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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教育是澳大利亚的支柱产业,随着近十年来国际教育的不断发展,《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已难以解决澳大利亚国际教育领域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亚颁布了修订后的《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新法以更好地保护海外学生利益,促进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发展为主旨,其中海外学生学费保护服务体系的建构,更是集中体现了在共赢中谋求发展的教育领域的法治智慧。
关键词: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学费保护服务体系
作为教育出口大国,保护留学生利益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及相关法律组成了世界上首个对留学生利益进行全面保护的教育法律框架。十年来,该法在规范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保护留学生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澳大利亚赢得了优质教育大国的良好声誉。然而,随着教育产业的扩张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已无法再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保护海外学生的利益,促进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体系的发展,成为修订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两大主题。《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12)的修订与颁布体现了在共赢中谋求发展的教育领域的法治智慧。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从修订到颁布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2009年8月,时任澳大利亚副总理并兼任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吉拉德(Julia Gillard)委托贝尔德(Bruce Baird)教授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贝尔德于2010年3月发布了最终版本的审查报告,即《贝尔德报告》。2010年10月,《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进入议会议程。2010年12月-2011年1月,政府就该草案发起在线讨论,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1]。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国会审议讨论和修正,2012年3月,该草案获得联邦议会参众两院通过。2012年7月1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正式颁布。[2]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包括:《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和其他措施)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Legislation Amendment(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征费)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TPS Levies)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收费)修订(学费保护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Registration Charges)Amend-ment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ct 2012)。
一、出台背景
(一)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市场有待规范
《贝尔德报告》指出,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发展迅速,其2008-2009年的产值高达172亿美元,已成为澳大利亚第四大出口产业。然而,产业规模的扩张使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在教育质量、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倍感压力,这些压力对留学生在澳大利亚的学习和澳大利亚的国际教育声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通过征询留学生和教育提供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贝尔德收集了国际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留学中介提供错误、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以及低质量的教育和训练,招生人数过多,教育设备缺乏,教育提供者需要向教育中介支付高昂的佣金,对教育提供者的财务审查不足,对投诉和争端处理不充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重叠和不必要的监管负荷等[3]。上述问题使留学生利益受到伤害,保护留学生利益成为贝尔德改进意见的出发点,也是《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出台的现实基础。
(二)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有待革新
我国研究人员曾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过较为系统的研究,认为该法在实施效果上存在着以下问题:对各级政府权责的阐释不清;政府在学费保障计划(Tuition Assurance Scheme)和保障金制度(Assurance Fund)方面的管理滞后;留学生利益保护标准不清;保障基金与学费保障计划的关系较混乱,且操作缺乏透明度;对学生调课的问题处理不当。相关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范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教育产业之间的配合有待加强;未能杜绝滥用学生签证的现象等[4]。可以说,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留学生利益保护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但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这也为新法的出台留下了可作为的空间。
(三)澳大利亚国内的修订呼声日益高涨
