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质证

来源 :群文天地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a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质问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辩驳、核实等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质证权。
  在界定质证的概念时,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质证不等于认证,也并不等于对证据的审查评断,在诉讼活动中,质证是认证的必要前提,质证是为认证服务的,但二者属于司法证明的不同环节。第二,质证的本质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所以,质证应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在质证活动中,质疑和质问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对证据内容提出质疑是质证的根本目的,对提出证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进行质问是质证的基本形式。因而,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定的重要途径。
  
  一、《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有权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所包括的诉讼主体
  
  质证主体,即有权在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进行质问的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除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外,法官也应当属于有权进行质证的诉讼主体。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第一,由于法官在庭审中对书证、证人证言等不同形式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和质问,自然也就成为质证主体。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实行法院内部调查取证人员与认证人员分离制度,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法官依职权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质疑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时,该证据的调查者即法官即成为质证主体。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不应当成为质证主体。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质证的主体不应当包括法官,否则不符合司法中立原则。虽然从外在形式上看质证可能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证据的询问,但法官是从中立的角度,而非从对立的角度对证据提出问题进行质疑和质问。只有从对立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但法官的角色是主持本项活动,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实现质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有序性,其本身与证据及待证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等提出问题,但属于审查证据,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听证”,“听证”的目的是“认证”。如果法官成为质证主体,将难以避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和矛盾,甚至导致整个质证活动甚至诉讼活动的难以进行,即使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继续完成全部质证过程,法官将失去公正性和中立性。笔者在司法实务中就曾经遇到过此种情况,整个庭审过程基本上就成了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对抗,如此的审理过程让诉讼当事人心生怨言、愤怒不已,程序的公正性被破坏了,而“程序的公正”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因而缺失了公正的程序,无论判决结果怎样,当事人都会认为该判决结果是不公正的。事实上,法律正义惟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二、《民事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是否理解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是庭审中必经的一个程序,强调的是证据只有在给对方当事人以质证的机会、让对方可以行使质证的权利后才能被采信。但如果对方没有异议,不对其进行质证,自然不能因为没有经过对方的质证而不作为定案之根据。本条文中的“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强调的是双方都有质证的权利、质证的相互性和质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并非指所有证据都要经过质证这一事实过程。因此,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了证据,但未出庭应诉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不过此时未出庭一方的证据应由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来出示。
  
  三、《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质证的证据范围
  
  质证的对象应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证据形式,大致可分为“物的证据”与“人的证据”两大类。对于“物的证据”,除了侧重于对其本身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质证以外,还包括对收集、提取、保管、提交、检验、鉴定该实物证据的人进行的交叉询问。针对“人的证据”,基本方式是质问或交叉询问。另外,即使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认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法院中止或終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对这些证据材料也要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如何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对质核实。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质疑,是对证据资格进行质证,证据资格是质证的首要内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属于主观上推断、猜测或评判。(2)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何联系、以什么样的方式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等等。(3)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能证性,即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该证据证明的问题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无意义、有何意义等等。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方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证据的合法性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据的收集、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法庭不应予以认定。第二,某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否则不属于合法证据。第三,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质证,可以从来源和内容两个方面质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对证据真实可靠性的质疑就是对证据的客观性质疑,证据要真实可靠,就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任何主观想象、推断和猜测得出的内容,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法庭都不应予以认定。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如需质证应当如何质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是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以外的人员进行保密,比如庭审旁听人员,与本案无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等,并非针对双方当事 人而言。但如果这一证据确实需要对方予以保密,则需要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利益权衡,比较在诉讼中获得的利益是否超过泄露后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证据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以该证据需要保密为由而不经过对方质证。
  
  六、《民事诉讼法》第66条中规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具体是指在法庭的具体哪一阶段进行质证
  
  质证一般应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如果在法庭辩论阶段又重新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要求进行质证,这种情况一般不应允许,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同等的质证权利和机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进行质证,就应认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这一权利。辩论程序本身也需以质证程序为基础,辩论中不能就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辩论。但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严格,在司法实务中可由法官作出裁断,如果法官认为对某一证据重新质证是必须的,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就可以决定恢复法庭调查,进行质证。
  
  七、《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如何依次进行质证
  
  质证的顺序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对对方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先后顺序或时间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质证的顺序,把质证的程式和方法中包含的一系列信息传送到对方当事人和法官面前,使得案件的事实在对质、询问、质疑、辩驳、解释的过程中得以展现。法官在诉讼中应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行使诉讼指挥权主持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6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51条规定如下: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明确规定了质证的顺序,使整个质证过程变得简洁明确。
  總之,质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程序上的保障,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当事人维护其权利的一种手段,质证是法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展开攻击并进行防御的一种机会,既可以积极地加以利用,也可以予以放弃,不过一旦放弃,就可能为此而承受法官形成不利于自己心证的风险。只有切实保障当事人享有了互相质证的权利,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
  
