水平先进的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自贸区实际情况且出切实可行的信用评估标准。
(三)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近年来,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走向国际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小投资者仍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因为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及时的获取证券市场的准确信息,导致其抵御各种投资风险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建立有效的救济维权机制等内容,应当成为今后证券法修订的重点完善内容。
七、结语
根据2017年4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报道,此次证券法修訂草案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其中,证券跨境监管体制的完善无疑是重要讨论的焦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在“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的进程中,我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证券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必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敏.试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6(2):68-69.
[2]邹志广.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J].商情,2013,(25):27-28.
[3]闫肇寒.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4):57.
[4]王军.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研究[J].商,2013,(14):185.
作者简介:
于冬梅(1994~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孙刚(1995~ ),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学历,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