面对变化中的国际教育市场和相对滞后的法律体系,澳大利亚国内修订相关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理念。一是进一步强调国际教育产业对澳大利亚国家整体发展的作用,“国际学生糟糕的待遇以及低下的国际教育质量,将对包括外交关系、旅游产业在内的诸多领域产生衍生性影响”。二是将保护留学生利益视为构建可持续国际教育体系的条件,“考虑到教育与就业、工资收入的密切关系,国际学生应该被视为投资者,他们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投资教育。就留下来工作的国际学生而言,他们将在留学目的国进行再投资,对另一些国际学生而言,留学是一种国际流动的途径,这种投资会使留学生的工作国家受益。这也是提供长期的可持续的国际教育为何如此重要的原因”[5]。如此,保障海外学生利益就与国家国际教育体系自身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二、主要内容: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
(一)主题与要点
《贝尔德报告》的两大主题是:通过更畅通的信息渠道、更专业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更强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及更优越的学习生活条件,使留学生获得更好的支持;完善国际教育领域规章制度,使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更有效、明确、灵活,从而使澳大利亚保持其作为优质教育目的国的良好声誉。作为对《贝尔德报告》的回应,《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同样具有两大主题,即“通过改革学费保护服务体系,确保学生收到他们的学费退款;在多个管辖区内推行教育提供者国家注册系统。”[6]
相应地,《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要点有:建立学费保护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单独的应对机制,以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或向其退还未完成课程的学费[7];在学费保护法规中引入风险管理手段;提高教育提供者的注册要求,关注教育业务的可持续性;限制注册时段,并可根据风险大小设定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条件;扩大财务处罚条例中的违规行为范围;发布监管目标以及定期出版监管报告;扩展联邦申诉专员在处理针对私立教育提供者的申诉时的职能。[8]
(二)核心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单独设立了海外学生学费保护服务体系(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TPS),以取代旧法中的学费保障计划和保障金制度。
1.TPS的基本职能
当教育提供者违约时,TPS负责监督退还未被使用的预付学费(pre-paid tuition)。TPS要求所有不接受政府持续性资助的教育提供者将一个学期的预收费用存入与日常开支账号分离的第三方指定账号中,预收费用在学生的第一个学期开始后才能使用[9]。此举使得学生申诉退款更易操作。
2.TPS的管理机制
TPS完全由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资助,并不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援助,TPS主要通过学费保护服务征费(TPS Levies)维持运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相关条款规定,将设立独立的学费保护服务总监(TPS Director)一职,总监由教育部长任命。学费保护服务总监的职责包括:帮助因学校倒闭而未能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找到合适的替代课程,或提供退款;决定年度学费保护服务征费的额度;管理海外学生学费基金(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 OSTF)等。《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设立了TPS咨询理事会(TPS advisory board),其功能是在处理纠纷时为总监提供法律建议,理事会成员必须包括来自教育部门、移民事务局、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执行《1997年财务管理和责任法》的部门代表和受雇于政府的精算师,除此之外,最多有7名来源不受限制的成员。[10]
3.关于TPS Levies的规定
TPS Levies的作用体现在:当学生需要选择新的课程修读地区时,总监有权征召外部服务提供商为学生提供安置地点的管理和维护服务。外部服务提供商的管理成本将从年度TPS Levies中扣除。[11]
年度TPS Levies由四个部分组成:管理费用、基本费用——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风险额定费——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公立机构由于书面公开开支所以不需要支付此项费用;特别征费——在行业发展繁荣时征收,以抵御行业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冲击。[12]
4.支持TPS的其他配套措施
第一,限定课程的预收学费。留学生或准留学生开始上课前,教育提供者收取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全部学费的50%;学生开始修读课程第二个学期的两周前,教育提供者不得向学生收取剩余的学费[13]。限定预收费用可以鼓励教育提供者在无法提供完善服务时更自觉地履行退款和学生安置义务。
第二,强调保存学生记录的义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教育提供者应记录学生的下列信息:当前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任何监管者要求的信息,并保证每6个月更新一次。条款还规定,教育提供者需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度及其评价,并实时更新。另外,教育提供者有义务为不再拥有学生签证的学生保存两年的记录。为了使规定不流于形式,《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要求所有教育提供者都对相关义务作出承诺,如有违背将被处以程度不等的处罚,包括罚款[14]。上述规定对于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进行精确的退款计算和学分转换而言是十分重要的。[15]
三、地位与特点
(一)地位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澳大利亚国际教育领域新的长期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任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技能、工作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埃文斯(Chris Evans)于2011年2月表示,澳大利亚将建立国际教育评议会,为政府新的国际教育五年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评议会在声明中指出,2011~2016年,政府将在“改革学生签证计划,规范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标准,扩展申诉调查专员的服务范围,建立保障倒闭学校学生利益的独立机构”[16]等方面支持国际教育。其中至少有三项是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为法律基础的,由此可见,以保护留学生利益为核心的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是澳大利亚政府重整国际教育产业的重要举措。
