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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习型社会的建立,提高了继续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正在发生的世界科技革命和培训教育革命使全球继续教育在不断创新与改革中迅猛发展,并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本文试图总结出西方各国继续教育发展的一些共同态势和相关经验,以期能对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一、方继续教育的发展特点
(一)依法治教是各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
继续教育的法制化已成为各国发展继续教育事业的有效手段,英国早在《1944年教育法》中就首次使用“继续教育”的概念,并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主体等相关内容。法国则率先通过立法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基本政策固定下来,1971年通过《终身教育范围内的职业继续教育组织法》(简称《继续教育法》),并于1978年和1984先后两次进行修订,1998年还制定了振兴终生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完善了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立法既保证了法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保证了教育所需经费的来源。美国则于1966年颁布《成人教育法案》,对继续教育的经费、组织等作了相关规定。各国都认识到通过法制,能唤起全民对继续教育的重视,并能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
(二)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理念积极影响着继续教育的工作思路,逐渐构成各国继续教育立法的指导原则
伴随着学习型社会这一政府理念在世界的导入和发展,终身教育思想强烈冲击着英才教育和阶段教育,却极大促进了继续教育的发展,继续教育成为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途径,被许多专家称之为“生涯教育”。正因如此,终身教育理念成为诸多国家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成为各国继续教育立法的指导原则,并因此影响着西方继续教育理念和模式的发展。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普遍完成了继续教育模式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整个教学目标的基点是如何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而且对“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的认识,经历了由表及里,由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整合的不断扬弃的过程,其最终突出的是学习能力的培养,旨在为个人终生学习奠定基础。
(三)继续教育的运行趋向社会化、市场化,但都充分肯定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继续教育工作既是个人物品,也是公共物品,无论是当事人抑或政府都是受益者,因此,政府与个人都应该为此项事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继续教育工作重长远而非即时的特点也必将制约着其“市场化”进程。为此各国都充分重视政府在继续教育事业中的作用,都在立法中详细规定了政府调控的各项措施。英国主要是通过拨款、国家考试和宏观规划等多种手段,形成综合的调节效应,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以维护统一的学术标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发展方向。法国在对继续教育实行法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计划管理,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三年为周期的继续教育计划,增强政府对继续教育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继续教育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继续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的教育,大量的工作是在职培训,与市场有更为直接的联系,因此继续教育要推向市场,要与市场接轨,利用市场机制搞好继续教育工作。于是各国开始注重继续教育工作运行的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在立法中予以规范,主要体现为两类措施:
1、不断强化专业行业组织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功能,政府的作用相应淡化并转变。如美国医师的继续教育协会、澳大利亚的培训咨询委员会,英国的校外监考员制度,它们是行会性质的民间机构,它们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开展行业、专业规范建设、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开发课程、编写教材资料、改进教学手段、建立远程网络、制定标准化指标、推进国际化认证体系实施等。通过这些中介机构的活动,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继续教育的工作质量。
2、更加注意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注重政府、企业、学校、研究部门的紧密合作。无论是教育方式的开展,还是教育经费的筹措,各国在立法中都强调各种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如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工读交替的“三明治”课程。尤其是继续教育经费的筹措,各国立法在明确政府财政支持责任的基础上,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原则。如法国法律规定:凡1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主必须付出工资总额的1.1%以上作为继续教育经费,其中0.2%交地区用于职工培训,0.1%交专门机构用于求职者的培训,0.8%由该企业经理用于本单位职工培训。企业可与有关单位合办培训班,或派人到有关培训机构学习。经费如有节余,必须上缴国家,如果挪作他用,就要受到处罚。日本、美国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英国甚至通过发行彩票来筹措继续教育资金。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突出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各国在立法中毫不松懈地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及成果的认定,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科学具体的质量评价考核办法,以形成鼓励继续学习的良好机制。欧盟提出所有欧洲国家均应建立“知识认定制度”,他们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英国则于1986年着手建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并由国家职业资格理事会制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职业资格体系,该体系共分11个类别、五个资格等级,五个资格等级分别对应于熟练工人、技术工人、技术员、高级技术员及专业人员。更可贵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和普通教育的文凭、证书相通,从而大大增强了继续教育对青年人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建立权威有效的检查监督和和信息反馈机制,以推动继续教育持续、协调的发展。为此,法国形成了系统的执法监管机构和一整套处理教育纠纷的司法制度。而且,法国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的调查统计,掌握企业对继续教育的需求,通过向地区继续教育专管机构提出咨询,制定出国家乃至地区的继续教育法规。此外,日本的“终生学习审议会”、美国的“全国成人教育咨询委员会”都是各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五)继续教育手段现代化、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速,要求各国在更广阔的舞台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受益于高度发达的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现代传媒为中介,以 多媒体课件为工具的远程教学更显示其勃勃生机。法国建立了众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它们之间既激烈竞争,又保持着信息交流与各方面的联系,从而使整个培训机构处于一种开放系统之中。而且,各国在立法中越来越强调对学习信息的整合,并试图构建纵横交错的综合性实施网络,以便为国民提供各种学习信息服务。日本《终生学习振兴法》第三条在对都道符县推进终生学习活动的职责规定的第一项就是:“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的学习机会和文化活动机会的信息”。
不可忽视的一个倾向是继续教育的国际背景正在变化,继续教育和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形成一致状况,合作与竞争也成为现代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涵。各国开始关注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舞台,继续教育的国际交流日益加强和扩大,联合办学,教师互相任教等方式已被各国普遍认可,继续教育的国际市场不断开放。
二、对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启示
