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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當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温床。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法化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民间借贷概述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何志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10月21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表示,民间借贷与水一样,要用管理水的方法来疏导。
11月9日,央行前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上海说,温州民间金融乱象让大家看到,信贷市场开放有利于管理。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个人信用,在中国指个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提供的信贷。西方国家则指国家信用之外的一切信用形式。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1.民间资金调剂。发挥分散在个人手中资金的作用,加速资金运转,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繁荣。
2.一般是在银行信用涉足不到和力不能及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可拾遗补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三)民间借贷的缺陷
1.风险大: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投资的盲目性。
2.利率高:有干扰银行和信用社正常信用活动、扰乱资金市场的可能。
3.借贷手续不严:容易发生违约,造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极易发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一)民间借贷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遏制民间借贷发展是不现实的。目前在中国有两股巨大的力量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小企业遭遇"钱荒"(融资难)是一方面,巨大数额的民间资金分流问题是另一方面。虽然说目前CPI(消费者物价指数,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已从较高位回落,但银行利息仍处于负利率水平。在此种背景下,民间金融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
(二)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高利贷。当前金融机构运行缺乏效率,导致资金配置错位,大多数资金流向了国有企业,甚至垄断企业。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无奈之下只能借助民间借贷。
第一种观点: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的界限,但是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其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第三种观点: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三)对于争议利率如何处罚?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各种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三、民间借贷应该规范化
(一)区别对待民间借贷
对于民间借贷,应该分类进行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该介入,并予以严厉打击。
(二)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竞争
虽然民间借贷不可能从根本上动摇银行的金融主体地位,但是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无疑会使正规的银行机构面临新的竞争对手和更加复杂的竞争环境。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因其具有了合法化的身份,必然会促进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出很多,部分存款可能会脱离银行体系而流向民间借贷领域,这样必将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民间资本合法化后,无疑也会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三)民间资本应该向机构化发展
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合法化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加强管理和引导。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是个人借贷形式。但是,这种以个人为主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明显的过度分散、不易维权、难以监管等问题。未来的民间借贷应当向组织化、机构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法化应该致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的需求。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参考文献:
[1] 方显仓:《货币银行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安烨:《货币银行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郑道平、张贵乐:《货币银行学原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 中国经济网:www.ce.cn
作者简介:吴琼(1981-)女 湖北荆州人。 学历:硕士;职称:讲师。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教师。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法化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民间借贷概述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何志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10月21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表示,民间借贷与水一样,要用管理水的方法来疏导。
11月9日,央行前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上海说,温州民间金融乱象让大家看到,信贷市场开放有利于管理。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个人信用,在中国指个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提供的信贷。西方国家则指国家信用之外的一切信用形式。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1.民间资金调剂。发挥分散在个人手中资金的作用,加速资金运转,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繁荣。
2.一般是在银行信用涉足不到和力不能及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可拾遗补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三)民间借贷的缺陷
1.风险大: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投资的盲目性。
2.利率高:有干扰银行和信用社正常信用活动、扰乱资金市场的可能。
3.借贷手续不严:容易发生违约,造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极易发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一)民间借贷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遏制民间借贷发展是不现实的。目前在中国有两股巨大的力量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小企业遭遇"钱荒"(融资难)是一方面,巨大数额的民间资金分流问题是另一方面。虽然说目前CPI(消费者物价指数,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已从较高位回落,但银行利息仍处于负利率水平。在此种背景下,民间金融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
(二)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高利贷。当前金融机构运行缺乏效率,导致资金配置错位,大多数资金流向了国有企业,甚至垄断企业。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无奈之下只能借助民间借贷。
第一种观点: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的界限,但是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其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第三种观点: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三)对于争议利率如何处罚?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各种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三、民间借贷应该规范化
(一)区别对待民间借贷
对于民间借贷,应该分类进行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该介入,并予以严厉打击。
(二)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竞争
虽然民间借贷不可能从根本上动摇银行的金融主体地位,但是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无疑会使正规的银行机构面临新的竞争对手和更加复杂的竞争环境。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因其具有了合法化的身份,必然会促进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出很多,部分存款可能会脱离银行体系而流向民间借贷领域,这样必将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民间资本合法化后,无疑也会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三)民间资本应该向机构化发展
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合法化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加强管理和引导。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是个人借贷形式。但是,这种以个人为主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明显的过度分散、不易维权、难以监管等问题。未来的民间借贷应当向组织化、机构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法化应该致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的需求。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参考文献:
[1] 方显仓:《货币银行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安烨:《货币银行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郑道平、张贵乐:《货币银行学原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 中国经济网:www.ce.cn
作者简介:吴琼(1981-)女 湖北荆州人。 学历:硕士;职称:讲师。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