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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人举办过“教育是不是需要惩戒的辩论会”,双方唇枪舌剑,难分高下。近期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新闻热议,也是层出不穷。日前,光明网以一篇“不能再对教育惩戒权避而不谈”为题,报道了网友在微博上反映宿州三中高一(18)班学生“集体下跪”的新闻,引发热议核爆,然而事实并非如网友反映的“集体下跪”。经有关方面核实,事情是该班班主任顾老师(新招录的老师)为了管理混乱的班级秩序,让学生蹲着听英语听力,有几名学生因蹲着不舒服,就更换姿势,有的坐在地上、有的跪着,并非网友所言的“集体下跪”。
对学生,教师绝对是应该用一颗爱心,用满含期待的鼓励和赞许去从事教育工作的,那些缺乏爱心、缺乏热情、缺乏理智、漠视他人、有暴力倾向的人,自然是不能做教师的。我们的《教师法》《未成年人教育法》等教育法规,都把教师关爱学生放在师德之首,对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都实行一票否决,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长期的贯彻,我们的学校里,那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形,可以说基本绝迹了——至少我所在的地区已经好久没有听说过此类实例。然而却听说了、看见了学生“惩戒”教师乃至殴打教师的事件——媒体也多有曝光,所以此处不再赘述,它给了我们什么思考和启示?
教育的最高法则我认为是“因材施教”,什么“材”施什么“教”——包括教育的内容、方式、手段、途径。众所周知,学生中自然有“孔圣人”的“颜回”“曾晳”之流的贤德之人,自然少不了铜头铁眼的“盗跖”之徒。那么教育中的内容、方式、手段、途径,又怎么可以定于一尊,从教育学的角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绝对不是完整的教育,这一点,古今中外的教育史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一定是有一套针对不同情形的规则,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去研究制定规则,比如,当不是万能的教育碰上了任凭你教师怎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都不管用的人和事时该怎么办?一味的用“爱心”“劝勉”“鼓励”“期待”是否导致“长此以往”让一部分学生在“习得”中养成桀骜不驯的性格而更加难以管教?
我以為,惩戒权,是教育赋予教师的一种基本权利,似乎毋需深入讨论“要不要”的问题。站在负责任的角度讲,教师只有手中握有“尚方宝剑”,才能做到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负责任的教育,那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教师当然远离了体罚学生的高压线,但是我相信他自己都不敢承认对那些学生尽心尽责了。
体罚学生被取消、被禁止,这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教育的惩戒权”又无疑是不可偏废的一个教育的基本权利,两者如何统一?我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哪些情形是明令禁止的“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哪些情形是教育赋予每一个教师的“惩戒权”,给学生一些“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他们知道犯了“哪些事”,是有“规矩”“章程”等着他,他无论如何躲不进“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避难所,而只能在“戒尺”的威严中默默服“法”。千万不要让那些尽心尽责的教师在“投鼠忌器”心理阴影笼罩下,裹足不前,贻误教育的最佳时机,在无奈中眼看着走出了一个“逆子”而痛心疾首,要知道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小时候犯了“事”也受到过来自父亲“惩戒”,而这样的“惩戒”“痛苦”经历却让他“终身铭记”并受益无穷。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中学)
对学生,教师绝对是应该用一颗爱心,用满含期待的鼓励和赞许去从事教育工作的,那些缺乏爱心、缺乏热情、缺乏理智、漠视他人、有暴力倾向的人,自然是不能做教师的。我们的《教师法》《未成年人教育法》等教育法规,都把教师关爱学生放在师德之首,对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都实行一票否决,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长期的贯彻,我们的学校里,那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形,可以说基本绝迹了——至少我所在的地区已经好久没有听说过此类实例。然而却听说了、看见了学生“惩戒”教师乃至殴打教师的事件——媒体也多有曝光,所以此处不再赘述,它给了我们什么思考和启示?
教育的最高法则我认为是“因材施教”,什么“材”施什么“教”——包括教育的内容、方式、手段、途径。众所周知,学生中自然有“孔圣人”的“颜回”“曾晳”之流的贤德之人,自然少不了铜头铁眼的“盗跖”之徒。那么教育中的内容、方式、手段、途径,又怎么可以定于一尊,从教育学的角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绝对不是完整的教育,这一点,古今中外的教育史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一定是有一套针对不同情形的规则,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去研究制定规则,比如,当不是万能的教育碰上了任凭你教师怎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都不管用的人和事时该怎么办?一味的用“爱心”“劝勉”“鼓励”“期待”是否导致“长此以往”让一部分学生在“习得”中养成桀骜不驯的性格而更加难以管教?
我以為,惩戒权,是教育赋予教师的一种基本权利,似乎毋需深入讨论“要不要”的问题。站在负责任的角度讲,教师只有手中握有“尚方宝剑”,才能做到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负责任的教育,那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教师当然远离了体罚学生的高压线,但是我相信他自己都不敢承认对那些学生尽心尽责了。
体罚学生被取消、被禁止,这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教育的惩戒权”又无疑是不可偏废的一个教育的基本权利,两者如何统一?我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哪些情形是明令禁止的“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哪些情形是教育赋予每一个教师的“惩戒权”,给学生一些“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他们知道犯了“哪些事”,是有“规矩”“章程”等着他,他无论如何躲不进“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避难所,而只能在“戒尺”的威严中默默服“法”。千万不要让那些尽心尽责的教师在“投鼠忌器”心理阴影笼罩下,裹足不前,贻误教育的最佳时机,在无奈中眼看着走出了一个“逆子”而痛心疾首,要知道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小时候犯了“事”也受到过来自父亲“惩戒”,而这样的“惩戒”“痛苦”经历却让他“终身铭记”并受益无穷。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