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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板无理克扣工资该怎么办?
深圳读者董先生陈述:
我于2005年8月到深圳一私人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3个月发80%工资,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然而,本人上班后,该公司并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多次要求均被拒绝。上班后5个月了,公司仍发80%的工资给我,在此期间还以考核的名义扣除过2000元,而且拒不支付加班费,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上周发工资后,双方交涉不成,公司老板一气之下提出与我解除用工关系,并安排工作交接,但他现在又反悔了,要求我写辞呈,否则拒不结算工资,还声称即使结算工资也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与我的工资相差近10倍。我该怎样向老板要回我应得的工资?请你帮帮我。
答:1).公司拒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克扣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0日内为申请仲裁的时效。
3).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提出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4).申请仲裁时应尽量提出所有要求,不要遗漏,否则,如果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时,补充的诉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2.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享有抚养权吗?
中山市读者黄先生陈述:
我1995年在中山市打工,1997年和本厂的打工女子小李结婚。小李是湖南人,在家乡已离婚,并带有一女小英,和我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两人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妻子于2002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妻子走后,小英得到了我的悉心照料,不论是生活和教育,我都照顾得无微不至。妻子在外已与他人相好,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英。我也同意離婚,但并不希望小英离开,因为小英也喜欢我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所以,我想向贵刊法律援助栏目咨询,我能否取得小英的抚养权?
答:你妻子自2002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涉及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在你妻子与你结婚及妻子离家出走的几年中,你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英的义务,你和小英之间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你妻子离家出走对小英未尽抚育义务,母女感情已经疏远。小英自己也提出要求由你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你也表示愿意抚养小英,故小英由你抚养比较有利。从保护小英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小英由你抚养是恰当的。
深圳读者董先生陈述:
我于2005年8月到深圳一私人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3个月发80%工资,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然而,本人上班后,该公司并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多次要求均被拒绝。上班后5个月了,公司仍发80%的工资给我,在此期间还以考核的名义扣除过2000元,而且拒不支付加班费,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上周发工资后,双方交涉不成,公司老板一气之下提出与我解除用工关系,并安排工作交接,但他现在又反悔了,要求我写辞呈,否则拒不结算工资,还声称即使结算工资也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与我的工资相差近10倍。我该怎样向老板要回我应得的工资?请你帮帮我。
答:1).公司拒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克扣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0日内为申请仲裁的时效。
3).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提出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4).申请仲裁时应尽量提出所有要求,不要遗漏,否则,如果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时,补充的诉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2.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享有抚养权吗?
中山市读者黄先生陈述:
我1995年在中山市打工,1997年和本厂的打工女子小李结婚。小李是湖南人,在家乡已离婚,并带有一女小英,和我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两人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妻子于2002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妻子走后,小英得到了我的悉心照料,不论是生活和教育,我都照顾得无微不至。妻子在外已与他人相好,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英。我也同意離婚,但并不希望小英离开,因为小英也喜欢我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所以,我想向贵刊法律援助栏目咨询,我能否取得小英的抚养权?
答:你妻子自2002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涉及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在你妻子与你结婚及妻子离家出走的几年中,你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英的义务,你和小英之间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你妻子离家出走对小英未尽抚育义务,母女感情已经疏远。小英自己也提出要求由你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你也表示愿意抚养小英,故小英由你抚养比较有利。从保护小英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小英由你抚养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