(二)特点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相关者,努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将其统一到国家整体发展的目标之上,体现了共赢求发展的教育法治智慧。
《贝尔德报告》的形成建立在对各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广泛征询的基础之上,征询对象包括政府、教育提供者、学生会、学生、留学中介等。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政府在保护海外学生利益的同时,也通过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收费办法,为国际教育提供者减少了800万美元的注册费用[17]。澳大利亚议会在接收了《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后,便在门户网站公开该草案,并从注册和持续监测的风险评估及管理方法、学费保护框架、法律框架、监管效果等方面征求各方意见[18]。总之,《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经过了独立咨询者审查、民众的意见征询、议会讨论修改几个主要环节,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发表意见。 此外,《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突显了金融管理工具和工商管理办法的作用。为求得各个利益主体的平衡,实现共赢,该法多处体现了法律经济学的智慧。TPS Levies的其中一项是风险额定费,所谓风险额定费是基于金融风险溢价(risk rated premium)工具进行计算的费用。风险溢价指的是投资人要求较高的收益以抵消更大的风险。风险额定费计算公式是:(本年度指定的百分比×本年度增加的风险因素)×教育提供者上一年海外学生学费[19]。另外,TPS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目前TPS总监已宣布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作为TPS管理方。
四、落实法律的初步实践
尽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在2012年7月正式生效的,但澳大利亚政府从草案酝酿开始,就已开展行动。实践法律文件的过程也是为法案修订提供反馈信息的过程,显示了澳大利亚政府扶持国际教育产业的强烈愿望和决心。
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为响应《贝尔德报告》,对“求学澳大利亚”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改进后的国际教育平台网站取名为“无限未来——澳大利亚教育的全新平台”,“重新定位澳大利亚为优质教育的目的地,而非仅仅是一个学习时的居住地”[20]。同年,澳大利亚政府牵头成立了海外学生申诉调查机构(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OSO),该机构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为法律基础,独立负责调查海外学生或有意向赴澳求学的学生对私立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投诉。[21]
新法正式颁布以后,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新上线的TPS在线服务系统,为留学生和教育机构提供咨询服务。TPS在线服务系统设置了学生安置系统和教育提供者付费系统以落实学费保护服务。据悉,学生安置系统能够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一旦学校违约,学生便可以向TPS提出申诉,系统将会为申诉的学生提供一系列可替代的课程修读方案,学生可以从替代的安置方案中自主选择去向,并得到剩余的学费;如果没有替代的课程方案,则由系统返还学生预缴学费中未被使用的部分。[22]
参考文献:
[1][8][18]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aird 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EB/OL].http://shop.aei.gov.au/AEI/GovernmentActivities/InternationalStudentsTaskforce/ReviewESOSAct/Default.htm,2011-01-18.
[2]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EB/OL].https://www.aei.gov.au/News/Latest-News/Pages/Article-Betterconsumerprotectionforinternationalstu-dents.aspx, 2012-03-08.
[3][5]Hon Bruce Baird AM. Stronger, Simpler, Smarter ESOS: Support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R].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0.
[4]张慧君. 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构建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08.
[6][11][12][15]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xplanatory Memorandum[EB/OL].http://parlinfo.aph.gov.au/parlInfo/search/display/display.w3p;adv=yes;orderBy=customrank;page=0;query=ESOS 2012;rec=4;resCount=Default, 2012-03-29.
[7]Hon Chris Evans.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EB/OL].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better-consumer-protection-international-students,2011-09-23.
[9][10][13][14]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Legislation Amendment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2[EB/OL].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2A00009,2012-03-20.
[16]Hon Chris Evans. New Council to Advise on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EB/OL]. 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new-council-advise-future-international-education,2011-10-14.
[17]Hon Chris Evans. ESOS Legislation to Reduce Charg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ector[EB/OL].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esos-legislation-reduce-charges-international-education-sector, 2011-09-15.
