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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投资国家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本文从针对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逐一进行解析,力求达到帮助企业深入理解此次修订精神,指导后续投资开展的效果。
关键词:境外投资;主体地位;备案为主
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投资国家之一,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境外投资的金额高达一千亿美元,国际之间的投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很多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所以,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地位
原5号令中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各个公司与国外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国家商务部门的批准之后,对外进行投资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益。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2、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包括:
(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而3号令則首次设立备案的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管理性质的不同对不同类目的投资方式进行相应的设定,除了国家设定的较为敏感国家和地区①以及行业②之外,其他领域都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应管理规则对外进行投资。
国家需要对具备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进行备案,国家商务投资也需要在相应的部门进行备案,各个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需要与各个地区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备案。公司仅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公司营业执照两种合法文件作为企业备案的依据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在具体的《备案表》中需要填写完整的备案内容,且符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保证备案中的各种信息属实③,且商务备案需要在《备案表》完成之后的三天之内去领取备案机构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3号令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商务部不予备案、撤销备案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并没有填写较为完整的《境外投资备案表》,那么国家备案部门则不可以对此公司进行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如果公司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获得了备案证书,一旦被查出来,国家监督部门则会对公司提出严厉的警告,如果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则会对公司直接进行处罚。
(2)缩小核准范围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在未建交国家投资、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投资、投资数额巨大超过一亿美元的特殊目的公司五种情形由商务部核准;我国投资商向境外投资金额达到一千万美元的,或者低于一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或者符合上述几种投资其中之一的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3号令直接对一定金额的投资公司以及已经在境外实现了投资,则对这些投资方式直接取消了投资权限,涉及到国外较为敏感行业的,才需要报请商务部核准。
(3)缩短核准办理时限
3号令还缩短了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核准的办理时限,对于需要报请核准的事项,虽然仍需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但征求意见时间将包含在商务部门办理核准的总时限中,且答复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到了7个工作日内。
(4)简化核准申报程序
核准申报文件中删去“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在向商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在这次文件整改过程中直接去掉了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要求,即企业在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的核准申报文件时,无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如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简化并购类境外投资事项的申报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作为核准申报文件。而本次3号令删除了该项申报文件,简化了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即企业申请并购类的境外投资核准的,无需再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仅需要提交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填写“项目简况”一栏时,写明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相关条例,公司决定试试境外并购计划之后,则需要及时的通过法律文件已合法的方式向国家相关单位进行汇报。虽然本次3号令中不再要求提交《事前报告》作为核准申报材料,但因国家依然对此有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因此实施境外并购的时候是否仍需向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前期报告义务尚待各地审批机关予以确认。
3、简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的申报程序
根据原5号令第十八条中提出的规定称,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严格的审批,同时需要获得各个商会的支持以及各个商会都需要根据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补充意见。而本次3号令中删去了该项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申报程序。
4、调整《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事宜
本次3号令中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各种规定,同时对《证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各种调整,例如对公司的名称以及经营目的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增加了申报及批准文号等内容;增加了中方境内现金出资的实际币种及金额、中方投资构成(含中方企业境内外出资形式及金额)、投资路径等内容;删除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另外,如上述《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更,企业还应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调整境外中资企业进行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
根据原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在实行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向国家提出相应的申请, 国家在同意投资的情况下,公司需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即适用备案制度。而本次3号令则将境外中资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调整为报告制度,并将适用范围从原5号令规定的公司控股实行境外再次投资的状况,直接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扩展,在此基础上对时间上的限制进行了去除。
6、其它修订内容
在此次的修订中,不仅仅知识对上面提到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还对公司需要奉献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文化等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同时向人们展示了中央企业主要是指由国家进行管理但是却不是由国家进行出资的相应的单位。
注释:
①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
②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关键词:境外投资;主体地位;备案为主
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投资国家之一,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境外投资的金额高达一千亿美元,国际之间的投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很多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所以,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地位
原5号令中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各个公司与国外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国家商务部门的批准之后,对外进行投资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益。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2、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包括:
(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而3号令則首次设立备案的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管理性质的不同对不同类目的投资方式进行相应的设定,除了国家设定的较为敏感国家和地区①以及行业②之外,其他领域都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应管理规则对外进行投资。
国家需要对具备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进行备案,国家商务投资也需要在相应的部门进行备案,各个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需要与各个地区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备案。公司仅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公司营业执照两种合法文件作为企业备案的依据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在具体的《备案表》中需要填写完整的备案内容,且符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保证备案中的各种信息属实③,且商务备案需要在《备案表》完成之后的三天之内去领取备案机构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3号令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商务部不予备案、撤销备案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并没有填写较为完整的《境外投资备案表》,那么国家备案部门则不可以对此公司进行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如果公司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获得了备案证书,一旦被查出来,国家监督部门则会对公司提出严厉的警告,如果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则会对公司直接进行处罚。
(2)缩小核准范围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在未建交国家投资、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投资、投资数额巨大超过一亿美元的特殊目的公司五种情形由商务部核准;我国投资商向境外投资金额达到一千万美元的,或者低于一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或者符合上述几种投资其中之一的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3号令直接对一定金额的投资公司以及已经在境外实现了投资,则对这些投资方式直接取消了投资权限,涉及到国外较为敏感行业的,才需要报请商务部核准。
(3)缩短核准办理时限
3号令还缩短了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核准的办理时限,对于需要报请核准的事项,虽然仍需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但征求意见时间将包含在商务部门办理核准的总时限中,且答复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到了7个工作日内。
(4)简化核准申报程序
核准申报文件中删去“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在向商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在这次文件整改过程中直接去掉了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要求,即企业在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的核准申报文件时,无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如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简化并购类境外投资事项的申报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作为核准申报文件。而本次3号令删除了该项申报文件,简化了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即企业申请并购类的境外投资核准的,无需再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仅需要提交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填写“项目简况”一栏时,写明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相关条例,公司决定试试境外并购计划之后,则需要及时的通过法律文件已合法的方式向国家相关单位进行汇报。虽然本次3号令中不再要求提交《事前报告》作为核准申报材料,但因国家依然对此有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因此实施境外并购的时候是否仍需向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前期报告义务尚待各地审批机关予以确认。
3、简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的申报程序
根据原5号令第十八条中提出的规定称,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严格的审批,同时需要获得各个商会的支持以及各个商会都需要根据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补充意见。而本次3号令中删去了该项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申报程序。
4、调整《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事宜
本次3号令中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各种规定,同时对《证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各种调整,例如对公司的名称以及经营目的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增加了申报及批准文号等内容;增加了中方境内现金出资的实际币种及金额、中方投资构成(含中方企业境内外出资形式及金额)、投资路径等内容;删除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另外,如上述《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更,企业还应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调整境外中资企业进行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
根据原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在实行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向国家提出相应的申请, 国家在同意投资的情况下,公司需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即适用备案制度。而本次3号令则将境外中资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调整为报告制度,并将适用范围从原5号令规定的公司控股实行境外再次投资的状况,直接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扩展,在此基础上对时间上的限制进行了去除。
6、其它修订内容
在此次的修订中,不仅仅知识对上面提到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还对公司需要奉献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文化等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同时向人们展示了中央企业主要是指由国家进行管理但是却不是由国家进行出资的相应的单位。
注释:
①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
②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