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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拿大、美国电力环保政策法规概况
(一)加拿大主要情况
1.电力情况:从加拿大2002年发电量看,水电占60%,核电12%,煤电24%。由于能源资源结构的不同,各省电力结构差异很大。
2.主要环境问题:火电污染物排放占全国污染物排放比重很高,其中酸雨占27%、气溶胶(气雾)占12%、PM占13%、汞占24%、CO2占19%。火电厂引起的环境问题还包括废水污染、灰场扬尘污染和灰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水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淹没、移民、河道变化、生物种群减少等。核电引起的环境问题主要有:核废料的长期贮存和处置,温排水热污染等。
3.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1)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SO2、NOx、PM等污染物排放。
(2)对以燃煤发电为主的省份,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展绿色能源,实行气、电、热联产,发展水电和核电,努力减少燃煤发电的比重。
加拿大60—70%的火电厂安装了CEM(连续在线监测)装置。2003年以后新建的火电厂要求采取脱硝措施。
4.温室气体减排情况:加拿大环境部正在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和满足全球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5.法规、政策及环境管理手段:联邦政府关于电力的环保法规主要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联邦政府设立的环境目标值等。
加拿大新建火电厂必须满足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是经过控制措施减排后可以达到的阈值。
加拿大没有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个工业企业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超标排放将被处罚。
对于电力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制度,各省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发电装机容量和电力接入电网的系统要求;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不审批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工艺技术和措施,具体工艺技术和措施由企业决定;联邦环保部门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但不负责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参与的目的是保证电力建设项目满足联邦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电价制度情况:加拿大的电价由各省自己确定,多数省由电力管理委员会来协调有关部门确定电价。发电必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费用在电价中统一考虑,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二)美国主要情况
1.基本情况:2003年有电力装机容量9亿多千瓦,发电量40170亿千瓦时,其中煤电约占50%,核电约占14.5%,水电约占6%。美国电力行业排放的SO2和NOx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3和1/4,是酸雨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目前,美国约38%的火电机组配备了烟气脱硫(FGD)设备,约30%的锅炉配备了SCR烟气脱硝设备。美国并不要求所有电厂都安装脱硫设施。
2.美国酸雨控制计划及对电力行业污染物减排要求:国会于1990年制定了酸雨防治计划,要求主要的电力企业减排SO2和NOx。其中,SO2的减排量目标为1000万吨,NOx的减排量目标为200万吨,总体排放水平保持在1980年的排放水平以下。
SO2减排规划分两期执行。第一期从1995年开始,第二期从2000年开始。
3.大气污染物主要控制手段:
(1)总量分配方法。美国酸雨控制规划,对所涉及的机组和企业,参考该机组和企业在1985—1987年间平均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SO2和NOx排放总量指标。所核定的指标在第一、二阶段内保持不变。
新建机组(包括1985—1987年间没有运行的机组)没有分配总量指标,所需指标必须从市场上购买。联邦环保局每年年初核定企业的排放指标,并从有排放权企业的指标中强行拿出2.8%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还给企业。
(2)排放监测定期报告。根据酸雨控制规划,美国火电企业必须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CEMs),对烟气排放量、烟气黑度、SO2、NOx、CO2等进行监测。
(3)排放权交易制度及二氧化硫交易价格。机组在不超过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时,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定的指标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也可以通过安装FGD或SCR设备来减排SO2或NOx。超额减排后剩余的排放指标,企业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存入相关银行,用于未来发展之需。
(4)相关处罚。在年底60天的宽限期内,仍不能满足当年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力企业,超总量指标排放的部分,一方面将受到2000美元/吨的处罚,同时还将扣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凡是向EPA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的企业将受到处罚,企业授权代表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5)排污收费制度。美国没有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与加拿大一样),部分州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最多不超过5400美元(每吨1.8美元,最多不超过3000吨)。4.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政府、协会、企业各个主体在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中都积极参与意见,最后是各方共同认可的结果。在制定法规、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间的意见也不统一,如由于发电燃料的不一样,东西部的企业对酸雨控制计划就有不同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政府、协会,还是企业,不同的组织都有自己的研究队伍或者研究机构,为决策者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二、启示与建议
1.应高度重视能源、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高速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压力都非常大,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尤其是电力行业作为能源的转换部门和污染排放大户,必须把节能、节水、节油、节地等资源节约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长抓不懈。