[19]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TPS Levies) Act 2012 [EB/OL].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2A00011/, 2012-03-20.
[20]Australian Government. Future Unlimited.[EB/OL].http://www.austrade.gov.au/Export/Export-Markets/Industries/Education/Future-Unlimited/,2012-09-01.
[21]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 (OSO)[EB/OL].http://www.oso.gov.au/about-us/ ,2012-09-01.
[22]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EB/OL].https://tps.gov.au/Infor-mation/Students/News#85,2012-09-01.
编辑 许方舟
关键词: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学费保护服务体系
作为教育出口大国,保护留学生利益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及相关法律组成了世界上首个对留学生利益进行全面保护的教育法律框架。十年来,该法在规范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保护留学生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澳大利亚赢得了优质教育大国的良好声誉。然而,随着教育产业的扩张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已无法再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保护海外学生的利益,促进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体系的发展,成为修订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两大主题。《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12)的修订与颁布体现了在共赢中谋求发展的教育领域的法治智慧。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从修订到颁布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2009年8月,时任澳大利亚副总理并兼任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吉拉德(Julia Gillard)委托贝尔德(Bruce Baird)教授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贝尔德于2010年3月发布了最终版本的审查报告,即《贝尔德报告》。2010年10月,《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进入议会议程。2010年12月-2011年1月,政府就该草案发起在线讨论,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1]。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国会审议讨论和修正,2012年3月,该草案获得联邦议会参众两院通过。2012年7月1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正式颁布。[2]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包括:《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和其他措施)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Legislation Amendment(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征费)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TPS Levies)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收费)修订(学费保护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Registration Charges)Amend-ment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ct 2012)。
一、出台背景
(一)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市场有待规范
《贝尔德报告》指出,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发展迅速,其2008-2009年的产值高达172亿美元,已成为澳大利亚第四大出口产业。然而,产业规模的扩张使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在教育质量、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倍感压力,这些压力对留学生在澳大利亚的学习和澳大利亚的国际教育声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通过征询留学生和教育提供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贝尔德收集了国际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留学中介提供错误、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以及低质量的教育和训练,招生人数过多,教育设备缺乏,教育提供者需要向教育中介支付高昂的佣金,对教育提供者的财务审查不足,对投诉和争端处理不充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重叠和不必要的监管负荷等[3]。上述问题使留学生利益受到伤害,保护留学生利益成为贝尔德改进意见的出发点,也是《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出台的现实基础。
(二)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有待革新
我国研究人员曾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过较为系统的研究,认为该法在实施效果上存在着以下问题:对各级政府权责的阐释不清;政府在学费保障计划(Tuition Assurance Scheme)和保障金制度(Assurance Fund)方面的管理滞后;留学生利益保护标准不清;保障基金与学费保障计划的关系较混乱,且操作缺乏透明度;对学生调课的问题处理不当。相关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范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教育产业之间的配合有待加强;未能杜绝滥用学生签证的现象等[4]。可以说,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留学生利益保护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但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这也为新法的出台留下了可作为的空间。
