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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事1992年为做生意,借了我的房产证到信用社抵押贷款,期限3个月。3个月后,同事说生意亏本.无力取回房产证。5年后,该同事为逃避信用社追款,与妻子离婚后出走。至今没有下落。为此,我只好在当地电视台声明房产证遗失,并重新在房产部门登记,交费办理了新的房产证。请问,我重新办理的房产证有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