2.电力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应当统筹考虑环境和经济的发展,统筹考虑能源与环境问题与美国、加拿大相比,我国目前施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偏严,同时存在着不科学、不易操作的情况。目前电厂超标排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很难实施更严格的要求。法规、标准只是环保部门的权力体现,并不能真正起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3.加快在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制度
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机制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试点,但离市场化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减少政府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干预,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排污交易,是我国实施排污交易的关键。
4.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有待改革。
我国排污收费是一项行政色彩非常浓厚的环境管理制度,不仅企业负担加重,而且容易产生腐败,所收费用很难用于企业污染治理,同时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及企业的管理成本。目前,企业对排污收费的意见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应当认真研究,加快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5.依法管理环境是做好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
首先,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环境。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按任意的行政要求办事;执法必须严格,而不是可以通融。其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规的要求。在环境管理上法规意识淡薄、法规的任意性较大、执法的弹性较大、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的选择权是目前依法管理环境中突出的几个问题。
6.制定环境法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真正贯彻科学、民主的决策过程和方法,达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7.抓紧研究PM2.5和汞排放控制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环境、健康意识的提高,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影响,PM2.5和汞排放控制问题将成为燃煤发电必须认真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由于控制PM2.5和汞排放的技术难度大,费用高,社会影响面大,不论是政府、行业,还是企业都应开展相应研究,尤其是电力行业应当从目前开始,抓紧做好前期研究。
8.对火电厂全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CEMs)的可行性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污染物排放监测与定期报告制度已在我国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接受社会的监督势在必行,电力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建或大型机组上做好安装并依法运行好CEMs,以适应新的环境管理需要。
抓紧研究CO2排放控制对策,进一步发挥中电联等行业组织在环保和资源节约工作中的作用。要大力提高电力行业组织在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方面的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法规、政策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前瞻性的技术研究,从大局、根本、长远利益上当好企业的代言人,在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加拿大主要情况
1.电力情况:从加拿大2002年发电量看,水电占60%,核电12%,煤电24%。由于能源资源结构的不同,各省电力结构差异很大。
2.主要环境问题:火电污染物排放占全国污染物排放比重很高,其中酸雨占27%、气溶胶(气雾)占12%、PM占13%、汞占24%、CO2占19%。火电厂引起的环境问题还包括废水污染、灰场扬尘污染和灰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水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淹没、移民、河道变化、生物种群减少等。核电引起的环境问题主要有:核废料的长期贮存和处置,温排水热污染等。
3.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1)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SO2、NOx、PM等污染物排放。
(2)对以燃煤发电为主的省份,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展绿色能源,实行气、电、热联产,发展水电和核电,努力减少燃煤发电的比重。
加拿大60—70%的火电厂安装了CEM(连续在线监测)装置。2003年以后新建的火电厂要求采取脱硝措施。
4.温室气体减排情况:加拿大环境部正在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和满足全球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5.法规、政策及环境管理手段:联邦政府关于电力的环保法规主要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联邦政府设立的环境目标值等。
加拿大新建火电厂必须满足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是经过控制措施减排后可以达到的阈值。
加拿大没有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个工业企业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超标排放将被处罚。
对于电力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制度,各省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发电装机容量和电力接入电网的系统要求;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不审批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工艺技术和措施,具体工艺技术和措施由企业决定;联邦环保部门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但不负责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参与的目的是保证电力建设项目满足联邦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电价制度情况:加拿大的电价由各省自己确定,多数省由电力管理委员会来协调有关部门确定电价。发电必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费用在电价中统一考虑,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二)美国主要情况
1.基本情况:2003年有电力装机容量9亿多千瓦,发电量40170亿千瓦时,其中煤电约占50%,核电约占14.5%,水电约占6%。美国电力行业排放的SO2和NOx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3和1/4,是酸雨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目前,美国约38%的火电机组配备了烟气脱硫(FGD)设备,约30%的锅炉配备了SCR烟气脱硝设备。美国并不要求所有电厂都安装脱硫设施。
2.美国酸雨控制计划及对电力行业污染物减排要求:国会于1990年制定了酸雨防治计划,要求主要的电力企业减排SO2和NOx。其中,SO2的减排量目标为1000万吨,NOx的减排量目标为200万吨,总体排放水平保持在1980年的排放水平以下。
