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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法整体上认同的是“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开始破产程序后,首先由破产管理人接手重整企业,《破产法》第13条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即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随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而只有在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管理人作为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应该在破产监督程序中,重点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