(一)我国有继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继续教育的专项法律方面非常缺乏,至今还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继续教育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能实现有机的结合,且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复、冲突等不协调现象。因此,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我国,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构筑现代继续教育体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继续教育的内在需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从可能性转变为强制性,以对政府、单位、个人、教育机构等各方面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奖励与惩处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各方面在继续教育中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使继续教育的各个环节组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运作体系。
(二)用终生学习原则指导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
随着党的十六大把“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国民终生学习的需求日益凸现,各级政府尤其是我国高层领导更是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的重要性。为此笔者以为,以终身学习原则对继续教育的功能、目标和措施加以引导,进而转变为相应的立法行动,应是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中心。
(三)继续教育立法应构建政府调控下的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规则
借鉴各国“市场化”和“国营化”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在明确政府宏观职能的前提下,同样应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注意整合社会力量来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如采取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方式,加强“校企合作”、“学社融合”,探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研讨继续教育立法与现有其它教育立法之间的侧重点与相容性等等,使继续教育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结合,并使其自身在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调控下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四)继续教育立法需建立科学权威的教育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继续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既不明确严谨,又缺乏执行力度,更谈不上有高效的反馈机制,严重影响了我国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效。因此,我们应认真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网络化的继续教育执法和反馈体系,扎实做好认定和监督工作,及时总结、适时评估、不断反馈,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继续教育立法要打开国际视野,开放国际教育市场
我国加入WTO,国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合作更加广泛,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为此,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和立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要以开放的思路吸纳各界力量,在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竞争中不断完善我们的继续教育事业。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渗透国际化意识,例如我们的继续教育在武术、中药、汉语、气功等方面有很多优势,我们可以联合办学,还可以吸引外籍教师,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还有远程教育的资源共享等等许多国际交流的经验和做法都可以吸纳到法律规范中来,使我们的继续教育事业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层现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安徽黄山学院
[责任编辑:姜雪]
一、方继续教育的发展特点
(一)依法治教是各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
继续教育的法制化已成为各国发展继续教育事业的有效手段,英国早在《1944年教育法》中就首次使用“继续教育”的概念,并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主体等相关内容。法国则率先通过立法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基本政策固定下来,1971年通过《终身教育范围内的职业继续教育组织法》(简称《继续教育法》),并于1978年和1984先后两次进行修订,1998年还制定了振兴终生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完善了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立法既保证了法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保证了教育所需经费的来源。美国则于1966年颁布《成人教育法案》,对继续教育的经费、组织等作了相关规定。各国都认识到通过法制,能唤起全民对继续教育的重视,并能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
(二)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理念积极影响着继续教育的工作思路,逐渐构成各国继续教育立法的指导原则
伴随着学习型社会这一政府理念在世界的导入和发展,终身教育思想强烈冲击着英才教育和阶段教育,却极大促进了继续教育的发展,继续教育成为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途径,被许多专家称之为“生涯教育”。正因如此,终身教育理念成为诸多国家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成为各国继续教育立法的指导原则,并因此影响着西方继续教育理念和模式的发展。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普遍完成了继续教育模式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整个教学目标的基点是如何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而且对“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的认识,经历了由表及里,由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整合的不断扬弃的过程,其最终突出的是学习能力的培养,旨在为个人终生学习奠定基础。
(三)继续教育的运行趋向社会化、市场化,但都充分肯定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继续教育工作既是个人物品,也是公共物品,无论是当事人抑或政府都是受益者,因此,政府与个人都应该为此项事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继续教育工作重长远而非即时的特点也必将制约着其“市场化”进程。为此各国都充分重视政府在继续教育事业中的作用,都在立法中详细规定了政府调控的各项措施。英国主要是通过拨款、国家考试和宏观规划等多种手段,形成综合的调节效应,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以维护统一的学术标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发展方向。法国在对继续教育实行法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计划管理,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三年为周期的继续教育计划,增强政府对继续教育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继续教育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继续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的教育,大量的工作是在职培训,与市场有更为直接的联系,因此继续教育要推向市场,要与市场接轨,利用市场机制搞好继续教育工作。于是各国开始注重继续教育工作运行的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在立法中予以规范,主要体现为两类措施:
1、不断强化专业行业组织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功能,政府的作用相应淡化并转变。如美国医师的继续教育协会、澳大利亚的培训咨询委员会,英国的校外监考员制度,它们是行会性质的民间机构,它们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开展行业、专业规范建设、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开发课程、编写教材资料、改进教学手段、建立远程网络、制定标准化指标、推进国际化认证体系实施等。通过这些中介机构的活动,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继续教育的工作质量。
