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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購買了北京東三環某樓盤精裝修房的李偉平,入住不久就感覺裝修質量不好,室內氣味太大,她與開發商協商數次無果,準備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是,她向律師諮詢後發現自己落入了「合同陷阱」。
在雙方的購房主合同中並未對裝修問題進行約定,只是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了裝修問題。但是此條款十分簡單,只是約定交付房屋為精裝房,既沒有對房屋裝修價款進行約定,也沒有對精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當中準確地標明,只是籠統地約定採用「天然石材」、「高檔木地板」、「名牌淋浴」、「優質門鎖」等詞語。這意味著,如果李偉平提起訴訟,就要找證據證明,開發商曾經對她承諾了具體的裝修標準,否則她無法在訴訟中獲勝。
對此,李偉平提出了兩個證據證明:一是銷售人員發給自己的促銷短信注明了樓盤位置及樓盤裝修標準,短信中有「精裝修12000元(人民幣,下同)/平方米的標準」的字樣。二是該樓盤一些宣傳資料也有同樣的宣傳語。可是,開發商對此早有準備,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寫明了購房價格以及相關問題,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為准。這等於抵消了李偉平手中兩個證據的證明力。
對於房間內甲醛嚴重超標等問題,開發商也在合同中提前做了防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商品房如因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造成室內空氣品質不符合國家關於室內空氣品質實施的強制性品質標準的,由出賣人選擇進行整改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直至該商品房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買房人不得退房。」
這意味著李偉平不能以此為由,要求開發商退房。只能等候開發商進行整改,至於如何整改?整改的期限?合同沒有規定。
【專家解讀】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李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由於相關法規標準的缺失,精裝修房成爲監管盲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19條規定了包括開發商在內的生產、銷售者的資訊披露義務。這意味著法律要求開發商在與消費者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如實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房的真實資訊,保證自己的資訊披露(包括售樓廣告)不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據北京安迪律師事務所孔威鈞律師介紹,為了盡量規避精裝修房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開發商一般會採取幾種防禦措施:
首先,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合同中,只會說明以精裝修房屋交房,但未標明精裝修價的裝修總體價格和具體標準,如李偉平所購房合同中就出現的這種情況,從而導致購房者後期在維權中面臨「索賠無據」的難題。
其次,在購房合同中,涉及有關精裝修使用材料部分,只寫明裝修過程中所用材料或設備的品牌,而對於使用品牌產品的具體型號、規格、質地、價格等關鍵性細節問題卻模糊化處理。而同一品牌的裝修材料,往往有數十個不同型號的產品,每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價格也有巨大差異。這為日後開發商「偷樑換柱」留下了空間。
除此之外,邱寶昌律師還認為,開發商還會通過精裝修來掩蓋房屋本身有的瑕疵,以達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另外,按照行業慣例,購房者買房時應按建築面積收取精裝修費用,但是開放商往往是按包括公攤面積在內的總面積計算精裝修費用。
【律師建議】
針對精裝修房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的徐斌律師建議,如果購買精裝修房,購房者需在合同中對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開發商進行約束。
首先,在合同裏明確工程適用的施工規範,具體標準可參照建設部頒佈的「住宅裝飾裝修施工規範」,並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驗收標準,由監理公司對裝修工程出具驗收報告。
其次,要在合同中約定精裝修的總價標準,比如每平方米的裝修費用多少錢,此外還要約定精裝修按建築面積收取費用,防止開發商將公攤面積計算在內。
再次,要對在裝修中使用的各類建材及設備在合同當中做出明確細緻的約定,不要有任何遺漏,包括材料的品牌、型號、材質、價格等,以防止開發商以次充好。
最後,對於環境問題作出約定。目前國家頒佈了「十種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國家標準」以及「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規定了裝修竣工以後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這些是強制執行的行業法規,所以應該在購房合同中有所體現。
購買了北京東三環某樓盤精裝修房的李偉平,入住不久就感覺裝修質量不好,室內氣味太大,她與開發商協商數次無果,準備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是,她向律師諮詢後發現自己落入了「合同陷阱」。
在雙方的購房主合同中並未對裝修問題進行約定,只是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了裝修問題。但是此條款十分簡單,只是約定交付房屋為精裝房,既沒有對房屋裝修價款進行約定,也沒有對精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當中準確地標明,只是籠統地約定採用「天然石材」、「高檔木地板」、「名牌淋浴」、「優質門鎖」等詞語。這意味著,如果李偉平提起訴訟,就要找證據證明,開發商曾經對她承諾了具體的裝修標準,否則她無法在訴訟中獲勝。
對此,李偉平提出了兩個證據證明:一是銷售人員發給自己的促銷短信注明了樓盤位置及樓盤裝修標準,短信中有「精裝修12000元(人民幣,下同)/平方米的標準」的字樣。二是該樓盤一些宣傳資料也有同樣的宣傳語。可是,開發商對此早有準備,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寫明了購房價格以及相關問題,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為准。這等於抵消了李偉平手中兩個證據的證明力。
對於房間內甲醛嚴重超標等問題,開發商也在合同中提前做了防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商品房如因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造成室內空氣品質不符合國家關於室內空氣品質實施的強制性品質標準的,由出賣人選擇進行整改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直至該商品房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買房人不得退房。」
這意味著李偉平不能以此為由,要求開發商退房。只能等候開發商進行整改,至於如何整改?整改的期限?合同沒有規定。
【專家解讀】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李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由於相關法規標準的缺失,精裝修房成爲監管盲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19條規定了包括開發商在內的生產、銷售者的資訊披露義務。這意味著法律要求開發商在與消費者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如實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房的真實資訊,保證自己的資訊披露(包括售樓廣告)不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據北京安迪律師事務所孔威鈞律師介紹,為了盡量規避精裝修房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開發商一般會採取幾種防禦措施:
首先,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合同中,只會說明以精裝修房屋交房,但未標明精裝修價的裝修總體價格和具體標準,如李偉平所購房合同中就出現的這種情況,從而導致購房者後期在維權中面臨「索賠無據」的難題。
其次,在購房合同中,涉及有關精裝修使用材料部分,只寫明裝修過程中所用材料或設備的品牌,而對於使用品牌產品的具體型號、規格、質地、價格等關鍵性細節問題卻模糊化處理。而同一品牌的裝修材料,往往有數十個不同型號的產品,每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價格也有巨大差異。這為日後開發商「偷樑換柱」留下了空間。
除此之外,邱寶昌律師還認為,開發商還會通過精裝修來掩蓋房屋本身有的瑕疵,以達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另外,按照行業慣例,購房者買房時應按建築面積收取精裝修費用,但是開放商往往是按包括公攤面積在內的總面積計算精裝修費用。
【律師建議】
針對精裝修房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的徐斌律師建議,如果購買精裝修房,購房者需在合同中對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開發商進行約束。
首先,在合同裏明確工程適用的施工規範,具體標準可參照建設部頒佈的「住宅裝飾裝修施工規範」,並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驗收標準,由監理公司對裝修工程出具驗收報告。
其次,要在合同中約定精裝修的總價標準,比如每平方米的裝修費用多少錢,此外還要約定精裝修按建築面積收取費用,防止開發商將公攤面積計算在內。
再次,要對在裝修中使用的各類建材及設備在合同當中做出明確細緻的約定,不要有任何遺漏,包括材料的品牌、型號、材質、價格等,以防止開發商以次充好。
最後,對於環境問題作出約定。目前國家頒佈了「十種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國家標準」以及「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規定了裝修竣工以後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這些是強制執行的行業法規,所以應該在購房合同中有所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