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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入冬,春节又为期不远。鉴于今年市场份额得到了显著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很好,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开会时宣布,决定给公司里的管理层职工每人发放年终奖金3万元。相对往年的年终奖金而言,3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所以会议室里一片哗然。在大家赞叹的吹嘘声中,王经理给出了拟定的三种发放方案:
方案一:12月底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底、1月底各发放一次,每人每次发放15000元;
方案三:12月底、1月底、2月底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
没经过什么讨论,大家几乎一致选择了第一个方案。谁不喜欢越早越快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呢?就连财会部门的人员也同意了第一种方案——因为只需要做一次会计核算,而且在12月底1月初的时候就可以开始今年的利润表编制工作。
但这时,恰好在场的一位税务专家站了起来,简单地对三种方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应做了个比较。出人意料的结果是,大家一下子都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第二种方案。
税务专家算了这样的一笔账。具体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第一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25%-1375=6125(元)
第二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20%-375)×2=5250(元)
第三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20%-375)×3=4875(元)
他所依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显而易见,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直接少纳税875元。第三种方案则更加经济,比第二种方案又少纳税375元。但考虑到发放奖金次数过多容易给财会人员带来核算上的麻烦,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也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最终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方案。
这是一次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税务专家的在场,每位职工几乎在不用损失任何收益的条件下,又为过春节多出了875元的收入。他们唯一要做的,只是将本可以在12月底拿到的15000元奖金再滞后一个月获得。而这一个月的资金占有效益,对大多数职工而言,是几乎不产生收益的。而仅仅税务专家的一番指点,便可一下子多得近千元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再者,从企业角度来说,这样的纳税筹划也是有甜头可得的。职工往往更看重的是实际到手上的最终奖金收入。最后的实际收益高了,职工个人便会更感觉到公司对其的体恤与勉励。这对职工与企业间的激励机制不能说是毫无作用的;其次,每个职工15000元奖金滞后一个月发放,将所有管理层职工的这笔资金加起来,也至少有15000×30=450000元。这“额外”空出来的一笔近50万元的一个月的现金流,可以用来做些更有收益的事情。企业又何乐不为呢?
个人所得税法的熟练运用,税务专家的一番指引,轻松带来了职工与企业的双赢。在阐述到分摊筹划法的原理时,税务专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税率。在三个方案中,如果该笔奖金一次性发放,则按较高税率计算,职工会负担较多税款;相反,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出去,则会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不仅发放奖金如此,年薪制的工资发放亦如此,其中的纳税筹划原理是相通的。只是,在筹划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这种筹划所可能带来的成本,就如上述实例中不选择纳税额更少的方案三而最终选择了方案二一样。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就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
方案一:12月底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底、1月底各发放一次,每人每次发放15000元;
方案三:12月底、1月底、2月底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
没经过什么讨论,大家几乎一致选择了第一个方案。谁不喜欢越早越快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呢?就连财会部门的人员也同意了第一种方案——因为只需要做一次会计核算,而且在12月底1月初的时候就可以开始今年的利润表编制工作。
但这时,恰好在场的一位税务专家站了起来,简单地对三种方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应做了个比较。出人意料的结果是,大家一下子都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第二种方案。
税务专家算了这样的一笔账。具体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第一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25%-1375=6125(元)
第二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20%-375)×2=5250(元)
第三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20%-375)×3=4875(元)
他所依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显而易见,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直接少纳税875元。第三种方案则更加经济,比第二种方案又少纳税375元。但考虑到发放奖金次数过多容易给财会人员带来核算上的麻烦,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也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最终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方案。
这是一次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税务专家的在场,每位职工几乎在不用损失任何收益的条件下,又为过春节多出了875元的收入。他们唯一要做的,只是将本可以在12月底拿到的15000元奖金再滞后一个月获得。而这一个月的资金占有效益,对大多数职工而言,是几乎不产生收益的。而仅仅税务专家的一番指点,便可一下子多得近千元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再者,从企业角度来说,这样的纳税筹划也是有甜头可得的。职工往往更看重的是实际到手上的最终奖金收入。最后的实际收益高了,职工个人便会更感觉到公司对其的体恤与勉励。这对职工与企业间的激励机制不能说是毫无作用的;其次,每个职工15000元奖金滞后一个月发放,将所有管理层职工的这笔资金加起来,也至少有15000×30=450000元。这“额外”空出来的一笔近50万元的一个月的现金流,可以用来做些更有收益的事情。企业又何乐不为呢?
个人所得税法的熟练运用,税务专家的一番指引,轻松带来了职工与企业的双赢。在阐述到分摊筹划法的原理时,税务专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税率。在三个方案中,如果该笔奖金一次性发放,则按较高税率计算,职工会负担较多税款;相反,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出去,则会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不仅发放奖金如此,年薪制的工资发放亦如此,其中的纳税筹划原理是相通的。只是,在筹划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这种筹划所可能带来的成本,就如上述实例中不选择纳税额更少的方案三而最终选择了方案二一样。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就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