SO2减排规划分两期执行。第一期从1995年开始,第二期从2000年开始。
3.大气污染物主要控制手段:
(1)总量分配方法。美国酸雨控制规划,对所涉及的机组和企业,参考该机组和企业在1985—1987年间平均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SO2和NOx排放总量指标。所核定的指标在第一、二阶段内保持不变。
新建机组(包括1985—1987年间没有运行的机组)没有分配总量指标,所需指标必须从市场上购买。联邦环保局每年年初核定企业的排放指标,并从有排放权企业的指标中强行拿出2.8%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还给企业。
(2)排放监测定期报告。根据酸雨控制规划,美国火电企业必须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CEMs),对烟气排放量、烟气黑度、SO2、NOx、CO2等进行监测。
(3)排放权交易制度及二氧化硫交易价格。机组在不超过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时,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定的指标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也可以通过安装FGD或SCR设备来减排SO2或NOx。超额减排后剩余的排放指标,企业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存入相关银行,用于未来发展之需。
(4)相关处罚。在年底60天的宽限期内,仍不能满足当年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力企业,超总量指标排放的部分,一方面将受到2000美元/吨的处罚,同时还将扣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凡是向EPA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的企业将受到处罚,企业授权代表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5)排污收费制度。美国没有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与加拿大一样),部分州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最多不超过5400美元(每吨1.8美元,最多不超过3000吨)。4.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政府、协会、企业各个主体在环保政策法规的制定中都积极参与意见,最后是各方共同认可的结果。在制定法规、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间的意见也不统一,如由于发电燃料的不一样,东西部的企业对酸雨控制计划就有不同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政府、协会,还是企业,不同的组织都有自己的研究队伍或者研究机构,为决策者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二、启示与建议
1.应高度重视能源、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高速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压力都非常大,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尤其是电力行业作为能源的转换部门和污染排放大户,必须把节能、节水、节油、节地等资源节约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长抓不懈。
2.电力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应当统筹考虑环境和经济的发展,统筹考虑能源与环境问题与美国、加拿大相比,我国目前施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偏严,同时存在着不科学、不易操作的情况。目前电厂超标排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很难实施更严格的要求。法规、标准只是环保部门的权力体现,并不能真正起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3.加快在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制度
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机制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试点,但离市场化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减少政府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干预,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排污交易,是我国实施排污交易的关键。
4.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有待改革。
我国排污收费是一项行政色彩非常浓厚的环境管理制度,不仅企业负担加重,而且容易产生腐败,所收费用很难用于企业污染治理,同时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及企业的管理成本。目前,企业对排污收费的意见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应当认真研究,加快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5.依法管理环境是做好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
首先,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环境。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按任意的行政要求办事;执法必须严格,而不是可以通融。其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规的要求。在环境管理上法规意识淡薄、法规的任意性较大、执法的弹性较大、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的选择权是目前依法管理环境中突出的几个问题。
6.制定环境法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真正贯彻科学、民主的决策过程和方法,达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7.抓紧研究PM2.5和汞排放控制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环境、健康意识的提高,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影响,PM2.5和汞排放控制问题将成为燃煤发电必须认真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由于控制PM2.5和汞排放的技术难度大,费用高,社会影响面大,不论是政府、行业,还是企业都应开展相应研究,尤其是电力行业应当从目前开始,抓紧做好前期研究。
8.对火电厂全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CEMs)的可行性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污染物排放监测与定期报告制度已在我国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接受社会的监督势在必行,电力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建或大型机组上做好安装并依法运行好CEMs,以适应新的环境管理需要。
抓紧研究CO2排放控制对策,进一步发挥中电联等行业组织在环保和资源节约工作中的作用。要大力提高电力行业组织在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方面的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法规、政策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前瞻性的技术研究,从大局、根本、长远利益上当好企业的代言人,在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