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及其实施的问题NorboevBobursho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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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未成年人是18岁以下的公民。培养未成年人的任务是国家义务和公民的宪法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教育,工作,休息,作為公民的所有权(第36,40,41条)。未经父母,养父母和监护人同意,14至18岁的青少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登记??:1)处理其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2)行使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发明的作者或其智力活动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的权利;3)依法在信用机构存放和处置存款;4)经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其他协议规定签订小型合同和其他交易的权利。他们可能完全有资格接受16岁(27,28,29岁)从事创业活动或受雇于劳动合同的成年少年犯。未成年人与劳动关系方面的老员工相等,但享有职业安全,就业,休假和其他工作条件方面的额外福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为18岁以下人员的就业保障,劳动权利等提供保障(第239-247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特殊的法律规范(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额外权利。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地区,城市和地区内部,组成少年事务委员会。
  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儿童的生活权利和抚养家庭的权利;儿童与父母和其他亲属沟通的权利;儿童的保护权利;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的姓名,父名和姓氏的权利;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孩子的财产权。儿童的权利可以分为:个人非财产和财产。
  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非财产权利是:生活和成长在一个家庭中的权利;(射频IC的第54条)。与父母和其他亲属沟通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55条);辩护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56条);表达意见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57条);姓名,父姓和姓氏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58项)。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包括:子女接受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权;以他收到他作为礼物或继承,以及自费取得的任何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孩子的归属权问题;
  受教育的权利包括父母与孩子有个人接触的权利;儿童的宗教教育权利;有权为孩子选择教育和教育机构的形式;代表和保护子女利益的权利;同意收养孩子的权利和一些其他权利。
  儿童出生时的姓名权以及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反过来,这个名字包括:名字,父名,姓氏。名称由父母和随后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护照的记录说,作为一个基本的身份证明文件之间的协议中给出。
  儿童了解他父母的权利与生活和家庭抚养权相互关联。按照公约的“儿童权利”第7条,每个孩子都有,知道父母的权利。
  儿童的权利,被照顾的父母是满足的孩子,物质和社会性质的所有重要利益和需要父母 - 提供食品,衣物,学习用品,医疗等,以及关注和照顾孩子。
  儿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权利及时的保护应该是取代他们的父母或个人(即,养父母,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家庭法第56条)的家庭法典的情况下明确规定 - 监护机关,检察官和法院。按照家庭法典的第147条,如果孩子没有父母照顾是一个教育机构或机构的社会保障,按照权利与这些机构的管理责任的利益与第147条法律中的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儿童与父母和亲属沟通的权利。按照家庭法的第55条的孩子与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联系的权利。解除父母的婚姻,承认其为无效或父母分居不影响儿童的权利。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孩子有权与他们每个人沟通。如果孩子生活在不同的州,孩子有权与父母沟通。谁是在紧急情况下的儿童(的逮捕,拘留,在医疗机构等为),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与他们的父母(人代替)和其他亲属进行交流的权利。
  孩子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按照家庭法的第57条,一个孩子有表达自己有关的,影响其利益的家庭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在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本文没有规定儿童拥有上述权利的最低年龄。当达到足够的发展程度时,儿童有权行使这一权利,这是主观的,个人的。孩子在解决家庭问题时的意见具有正确的含义。10岁以上儿童的意见是强制性的。听取孩子的意见,在作出决定时加以考虑,可以避免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儿童的同意形式对监护和监护当局,法院来说是强制性的。
  产权: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受家庭和民事立法的管制。“刑法”第60条载有儿童财产权示范清单。
  儿童有权获得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权。未成年子女有权接收其父母提供的内容,这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60条中的立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了家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在履行维护孩子的责任的同时,将部分收入或其他收入用于满足孩子的需要。儿童抚养的来源包括赡养费。支付赡养费的恶意逃税是法院判决剥夺父母权利的依据,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57条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收入来源包括养老金,各种福利。
  儿童对其所得收入,作为礼物或以继承方式收到的财产以及由他支付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为未成年人捐款。特殊保护是儿童在遗传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利益。
  实现未成年人权利的问题一直在我们国家发生。立法者在通过无线电通信委员会第11章“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时没有充分保证实现未成年人的权利。解决家庭纠纷时,“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概念有不同的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孩子对食物,衣服,住所的基本需求的需要。在其他情况下,作为足够的安全保障,与父母为孩子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的能力相关。我们认为,在家庭法必须确定并解决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概念的统一应用的目的。
  如上所述,孩子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的父母和其他亲属(逮捕,逮捕,拘留等)分别在代码监管,是符合国际法(第公约40儿童权利)交流的权利。
  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极端情况下的概念。必须有一个紧急的概念。我们认为,正确的写法是:“一个极端的情况 - 即创建会导致轻微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真正的先决条件的事件需要立即协助按照威胁程度,以自己的生命,健康等”。
  在我们看来,还没有得到解决,仍然是孩子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了解他的父母收养的秘密和应用人工受精的人类的方法,当孩子的亲生起源之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经济形势要求的,将赋予未成年人的规则,以确保个性的和谐发展一体化,真正的发展措施,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了法律条件的系统。
  作者简介:
  Norboev Boburshokh(诺博)(1993-11)男、乌兹别克族、乌兹别克斯坦、研究生、专业法学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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