(三)澳大利亚国内的修订呼声日益高涨
面对变化中的国际教育市场和相对滞后的法律体系,澳大利亚国内修订相关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理念。一是进一步强调国际教育产业对澳大利亚国家整体发展的作用,“国际学生糟糕的待遇以及低下的国际教育质量,将对包括外交关系、旅游产业在内的诸多领域产生衍生性影响”。二是将保护留学生利益视为构建可持续国际教育体系的条件,“考虑到教育与就业、工资收入的密切关系,国际学生应该被视为投资者,他们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投资教育。就留下来工作的国际学生而言,他们将在留学目的国进行再投资,对另一些国际学生而言,留学是一种国际流动的途径,这种投资会使留学生的工作国家受益。这也是提供长期的可持续的国际教育为何如此重要的原因”[5]。如此,保障海外学生利益就与国家国际教育体系自身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二、主要内容: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
(一)主题与要点
《贝尔德报告》的两大主题是:通过更畅通的信息渠道、更专业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更强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及更优越的学习生活条件,使留学生获得更好的支持;完善国际教育领域规章制度,使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更有效、明确、灵活,从而使澳大利亚保持其作为优质教育目的国的良好声誉。作为对《贝尔德报告》的回应,《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同样具有两大主题,即“通过改革学费保护服务体系,确保学生收到他们的学费退款;在多个管辖区内推行教育提供者国家注册系统。”[6]
相应地,《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要点有:建立学费保护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单独的应对机制,以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或向其退还未完成课程的学费[7];在学费保护法规中引入风险管理手段;提高教育提供者的注册要求,关注教育业务的可持续性;限制注册时段,并可根据风险大小设定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条件;扩大财务处罚条例中的违规行为范围;发布监管目标以及定期出版监管报告;扩展联邦申诉专员在处理针对私立教育提供者的申诉时的职能。[8]
(二)核心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单独设立了海外学生学费保护服务体系(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TPS),以取代旧法中的学费保障计划和保障金制度。
1.TPS的基本职能
当教育提供者违约时,TPS负责监督退还未被使用的预付学费(pre-paid tuition)。TPS要求所有不接受政府持续性资助的教育提供者将一个学期的预收费用存入与日常开支账号分离的第三方指定账号中,预收费用在学生的第一个学期开始后才能使用[9]。此举使得学生申诉退款更易操作。
2.TPS的管理机制
TPS完全由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资助,并不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援助,TPS主要通过学费保护服务征费(TPS Levies)维持运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相关条款规定,将设立独立的学费保护服务总监(TPS Director)一职,总监由教育部长任命。学费保护服务总监的职责包括:帮助因学校倒闭而未能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找到合适的替代课程,或提供退款;决定年度学费保护服务征费的额度;管理海外学生学费基金(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 OSTF)等。《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设立了TPS咨询理事会(TPS advisory board),其功能是在处理纠纷时为总监提供法律建议,理事会成员必须包括来自教育部门、移民事务局、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执行《1997年财务管理和责任法》的部门代表和受雇于政府的精算师,除此之外,最多有7名来源不受限制的成员。[10]
3.关于TPS Levies的规定
TPS Levies的作用体现在:当学生需要选择新的课程修读地区时,总监有权征召外部服务提供商为学生提供安置地点的管理和维护服务。外部服务提供商的管理成本将从年度TPS Levies中扣除。[11]
年度TPS Levies由四个部分组成:管理费用、基本费用——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风险额定费——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公立机构由于书面公开开支所以不需要支付此项费用;特别征费——在行业发展繁荣时征收,以抵御行业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冲击。[12]
4.支持TPS的其他配套措施
第一,限定课程的预收学费。留学生或准留学生开始上课前,教育提供者收取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全部学费的50%;学生开始修读课程第二个学期的两周前,教育提供者不得向学生收取剩余的学费[13]。限定预收费用可以鼓励教育提供者在无法提供完善服务时更自觉地履行退款和学生安置义务。
第二,强调保存学生记录的义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教育提供者应记录学生的下列信息:当前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任何监管者要求的信息,并保证每6个月更新一次。条款还规定,教育提供者需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度及其评价,并实时更新。另外,教育提供者有义务为不再拥有学生签证的学生保存两年的记录。为了使规定不流于形式,《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要求所有教育提供者都对相关义务作出承诺,如有违背将被处以程度不等的处罚,包括罚款[14]。上述规定对于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进行精确的退款计算和学分转换而言是十分重要的。[15]
三、地位与特点