  (作者简介:李杰,河北金融学院校办室,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尚军,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处副处长,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李双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其他文献
父亲是六月份被查出患有癌症的。入院治疗了两个月,全家人想尽了办法,也未能留住父亲的生命。父亲生病后神志一直很清醒,意志也非常坚强。身体再不舒服,也没在我们子女面前表露出来,一直到最后!眼看着生命渐渐离父亲远去,泪水从我们的面颊轻轻地滑落……它不仅带走了我们的一切希望和努力,也从此将我们和父亲分隔为阴阳两个世界……从那一刻起,我们将再也无法领受父亲慈爱的滋润,他的善良、朴实、宽容和坚毅也将永远留在我
期刊
我是在金风送爽的1978年的秋天,离开已“插队”6年的平川堡返回城里的。2008年七月流火的夏天,已经60岁的我重返阔别30年的平川堡是去探亲访友。虽然在那里仅仅待了3天,但是通过今昔对比,使得我感慨万千。  在村头下车后,我顿时惊呆了,眼前的景象使我不敢迈步:左边的大水库里渔船横卧,右边的小花园里紫燕斜出;两排小红楼坐落有致,一条水泥路平坦无阻;楼下临窗的路两旁,站立着挺拔的常青树。36年前来“
期刊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以来,“人肉搜索”四个字正式登上了“网络中国”的历史大舞台,尤其是在最近的这几年里,“人肉搜索”更是愈演愈烈,风靡程度丝毫不减当年。2006年的“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的“钱军打人事件”、“华南虎事件”,2008年更是堪称“人肉搜索年”,网友们乐此不疲,各个人物、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将整一个2008年闹得轰轰烈烈的,好不精彩。年初是“网络暴力第
期刊
一场爆发在美国次级房贷市场的危机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其影响之深远、后果之严重,恐怕是任何国家、个人都不敢轻视的。尤其是近几个月来,各国各类经济统计结果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经济增长在减速。究其原因,除了美国经济在世界金融市场的重要影响力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危机在全球化的时代增强了扩散的能力,一个普通美国人没钱还房贷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破产,一个地区的内部问题可能演变为全球
期刊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跨文化交流与传播也日益频繁,但现实传播的最终结果有时却与沟通理解的愿望背道而驰。由于各种复杂原因,不同群体之间的误读与偏见愈来愈激化而频繁,甚至呈现固定化的趋势,在跨文化国际新闻传播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马赛尼斯在跨文化传播的领域内对“偏见”的解释是:“偏见就是对一类人僵化的不合理的概括,以至于人们在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持有僵化不变的态度。”偏见的可
期刊
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齐克认为,“正义论”是一部有分量的,深刻的,精致的,博大的和系统性的著作,是自从密尔以来还未曾有过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著作,他把一系列明快的观念,整合为一个令人满意的整体,著名政治哲学家萨托利认为,在上世纪70—80年代的政治哲学的复兴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具有“创造性突破”的“思想实验”。我们不难看出,在70年代到90年代的欧美政治哲学界和道德哲学界中,罗尔斯俨然已经成为了当
期刊
今年是马克思诞辰190周年,《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結合中国实际,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今天,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一部分。笔者从对《共产党宣言》简单解析出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进行浅探,从而揭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    一、读《共产党宣言》,看建设中国
期刊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社会生活日益紧密结合和大众化。学校作为一种教育机构,更早意识到普及计算机课程教育的重要性,于是有了学校与网络相通,甚至出现了网络学校。  在提及网络一词时,我们应大致了解计算机在个国家的普及程度。据资料显示,1996年,美国计算机普及率小学为11.3人/台,初中为9.9/台,高中为8.7/台,学校入网率达65%。1998年,美国公布了Internet
期刊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上,文豪巨匠层出不穷,词人骚客星光灿烂。从先秦的诸子百家到汉末的“建安七子”,从“唐宋八大家”到明代“前后七子”及“唐宋派”,苏轼无疑是最为耀眼的文人之一。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四川眉山人。他是欧阳修之后的文坛领袖,多才多艺,诗、词、文、书、画都堪称一代大师,著述十分丰富。有《 东坡文集》、 东坡东府》等。  作为一名政治家,他爱国爱民、勤于政务、忠于职守、为民请命,为后
期刊
微型小说与其他小说一样,具备人物、情节、场景等构成小说的主要因素,但又独具特色。短小的篇幅只是微型小说的表现载体,以小见大,以微显著才是微型小说的本质特征。抓住这个本质特征来审视微型小说,才能真正科学地把握微型小说的审美特征。前苏联作家克拉夫琴科的《母亲的来信》堪称微型小说中的佳品。小说通过母亲的来信讲述了母子间的情感发展。书信既是小说的主要线索,也是母子感情交流的载体。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对母亲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