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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奶奶再婚悲喜剧
老小孩,是说人老了就像小孩一样。小孩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对父母的依赖性。人一老便反过来了,成了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性。老年人的养老离不开子女的关爱,所以,家庭养老首先要有和谐的家庭环境。
案情讲述
母亲欲再婚 子女拒养老
赵奶奶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并且事业成功。她的生活条件非常优裕,就是儿孙太忙,平时见面的机会不多。赵奶奶的老伴儿去世10年了,她孤独一个人,只能通过看电视打发时间。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奶奶认识了丧偶的杨大爷。杨大爷家庭条件一般,两个孩子都是普通员工,收入不高。杨大爷的老伴儿生前得病多年,家中积蓄已经花光。两位老人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彼此觉得兴趣爱好都很相投,便有了重组家庭的想法。赵奶奶的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杨大爷可能利用婚姻骗钱。但是,赵奶奶态度坚决,依旧和杨大爷交往。两个月后,赵奶奶的子女带着一份《解除赡养协议》回到家,并告诉赵奶奶,只要她签了这份协议,今后不用给她养老,她就可以和杨大爷结婚。这份无情的协议,彻底地伤了老人的心。
解疑又释惑 家庭复温馨
赵奶奶拿着子女们起草的这份协议和杨大爷一起去找律师咨询。律师指出,这个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们让她签协议可能是想给她再婚设置障碍,并不是不想给她养老。为了解决赵奶奶再婚遇到的障碍,律师建议她与子女们做一次坦诚沟通,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听了律师的建议,赵奶奶回家和子女们长谈了一次,告诉他们杨大爷有退休金,完全可以养活他自己;杨大爷同意他们结婚前先去做财产公证,赵奶奶的财产仍然属于她自己,将来由她的子女依法繼承。子女们消除了疑虑,理解了两位老人。没过多久,便传来了赵奶奶再婚的喜讯,一家人相处和睦。
法眼聚焦
如何创造家庭养老的良好环境
由于民族传统和国情,我们目前的养老形式主要是家庭养老。所以,创造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是保证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老年人做“半路夫妻”,财产和子女利益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晚年生活蒙上阴影。
首先,家庭成员间应建立起互相尊重的家庭关系。只有相互尊重,才能顾及家庭成员间的感受,才能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
其次,家庭成员间经济上应当明确权利归属。不动产或者巨额财产是家庭成员的生活物质基础,所以,掌管者一要明确权利人和拥有的份额,二要公开透明,三要在支出和处理时协商一致。
如果发生家庭养老纠纷,怎么办
家庭养老纠纷一般表现为:子女干涉老年人的再婚,子女互相推诿赡养责任,子女虐待、遗弃老年人。这些行为使得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等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严重者甚至侵犯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老年人遇到此类纠纷,首先,可以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进行和解,邀请有威望的亲属和邻里尊长参加,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形式化解矛盾;其次,可以通过民间调解途径进行处理,居(村)委会或者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还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以具有司法文书的法律约束力;再次,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进行自我救济,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养老纠纷引发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锦囊献计
所谓家庭养老,实际上就是家庭作为老年人获得赡养的具体地点。所以,家庭养老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主要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
二、由于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生活在亲人之间,所以亲属间要有温暖的亲情,这是家庭养老的首要条件;
三、对于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居(村)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关注,并且及时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老小孩,是说人老了就像小孩一样。小孩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对父母的依赖性。人一老便反过来了,成了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性。老年人的养老离不开子女的关爱,所以,家庭养老首先要有和谐的家庭环境。
案情讲述
母亲欲再婚 子女拒养老
赵奶奶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并且事业成功。她的生活条件非常优裕,就是儿孙太忙,平时见面的机会不多。赵奶奶的老伴儿去世10年了,她孤独一个人,只能通过看电视打发时间。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奶奶认识了丧偶的杨大爷。杨大爷家庭条件一般,两个孩子都是普通员工,收入不高。杨大爷的老伴儿生前得病多年,家中积蓄已经花光。两位老人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彼此觉得兴趣爱好都很相投,便有了重组家庭的想法。赵奶奶的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杨大爷可能利用婚姻骗钱。但是,赵奶奶态度坚决,依旧和杨大爷交往。两个月后,赵奶奶的子女带着一份《解除赡养协议》回到家,并告诉赵奶奶,只要她签了这份协议,今后不用给她养老,她就可以和杨大爷结婚。这份无情的协议,彻底地伤了老人的心。
解疑又释惑 家庭复温馨
赵奶奶拿着子女们起草的这份协议和杨大爷一起去找律师咨询。律师指出,这个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们让她签协议可能是想给她再婚设置障碍,并不是不想给她养老。为了解决赵奶奶再婚遇到的障碍,律师建议她与子女们做一次坦诚沟通,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听了律师的建议,赵奶奶回家和子女们长谈了一次,告诉他们杨大爷有退休金,完全可以养活他自己;杨大爷同意他们结婚前先去做财产公证,赵奶奶的财产仍然属于她自己,将来由她的子女依法繼承。子女们消除了疑虑,理解了两位老人。没过多久,便传来了赵奶奶再婚的喜讯,一家人相处和睦。
法眼聚焦
如何创造家庭养老的良好环境
由于民族传统和国情,我们目前的养老形式主要是家庭养老。所以,创造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是保证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老年人做“半路夫妻”,财产和子女利益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晚年生活蒙上阴影。
首先,家庭成员间应建立起互相尊重的家庭关系。只有相互尊重,才能顾及家庭成员间的感受,才能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
其次,家庭成员间经济上应当明确权利归属。不动产或者巨额财产是家庭成员的生活物质基础,所以,掌管者一要明确权利人和拥有的份额,二要公开透明,三要在支出和处理时协商一致。
如果发生家庭养老纠纷,怎么办
家庭养老纠纷一般表现为:子女干涉老年人的再婚,子女互相推诿赡养责任,子女虐待、遗弃老年人。这些行为使得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等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严重者甚至侵犯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老年人遇到此类纠纷,首先,可以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进行和解,邀请有威望的亲属和邻里尊长参加,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形式化解矛盾;其次,可以通过民间调解途径进行处理,居(村)委会或者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还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以具有司法文书的法律约束力;再次,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进行自我救济,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养老纠纷引发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锦囊献计
所谓家庭养老,实际上就是家庭作为老年人获得赡养的具体地点。所以,家庭养老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主要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
二、由于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生活在亲人之间,所以亲属间要有温暖的亲情,这是家庭养老的首要条件;
三、对于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居(村)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关注,并且及时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