(一)地位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澳大利亚国际教育领域新的长期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任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技能、工作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埃文斯(Chris Evans)于2011年2月表示,澳大利亚将建立国际教育评议会,为政府新的国际教育五年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评议会在声明中指出,2011~2016年,政府将在“改革学生签证计划,规范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标准,扩展申诉调查专员的服务范围,建立保障倒闭学校学生利益的独立机构”[16]等方面支持国际教育。其中至少有三项是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为法律基础的,由此可见,以保护留学生利益为核心的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是澳大利亚政府重整国际教育产业的重要举措。
(二)特点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相关者,努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将其统一到国家整体发展的目标之上,体现了共赢求发展的教育法治智慧。
《贝尔德报告》的形成建立在对各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广泛征询的基础之上,征询对象包括政府、教育提供者、学生会、学生、留学中介等。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政府在保护海外学生利益的同时,也通过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收费办法,为国际教育提供者减少了800万美元的注册费用[17]。澳大利亚议会在接收了《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后,便在门户网站公开该草案,并从注册和持续监测的风险评估及管理方法、学费保护框架、法律框架、监管效果等方面征求各方意见[18]。总之,《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经过了独立咨询者审查、民众的意见征询、议会讨论修改几个主要环节,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发表意见。 此外,《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突显了金融管理工具和工商管理办法的作用。为求得各个利益主体的平衡,实现共赢,该法多处体现了法律经济学的智慧。TPS Levies的其中一项是风险额定费,所谓风险额定费是基于金融风险溢价(risk rated premium)工具进行计算的费用。风险溢价指的是投资人要求较高的收益以抵消更大的风险。风险额定费计算公式是:(本年度指定的百分比×本年度增加的风险因素)×教育提供者上一年海外学生学费[19]。另外,TPS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目前TPS总监已宣布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作为TPS管理方。
四、落实法律的初步实践
尽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在2012年7月正式生效的,但澳大利亚政府从草案酝酿开始,就已开展行动。实践法律文件的过程也是为法案修订提供反馈信息的过程,显示了澳大利亚政府扶持国际教育产业的强烈愿望和决心。
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为响应《贝尔德报告》,对“求学澳大利亚”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改进后的国际教育平台网站取名为“无限未来——澳大利亚教育的全新平台”,“重新定位澳大利亚为优质教育的目的地,而非仅仅是一个学习时的居住地”[20]。同年,澳大利亚政府牵头成立了海外学生申诉调查机构(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OSO),该机构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为法律基础,独立负责调查海外学生或有意向赴澳求学的学生对私立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投诉。[21]
新法正式颁布以后,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新上线的TPS在线服务系统,为留学生和教育机构提供咨询服务。TPS在线服务系统设置了学生安置系统和教育提供者付费系统以落实学费保护服务。据悉,学生安置系统能够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一旦学校违约,学生便可以向TPS提出申诉,系统将会为申诉的学生提供一系列可替代的课程修读方案,学生可以从替代的安置方案中自主选择去向,并得到剩余的学费;如果没有替代的课程方案,则由系统返还学生预缴学费中未被使用的部分。[22]
参考文献:
[1][8][18]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aird 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EB/OL].http://shop.aei.gov.au/AEI/GovernmentActivities/InternationalStudentsTaskforce/ReviewESOSAct/Default.htm,2011-01-18.
[2]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EB/OL].https://www.aei.gov.au/News/Latest-News/Pages/Article-Betterconsumerprotectionforinternationalstu-dents.aspx, 2012-03-08.
[3][5]Hon Bruce Baird AM. Stronger, Simpler, Smarter ESOS: Support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R].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0.
[4]张慧君. 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构建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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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TPS Levies) Act 2012 [EB/OL].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2A00011/, 2012-03-20.
[20]Australian Government. Future Unlimited.[EB/OL].http://www.austrade.gov.au/Export/Export-Markets/Industries/Education/Future-Unlimited/,2012-09-01.
[21]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 (OSO)[EB/OL].http://www.oso.gov.au/about-us/ ,2012-09-01.
[22]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EB/OL].https://tps.gov.au/Infor-mation/Students/News#85,2012-09-01.
编辑 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