2、更加注意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注重政府、企业、学校、研究部门的紧密合作。无论是教育方式的开展,还是教育经费的筹措,各国在立法中都强调各种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如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工读交替的“三明治”课程。尤其是继续教育经费的筹措,各国立法在明确政府财政支持责任的基础上,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原则。如法国法律规定:凡1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主必须付出工资总额的1.1%以上作为继续教育经费,其中0.2%交地区用于职工培训,0.1%交专门机构用于求职者的培训,0.8%由该企业经理用于本单位职工培训。企业可与有关单位合办培训班,或派人到有关培训机构学习。经费如有节余,必须上缴国家,如果挪作他用,就要受到处罚。日本、美国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英国甚至通过发行彩票来筹措继续教育资金。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突出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各国在立法中毫不松懈地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及成果的认定,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科学具体的质量评价考核办法,以形成鼓励继续学习的良好机制。欧盟提出所有欧洲国家均应建立“知识认定制度”,他们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英国则于1986年着手建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并由国家职业资格理事会制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职业资格体系,该体系共分11个类别、五个资格等级,五个资格等级分别对应于熟练工人、技术工人、技术员、高级技术员及专业人员。更可贵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和普通教育的文凭、证书相通,从而大大增强了继续教育对青年人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建立权威有效的检查监督和和信息反馈机制,以推动继续教育持续、协调的发展。为此,法国形成了系统的执法监管机构和一整套处理教育纠纷的司法制度。而且,法国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的调查统计,掌握企业对继续教育的需求,通过向地区继续教育专管机构提出咨询,制定出国家乃至地区的继续教育法规。此外,日本的“终生学习审议会”、美国的“全国成人教育咨询委员会”都是各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五)继续教育手段现代化、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速,要求各国在更广阔的舞台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受益于高度发达的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现代传媒为中介,以 多媒体课件为工具的远程教学更显示其勃勃生机。法国建立了众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它们之间既激烈竞争,又保持着信息交流与各方面的联系,从而使整个培训机构处于一种开放系统之中。而且,各国在立法中越来越强调对学习信息的整合,并试图构建纵横交错的综合性实施网络,以便为国民提供各种学习信息服务。日本《终生学习振兴法》第三条在对都道符县推进终生学习活动的职责规定的第一项就是:“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的学习机会和文化活动机会的信息”。
不可忽视的一个倾向是继续教育的国际背景正在变化,继续教育和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形成一致状况,合作与竞争也成为现代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涵。各国开始关注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舞台,继续教育的国际交流日益加强和扩大,联合办学,教师互相任教等方式已被各国普遍认可,继续教育的国际市场不断开放。
二、对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启示
(一)我国有继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继续教育的专项法律方面非常缺乏,至今还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继续教育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能实现有机的结合,且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复、冲突等不协调现象。因此,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我国,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构筑现代继续教育体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继续教育的内在需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从可能性转变为强制性,以对政府、单位、个人、教育机构等各方面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奖励与惩处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各方面在继续教育中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使继续教育的各个环节组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运作体系。
(二)用终生学习原则指导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
随着党的十六大把“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国民终生学习的需求日益凸现,各级政府尤其是我国高层领导更是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的重要性。为此笔者以为,以终身学习原则对继续教育的功能、目标和措施加以引导,进而转变为相应的立法行动,应是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中心。
(三)继续教育立法应构建政府调控下的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规则
借鉴各国“市场化”和“国营化”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在明确政府宏观职能的前提下,同样应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注意整合社会力量来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如采取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方式,加强“校企合作”、“学社融合”,探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研讨继续教育立法与现有其它教育立法之间的侧重点与相容性等等,使继续教育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结合,并使其自身在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调控下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四)继续教育立法需建立科学权威的教育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继续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既不明确严谨,又缺乏执行力度,更谈不上有高效的反馈机制,严重影响了我国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效。因此,我们应认真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网络化的继续教育执法和反馈体系,扎实做好认定和监督工作,及时总结、适时评估、不断反馈,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继续教育立法要打开国际视野,开放国际教育市场
我国加入WTO,国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合作更加广泛,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为此,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和立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要以开放的思路吸纳各界力量,在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竞争中不断完善我们的继续教育事业。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渗透国际化意识,例如我们的继续教育在武术、中药、汉语、气功等方面有很多优势,我们可以联合办学,还可以吸引外籍教师,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还有远程教育的资源共享等等许多国际交流的经验和做法都可以吸纳到法律规范中来,使我们的继续教育事业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层现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安徽黄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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