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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巧妙的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关系到银行业务风险的降低与否,当前的各大商业银行在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为銀行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和和风险。规定的不完善,实践过程中又不能完全符合要求,一系列的问题都源于对诉讼时效制度未透彻地了解,像是失效的起算与中断,以及如何保护保证人的时效权利都是银行需要研究与注意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对银行业务中的诉讼时效运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银行业务;诉讼时效运用
诉讼时效制度隶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这项重要的制度关系到银行债券的实现与否,如何在银行业务中合理运用该制度,这就要看银行对诉讼时效制度在银行实务中的运用案例进行研究,并总结经验和顾虑,再加利用,以加强对时效的科学管理,有效控制时效,进而加强对银行业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与风险化解的力度。
一、银行业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第188条中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算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其实具体到银行实务,不同的信贷业务有着不同的品种和贷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然有着很大差别。一般来说,诉讼时效都是按期限开始的日期开始计算的,这是由于履行期限的请求权隶属于银行的请求权中,即合同到期而债务人并未能完成合同履行的日期就是诉讼时效的开始。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情,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需要考虑具体的请求权的标准差异,还应考虑决定权利人对客观权利受到侵害的知道与否来计算。
1.分期或分年还款的信贷业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如今分期付款业务越来越庞大,而银行中各类较大金额和期限较长的贷款业务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来还款则是多年的传统业务了。这项业务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多个还款日期和每一期的数额。但是多个还款日期的规定就带来了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到底从借款到全部金额还款结束作总共的日期计算,还是把每一期还款时间的起止日期作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没办法寻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分期还款的到期之日,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约定进行还款,这就已经构成了逾期,没有履行债权人的义务,伤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可以从逾期之日起算。
2.票据诉讼时效期间的保护的起算
消灭时效包括多种时效,而票据时效则是其中的一种典型。即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到期就丧失了自己的实体请求权。但是因为票据债务人氛围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票据的请求权也分为追索权和债务请求权,从而加大了票据时效的复杂程度。我国法律中对于票据的相关规定指出,票据权利在其期限内如若不能行使,到期则会自动消灭。比如,在贴现贷款业务中,承兑人拒绝付款到期的汇票,贴现银行可以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时效期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但是如果贴现银行在六个月内并没有行使追索权,那基于这个票据产生的追索权就消灭了。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为了平衡票据债务人和圈里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一些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而丧失了票据权利,还是可以享受民事权利的。这样的话就会和票据时效产生重合,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应该以凭票据时效为主,一般诉讼时效为辅的方式行使权利。
3.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银行有些业务合同可能会因为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而不产生效力或被法律撤销,我们这里称为合同无效。这种被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虽然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撤销后或宣告无效时就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即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但是这个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却不能完全确定。但是我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有权部门对银行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决之日,就是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应从即日起就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债权。
二、第三方保证人诉讼时效权利的运用
有些银行借款合同是有第三方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银行有权利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保证责任。在这过程中,保证合同即有着一般诉讼时效,又属于从合同,这种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它的诉讼时效具有复杂性。这里就涉及了两个权利期间问题,即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在我们的理论中,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規定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是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截止日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时间。这个保证责任时间室友债务人主张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大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除斥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有着重合的部分,这里就要先行使除斥期间的权利,再考虑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行使。
实际行使过程中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这六个月内银行对保证人没有行使权力的化,超过六个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责任,银行的实体权利消灭。
2.如果能够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要按照约定期间的长短再做决定。如果保证期间短于两年时效,那么银行的实体权利行使期间同上。但是如果在银行格式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合同到期之日开始计算的两年后终止,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变为了两年。
三、结束语
银行业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运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情,需要银行不断摸索与探究,以更好地维护银行的利益,降低业务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法雷克有限公司)
关键词:诉讼时效;银行业务;诉讼时效运用
诉讼时效制度隶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这项重要的制度关系到银行债券的实现与否,如何在银行业务中合理运用该制度,这就要看银行对诉讼时效制度在银行实务中的运用案例进行研究,并总结经验和顾虑,再加利用,以加强对时效的科学管理,有效控制时效,进而加强对银行业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与风险化解的力度。
一、银行业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第188条中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算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其实具体到银行实务,不同的信贷业务有着不同的品种和贷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然有着很大差别。一般来说,诉讼时效都是按期限开始的日期开始计算的,这是由于履行期限的请求权隶属于银行的请求权中,即合同到期而债务人并未能完成合同履行的日期就是诉讼时效的开始。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情,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需要考虑具体的请求权的标准差异,还应考虑决定权利人对客观权利受到侵害的知道与否来计算。
1.分期或分年还款的信贷业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如今分期付款业务越来越庞大,而银行中各类较大金额和期限较长的贷款业务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来还款则是多年的传统业务了。这项业务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多个还款日期和每一期的数额。但是多个还款日期的规定就带来了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到底从借款到全部金额还款结束作总共的日期计算,还是把每一期还款时间的起止日期作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没办法寻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分期还款的到期之日,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约定进行还款,这就已经构成了逾期,没有履行债权人的义务,伤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可以从逾期之日起算。
2.票据诉讼时效期间的保护的起算
消灭时效包括多种时效,而票据时效则是其中的一种典型。即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到期就丧失了自己的实体请求权。但是因为票据债务人氛围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票据的请求权也分为追索权和债务请求权,从而加大了票据时效的复杂程度。我国法律中对于票据的相关规定指出,票据权利在其期限内如若不能行使,到期则会自动消灭。比如,在贴现贷款业务中,承兑人拒绝付款到期的汇票,贴现银行可以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时效期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但是如果贴现银行在六个月内并没有行使追索权,那基于这个票据产生的追索权就消灭了。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为了平衡票据债务人和圈里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一些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而丧失了票据权利,还是可以享受民事权利的。这样的话就会和票据时效产生重合,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应该以凭票据时效为主,一般诉讼时效为辅的方式行使权利。
3.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银行有些业务合同可能会因为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而不产生效力或被法律撤销,我们这里称为合同无效。这种被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虽然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撤销后或宣告无效时就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即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但是这个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却不能完全确定。但是我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有权部门对银行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决之日,就是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应从即日起就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债权。
二、第三方保证人诉讼时效权利的运用
有些银行借款合同是有第三方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银行有权利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保证责任。在这过程中,保证合同即有着一般诉讼时效,又属于从合同,这种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它的诉讼时效具有复杂性。这里就涉及了两个权利期间问题,即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在我们的理论中,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規定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是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截止日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时间。这个保证责任时间室友债务人主张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大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除斥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有着重合的部分,这里就要先行使除斥期间的权利,再考虑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行使。
实际行使过程中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这六个月内银行对保证人没有行使权力的化,超过六个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责任,银行的实体权利消灭。
2.如果能够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要按照约定期间的长短再做决定。如果保证期间短于两年时效,那么银行的实体权利行使期间同上。但是如果在银行格式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合同到期之日开始计算的两年后终止,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变为了两年。
三、结束语
银行业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运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情,需要银行不断摸索与探究,以更好地维护银行的利益,降低业务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法雷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