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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医疗广告铺天盖地,部分商家受利益驱使,夸大其词,误导群众,违规广告泛滥,使老百姓深受其害,因此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使广告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医疗广告违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1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老百姓在维护自身健康方面的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花钱买健康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为适应这种需要,由商家和媒体合办的健康服务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让人感到忧心的是,很多媒体受利益驱使,对虚假广告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这股不正之风。因此,对医疗广告中的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范围的重要问题。明确广告含义应表述广告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论其通过何种媒介发布。比如,凡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企业、商品或服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特定事项等,都应视为广告。
1993年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仅仅对医疗广告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比如禁止发布以下广告: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但仅仅以这些形式上的标准来衡量,目前大量医疗广告也是违规的。然而,人们注意到,根据这一管理办法,所有医疗广告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方被允许播出。但对于广告如被证明存在虚假内容,该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办法却没明确规定。同样,根据该办法,广告公司和媒体都负有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责任,但从目前实际看,他们显然都没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因此,如果从法律角度完善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话,对广告的播发、监管都有法可依,那么必将规范广告发布市场。
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针对医疗广告中广告审查与监管脱节,应明确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部门的分工。一般来说,前者主要监督确定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辞,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而专业部门则主要监督广告的内容是否超过审查批准的内容。二是建立工商行政部门中广告日常监管专门机构,聘请消费者代表、广告业代表、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共同组成监管委员会,从不同立场来监管广告。
三、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
首先,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结果三方面可以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违法广告必然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广告的对象是广告受众,违法广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广告受众。第三,广告受众在受到违法广告侵扰时出现的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愤怒,就是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表现。权利被侵害,就应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种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四、情节严重的虚假医疗广告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医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需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对于其中的不法现象,舆论批评或行政处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彻底根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目前,大量事实已证明,许多医疗广告显然具有了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特征。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属情节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情节严重”,而目前一些“疑似”的虚假医疗广告显然具有了这一特征。
针对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有关方面有必要出台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惩处办法进行充分细化,这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虚假广告将有规则可依,一些重大的虚假广告责任人将因此难逃法网。
五、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和鉴别能力
要杜绝违法违规医疗药品广告,除了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外,广大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切莫轻信医疗药品广告,切断违法广告的利润链条。
对于采用“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等不科学表述,或是“最新技术”、“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以及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治愈率、有效率”、“获得最高、最新奖项”等内容的广告要格外加以警惕,因为消费陷阱往往就隐藏在这些夸张的广告语言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权益做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做到依法做广告,依法管广告,才能使广告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才能使社会公众免受违法广告之害。
(作者:硕士研究生,现为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教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饶世权.论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商业研究.2004年第3期.
[2]彭江民.广告法律问题及对策思考.中国社会出版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关键词医疗广告违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1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老百姓在维护自身健康方面的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花钱买健康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为适应这种需要,由商家和媒体合办的健康服务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让人感到忧心的是,很多媒体受利益驱使,对虚假广告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这股不正之风。因此,对医疗广告中的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范围的重要问题。明确广告含义应表述广告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论其通过何种媒介发布。比如,凡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企业、商品或服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特定事项等,都应视为广告。
1993年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仅仅对医疗广告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比如禁止发布以下广告: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但仅仅以这些形式上的标准来衡量,目前大量医疗广告也是违规的。然而,人们注意到,根据这一管理办法,所有医疗广告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方被允许播出。但对于广告如被证明存在虚假内容,该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办法却没明确规定。同样,根据该办法,广告公司和媒体都负有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责任,但从目前实际看,他们显然都没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因此,如果从法律角度完善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话,对广告的播发、监管都有法可依,那么必将规范广告发布市场。
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针对医疗广告中广告审查与监管脱节,应明确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部门的分工。一般来说,前者主要监督确定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辞,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而专业部门则主要监督广告的内容是否超过审查批准的内容。二是建立工商行政部门中广告日常监管专门机构,聘请消费者代表、广告业代表、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共同组成监管委员会,从不同立场来监管广告。
三、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
首先,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结果三方面可以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违法广告必然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广告的对象是广告受众,违法广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广告受众。第三,广告受众在受到违法广告侵扰时出现的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愤怒,就是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表现。权利被侵害,就应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种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四、情节严重的虚假医疗广告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医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需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对于其中的不法现象,舆论批评或行政处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彻底根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目前,大量事实已证明,许多医疗广告显然具有了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特征。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属情节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情节严重”,而目前一些“疑似”的虚假医疗广告显然具有了这一特征。
针对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有关方面有必要出台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惩处办法进行充分细化,这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虚假广告将有规则可依,一些重大的虚假广告责任人将因此难逃法网。
五、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和鉴别能力
要杜绝违法违规医疗药品广告,除了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外,广大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切莫轻信医疗药品广告,切断违法广告的利润链条。
对于采用“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等不科学表述,或是“最新技术”、“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以及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治愈率、有效率”、“获得最高、最新奖项”等内容的广告要格外加以警惕,因为消费陷阱往往就隐藏在这些夸张的广告语言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权益做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做到依法做广告,依法管广告,才能使广告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才能使社会公众免受违法广告之害。
(作者:硕士研究生,现为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教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饶世权.论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商业研究.2004年第3期.
[2]彭江民.广告法律问题及对策思考.中国社会出版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